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10篇)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
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
查。(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
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
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
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
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
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
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
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
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进口仿制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
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
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
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
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
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
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
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3.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
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
(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
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
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
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
的,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
生产批量、生产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1.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
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2.可靠性
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
3.合规性
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GCP)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五、核查要点
(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
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
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质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
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
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试者营
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案中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
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
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改的环节。
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
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
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
篇二: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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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21〕8号〕,进一步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展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展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视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展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研制现场进展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展抽查。〔三〕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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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三、程序〔一〕国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
料后30日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历。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3.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展审核。
4.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方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1.涉及境外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方案,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原则上在每五年,对所有接收资料的企业的现场检查覆盖率到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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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研制现场核查工作参照?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方法〔试行〕?组织开展。
境外研制现场核查完毕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涉及境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效劳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转来的申报资料后30日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境研制现场核查的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历。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核查中心对境?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后,转交受理和举报中心。
3.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方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四、根本要求〔一〕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老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制止任何虚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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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性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拟供给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的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当一致。2.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应经充分的研究和验证,确保药品商业化生产的可行性。〔三〕数据可靠性应当规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四〕合规性1.一致性评价过程应当在符合药品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开展,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工作受控、合规。2.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及相关附录的要求。五、核查要点〔一〕处方工艺研究与样品试制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与拟供给市场产品的商业化产品相一致。如涉及变更的,应进展科学的处方工艺研究和验证,并记录研究的过程。2.如涉及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工程相适应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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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设备和仪器。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如涉及样品试制,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试制样品的生产、检验、质量研究与评价过程是否有具体记录。
〔二〕药学研究与体外评价1.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评价工程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2.研究/评价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评价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3.用于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生产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4.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及来源证明,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且在效期使用。5.所用的参比制剂是否具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置发票、赠送证明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剩余样品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接收、发放、使用记录或凭证,是否与实际的研究/评价时间一致。6.质量研究各工程以及方法学考察容是否完整,各检验工程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工程〔溶出度、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是否
篇三: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虽和疗效一致性评
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虽和疗效
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虽,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组织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
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
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药审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制药品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
床试验数据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
申报资料》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
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虽和疗效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1)、〈〈仿制药质虽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2)。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虽和疗效一致性评
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
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
1.总局受理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
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
据,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制
定现场核查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
2〜4名
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
药质虽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附1)、〈〈仿制药质虽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2)。
3.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
据,核查中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
查工作。
4.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
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
(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
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伦理审
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
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
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
的产品应与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
虽、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的,
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1.真实性
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2.可靠性
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
3.合规性
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五、核查要点
(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
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1.1*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
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格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试验条件
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注:承担仿
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项目的医院资格待总局明确)
1.1.2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
1.1.3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
