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新民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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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新民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范文精选】

2023-05-20 11:50:19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新民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新民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范文精选】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

㈠中长期交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㈡重大交通工程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㈢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㈣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㈤涉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㈥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㈦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㈧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形式为主要领导办公会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领导办公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和事项提出科室或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主要领导办公会议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主要领导办公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㈠提出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管科室或部门提出并初步拟定供局决策的方案和说明,附有关材料,报局。

㈡审查确认。由局相关科室对事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㈢研究论证。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事项大小和程序,采用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举行听证事项的研究论证,应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此过程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听证会的参会代表和规模,由事项提出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㈣完善方案。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方案和说明进一步完善后报送局相关科室。说明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此过程原则上不超过25个工作日。

㈤列入议题。对局分管领导审定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经事项提出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已进一步完善方案和说明的事项,由局相关科室审查汇总,报主要领导审定是否列入主要领导办公会议的议题。

㈥提前通知。召开主要领导办公会议的通知(含义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

㈦讨论决定。主要领导办公会议由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所拟订的方案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个参会人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㈧形成记录。主要领导办公会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后,由记录人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记录报送主要领导签发。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按法定程序规定办理。

㈨正式行文。对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签发,由局相关科室拟文并报送。

㈩政务公开。对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采用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由相关科室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须载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比例、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交通局分管领导的意见、参会人员的赞同意见、参会人员不赞同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领导的决定等内容,最终形成会议记录。

第九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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