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制度】新丰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新丰县工商局政府信息
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四条 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本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局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本局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八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由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九条 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局办公室反映。本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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