1.2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
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
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
1.3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
试者营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
1.4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CP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
案中规定的项目质H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
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
2.1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
2.1.1*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
数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
改的环节。
2.1.2*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
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其筛选成功率为多少?
(含有证据的初筛受试者例数)
2.1.3*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
身份鉴另U信息(如姓名、住院号
/门诊就诊号、身
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
受试者的真实性。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
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
验的实际情况。
2.1.5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
2.2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
2.2.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虽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
篇四: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与原容器密封件不同时有关容器密封件贴标标准的问题以及有关适当标签差异的问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仿制药政策办公室fda期望仿制药政策办公室包括橙皮书员工审核包含有关专利清单或原研药问题的一致性评价药品质量办公室下属的药品质量政策办公室fda期望药品质量政策办公室协助以下药品质量办公室下属办公室包括生命周期制剂办公室新药办公室的生命周期api部门和生物制剂部门工艺和设施办公室的审核工作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目录
I.简介II.背景III.一致性
A.一致性定义B.一致性范围内的指南
1.在待处理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和终止申请中提出的一致性问题2.有关FDA仍在考虑中的问题3.更适合通过其他机制回复的问题C.一致性范围外的指南1.一致性定义中的特殊情况2.一致性范围外的主题3.一致性范围外的实体IV.提交一致性评价A如何提交一致性评价B一致性评价的内容C特殊类型的一致性评价1.非活性成分2.Q1/Q2制剂3.要求多个审核原则的一致性评价D.•一致性评价审核原则V.FDA和提交一致性评价的请求者之间的沟通
该指南代表了FDA对该主题目前的看法。它并不会赋予任何人任何权利,也不会约束FDA或公众,如果有替代的方法能够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使用替代的方法,如果想探讨替代的方法,请联系该指南首页中FDA负责执行该指南的工作人员。
I.简介该指南描述了仿制药生产商以及相关行业向FDA提交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同时描述了FDA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交流过程。该指南作为2012《仿制药申报者付费法案》(简称GDUFA)实施的一部分。FDA的指南文件不会构成任何法律强制职责,而是代表了FDA对该主题的目前想法,仅作为参考意见,除非引用了特定的法规或法定要求。该指南中“should”表示的是建议执行的内容,而不是必须执行的。II.背景2012年7月9日GDUFA被总统作为法律签署。制定GDUFA的目的是希望公众能够越来越快速地获得安全且有效的仿制药,同时降低制药成本。为了应对一系列的监管挑战,在FDA以及仿制药行业代表的讨论中奠定了GUDFA的基础。GUDFA体现了在公开过程(包括定期公开会议、会议纪要、对来自公众诉讼的评论)接收到的信息。商定后的建议被发送到国会,国会举行有关GUDFA(包括来自FDA、仿制药行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证词)的听证会。GUDFA要求FDA和人用仿制药生产商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承担相应义务。依据GDUFA、FDA承诺了明确的提升目标和绩效目标,这些内容在GDUFA承诺书中都有描述。GDUFA承诺书包括FDA承诺在固定时间内回复所咨询问题的详细内容。特别是,FDA承诺了如下内容:2015财年,70%一致性评价会在提交日期4个月内得到FDA回复。2016财年,70%一致性评价会在提交日期2个月内得到FDA回复。2017财年,90%一致性评价会在提交日期2个月内得到FDA回复。如果一致性评价需要临床部门的信息,那么上述目标期限需要多延长一个月。GDUFA承诺书中描述了“一致性评价”如下:针对一些问题,FDA仿制药办公室通过一种受控文件的形式为制药企业和
相关行业提供帮助。请见[http://www.fda.gov/ForIndustry/UserFees/GenericDrugUserFees/ucm411122.htm]。一致性评价不包括: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和终止申请。
该指南针对以下内容提供了详细信息和建议:•什么样的咨询FDA认为是符合GDUFA承诺的一致性评价。什么样的信息可以包括在一致性评价中。FDA在与一致性评价的申请者进行交流时会提供什么样的信息。本指南的许多建议包含了以往FDA回复一致性评价的经验,具体请见上述GDUFA承诺书中引用的网页。III.一致性A.一致性的定义正如GDUFA承诺书中所详述的,仿制药申报者付费计划的目标是(1)确保仿制药的安全性(2)通过提高仿制药的可用性加快其进入市场(3)另外,通过改进FDA与企业的交流及对企业的反馈,提升透明度,从而推进仿制药进入市场。上述目标对公众健康都有直接的好处。GDUFA承诺书中所谓的FDA和企业之间的一致性评价其实就是支持这些目标的一种机制。GDUFA承诺书对一致性评价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FDA决定对该术语进一步规定,以便最大程度上支持GDUFA这些目标的实现。为此,FDA对一致性评价给出的定义如下:一致性评价是由或代表仿制药生产商或相关行业提交给FDA的书面文件,主要咨询的是有关仿制药研发的特定内容。我们相信我们对一致性评价的定义可以涉及到仿制药生产商和相关行业(例如:执行生物分析或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的合同研究机构、APIs生产商和辅料生产商)在开始药物研发时会出现的普遍问题,从而有助于仿制药生产商和相关行业获得FDA的定向指导,同时,还可以确保《仿制药申报者付费法案》所支持的FDA资源主要集中在促进和推进仿制药的研发。有关该定义范围内和范围外的一些主题实例请见下文第4节的C和D部分。B.一致性范围内的指南1.在待处理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和终止申请中提出的一致性问题
如果提交的一致性评价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待处理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的一个或多个主题相同或相关,那么GDUFA承诺书中对于一致性评价的回复期限由FDA回复待处理请愿书的日期开始计算。相反,如果提交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待处理的一致性评价的一个或多个主题相同或相关,那么回复期限由FDA回复相关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的日期开始计算。例如:如果2015年提交的一致性评价和待处理的请愿书中问题相关,且FDA在2016年对该请愿书做出回复,那么原本在2015年4个月之内的回复将在2016年对请愿书做出回复后的4个月之内回顾。FDA会通知咨询人一致性评价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和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中的主题/问题相关。当FDA对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做出回复后,将开始着手考虑一致性评价。
2.有关FDA仍在考虑中的问题有时FDA在一致性评价的目标回复日期截止时,仍在考虑一致性评价中的问题,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决定或是没有明确的临床共识,那么FDA将通知咨询人因为还没有做出决定而错过了目标回复日期。这种情况下,在FDA给出回复前,一致性评价保持公开状态。3.更适合通过其他机制回复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一致性评价机制可能不是获得FDA回复的最佳机制。例如,前ANDA会议(具有更强的迭代性)可以提供一个很好的讨论会,来讨论一些问题(包括:复杂产品的表征方法或临床关键生物等效性考虑因素)。其他普通主题更适合作为监管科学计划的一部分考虑,例如:证明新类型产品生物等效性的体外数据的预期用途。对于这些问题,FDA将告知咨询人使用建议的替代方式,而不采用一致性评价的方式。C.•一致性范围外的指南1.一致性定义中的特殊情况通常,在一致性评价定义中有三类咨询,FDA对这三类咨询的处理和对其他有关仿制药研发咨询的处理不同,这三类咨询分别是(1)咨询某药品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的意见(生物等效性指导咨询);(2)申请对生物等效性临床方案的审核(临床方案咨询);(3)在ANDA提交前申请展开会议讨论仿制药的研发
(前ANDA会议咨询)。如下所述,FDA将根据现在的做法对这些咨询进行回复,但回复日期不会考虑GDUFA承诺书中的目标日期。
首先,FDA会根据《行业指南:对特定产品的生物等效性建议》中的公用流程来处理生物等效性指导咨询。FDA在上述指南中发布了对特定产品的生物等效性建议,这些建议的适用性在联邦公告中有说明,FDA在指定时间内会公开接受各方对这些建议的评论。在《行业指南:对特定产品的生物等效性建议》中的公用流程建立前,FDA对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的咨询都是单个回复的。由于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信息只提供给咨询这些信息的人,这样FDA的相关负责人员在审核ANDA中生物等效性数据和有关生物等效性方法建议的一致性评价时,就会有很大负担。而该公用流程提高了透明度,并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发表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建议的平台,使得FDA的资源得到了更高效的利用。
有了这一公用流程,FDA就可以预先制定和发布新药指南,而不需要等待各个咨询人对生物等效性方法的咨询了。正如GDUFA承诺书中所述,FDA期望该过程能够持续推进生物等效性方法对仿制药研发企业的可用性。但是该公用流程所涉及的咨询回复时间和一致性评价的回复时间不同,但FDA认为为了符合GDUFA中一致性评价的目标回复日期而避开使用该公用流程,是不合理的。咨询人可以将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指导咨询提交至GenericDrugs@fda.hhs.gov,这样FDA就可以继续考虑将这些咨询问题优先用于生物等效性指南的制定中。
第二,FDA不会把临床方案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考虑,所以也不会考虑目标回复日期。这些临床方案咨询是申请对活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药效动力学研究、临床终点研究的临床方案进行审核,而进行这些研究的目的是证明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通常FDA不把这些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考虑,因为对这些咨询的回复需要更多时间和资源,并且需要邀请仿制药办公室以及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的其他办公室中各个学科专业的人员进行讨论。尽管FDA没有把临床方案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考虑,也没有考虑目标回复日期,但是建议将临床方案咨询提交至GenericDrugs@fda.hhs.gov,以便相应学科专业的人员快速对其进行审核。FDA也会尽快对临床方案咨询做出回复。
第三,FDA不会把前ANDA会议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考虑,所以也不会考虑目标回复日期。因为这些咨询和一致性评价的用途是不同的,而且包括的信息
也不同。一致性评价的目标是提供一种机制,用于直接咨询FDA有关仿制药研发特定内容的看法或获得FDA的直接答复。相反,前ANDA会议咨询是期望针对特定问题寻求和FDA的对话,所有一致性评价的方式是不适用的。在一致性评价中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应能够有助于FDA做出回复,在前ANDA会议咨询提供的信息应有助于FDA判断进行会议是否合理。FDA对这些前ANDA会议咨询是单独处理的。同生物等效性指导咨询和临床方案咨询一样,FDA建议将前ANDA会议咨询提交至GenericDrugs@fda.hhs.gov,这样FDA可以快速得考虑并回复。
2.一致性范围外的主题本节内容将针对不在上述一致性评价定义范围内的咨询或话题种类提供额外指南。首先,FDA会对任何关于有待解决的或已批准ANDA的问题进行考虑。对这类问题的咨询不应作为一致性评价对待,而应提交给ANDA相关部门,这样就可以作为ANDA全面管理记录的一部分。其次,提交给FDA的咨询内容如果和仿制药研发没有直接关系,也不会被作为符合GDUFA的一致性评价。例如:咨询的内容有关仿制药办公室的行政行为,或咨询内容虽然有关仿制药研发,但是该仿制药的原研药没有在橙皮书(又称为:经过治疗等效评价的已经批准药品集)的已批准原研药中,那么这些咨询就不过作为符合GDUFA的一致性评价。最后,正如一致性评价的定义所述,FDA期望一致性评价中的内容是有关仿制药研发的特定内容,而不是有关产品计划的常见问题。根据FDA的以往做法,有关仿制药研发的常见问题或描述不够详细的问题,都不会被认为是适合一致性评价的主题。例如:如果咨询是关于某产品的一般批准标准,那么就不被认为是符合GDUFA一致性评价的适当主题。同样,在没有提供原研药水平(包括产品的含量)情况下,咨询辅料的可接受程度,或是咨询某设备的普遍接受程度,或提供的信息不充分,都不被认为是符合GDUFA一致性评价的适当主题。FDA通过其相关法规和指南提供利益相关人有关批准标准的信息及一般建议。一致性评价过程的目的是推进而不是取代仿制药的研发。3.•一致性范围外的实体根据上述定义来说,一致性评价适用于仿制药生产商和相关行业或它们的代
表,因为一致性评价这种机制的目的是推动仿制药的研发。但是对于没有直接参与仿制药研发的其他实体,例如普通公民、金融机构或公共倡导组织,它们应将有关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提交给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DER)的药品信息部门。
IV.提交一致性评价A.•如何提交一致性评价依据GDUFA承诺书中描述的与行业达成的协议,期望在GDUFA承诺书中规定的目标日期获得FDA的回复的咨询人可以通过邮件方式(GenericDrugs@fda.hhs.gov)提交电子的一致性评价。这样有利于FDA依据适当的规则快速考虑并回复一致性评价。邮件必须由企业邮箱发出,我们对所有来自普通个人账户的邮件,不予以查阅。FDA不鼓励将一致性评价提交给FDA的个别人员,也不建议把一致性评价的复本以纸质的形式通过邮递或传真提交。如下文第5节中所述,FDA期望一致性评价在提交之后,能够尽快通过邮件的方式将咨询的状态告知咨询人,以向咨询人证明FDA以收到一致性评价。正如该指南所述,FDA的回复说明其已承认提交文件作为一致性评价,或是要向提交人说明不将提交文件作为一致性评价的原因。B.一致性评价的内容FDA建议在一致性评价的开头需要包括以下信息:提交一致性评价的人员姓名、职务、地址、电话号码、所在公司(例如:集团子公司)。FDA期望提供给国外企业的美国代理人或代表的答复过程和ANDA提交时的答复过程一样。所以,请在一致性评价中说明提交人是哪个公司的代理人,并将委任证明附在一致性评价中。应提供一个可以收到FDA回复的邮箱地址。咨询人(或其美国代理人)应通过secureemail@fda.hhs.gov申请一个安全邮箱路径。之前向FDA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的编号和提交日期,以及一致性评价和FDA回复的复印件。(如适用)
相关的原研药(原创性药品),包括申请编号、专利商品名(品牌名)、生产商、活性成分、剂型和效价。(如适用)
简单介绍一致性评价的内容。FDA一致性评价审核原则的建议。有关审核原则的基本信息请见下文第4节D部分。先前研究的相关及配套资料。FDA建议咨询者应在一致性评价中纳入其要咨询的有关仿制药研发的先前研究的相关及配套资料。如果FDA在收到一致性评价后,认为缺乏足够的信息,就会告知咨询人一致性评价有缺陷,并终止对一致性评价的回复。如果FDA在审核一致性评价时,认为缺乏足够的信息,FDA可以终止对一致性评价的回复或是同咨询人联系获得额外的信息。如果FDA决定终止对一致性评价的回复,FDA将会告知咨询人原因。如果FDA为了获取额外信息而与咨询人进行了联系,那么一致性评价的目标回复期限将延长,延长的时间就是FDA向咨询人获取额外信息的时间。C.特殊类型的一致性评价这部分内容将针对特定类型一致性评价的内容,提供额外建议。1.非活性成分FDA接收到的咨询信息经常是关于当特定非活性成分的含量水平超出了FDA非活性物质数据库中最大含量水平,在仿制药研发中这种情况是否允许。FDA建议咨询人最多要求对三种非活性成分进行评估,且对一种药品最多提出三个配方。例如:对于一种非活性成分的三个不同范围,最多提出三个配方。咨询人应在FDA给予回复后,再提交其他不同配方。根据在GDUFA规定的目标期限内对药品所要评估的内容,FDA认为以三个配方为限是合理的。因为这样有利于确保企业向FDA所提交文件的针对性,同时还可以根据FDA之前的回复完善后续所提交的配方。另外,一致性评价中应涉及相关原研药的信息(包括药品的特定含量),以便FDA评估辅料的潜在可接受性。如果没有这些信息,FDA仿制药办公室(OGD)就无法评估非活性物质的安全性,因为评估需要依据许多因素,包括原研药的使用条件。大家可以注意到的是在简化新药申请(ANDA)期间,如果有足够的数据和信息支持简化新药申请(ANDA)的批准,FDA就
