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制度】鹤岗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全文完整)
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规章制度 > 文章内容

【府办制度】鹤岗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全文完整)

2023-05-26 16:55:08 来源:网友投稿

鹤岗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提升“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鹤岗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府办制度】鹤岗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全文完整)



鹤岗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提升“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鹤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针对黑龙江的两次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着眼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市政府的领导,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和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以市委、市政府联发和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

(四)全市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

(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六)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商业、园区、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等重大专项规划。

(七)制定或者调整水、热、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断交、限制车辆行驶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3个月以上,或需要在城市特定区域采取限制车辆通行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3个月以上的情况。

(八)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外交事务和民族宗教事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机构改革方案;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市与县区的重大事权划分意见。

(十)应当由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十一)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表彰决定以及对市管干部的行政处分意见。

(十二)其他需由市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二)其他需由市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二)由国家和省、市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重大扶贫攻坚项目等。

(三)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主办、承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旅游、外事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五)市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由市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市级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二)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财政超收财力安排使用。

(三)1000万以上的年度预算(含非税收入)未明确具体项目资金的使用、预备费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预算追加、市级财政资金临时性借款。

(四)由市级财政承担本息的贷款。

(五)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七)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

(八)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九)其他需由市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市政府班子成员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由相关部门及时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当认真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

第十一条  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应当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

第十二条  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出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提出部门报送的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确认齐全后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接到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应当分为以下类别:

(一)无违法问题的,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

(二)内容需要调整的,建议协调事项提出部门调整后提交市政府审议。

(三)超越市政府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内容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市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市政府主要领导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依法需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等情况和市政府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提请市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分解,明确市政府牵头领导、配合领导以及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排出任务书、挂出路线图、拉出时间表,及时下发《分解立项督查通知》,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市政府牵头领导、配合领导以及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及具体负责机构,抓好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将决策执行情况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撰写《督查专报》,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第二十五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市政府牵头领导、配合领导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请示,但在市政府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要按照工作权限将市政府“三重一大”相关决策的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凡属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市政协及民主党派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执行市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作为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在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请或执行决策过程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情况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二)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访问:鹤岗市 制度 一大 【府办制度】鹤岗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