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制度】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规章制度 > 文章内容

【府办制度】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023-05-17 08:45:13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集体决策行为,健全重大事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有效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供大家参考。

【府办制度】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集体决策行为,健全重大事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有效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AA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实行市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市长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AA市委、AA市人大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三)需要提请AA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AA市委、市人大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向市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需要提请AA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政协民主协商的有关事项;

(四)需要提请AA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期规划和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调整;

(六)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营与处置、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国有土地使用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中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重要事项范围:

(一)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多个方面工作、重要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市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决策重大事项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研究咨询、专业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三)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进行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并听取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委托副市长)根据其他副市长和政府部门的提议确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常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书面送达与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无法书面送达的,应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副市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听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下发市政府全体班子成员、市直单位和各个乡(镇)执行。重大集体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市委常委会或者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应按照规定报送或报告。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条  全体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一般每年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原则上半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

第十二条  市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工商联、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三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的,分管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市长或常务会议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和督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所有市直单位、各乡镇政府和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市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

第十五条  负责执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责任单位(含主办和协办单位)要明确领导责任和具体责任人,确保落实市政府决策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请示,但在市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由市政府办公室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市政府负责领导、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对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

市政府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市直各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责成决策执行单位及有关方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政协的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作出的错误重大事项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市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依据《AA市人民政府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乡()政府应在本制度下发一个月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乡()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并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61023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制度 市政府 重大事项 【府办制度】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