会判定该辅料在建议的药品配方中最终是可接受的。如果企业试图提供信息更新FDA的非活性成分数据库(例如:更正该数据
库中FDA已批准产品的有关信息或提供不在该数据库中的FDA已批准产品的信息),那么应发送通知到以下邮箱IIDUpdate@fda.hhs.gov。这样的更新不需要提交至GenericDrugs@fda.hhs.gov。
2.Q1/Q2制剂评估对于一些种类的产品,FDA法规通常要求仿制药的非活性成分在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和原研药相同。另外,FDA指南有时建议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即有关原研药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如果企业在申请对提出的定性/定量配方进行审核时,建议在一致性评价中包括以下内容(见FDA橙皮书):•相关原研药生产商
注册申请号专利商品名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获批日期是否处方药、非处方药或是橙皮书中的停用药(指的是从市场撤回的药品)。FDA建议每次一致性评价中对一个产品最多提出三个Q1/Q2配方。将Q1/Q2配方控制为三个,有利于FDA有针对性且及时地回复一致性评价。另外,FDA建议不要在申请Q1/Q2配方评估的同时,单独再申请评估提出的非活性成分。配方描述应包括详细信息,例如活性成分和辅料的盐及水合形态。如果咨询人在申请多个产品的配方评估时,FDA建议每个产品应单独进行一致性评价。这样,对不同原研药的仿制药,在申请Q1/Q2配方评估时,就不应使用一份一致性评价。如果产品的含量不同,那么应该对每个含量都进行单独的配方评估申请。依据FDA之前的经验,FDA不期望审核不需要的或不是FDA指南中建议的Q1/Q2配方。对一些产品来说,非Q1/Q2配方是允许使用的,只要配方差异
不会影响产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配方差异的可接受程度在ANDA审核中考虑。
3.要求多个审核原则的一致性评价如果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关于仿制药研发的不同方面(例如:有关配方和产品标识的内容),FDA建议咨询人提交针对不同方面提交单独一致性评价。这样有利于FDA及时审核和回复。D.•一致性评价审核原则本节对审核和回复一致性评价的不同原则做了额外说明。另外,还列举了不同类型一致性评价的审核原则实例。FDA期望本节内容能够帮助咨询人给出审核一致性评价的合理建议。对审核原则本节不做详细说明,并且FDA在审核和回复一致性评价的时候有自己的原则。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生物等效性办公室FDA期望生物等效性办公室审核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计划的一致性评价,还期望生物等效性办公室的临床审核部门审核包含有清晰、具体且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计划(有临床实验终点)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以及包含不良事件(发生在生物等效性研究期间)相关问题的一致性评价,还要审核包含有非活性成分相关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研究和标准办公室FDA期望研究和标准办公室审核的一致性评价包含以下问题,例如:有关复杂产品或药械组合产品的问题。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运营办公室的灌装审核部门FDA期望灌装审核部门审核包含有关FDA非活性成分数据库和药品配方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运营办公室的标签审核部门FDA期望标签审核部门审核包含以下有关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例如:与原研药的容器/密封件不同时,有关容器/密封件贴标标准的问题,以及有关适当标签差异的问题。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仿制药政策办公室FDA期望仿制药政策办公室(包括橙皮书员工)审核包含有关专利清单或
原研药问题的一致性评价。药品质量办公室下属的药品质量政策办公室FDA期望药品质量政策办公室协助以下药品质量办公室下属办公室(包括
生命周期制剂办公室、新药办公室的生命周期API部门和生物制剂部门、工艺和设施办公室)的审核工作。例如:药品质量办公室要审核包含有关仿制药化学过程、生产、控制以及产品质量微生物问题的一致性评价。另外,FDA还期望药品质量办公室审核有关原料药第二类主文件(这些文件用于支持仿制药申请)问题的一致性评价。
V.FDA和提交一致性评价的请求者之间的沟通对于提交至GenericDrugs@fda.hhs.gov的一致性评价,FDA将给咨询人提供以下有关信息,说明FDA对一致性评价的接收和考虑情况。在接收到一致性评价后,FDA会评估提交的一致性评价是否符合GDUFA,然后向咨询人发送以下两种邮件的其中一种:(1)第一种邮件是FDA向咨询人确认已收到邮件,并确认其符合GDUFA,邮件中会附上一致性评价的追踪编号;(2)第二种邮件是FDA通知咨询人书提交的一致性评价不符合要求,并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或是通知咨询人FDA因缺乏足够信息无法做出决定。大多数情况下,FDA会在7个自然日内做出一致性评价的接收确认,接收确认邮件中会注明接收日期,这样咨询人就可以计算FDA的目标回复日期。如果针对FDA在之前提交的书面中发现的问题,咨询人再次提交一致性评价,FDA将把再次提交的一致性评价作为新的一致性评价处理。在审核一致性评价后,FDA将通过邮件回复,回复地址是之前一致性评价发送的邮件地址。FDA的回复长度和内容取决于一致性评价的内容。FDA期望在回复目标日期截止前能给出全面的回复。FDA在回复时会说明所回复的内容只是FDA针对此主题的目前看法,之后想法可能会有所发展和改变。对于不能决定答复的一致性评价,FDA在目标日期前是不会给予回复的。如果FDA在目标日期前没有做出答复,那么会邮件告知还在对一致性评价考虑中。在收到FDA的回复之后,咨询人往往还有后续问题或是希望咨询额外的相关信息。因为FDA对这些后续问题或额外咨询的审核和回顾需要消耗精力,所
以将这些后续问题或额外咨询作为新的一致性评价处理。这样可以确保后续问题可以被追踪,且所有咨询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待遇。根据这些情况,FDA建议咨询人提交新的一致性评价,并提供先前一致性评价的追踪编号,以便FDA的审核和回复。
篇五: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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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
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
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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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2.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
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
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3.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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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的,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1.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2.可靠性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3.合规性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五、核查要点(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1.1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质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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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1.1.3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1.2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1.3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试者营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1.4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案中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2.1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2.1.1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改的环节。2.1.2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2.1.3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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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身份鉴别信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
2.1.5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2.2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2.2.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数一致。2.2.2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完整、规范(含研究者电话号码,签署日期等)。2.2.3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例数。2.2.4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多方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2.3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溯源2.3.1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执行方案、病例报告表(CRF)、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整;核查任何一项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2.3.2核查CRF记录的临床试验过程(如访视点、接种时间、采血点、观察时间等)与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核查任何一项不一致、不真实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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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核查CRF中的检查数据与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镜室(LIS、PACS等信息系统)/等检查数据一致;核实任何一项不一致/不能溯源的数据。
2.3.4核查CRF中的数据和信息与住院病历(HIS)中入组、知情同意、用药医嘱、访视、病情记录等关联性记录;核实完全不能关联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的实际过程。
2.3.5核查门诊受试者的CRF中入组、访视、病情记录等信息与门诊病历(研究病历)的关联性(必要时,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核查门诊就诊信息)。
2.3.6受试者用药应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或医嘱或原始病历(住院/门诊/研究病历)等;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用药时间、用药量等)及其原始性。
2.3.7CRF/研究病历中的临床检查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2.3.3款继续核查);落实任何一项不一致数据发生的原由。
2.3.8核查CRF的不良事件(AE)的记录及判断与原始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AE例数。
2.4CRF中违背方案和严重不良事件(SAE)例数等关键数据
2.4.1核查CRF中合并用药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合并用药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2核查CRF中违背方案的合并禁用药的记录与门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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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合并方案禁用药的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3CRF中偏离和/或违背方案相关记录和处理与实际发生例数(门诊/住院病历)及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例数。
2.4.4CRF中发生的SAE处理和报告记录,与原始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研究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瞒填的例数。
2.5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过程与记录2.5.1试验用药品的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2.5.2试验用药品的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有原始记录;核实原始记录各环节的完整性和原始性。2.5.3试验用药品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原始记录的数量一致,核实并记录各环节数量的误差。2.5.4试验用药品运输和储存条件应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2.5.5试验用药品批号与药检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一致。2.6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采集、保存、运送与交接记录2.6.1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始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2.6.2血样采集时间与计划时间的变化与总结报告一致。2.6.3根据化学药品性质需进行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应在方案中有规定,且原始记录与方案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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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库部分(以原始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与锁定的数据库一致性为关注点)
3.1数据库锁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说明;核实和记录无说明擅自修改的数据。
3.2锁定数据库的入组、完成例数与实际发生的入组、完成例数对应一致;核实和记录不一致的例数。
3.3核查锁定数据库与CRF和原始病历记录的主要疗效指标及安全性指标一致性(如有修改需进一步核查疑问表的修改记录);记录检查例数和擅自修改的数据。
3.4核对统计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3.5核对总结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4.委托研究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5.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核查5.1拖延、限制、拒绝核查人员进入被核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核查时间的;5.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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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核查的;
