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蒙山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管理,推进全区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根据《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法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办办法】蒙山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蒙山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管理,推进全区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根据《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应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执勤、监管、稽查、办案、征管等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履行职责时专用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是指经常到现场与工作对象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
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执法执勤单位在执勤、办案、通讯指挥等公务活动中使用,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为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农业(含畜牧水产兽医)、林业、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10个部门。
第五条 各单位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不超过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70%;除国家核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的行政执法用车保留比例, 不超过原行政执法用车的60%;垂直管理部门按属地化原则保留。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经核定符合条件的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规定予以保留。
第六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因机构和人员编制变动需要调整执法执勤用车数量的,由财政局按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核定。
第七条 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统一处置。
第八条 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各部门要健全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内部执法执勤用车保障机制,保障执法执勤需要。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集中管理。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将执法执勤用车用于一般公务出行。
第十条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由县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属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的执法执勤车辆改革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与蒙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