【文化办法】西柏坡国际文化产业园区文化旅游发展扶持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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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办法】西柏坡国际文化产业园区文化旅游发展扶持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2023-05-26 16:05:09 来源:网友投稿

西柏坡国际文化产业园区文化旅游发展扶持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西柏坡国际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称“园区”)的文化旅游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称“本基金”)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西柏坡国际文化产业园区文化旅游发展扶持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文化办法】西柏坡国际文化产业园区文化旅游发展扶持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西柏坡国际文化产业园区

化旅游发展扶持基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西柏坡国际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称“园区”)的文化旅游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称“本基金”)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扶持宗旨是:以资助公益文化、旅游项目为主,突出扶持重点项目,推动文化创新、集聚文化人才、加强文化交流、提升旅游文化内涵、打造文化旅游精品,致力于平山县文化旅游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逐级审批、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基金由县政府批准在园区设立,为开展工作需要由县财政委托园区并西柏坡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为保管基金资金,以西柏坡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代表本基金。本基金由园区管理使用,并按本办法规定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章  扶持的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扶持的范围:宣传平山的文化创作;历史遗址开发保护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和旅游项目建设。

符合以上扶持范围的且被园区确定为重点文化发展项目的,可以申请本基金项目扶持。

第三章  扶持的形式和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以项目补贴、项目资助、贷款贴息、消费补贴、政府购买等形式进行扶持,具体扶持形式由基金扶持申请方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本基金扶持的重点项目是:

1.体现我县文化艺术地位,具有引领性、原创性、民族性、经典性的重点文艺创作和重大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2.体现自主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的优秀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3.体现和谐精神和民族文化的传承,具有公益性、群众性、参与性、民俗性的群众国际交流和群众文艺创作项目;

4.有利于繁荣民族优秀文化,加强与国内外的文化交流,提升我县文化竞争力、促进我县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的文化艺术交流项目;

5.有利于造就一流文化艺术人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带动本县精神文明建设的文化艺术项目;

6.体现我县重大历史文化内涵的展览、陈列、博物馆建设、历史题材文学创作等项目;

7.能够推动或助力我县有关申遗、非物质文化的项目;

8.以文化传播服务为主的“创客”类创意创新项目,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示范项目;

.体现文化、旅游与科技、信息、金融等深度融合,投资规模较大、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

10.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包括在县内4A级以上景区驻场大型演出项目,以及其他富有文化内涵、有效提升旅游品质的项目;

11.文化、旅游与工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项目,包括对历史文化名镇(村)、文化古村落、古建筑、古民居、老厂房、旧仓库、工业遗址等老旧房屋设施进行文化创意改造,升级为适合创意、演艺、拍摄、会展、休闲、情景体验等多种文化创意载体的项目,以及文化旅游产业带动美丽农村建设发展的创意农业、休闲农业重大项目;

12.符合本基金设立目的其他文化艺术和文化旅游项目,在全县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文化融合发展项目。

第八条 本基金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扶持的申报。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扶持方须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并接受园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扶持方应提前征得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文化旅游项目基金扶持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扶持项目的评审工作,由西柏坡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征询县财政部门意见后,对申报扶持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园区根据我县文化发展需要和政府委托,可提出项目扶持建议。

第十三条 扶持项目经审定批准后由西柏坡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扶持基金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五章  签约和扶持

第十四条 获得项目扶持的单位法人和个人,与西柏坡文化产业投资集团公司签订《项目扶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获得扶持方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配合有关会计主管机构审计。如出现违背基金使用规定的情况,园区随时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扶持基金,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获得扶持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原则上须声明该项目是本基金扶持项目。本基金对获扶持项目的成果按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条款,享有一定的使用权或受益权。

第六章  扶持项目进展控制

第十七条 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扶持项目,园区有权责成获得扶持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全额扶持的项目和申请扶持额较大的项目,须经县财政进行项目评审后给予项目扶持,预算、决算不符的项目,如有结余,应按投入比例如数退还本基金;如有超支由接受扶持方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 获得扶持方须对资助项目整体合法性负责,申报、审批、实施须符合现行政策及相关规定程序,不得先实施后审批、少审批或不审批,因审批、资金使用或工程建设不规范引起的问题及后果,获得扶持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扶持项目完成后,接受扶持方须及时做出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园区对获得扶持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套取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获扶持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扶持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基金。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扶持。

第二十二条 经园区决定终止、撤销的扶持项目,获扶持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清理账目,并按要求填写《扶持项目进度报告表》和《项目扶持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基金进行清算。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园区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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