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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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精选推荐】

2023-05-20 11:30:13 来源:网友投稿

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新机制,根据省综治办、公安厅、交通厅、住建厅《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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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新机制,根据省综治办、公安厅、交通厅、住建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辽公通〔2016108)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综治办、公安局、交通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地铁建设指挥部、浑南区政府的分管领导,必要时可邀请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收集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召集联络员会议,调度、汇总城市公共交通安保联动工作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是为密切综治、公安、交通、城乡建设、规划、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地区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联系,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安保工作监管机关与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信息共享、防范到位、指导有力、查处及时的协作机制,监督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严防发生恐怖袭击、个人极端犯罪及拥挤踩踏等案()件,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稳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城市公共交通安保工作职责如下:

市综治办:组织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保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定期通报、约谈或挂牌督办;对于重点人员管控不到位、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发生公共交通重特大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安保工作;以防范发生恐怖袭击、个人极端犯罪及拥挤踩踏等案()件为重点,研究部署具体措施,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控。

市交通局: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保工作的行业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研发和推广应用公共交通安防新技术、新产品。

市建委:在城市轨道交通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各环节,优化安防设施设计,预留安全检查设备接口,合理设置监控系统、危险物品处置设施、安防办公用房等安防设施。

市规划国土局:将城市公共交通安防设施建设纳入公共交通各类规划设计,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和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地铁建设指挥部:组织加强对地铁系统安保工作的行业指导;在城市地铁建设过程中,将专业装备设备、视频监控等技防系统建设和公安警务室办公用房纳入地铁总体规划和整体设计,确保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浑南区政府:组织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轻轨系统安保工作的指导,具体职责参照市交通局、地铁建设指挥部、公安局执行。

第六条 联席会议包含全体会议和办公会议两种。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和意见,分析研究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防范发生恐怖袭击、个人极端犯罪及拥挤踩踏等案()件的工作对策,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定期通报城市公共交通安保工作动态,及时送交有关材料;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措施;讨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联系协作建议;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决定的有关事宜等。

第九条 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议题、议程及其他事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需研究事项并提出方案,经全体会议审定后实施,研究形成的重大决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办公会议议题、议程及其他事宜,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提出方案,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议,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制度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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