5.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5.5其他不配合核查的情形。(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专有内容6.BE、PK生物样本检测部分(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6.1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实验室检测设备与条件6.1.1分析测试的关键实验设备、仪器应有相关维护记录。6.1.2遵循《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年12月2日以后的试验项目须开启源计算机(采集原始数据的计算机)和工作站的稽查系统。6.2生物样本检测实验过程记录的真实完整性6.2.1生物样本检测实验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包括实验单位、人员、日期、条件及实验结果等);核实记录的完整和原始性。6.2.2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学确证的原始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6.2.3核查血药浓度数据与对应标准曲线计算的一致性;现场重新计算用以核实试验数据的真实性。6.3生物样本的管理轨迹可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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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整(含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状态等信息)
6.3.2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6.3.3在规定期限内,该项目保存的生物样本留样及其原始记录;核查留存生物样本的实际数量及记录的原始性。6.4分析测试图谱的可溯源性6.4.1图谱上的文件编码/测试样本编码与受试者生物样本编码的对应关系能够追溯;核实和记录不可追溯的环节。6.4.2所有纸质图谱包含完整的信息(进样时间、峰高/峰面积等);核实和记录不完整的信息。6.4.3核查未知样本、方法学验证样本及随行标准曲线、QC样本的图谱,并在源计算机溯源,核对其与工作站电子图谱的一致性;记录检查数量以及不一致和不可溯源的数量。6.4.4核查未知样本、随行标曲、QC样本图谱其进样/采集时间与文件编码顺序、试验时间顺序的对应一致性;追踪和记录所有不一致的数据。6.4.5纸质图谱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性,记录不一致数量。6.5核查并记录影响Cmax、AUC等BE评价数据手动积分。6.6复测生物样本应有复测数量、复测原因、采用数据的说明。6.7血药浓度/药代动力学/生物等效性的分析计算数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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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在相应的软件上可重现,且与总结报告一致。六、判定原则(一)对临床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现场核查,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1.发现真实性问题;2.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核查。(二)现场核查存在的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
情况,评判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的影响。
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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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适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
药品名称
剂型
试验名称
备案号/临床批件号
申请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申请机构监查员
CRO(如有)
CRO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RO地址
CRO项目负责人
部临分床
临床试验机构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总支付费用(万元)
手机
邮箱
CRO监查员姓名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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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临床试验机构地址项目实施科室名称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临床部分起止时间伦理审查批件号知情同意书签署人数
试验计划例数试验用药物保存原始
记录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试验药物批号填写用量最小单位试验药物接收量参比药物接收量生物样本采集是否有
原始记录样本保存/转运记录
项目的监查记录项目的稽查记录
主要研究者临床部分合同金额(万元)
筛选例数
使用量使用量□有□无□有□无□有□无□有□无
入选例数是否留样参比药物批号
剩余量剩余量样本预处理记录
完成例数
返还量返还量
□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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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测试实验室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研究者
分析测试实验室地址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分析测试起止时间
分析测试部分合同金额(万元)
样本保存/转运记录
分
析测
样本处理/
试
部分
测试实验原始记录
方法学确证、QC样
□有□无□有□无
生物样本留存/销毁记录测试仪器稽查轨迹是否应用
本、随行曲线、测试□可溯源□不可溯源
样本图谱
总结报告、纸质图谱与电子图谱是否一致
□是□否
项目的监查记录
□有□无
项目的稽查记录
□有□无
□有□无□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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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适用于临床有效性性试验)
药品名称
接收号/受理号
剂型
规格
试验名称
备案号/临床批件号
总支付费用(万元)
申请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申请机构监查员
CRO(如有)
CRO监查员姓名
CRO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RO地址
CRO项目负责人
电话
手机
邮箱
统计分析单位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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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负责人姓名临床中心实验室(如有)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长单位机构名称
试验计划总例数
临床试验机构1
项目
组织机构代码/
承
担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构
临床试验机构地址
项目实施科室名称
项目承担机构费用金
额(万元)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临
项
床部分起止时间
目
承担
伦理审查批件号(含
机
构
补充批件号)
方案执行版本号
知情同意书签署数量
试验计划例数
违背方案例数
电话
手机地址
邮箱
筛选例数
参加单位的数目入选例数
完成例数
主要研究者平均单例费用(万元)
知情同意书版本号
筛选例数
入选例数
违背方案情况是否与总
-17-
完成例数□是□否
住院/门诊病历中有
无临床试验相关
原始记录
试验用药物保存原始
记录是否符合
项目要求
试验药物批号
填写用量最小单位
试验药物
接收量
参比药物
接收量
□有□无
结报告一致
合并用药与门诊/住院病历是否一致
□是□否
是否留样参比药物批号
使用量使用量
剩余量剩余量
□是□否□是□否
返还量返还量
SAE的发生
□有□无SAE的报告例数
AE报告的病例数
应急信封是否有过拆阅
总结报告、锁定的数据库与原始数据一致性项目的监查记录项目的稽查记录
□是□否
□是□否□有□无□有□无
拆阅份数
-18-
-19-
附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药品名称剂型注册申请单位注册地址试验项目
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日期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发现问题
核查组
组长组员
日期日期
观察员(如适用)被核查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四份,核查派出机构、注册申请人、被核查单位、观察员(如适用)各一份。
-20-
附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药品名称剂型注册申请单位注册地址
试验项目
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日期
核查情况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核查内容及核查过程简述:
□不通过。
评
定
□现场检查存在下列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情
结
况,评判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的影响:
论
核查组组长
日期
-21-
组员
核查派出机构审核意见
核查派出机构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核查派出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核查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名:
核查派出机构(公章)
备注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核查派出机构存档一份,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一份。
-22-
篇六: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
查指导原则
HessenwasrevisedinJanuary2021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
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进口仿制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3.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
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量、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的,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1.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2.可靠性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3.合规性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五、核查要点(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
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质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试者营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案中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
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改的环节。
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
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
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
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数一致。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完整、规范(含研究者电话号码,签署日期等)。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例数。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多方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溯源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执行方案、病例报告表(CRF)、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整;核查任何一项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
核查CRF记录的临床试验过程(如访视点、接种时间、采血点、观察时间等)与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核查任何一项不一致、不真实的数据。
核查CRF中的检查数据与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镜室(LIS、PACS等信息系统)/等检查数据一致;核实任何一项不一致/不能溯源的数据。
核查CRF中的数据和信息与住院病历(HIS)中入组、知情同意、用药医嘱、访视、病情记录等关联性记录;核实完全不能关联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的实际过程。
核查门诊受试者的CRF中入组、访视、病情记录等信息与门诊病历(研究病历)的关联性(必要时,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核查门诊就诊信息)。
受试者用药应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或医嘱或原始病历(住院/门诊/研究病历)等;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用药时间、用药量等)及其原始性。
CRF/研究病历中的临床检查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款继续核查);落实任何一项不一致数据发生的原由。
核查CRF的不良事件(AE)的记录及判断与原始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AE例数。
CRF中违背方案和严重不良事件(SAE)例数等关键数据
核查CRF中合并用药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合并用药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核查CRF中违背方案的合并禁用药的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合并方案禁用药的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CRF中偏离和/或违背方案相关记录和处理与实际发生例数(门诊/住院病历)及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例数。
CRF中发生的SAE处理和报告记录,与原始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研究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瞒填的例数。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过程与记录试验用药品的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试验用药品的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有原始记录;核实原始记录各环节的完整性和原始性。试验用药品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原始记录的数量一致,核实并记录各环节数量的误差。试验用药品运输和储存条件应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试验用药品批号与药检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一致。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采集、保存、运送与交接记录
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始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血样采集时间与计划时间的变化与总结报告一致。根据化学药品性质需进行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应在方案中有规定,且原始记录与方案要求一致。3.数据库部分(以原始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与锁定的数据库一致性为关注点)
数据库锁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说明;核实和记录无说明擅自修改的数据。
锁定数据库的入组、完成例数与实际发生的入组、完成例数对应一致;核实和记录不一致的例数。
核查锁定数据库与CRF和原始病历记录的主要疗效指标及安全性指标一致性(如有修改需进一步核查疑问表的修改记录);记录检查例数和擅自修改的数据。
