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法】藤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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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藤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2023-05-25 18:45:12 来源:网友投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藤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藤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我县居民根据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县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不受购房居住时间的限制,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购公有住房必须是全产权房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建立了个人住房档案,部分产权要先过渡为全产权房。(二)已按规定分摊了共用面积价款。

购买满五年(以交纳契税或取得产权证时间最早者为准)并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购房未满五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四)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符合房产GIS管理的房产测绘图。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实际复核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面积不符的,以实际复核面积为准。实际复核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面积的,在补足购款后方可上市出售,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同时进行面积更正登记。购买单位集资房超出本人应当享受面积标准的,在补交超标面积价款后方可上市出售。

第十条  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向县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或土地出让金。

土地收益按照购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经测算按增值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土地收益。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政策优惠额之和。

第十二条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持有关资料向县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成立后房地产同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需要上市出售的按缴纳土地收益方式办理,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已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按缴纳土地出让金方式办理,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上市出售拥有全部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或土地出让金后,其他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藤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藤政发〔2001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藤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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