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案】灵寿县开展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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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灵寿县开展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2023-05-26 13:15:25 来源:网友投稿

开展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耕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灵寿县开展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灵寿县开展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开展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

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耕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为重点,通过严密组织、调查宣传、联合执法等措施,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达到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节能减排的目标。

20155月到2015630日前时间内,全面完成关停取缔任务,解决砖瓦窑燃煤低空直排、污染严重问题。20151231日前对占用的土地进行生态恢复和复垦,促进大气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通过这次行动,切实形成对粘土砖瓦窑的长效共同监管机制,起到既保民生又促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关停。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继续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县现行相关政策,不能审批和默许新建粘土砖瓦窑项目,对违法新建实心粘土砖瓦窑,发现一宗、拆除一宗。

(二)突出重点。在关停取缔整治行动中,各乡镇监督巡查本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发现关停后偷偷恢复生产的粘土砖瓦窑,县有关部门及乡镇采取联合行动,依法强行关停取缔、拆除,新生产的粘土砖坯一律销毁。

三、工作步骤

全县粘土砖瓦窑清查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核查阶段(2015430日前)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县开展粘土砖瓦窑关停取缔行动的统一要求,尽快召开动员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为关停取缔行动的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排查摸清本辖区内粘土砖瓦窑的具体情况,包括窑体数量、营业执照、生产经营、产品产量、位置、窑体占地面积、办公区占地面积、凉晒储存场占地面积、地类用途、有何合法手续等情况。调查完成后确定处理办法,进行关停取缔。

(二)关停取缔阶段(201551日至2015831日)

1.对无任何证照和证照不全,或者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实心粘土砖瓦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不得组织开展制坯、烧窑等生产活动。此项工作在2015531日前完成。

2.对无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实心粘土砖瓦窑,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规定标准拆除到位。此项工作在2015630日前完成。

3.对有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实心粘土砖瓦窑,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结合国家淘汰满后产能、土地管理和污染减排等政策,一窑一策,制定关停取缔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2015831日前按规定标准拆除到位。

(三)土地整治(20151215日前)

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对拆除的实心粘土砖瓦窑进行土地整治。能够复垦为耕地的要积极复垦,并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工作;对不适宜恢复耕种的土地,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生态恢复。此项工作在20151215日前完成。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115日前)

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关停取缔的实心粘土砖瓦窑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2016110前将自查报告报县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发改、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省市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对全县关停取缔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同时做好迎接省市检查验收准备工作。此项工作在2016115日前完成。

四、政策措施

(一)明确关停取缔标准。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将生产设备、烟囱、窑体和水电供诮设施全部拆除,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复垦或生态恢复。

(二)严格审批管理。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有关部门一律停止新办或续办砖瓦窑生产建设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或延续砖瓦窑粘土采矿权,不得为实心粘土砖瓦窑企业供地;环保部门不得对实心粘土砖瓦窑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工商部门不行为设立实心粘土砖瓦窑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水务、供电部门不得为实心粘土砖瓦窑企业供水供电。从201611日起,全县所有工程建设,全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

(三)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拆除复耕的实心粘土砖瓦窑用地,享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按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废弃砖瓦窑用地等农村废弃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40号),19871月《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形成的砖瓦窑用地,且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可直接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19871月至19991月《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形成的砖瓦窑用地,依据《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787号),处理到位后可纳入试点范围;19991月至2009年底前形成的砖瓦窑用地,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到位后,可纳入试点范围。

(四)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适时修订新型墙材结构调整导向目录,明确以乡镇、农村建房需求为重点的替代产品目录,引导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废渣资源,投资建设适销对路的新型墙材产品。符合新型墙材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新型墙材企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新型墙材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实心粘土砖瓦制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组织生产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非法取土造成耕地、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以及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对违规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推动。县政府成立实心粘土砖瓦关停取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大气办负责与省市大气办沟通联系,做好各相关单位协调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乡镇政府是粘土砖瓦窑关停取缔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安排部署和推进实施,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国土部门组织实心粘土砖瓦窑关停取缔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开采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行为;住建部门负责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依法禁止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使用;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新型墙材开发和生产的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材规范发展;水利、电力部门负责对关停取缔的实心粘土砖瓦窑,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社部门负责对务工人员及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清查监管,依法保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筹措,对专项行动涉及的拆除及正常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工商部门负责对列入取缔的实心粘土砖瓦窑企业,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 的社会氛围。

(三)搞好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明白纸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粘土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为整治行动的开展营造浓厚氛围。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在关停取缔工作中,也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粘土砖瓦窑从业人员提高认识,主动关停,积极配合。认真制定合理的关停取缔办法,切实维护粘土砖瓦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密切关注粘土砖瓦窑从业人员的思想、行为动态,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督导落实。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关停取缔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县领导小组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日常与重点相结合等方式,积极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在关停取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完善。对重视不够,进展缓慢以及不落实督导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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