核对统计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核对总结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4.委托研究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5.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核查拖延、限制、拒绝核查人员进入被核查场所或者区域的,
或者限制核查时间的;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文
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
避核查的;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其他不配合核查的情形。
(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专有内容
6.BE、PK生物样本检测部分(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
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实验室检测设备与条件分析测试的关键实验设备、仪器应有相关维护记录。
遵循《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年12月2日以后的试验项目须开启源计算机(采集原始数据的计算机)和工作站的稽查系统。
生物样本检测实验过程记录的真实完整性生物样本检测实验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包括实验单位、人员、日期、条件及实验结果等);核实记录的完整和原始性。
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学确证的原始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核查血药浓度数据与对应标准曲线计算的一致性;现场重新计算用以核实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生物样本的管理轨迹可溯源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整(含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状态等信息)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在规定期限内,该项目保存的生物样本留样及其原始记录;核查留存生物样本的实际数量及记录的原始性。分析测试图谱的可溯源性图谱上的文件编码/测试样本编码与受试者生物样本编码的对应关系能够追溯;核实和记录不可追溯的环节。所有纸质图谱包含完整的信息(进样时间、峰高/峰面积等);核实和记录不完整的信息。核查未知样本、方法学验证样本及随行标准曲线、QC样本的图谱,并在源计算机溯源,核对其与工作站电子图谱的一致性;记录检查数量以及不一致和不可溯源的数量。核查未知样本、随行标曲、QC样本图谱其进样/采集时间与文件编码顺序、试验时间顺序的对应一致性;追踪和记录所有不一致的数据。纸质图谱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性,记录不一致数量。
核查并记录影响Cmax、AUC等BE评价数据手动积分。复测生物样本应有复测数量、复测原因、采用数据的说明。血药浓度/药代动力学/生物等效性的分析计算数据及结果在相应的软件上可重现,且与总结报告一致。六、判定原则(一)对临床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1.发现真实性问题;2.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核查。(二)现场核查存在的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情况,评判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的影响。
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附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适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
药品名称
剂型
试验名称
备案号/临床批件号
申请人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人
申请机构监查员
CRO(如有)
CRO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RO地址
CRO项目负责人
临床试验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临床试验机构地
址
临项目实施科室名
床部
称
分药物临床试验项
目临床部分起止
时间
伦理审查批件号
知情同意书签署人数
试验计划例数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总支付费用(万元)
手机
邮箱
CRO监查员姓名
电话
主要研究者
临床部分合同金额(万元)
筛选例
入选例数
完成例
数试验用药物保存原始记录是否符
合项目要求
是否留样
试验药物批号
参比药物批号
填写用量最小单
位
试验药物
接收量
参比药物
接收量
生物样本采集是
否有原始记录
样本保存/转运记
录
项目的监查记录
项目的稽查记录
分析测试实验室
使用量
使用量
□有□无
□有□无□有□无□有□无
剩余量剩余量样本预处理记录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主要研究者
分析测试实验室地址
药物临床试验项
目分析测试起止
时间
分析
样本保存/转运记
测
录
试
样本处理/
部分
测试实验原始记
录
□有□无□有□无
分析测试部分合同金额(万元)
生物样本留存/销毁记录
测试仪器稽查轨迹是否应用
方法学确证、QC样本、随行曲线、测试样本图
谱
□可溯源□不可溯源
总结报告、纸质图谱与电子图谱
是否一致
□是□否
项目的监查记录
□有□无
项目的稽查记录
□有□无
数
返还量返还量□有□无
□有□无□有□无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适用于临床有效性性试验)
药品名称剂型试验名称备案号/临床批件号申请人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总支付费用(万元)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申请机构监查员
CRO(如有)
CRO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RO地址
CRO项目负责人统计分析单位
手机
邮箱
CRO监查员姓名
电话
手机注册地
邮箱
统计负责人姓名
临床中心实验室(如有)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长单位机构名称
试验计划总例数
临床试验机构1
项
目组织机构代码/
承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
构
临床试验机构地址
项目实施科室名称
项目承担机构费用金额(万元)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临床部分起止时间
伦理审查批件号(含补充批件号)
方案执行版本号
知情同意书签署数
项目
量
承担
试验计划例数
机
构
违背方案例数
住院/门诊病历中有无临床试验相关
原始记录试验用药物保存原
始记录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试验药物批号
填写用量最小单位
电话
址手机
地址
筛选例数
参加单位的数目
入选例数
主要研究者
平均单例费用(万元)
筛选例数
□有□无
知情同意书版本号
入选例数
违背方案情况是否与总结报告一致
合并用药与门诊/住院病历是否一致
□是□否
是否留样参比药物批号
邮箱
完成例数
完成例数
□是□否□是□否□是□否
试验药物参比药物
接收量接收量
SAE的发生
使用量使用量
□有□SAE的报告例
无
数
剩余量剩余量
返还量返还量
AE报告的病例数
应急信封是否有过拆阅
总结报告、锁定的数据库与原始数据
一致性项目的监查记录
项目的稽查记录
□是□否
□是□否□有□无□有□无
拆阅份数
附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药品名称剂型注册申请单位注册地址试验项目
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日期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发现问题
核查组
组长组员
日期日期
观察员(如适用)被核查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四份,核查派出机构、注册申请人、被核查单位、观察员(如适用)各一份。
附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药品名称剂型注册申请单位注册地址
试验项目
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日期
核查情况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核查内容及核查过程简述:
□不通过。
评
定
□现场检查存在下列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情
结
况,评判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的影响:
论
核查组
组长组员
日期日期
核查派出机构审核意见
核查派出机构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核查派出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核查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名:
核查派出机构(公章)
备注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核查派出机构存档一份,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一份。
篇七: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药核查结果详述核查要点各项内容与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学研究与体外评价位单被核组长查核查员签名公章签负责人签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结果详述核查要点各项内容与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组长被核查单位公章核查员签名负责人签名签名其他情组长被核查单位况核查员签名公章负责人签名签名现场检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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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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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4.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二)进口仿制药品1.涉及境外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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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计划,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原则上在每五年内,对所有接收资料的企业的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境外研制现场核查工作参照《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境外研制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2.涉及境内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转来的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境内研制现场核查的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核查中心对境内《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后,转交受理和举报中心。3.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四、基本要求(一)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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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二)一致性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拟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的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当一致。2.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应经充分的研究和验证,确保药品商业化生产的可行性。(三)数据可靠性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四)合规性1.一致性评价过程应当在符合药品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开展,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工作受控、合规。2.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五、核查要点(一)处方工艺研究与样品试制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与拟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产品相一致。如涉及变更的,应进行科学的处方工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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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和验证,并记录研究的过程。2.如涉及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3.如涉及样品试制,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试制样品的生产、检验、质量研究与评价过程是否有具体记录。(二)药学研究与体外评价1.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2.研究/评价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评价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3.用于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生产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4.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及来源证明,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且在效期内使用。5.所用的参比制剂是否具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赠送证明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剩余样品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接收、发放、使用记录或凭证,是否与实际的研究/评价时间一致。6.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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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溶出度、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是否有完整的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7.药物溶出度仪是否有进行机械验证。(1)溶出杯、篮、篮(桨)轴是否符合中国药典要求。(2)是否具备校准的测量工具,如倾角仪、百分表、转速表和温度计等,是否符合相关的计量要求。(3)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机械验证,如溶出度仪水平度、篮(桨)轴垂直度、溶出杯垂直度、溶出杯与篮(桨)轴同轴度、篮(桨)轴摆动、篮摆动、篮(桨)深度、篮(桨)轴转速、溶出杯内温度等,验证记录是否完整。(4)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周期性的机械验证。(5)必要时,可对溶出仪的机械性能进行现场考察,以确认其是否满足《药物溶出度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的要求。8.溶出曲线的考察是否包含了以下内容:(1)检查参比制剂溶出行为的批内和批间均一性。(2)对于光照、湿度、温度比较敏感的以及易氧化的参比制剂,是否检查了参比制剂溶出曲线的稳定性。(3)是否采用多种pH值的溶出介质进行溶出曲线考察。(4)体外溶出试验方法(含多个溶出介质)的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等是否有验证数据。(5)是否采用规定的评价方法来考察溶出曲线相似性。9.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以确认申请人是否能重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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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中的比对结果。10.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相关数据、图谱是否满足数据可靠性的要求。为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可追溯,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方法防止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等。(1)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分级管理与权限设置是否合理。(2)计算机化分析仪器是否开启审计追踪功能。(3)原始电子数据是否与申报的纸质数据一致。(4)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有篡改图谱信息、一图多用的现象;是否存在修改进样时间,删除不合格数据等问题;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保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挖掘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5)是否制定了相关规定对数据的产生、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存档、销毁等过程进行管理。(三)委托研究1.如有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2.必要时,应当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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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应当对委托研究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和数据负有最终责任。六、判定原则(一)研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申报资料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二)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1.发现真实性问题;2.存在与申报资料不一致;3.关键研究活动、数据缺少原始记录导致无法溯源;4.存在严重的数据可靠性问题的;5.不配合检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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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
