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制度】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章 原则要求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保密审查机构由各单位信息员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提出并负责初审公开信息,分管领导进行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 对于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室、办公室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