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融安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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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融安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23-05-24 18:50:13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强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融安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融安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强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局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局安全法制监督股股长组成。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法制监督股,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局直属各单位应自觉、全面履行本制度所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结合工作实际,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细化、分解到岗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监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审定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并组织召开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四)每季度召开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五)监督、检查行业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组织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或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组织交通运输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条  局安全法制监督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协调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负责组织起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行业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

(四)研究并提出年度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拟制局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牵头组织开展局直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汇总考核评分结果及提出奖惩建议。

(五)在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行业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季度安全生产例会及有关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各会议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七)掌握交通运输行业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和程序负责向县安委办、市交通运输局报告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险事故信息及有关其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的信息;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统计上报和通报工作。

(八)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牵头组织构建行业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统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演练计划,协调行业各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评比工诈。

(十一)受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委托,协同局办公室组织对局机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应急避险自救技能培训;配合局办公室开展局机关办公区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

(十二)为局机关、直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复议、应诉、执法投诉等法律服务,指导和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十三)做好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十四)指导、监督、检查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牵头办理上级交办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事项。

第六条  局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及时传递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信息;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和提案;负责落实局领导带班和机关干部安全应急值班安排,监督检查值班人员履职情况。

(二)负责按规定时限向县委、县政府报送交通运输行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险事故信息及有关其应急救援处置的信息。

(三)为局机关科室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后勤保障。

(四)健全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加强对局机关公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五)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务信息编辑报送。

(六)牵头组织局机关办公区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

(七)履行局机关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逃生装备,组织办公区域消防灭火和火灾应急逃生演练。

(八)依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授权审查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审查把关。

(九)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管理,督促行业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行政许可后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条  局纪检监察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参加局组织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并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四不放过”原则,参与追究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运输系统单位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组织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建设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公共交通、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等专项规划时,应包含行业安全生产规划的内容。

(二)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在工程概预算文件、招标文件中按规定编制项目安全管理经费:指导和督促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制度。

(三)组织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组织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材料审查工作。

(五)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指导职责,组织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开展全县所辖在建公路工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开展并配合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领导小组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我县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局财务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把安全经费纳入财务预算,按规定设立安全专项经费科目。

(二)负责审核和划拨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三)及时、足额拨付涉及安全生产监管业务经费,支持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及执法装备方面的资金投入。

(四)检查、监督、审计涉及安全生产监管业务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局交通战备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参与交通战备工程设施的勘测、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指导、督促交通战备工程有关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二)负责全县国防运力征用工作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交通战备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和融安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各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

(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实施所审批、备案的道路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切实履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监管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

(四)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审批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审查把关;实施行政审批后续管理,及时掌握已取得批准的道路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持续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指导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证。

(六)切实做好“三关一监督”(把好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监管辖区范围内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鼓励、引导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科技投入,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的安全管理和控制技术,提高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八)组织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指导和督促全县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组织并指导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演练;按规定组织和参与道路运输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 查处理工作。

(十)深入道路客货站场、机动车维修场所,机动车驾驶员训练场等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区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十一)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及物流园区的监督检查,开展超限运输源头治理。

(十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查处危险货物托运人违法行为。

(十三)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营运、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配合其他单位整治公路违法超限运输等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检查中发现客车超员等违法违规规现象,及时制止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四)负责与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

(十五)优化配置城乡公交客运、道路客运资源,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环境。

(十六)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公共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城乡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职责。

(十七)负责对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落实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安全隐患整改。

(十八)按规定参与城乡公共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协调、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九)参与县域道路客货运场站、公交场站的规划和建设方案的审查,研究并提出有关场站运营安全、车辆运行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乡镇客运站、便民候车亭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负责本单位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应急避险自救技能培训;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县公路管理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和融安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公路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

(二)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审批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审查把关;实施行政审批后续管理,及时掌握已取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持续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切实履行公路管理的职责,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公路养护、危桥管理、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

(四)指导、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管养公路日常养护施工及大中修、抢修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日常养护施工及大中修、抢修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

(五)指导职责范围内管养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危桥安保设施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所管养公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六)按规定承担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负责承办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参与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材料审查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应急避险自救技能培训;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

(九)指导乡镇、村(屯)做好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县航务管理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625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14年修订版)的管理职责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9号令)、《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交通局负责对融安县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决定》(融政发〔2005〕47号)及《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各项水路运输行业、渡口、渡运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中规定的安全监管、检查、行政执法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按审批权限具体实施所审批、发证的水路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审批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安全审查有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审查把关;实施行政审批后续管理,及时掌握已取得批准的水路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持续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切实履行航务管理机构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监管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水路运输行业、渡口、渡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

(五)指导全县水路运输行业、渡口、渡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并对水路运输行业、渡口、渡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水路运输行业、渡口、渡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全县水路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鼓励、引导全县水路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科技投入,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的安全管理和控制技术,提高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七)负责与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

(八)协调、指导全县乡镇渡口渡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和督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与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核工作。

(十)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履行职责范围内全县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指导职责,组织职责范围内全县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开展所辖在建水运工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参与职责范围内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材料审查工作。

(十二)组织全县水路运输行业及渡口运营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三)指导和督促全县水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渡口运营人、渡船单位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组织并指导水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渡口运营人、渡船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演练;按规定组织和参与水路运输行业、渡口运营人、渡船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单位职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应急避险自救技能培训;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路政大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国家、自治区、柳川市和融安县有关公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各项公路安全保护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规定的安全监管、检查、行政执法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二)开展治理管养公路违法超限运输、执法检查中发现货车超限等违法违规现象,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在养公路巡查,对发现影响道路畅通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成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复查和验收。

(四)按规定参与局组织的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活动。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服务对象等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六)按规定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执勤车辆等设备、装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八)负责本单位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应急避险自救技能培训;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和融安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各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实施本局主管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局主管监督或上级质监机构委托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与县公路管理所、县航务管理所配合,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参与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核工作。

(五)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预算等方面内容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材料审查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本局主管监督或上级质监机构委托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参建单位制定、完善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敌应急救援、处置演练;指导和协调所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参与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项。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局及局直属各单位的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工作,要把干部职工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为干部职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每年年初,局依据本制度及与局直属单位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局直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奖罚决定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或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经调查认定在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险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干部职工,按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融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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