药品名称剂型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批准文号申请人联系人研究项目处方/工艺研究样品试制质量研究体外评价研究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研究地点(具体楼座、实验室)体系认证起止日期研究负责人
药学研究
稳定性研究研究主要仪器设备型号研究主要仪器设备型号
(样品试制设备填下页)对照品/标准品/参比制剂来源批号数量剩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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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研究
原料药/辅料/内包材
来源
批号
数量
注册情况
批号
试制日期
用途
主药投料量
试制量
使用量
剩余量
样品
主要设备试制地点(具体楼座、实验室)主要设备试制地点
试制
试制原始记录共主要检验仪器
页检验地点(具体楼座、实验室)
负责人(签名)主要检验仪器检验地点
检验原始记录共
页
负责人(签名)
本报告表中填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属实。如查有不实之处,本单位负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申请人公章)年月日
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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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
编号药品名称剂型接收号规格
批准文号申请人
药学研究与体外评价
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结果(详述核查要点各项内容与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组长签名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
核查员签名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处方工艺研究及试制
核查结果(详述核查要点各项内容与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组长签名
核查员签名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其他情况
组长签名现场检查意见如下:
核查员签名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综合评定结论
根据综合评定,现场核查结论为:□通过□不通过有关说明:
组长签名
核查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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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意见
药品名称剂型接收号规格
批准文号申请人
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需要说明的问题检查派出机构盖章备注: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中心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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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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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那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21〕8号〕,进一步标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那么。
一、目的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标准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视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展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展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展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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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三〕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
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展核查。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
请资料进展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展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方案,开展监视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1.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效劳和投诉举报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展接收、受理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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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2.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
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
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3.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方案,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现场核查完毕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根本要求〔一〕确保受试者的平安与权益得到保护
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展伦理审核前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场试验。〔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
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与拟供给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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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的,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1.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老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制止任何虚假行为。2.可靠性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标准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3.合规性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GCP〕及相关指导原那么的要求。五、核查要点〔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工程中职责落实〕1.1临床试验单位承当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质的医院内进展,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否支持试验工程实际的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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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1.1.3核对工程开场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1.2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1.3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试者营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1.4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原那么、方案及合同承当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案中规定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2.临床试验局部〔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2.1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2.1.1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假设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改的环节。2.1.2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标准〔如实记录体检、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2.1.3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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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身份鉴别信息〔如XX、住院号/门诊就诊号、XX号、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
2.1.5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2.2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2.2.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数一致。2.2.2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完整、标准〔含研究者,签署日期等〕。2.2.3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例数。2.2.4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多方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2.3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溯源2.3.1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执行方案、病例报告表〔CRF〕、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整;核查任何一项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2.3.2核查CRF记录的临床试验过程〔如访视点、接种时间、采血点、观察时间等〕与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核查任何一项不一致、不真实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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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核查CRF中的检查数据与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镜室〔LIS、PACS等信息系统〕/等检查数据一致;核实任何一项不一致/不能溯源的数据。
2.3.4核查CRF中的数据和信息与住院病历〔HIS〕中入组、知情同意、用药医嘱、访视、病情记录等关联性记录;核实完全不能关联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的实际过程。
2.3.5核查门诊受试者的CRF中入组、访视、病情记录等信息与门诊病历〔研究病历〕的关联性〔必要时,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核查门诊就诊信息〕。
2.3.6受试者用药应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或医嘱或原始病历〔住院/门诊/研究病历〕等;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用药时间、用药量等〕及其原始性。
2.3.7CRF/研究病历中的临床检查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2.3.3款继续核查〕;落实任何一项不一致数据发生的原由。
2.3.8核查CRF的不良事件(AE)的记录及判断与原始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AE例数。
2.4CRF中违背方案和严重不良事件〔SAE〕例数等关键数据
2.4.1核查CRF中合并用药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合并用药例数;假设一致那么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2核查CRF中违背方案的合并禁用药的记录与门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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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合并方案禁用药的例数;假设一致那么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3CRF中偏离和/或违背方案相关记录和处理与实际发生例数〔门诊/住院病历〕及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例数。
2.4.4CRF中发生的SAE处理和报告记录,与原始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研究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瞒填的例数。
