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制度】邕宁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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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制度】邕宁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推荐)

2023-05-24 13:55:10 来源:网友投稿

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邕宁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制度】邕宁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推荐)


区民政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和《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我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单位的承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信息审查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可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可提交局保密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分管局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领导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所在科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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