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1号)要求,为加快建设一批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
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1号)要求,为加快建设一批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相对集中的区域,汇聚形成产业链协作密切、创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模效益显著、发展环境良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和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第三条 基地建设以培育全省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为目标,遵循全省产业布局与地方发展需求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形成政策扶持合力,探索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基地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地原则上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组织建设,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单位。跨县(市、区)行政区的产业相对集中、特色鲜明的优势区域也可组织建设,基地所在地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责任单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地的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地政府制定了促进申报领域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行政管理高效,服务便捷,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领域。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成长空间广阔,产业增长预期明显高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速,主要产品市场需求旺盛或能替代进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产业基础。区内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和初具规模的产业集群,技术研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体系相对完善,建设用地有保障,水电路网和污染物处理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
(三)创新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企业或开发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产学研合作机制,拥有一批高水平人才队伍,具备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四)企业群体。拥有1家或几家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较好、拥有自有知识产权且对上下游企业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以及一批本领域专精特新、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
(五)支撑项目。围绕产业链发展和关键技术突破,有一批在建或近期能够开工的建设项目,能在较短时间内提升产业规模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产业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发布基地申报通知,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和申报要求。
第八条 基地申报程序:
(一)依托开发区建设的基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基地实施方案(基地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跨县(市、区)组织建设的基地,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基地实施方案。责任主体应对实施方案中现状表述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市、区)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其基地实施方案需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国家级开发区、市(含定州、辛集)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其基地实施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对本区域的基地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第九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各市申报的基地实施方案进行形式审查、竞争性答辩、实地考察等程序,由咨询机构提出推荐名单和评估意见。
(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综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拟认定基地的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
(三)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门户网站将拟认定的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复基地实施方案,明确基地建设的责任单位,授予基地牌匾,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认定的基地,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确定三年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分年度切块下达至基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基地内产业技术研发、高技术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以及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质量检测、信息咨询、设备共享等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基地内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应向基地责任单位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新开工项目(产业技术研发项目除外)应基本完成项目前期手续,在建项目应具备各项建设手续,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等条件。
第十三条 基地责任单位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根据批复的基地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基地内项目评审和专项资金分配,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入等。
第十四条 基地责任单位应将切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额的批复文件。自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省、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基地,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其域内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优先向其域内企业布局。对产业特色鲜明、集聚程度高、成长性较好的基地,优先向国家推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试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地建设实行年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辖区内基地的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投资完成、产业发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及相关统计报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批复的基地实施方案,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人员,对基地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优秀的,给予资金奖励;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扣减专项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收回基地牌匾,不再予以专项资金支持。基地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基地建设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可停止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
1、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基地发展方向的项目。
2、未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准,擅自调整已批复基地实施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和发展方向的。
3、基地内的省级以上工程实验室、省级以上认定技术中心的,在评价活动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两年内不给予支持。
4、未经基地责任单位批准,项目单位擅自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或事项的。
5、在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基地企业,不给予支持。
6、因其它有关情况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