2.5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过程与记录2.5.1试验用药品的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2.5.2试验用药品的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有原始记录;核实原始记录各环节的完整性和原始性。2.5.3试验用药品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原始记录的数量一致,核实并记录各环节数量的误差。2.5.4试验用药品运输和储存条件应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2.5.5试验用药品批号与药检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一致。2.6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采集、保存、运送与交接记录2.6.1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始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2.6.2血样采集时间与方案时间的变化与总结报告一致。2.6.3根据化学药品性质需进展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应在方案中有规定,且原始记录与方案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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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库局部〔以原始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与锁定的数据库一致性为关注点〕
3.1数据库锁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说明;核实和记录无说明擅自修改的数据。
3.2锁定数据库的入组、完成例数与实际发生的入组、完成例数对应一致;核实和记录不一致的例数。
3.3核查锁定数据库与CRF和原始病历记录的主要疗效指标及平安性指标一致性(如有修改需进一步核查疑问表的修改记录);记录检查例数和擅自修改的数据。
3.4核对统计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3.5核对总结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4.委托研究其他部门或单位进展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工程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对被委托机构进展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5.出现以下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核查5.1拖延、限制、拒绝核查人员进入被核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核查时间的;5.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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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成心停顿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核查的;
5.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5.5其他不配合核查的情形。〔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专有内容6.BE、PK生物样本检测局部〔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6.1具备与试验工程相适应实验室检测设备与条件6.1.1分析测试的关键实验设备、仪器应有相关维护记录。6.1.2遵循?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那么?(试行),2021年12月2日以后的试验工程须开启源计算机〔采集原始数据的计算机〕和工作站的稽查系统。6.2生物样本检测实验过程记录的真实完整性6.2.1生物样本检测实验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包括实验单位、人员、日期、条件及实验结果等〕;核实记录的完整和原始性。6.2.2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学确证的原始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6.2.3核查血药浓度数据与对应标准曲线计算的一致性;现场重新计算用以核实试验数据的真实性。6.3生物样本的管理轨迹可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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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整〔含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状态等信息〕
6.3.2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6.3.3在规定期限内,该工程保存的生物样本留样及其原始记录;核查留存生物样本的实际数量及记录的原始性。6.4分析测试图谱的可溯源性6.4.1图谱上的文件编码/测试样本编码与受试者生物样本编码的对应关系能够追溯;核实和记录不可追溯的环节。6.4.2所有纸质图谱包含完整的信息〔进样时间、峰高/峰面积等〕;核实和记录不完整的信息。6.4.3核查未知样本、方法学验证样本及随行标准曲线、QC样本的图谱,并在源计算机溯源,核对其与工作站电子图谱的一致性;记录检查数量以及不一致和不可溯源的数量。6.4.4核查未知样本、随行标曲、QC样本图谱其进样/采集时间与文件编码顺序、试验时间顺序的对应一致性;追踪和记录所有不一致的数据。6.4.5纸质图谱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性,记录不一致数量。6.5核查并记录影响Cmax、AUC等BE评价数据手动积分。6.6复测生物样本应有复测数量、复测原因、采用数据的说明。6.7血药浓度/药代动力学/生物等效性的分析计算数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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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在相应的软件上可重现,且与总结报告一致。六、判定原那么〔一〕对临床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展现场核查,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1.发现真实性问题;2.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展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存在的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情况,评判对有效性和平安性指标的影响。
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适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
药品名称剂型
试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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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备案号/临床批件号
申请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申请机构监查员
CRO〔如有〕
CRO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RO地址
CRO工程负责人
临床试验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临床试验机构地址
临
床局
工程实施科室名称
部
药物临床试验工程
临床局部起止时间
伦理审查批件号
知情同意书签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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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付费用〔万元〕
手机CRO监查员XX
主要研究者临床局部合同金额〔万元〕
-可修编-
数
试验方案例数
筛选例数
试验用药物保存原
始记录是否符合
工程要求
试验药物批号
填写用量最小单位
试验药物
接收量
使用量
参比药物
接收量
使用量
生物样本采集是否有原始记录
□有□无
样本保存/转运记录□有□无
工程的监查记录□有□无
工程的稽查记录□有□无
分析测试实验室
分
组织机构代码/
析
测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局
部
分析测试实验室地
址
入选例数是否留样参比药物批号
完成例数
剩余量剩余量样本预处理记录
返还量返还量
□有□无
主要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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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工程分析测试起止时间
分析测试局部合同金额〔万元〕
样本保存/转运记录
□有□无
生物样本留存/销毁记录
样本处理/测试实验原始记录
□有□无
测试仪器稽查轨迹是否应用
方法学确证、QC样
本、随行曲线、测试□可溯源□不可溯源
样本图谱
总结报告、纸质图谱
与电子图谱是否一
□是□否
致
工程的监查记录
□有□无
工程的稽查记录
□有□无
□有□无□有□无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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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适用于临床有效性性试验〕
药品名称
接收号/受理号
剂型
规格
试验名称
备案号/临床批件号
总支付费用〔万元〕
申请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手机
申请机构监查员
CRO〔如有〕
CRO监查员XX
CRO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RO地址
CRO工程负责人
手机
统计分析单位
注册地址
统计负责人XX
手机
临床中心实验室〔如有〕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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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长单位机构名称
试验方案总例数
临床试验机构1
工程
组织机构代码/
承
当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构
临床试验机构地址
工程实施科室名称
工程承当机构费用金
额〔万元〕
药物临床试验工程临
床局部起止时间
工
伦理审查批件号〔含
程
承当
补充批件号〕
机
构
方案执行版本号
知情同意书签署数量
试验方案例数
违背方案例数
住院/门诊病历中有
-
.-
筛选例数
参加单位的数目入选例数
主要研究者平均单例费用〔万元〕
知情同意书版本号
筛选例数
入选例数
违背方案情况是否与总
结报告一致
□有□无
合并用药与门诊/住院病
编-
完成例数
完成例数□是□否□是□否
-可修
无临床试验相关
原始记录
试验用药物保存原始
记录是否符合
工程要求
试验药物批号
填写用量最小单位
试验药物
接收量
参比药物
接收量
□是□否
使用量使用量
历是否一致
是否留样参比药物批号
剩余量剩余量
□是□否
返还量返还量
SAE的发生
□有□无SAE的报告例数
AE报告的病例数
应急信封是否有过拆阅
总结报告、锁定的数据库与原始数据一致性工程的监查记录工程的稽查记录
□是□否
□是□否□有□无□有□无
拆阅份数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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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药品名称剂型注册申请单位注册地址试验工程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日期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发现问题
核查组
组长组员
日期日期
观察员(如适用)被核查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四份,核查派出机构、注册申请人、被核查单位、观察员(如适用)各一份。
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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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药品名称剂型注册申请单位注册地址
试验工程
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日期
核查情况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核查内容及核查过程简述:
□不通过。
评
定
□现场检查存在以下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情况,评
结
判对有效性和平安性指标的影响:
论
核查组
组长组员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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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派出机构审核意见
核查派出机构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核查派出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核查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名:
核查派出机构〔公章〕
备注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核查派出机构存档一份,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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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仺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报告药品名称接收号批准文号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研究项目研究机构名称研究地点体系认证起止日期研究负责人处方工艺研究具体楼座实验室样品试制质量研究体外评价稳定性研究研究主要仪器设备样品试制设备填下页对照品标准品参比制剂来源批号数量剩余量原料药辅料内包材来源批号数量注册情况批号试制日期用途主药投料量试制量使用量剩余量主要设备试制地点主要设备试制地点具体楼座实验室试制原始记彔共负责人签名主要检验仪器检验地点主要检验仪器检验地点具体楼座实验室检验原始记彔共本报告表中填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属实
附件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完整性和数据可靠性的过程。二、组织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
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究现场进行抽查。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究现场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一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报告》(附2)。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4.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1.涉及境外研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计划,组织研究现场核查。原则上在每五年内,对所有接收资料的企业的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境外研究现场核查工作参照《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境外研究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2.涉及境内研究现场的,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受理中心转来的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境内研究现场核查的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一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研究现场核查报告》(附2)。核查中心对境内《研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后,转交受理中心。3.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四、基本要求(一)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二)一致性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相一致。2.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应经充分的研究和验证,确保药品商业化生产的可行性。(三)数据可靠性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四)合规性1.一致性评价过程应当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下开展,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工作受控、合规。2.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应当符
