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略)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会议督办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和交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邢台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供大家参考。
邢台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会议督办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和交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特建立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对全县安全生产季度扩大会议的补充,其主要职能是在县安委会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查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并对各项工作措施予以落实。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关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重大决策。
(二)通报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及对策、措施。
(三)组织联合检查,督促、检查县直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四)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部门协作配合,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县安监局、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交通运输局、团县委、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务局、卫计局、广播电视台、旅游局、供销社、总工会、民政局、文广新体局、工信局、林业局、商粮局、供电公司、县网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财产保险、县人寿保险等部门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参会单位。
第五条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各分管副职,其他联席单位一把手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半年内不调整分工。
第六条 各牵头单位根据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参加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和列席成员单位。
第七条 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主持联席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联席会议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如遇休息日顺延,也可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适时召开。
(二)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安全生产重大议题的研究。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提前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或会议议题。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通报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决定。
第九条 联席会议结束后,由牵头单位整理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与会单位并上报县政府和县安委会。
第十条 工作督办:县政府办、县安委办负责督办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凡一次交办未落实的事项由县安委办跟踪督办;凡两次交办未落实的,由县政府办实施监察督办。凡因工作不力,未按期落实交办事项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各乡镇、其他单位、部门应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牵头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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