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民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垫江县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道路是指除国、省道以外,经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村及场镇道路。
第三条 县公安局负责受理公民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纳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工作经费预算。奖励资金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负责管理、据实发放。
第二章 举报及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口头举报。口头向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或者在道路上执勤、巡逻的民警举报;若举报人到各乡镇(街道)交安办、劝导站进行口头举报的,交安办及劝导站工作人员应及时转报辖区派出所或就近交巡警中队民警。
(二)电话举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三)短信举报。向12110短信报警平台系统发送短信举报。
举报人通过以上方式举报时,应当包含以下举报内容:违法行为种类和违法地点、时间、车辆行驶方向以及违法车辆类型、颜色、车牌号等信息,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接受举报、处警的单位或民警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是举报的受理部门,负责对110电话举报及12110短信举报进行受理,并就举报的内容做好详细记录。举报人通过口头方式向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或者在道路上执勤、巡逻的民警进行举报的,以及向乡镇(街道)交安办、劝导站举报后再转报辖区派出所或就近交巡警中队民警的,接受举报的民警应当立即将核实的举报内容报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就民警报告的时间、报告人和举报内容等信息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章 组织查处
第七条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照《重庆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定》《重庆市公安局12110短信报警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指挥调度就近的交巡警中队或派出所民警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开展现场查处。并可根据辖区道路分布及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同时将举报信息通报相邻交巡警中队或者派出所进行布控、协查。
第八条 相关单位接到指挥调度指令后,应当立即处警。处警民警应当对举报的信息进行研判,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车辆信息,合理选择堵截地点或者追缉方向,同时应当携带相应的执法取证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九条 现场查获违法嫌疑人后,处警民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及时固定证据,并将查获情况反馈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及举报人。
第十条 对于举报的违法车辆已驶离本辖区管辖路段的,处警民警应当立即上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直接指令辖区其他单位处警或者通报其他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处理。
第十一条 经过现场处警,确实无法查获违法嫌疑人或者无法证实违法行为存在的,处警民警应该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处警或者查证过程,并将相关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人提供照片或者相关视频资料的,县公安局相关机构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奖励及奖金发放
第十二条 举报下列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
(一)客运车辆、校车、七座(含)以上面包车、摩托车超员的;
(二)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
(三)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
第十三条 举报下列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三)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十四条 举报下列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五条 举报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按照事故等级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具体区分以下三个等级执行:
(一)提供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线索的,奖励500元以下奖金;
(二)提供造成伤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线索的,奖励1000元以下奖金;
(三)提供造成死亡事故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线索的,奖励2000元以下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如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但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根据举报情况,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八条 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举报人举报同一驾驶人存在多项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被查实并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中单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最高奖金额进行奖励,奖金不累计。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在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奖金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应当建立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制度与管理措施,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虚报、冒领等现象发生。举报奖励资金的领取与发放,按照保密、方便、合规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的次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