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制度】潮阳区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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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制度】潮阳区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仅供参考)

2023-05-19 20:40:11 来源:网友投稿

潮阳区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潮阳区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制度】潮阳区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档案制度】潮阳区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仅供参考)


潮阳区档案局政府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潮阳区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档案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档案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档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六条  本单位档案信息公开工作是根据汕头市档案局工作部署决定。

第七条  本单位档案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档案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由局领导审查该档案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档案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并报汕头市档案局审核确定。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档案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

第十条  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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