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办法】辛集市补充耕地及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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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辛集市补充耕地及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办法

2023-05-25 18:05:10 来源:网友投稿

补充耕地及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办法经为进一步强化我市耕地保护工作,规范补充耕地行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要求,结合我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辛集市补充耕地及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辛集市补充耕地及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办法



补充耕地及占补平衡

指标使用办法


经为进一步强化我市耕地保护工作,规范补充耕地行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制定如下办法:

一、我市建设项目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园区按照实际征收耕地面积,向市政府申请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政府同意后,由国土局在我市复垦或异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予以解决。

二、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我市复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在办理出让或划拨供地手续时,按照每亩10万元的价格缴纳补充耕地开垦费用;使用异地购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当初购买指标价格缴纳补充耕地开垦费用。

三、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优先供应,且补充耕地费用在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给予优惠,一事一议,由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国土局按常委会议定价格办理。

四、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项目,按单独选址办理征地手续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为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如确需委托我市补充的,需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国土局在我市复垦或异地购买占补平衡指标中予以解决,价格由用地单位与市政府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国土局按协议执行。

五、办理出让或划拨供地手续时,耕地开垦费按10/平方米(折合6667/亩)的价格缴纳,剩余差额部分列入出让成本或划拨价款。

六、补充耕地项目的所在乡镇、村,要全力做好复垦项目协调工作,确保补充耕地项目顺利实施,项目验收后,由市政府从占补平衡指标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对乡镇、村予以奖励,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以上价格仅限于20171231日前执行,如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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