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五、核查要点(一)处方工艺研究与样品试制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
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与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产品相一致。如涉及变更的,应进行科学的处方工艺研究和验证,并记录研究的过程。
2.如涉及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如涉及样品试制,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试制样品的生产、检验、质量研究与评价过程是否有具体记录。
(二)药学研究与体外评价1.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2.研究/评价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评价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3.用于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生产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
4.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及来源证明,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且在效期内使用。
5.所用的参比制剂是否具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赠送证明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剩余样品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接收、发放、使用记录或凭证,是否与实际的研究/评价时间一致。
6.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溶出度、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是否有完整的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
7.药物溶出度仪是否有进行机械验证及性能验证试验。
(1)溶出杯、篮、篮(桨)轴是否符合药典要求。(2)是否具备校准的测量工具,如倾角仪、百分表、转速表和温度计等,是否符合相关的计量要求。(3)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机械验证,如溶出度仪水平度、篮(桨)轴垂直度、溶出杯垂直度、溶出杯与篮(桨)轴同轴度、篮(桨)轴摆动、篮摆动、篮(桨)深度、篮(桨)轴转速、溶出杯内温度等,验证记录是否完整。(4)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周期性的机械验证。
(5)必要时,可对溶出仪的机械性能进行现场考察,已确认其是否满足《药物溶出度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的要求。
8.溶出曲线的考察是否包含了以下内容:(1)检查参比制剂溶出行为的批内和批间均一性。(2)对于光照、湿度、温度比较敏感的、以及易氧化的参比制剂,是否检查了参比制剂溶出曲线的稳定性。(3)是否采用多种pH值的溶出介质进行溶出曲线考察。(4)体外溶出试验方法(含多个溶出介质)的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等是否有验证数据。(5)是否采用规定的评价方法来考察溶出曲线相似性。9.必要时,可对体外评价(溶出度试验)进行现场考察,已确认申请人是否能重现申报资料中的比对结果。10.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相关数据、图谱是否满足数据可靠性的要求。为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可追溯,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方法防止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等。(1)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分级管理与权限设置是否合理。(2)计算机化分析仪器是否开启审计追踪功能。(3)原始电子数据是否与申报的纸质数据一致。(4)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是否真实可
信;是否有篡改图谱信息、一图多用的现象;是否存在修改进样时间,删除不合格数据等问题;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保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挖掘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
(5)是否制定了相关规定对数据的产生、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存档、销毁等过程进行管理。
(三)委托研究1.如有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2.必要时,应当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3.申请人应当对委托研究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和数据负有最终责任。六、判定原则(一)研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申报资料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
(二)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1.发现真实性问题;2.存在与申报资料不一致;3.关键研究活动、数据缺少原始记录导致无法溯源;4.存在严重的数据可靠性问题的;5.不配合检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报告
附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研制情况申报表
药品名称
接收号
剂型
批准文号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研究项目处方/工艺研究
研究机构名称称
研究地点(具体楼座、实验室)
样品试制
规格体系认证
质量研究
体外评价
药稳定性研究学研究主要仪器设备研究
型号
研究主要仪器设备
起止日期研究负责人型号
对照品/标准品/参比制剂
来源
批号
(样品试制设备
填下页)数量
剩余量
原料药/辅料/内包材
来源
药学研究
批号
数量
注册情况
批号试制日期
用途
主药投料量试制量使用量剩余量
样
品
试主要设备
制
试制地点(具体楼座、实验室)
主要设备
试制地点
试制原始记录共
页
负责人(签名)
主要检验仪器
检验地点(具体楼座、实验室)
主要检验仪器
检验地点
检验原始记录共
页
负责人(签名)
声明本报告表中填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属实。如查有不实之处,本单位负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
的一切后果。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申请人公章)年月日
注:其他需要本说表明一式的四情份况,可其另中附三份页原。件,受理省局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报告
药品名称
编号接收号
剂型
规格
批准文号
申请人
被核查单位:
核查地点:
药核查结果(详述核查要点各项内容与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学研究与体外评价
组长签名
核查员签名
被核查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处被核查单位:
方
工艺
核查地点:
研
究及
核查结果(详述核查要点各项内容与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试
制
组长签名
核查员签名
其他情况
组长
签名
现场检查意见如下:
核查员签名
综
合根据综合评定,现场核查结论为:
评
定
结
□通过
论
□不通过
有关说明:组长签名
核查员签名
被核查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意见
药品名称
接收号
剂型批准文号申请人
规格
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需要说明的问题
检查派出机构盖章
备注: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局/核查中心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篇十: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目录
I.简介II.背景III.一致性
A.一致性定义B.一致性范围内的指南
1.在待处理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和终止申请中提出的一致性问题2.有关FDA仍在考虑中的问题3.更适合通过其他机制回复的问题C.一致性范围外的指南1.一致性定义中的特殊情况2.一致性范围外的主题3.一致性范围外的实体IV.提交一致性评价A如何提交一致性评价B一致性评价的内容C特殊类型的一致性评价1.非活性成分2.Q1/Q2制剂3.要求多个审核原则的一致性评价D.•一致性评价审核原则V.FDA和提交一致性评价的请求者之间的沟通该指南代表了FDA对该主题目前的看法。它并不会赋予任何人任何权利,也不会约束FDA或公众,如果有替代的方法能够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使用替代的方法,如果想探讨替代的方法,请联系该指南首页中FDA负责执行该指南的工作人员。I.简介该指南描述了仿制药生产商以及相关行业向FDA提交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同时描述了FDA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交流过程。该指南作为2012《仿制药申报者付费法案》(简称GDUFA)实施的一部分。
FDA的指南文件不会构成任何法律强制职责,而是代表了FDA对该主题的目前想法,仅作为参考意见,除非引用了特定的法规或法定要求。该指南中“should”表示的是建议执行的内容,而不是必须执行的。
II.背景2012年7月9日GDUFA被总统作为法律签署。制定GDUFA的目的是希望公众能够越来越快速地获得安全且有效的仿制药,同时降低制药成本。为了应对一系列的监管挑战,在FDA以及仿制药行业代表的讨论中奠定了GUDFA的基础。GUDFA体现了在公开过程(包括定期公开会议、会议纪要、对来自公众诉讼的评论)接收到的信息。商定后的建议被发送到国会,国会举行有关GUDFA(包括来自FDA、仿制药行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证词)的听证会。GUDFA要求FDA和人用仿制药生产商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承担相应义务。依据GDUFA、FDA承诺了明确的提升目标和绩效目标,这些内容在GDUFA承诺书中都有描述。GDUFA承诺书包括FDA承诺在固定时间内回复所咨询问题的详细内容。特别是,FDA承诺了如下内容:2015财年,70%一致性评价会在提交日期4个月内得到FDA回复。2016财年,70%一致性评价会在提交日期2个月内得到FDA回复。2017财年,90%一致性评价会在提交日期2个月内得到FDA回复。如果一致性评价需要临床部门的信息,那么上述目标期限需要多延长一个月。GDUFA承诺书中描述了“一致性评价”如下:针对一些问题,FDA仿制药办公室通过一种受控文件的形式为制药企业和相关行业提供帮助。请见一致性评价不包括: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和终止申请。该指南针对以下内容提供了详细信息和建议:•什么样的咨询FDA认为是符合GDUFA承诺的一致性评价。什么样的信息可以包括在一致性评价中。FDA在与一致性评价的申请者进行交流时会提供什么样的信息。
本指南的许多建议包含了以往FDA回复一致性评价的经验,具体请见上述GDUFA承诺书中引用的网页。
III.一致性A.一致性的定义正如GDUFA承诺书中所详述的,仿制药申报者付费计划的目标是(1)确保仿制药的安全性(2)通过提高仿制药的可用性加快其进入市场(3)另外,通过改进FDA与企业的交流及对企业的反馈,提升透明度,从而推进仿制药进入市场。上述目标对公众健康都有直接的好处。GDUFA承诺书中所谓的FDA和企业之间的一致性评价其实就是支持这些目标的一种机制。GDUFA承诺书对一致性评价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FDA决定对该术语进一步规定,以便最大程度上支持GDUFA这些目标的实现。为此,FDA对一致性评价给出的定义如下:一致性评价是由或代表仿制药生产商或相关行业提交给FDA的书面文件,主要咨询的是有关仿制药研发的特定内容。我们相信我们对一致性评价的定义可以涉及到仿制药生产商和相关行业(例如:执行生物分析或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的合同研究机构、APIs生产商和辅料生产商)在开始药物研发时会出现的普遍问题,从而有助于仿制药生产商和相关行业获得FDA的定向指导,同时,还可以确保《仿制药申报者付费法案》所支持的FDA资源主要集中在促进和推进仿制药的研发。有关该定义范围内和范围外的一些主题实例请见下文第4节的C和D部分。B.一致性范围内的指南1.在待处理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和终止申请中提出的一致性问题如果提交的一致性评价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待处理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的一个或多个主题相同或相关,那么GDUFA承诺书中对于一致性评价的回复期限由FDA回复待处理请愿书的日期开始计算。相反,如果提交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待处理的一致性评价的一个或多个主题相同或相关,那么回复期限由FDA回复相关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的日期开始计算。例如:如果2015年提交的一致性评价和待处理的请愿书中问题相关,且FDA在2016年对该请愿书做出回复,那么原本在2015年4个月
之内的回复将在2016年对请愿书做出回复后的4个月之内回顾。FDA会通知咨询人一致性评价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和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中的主题/问题相关。当FDA对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做出回复后,将开始着手考虑一致性评价。
2.有关FDA仍在考虑中的问题有时FDA在一致性评价的目标回复日期截止时,仍在考虑一致性评价中的问题,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决定或是没有明确的临床共识,那么FDA将通知咨询人因为还没有做出决定而错过了目标回复日期。这种情况下,在FDA给出回复前,一致性评价保持公开状态。3.更适合通过其他机制回复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一致性评价机制可能不是获得FDA回复的最佳机制。例如,前ANDA会议(具有更强的迭代性)可以提供一个很好的讨论会,来讨论一些问题(包括:复杂产品的表征方法或临床关键生物等效性考虑因素)。其他普通主题更适合作为监管科学计划的一部分考虑,例如:证明新类型产品生物等效性的体外数据的预期用途。对于这些问题,FDA将告知咨询人使用建议的替代方式,而不采用一致性评价的方式。C.•一致性范围外的指南1.一致性定义中的特殊情况通常,在一致性评价定义中有三类咨询,FDA对这三类咨询的处理和对其他有关仿制药研发咨询的处理不同,这三类咨询分别是(1)咨询某药品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的意见(生物等效性指导咨询);(2)申请对生物等效性临床方案的审核(临床方案咨询);(3)在ANDA提交前申请展开会议讨论仿制药的研发(前ANDA会议咨询)。如下所述,FDA将根据现在的做法对这些咨询进行回复,但回复日期不会考虑GDUFA承诺书中的目标日期。首先,FDA会根据《行业指南:对特定产品的生物等效性建议》中的公用流程来处理生物等效性指导咨询。FDA在上述指南中发布了对特定产品的生物等效性建议,这些建议的适用性在联邦公告中有说明,FDA在指定时间内会公开接受各方对这些建议的评论。在《行业指南:对特定产品的生物等效性建议》中的公用流程建立前,FDA对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的咨询都是单个回复的。
由于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信息只提供给咨询这些信息的人,这样FDA的相关负责人员在审核ANDA中生物等效性数据和有关生物等效性方法建议的一致性评价时,就会有很大负担。而该公用流程提高了透明度,并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发表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建议的平台,使得FDA的资源得到了更高效的利用。
有了这一公用流程,FDA就可以预先制定和发布新药指南,而不需要等待各个咨询人对生物等效性方法的咨询了。正如GDUFA承诺书中所述,FDA期望该过程能够持续推进生物等效性方法对仿制药研发企业的可用性。但是该公用流程所涉及的咨询回复时间和一致性评价的回复时间不同,但FDA认为为了符合GDUFA中一致性评价
第二,FDA不会把临床方案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考虑,所以也不会考虑目标回复日期。这些临床方案咨询是申请对活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药效动力学研究、临床终点研究的临床方案进行审核,而进行这些研究的目的是证明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通常FDA不把这些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考虑,因为对这些咨询的回复需要更多时间和资源,并且需要邀请仿制药办公室以及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的其他办公室中各个学科专业的人员进行讨论。尽管FDA没有把临床方案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
第三,FDA不会把前ANDA会议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考虑,所以也不会考虑目标回复日期。因为这些咨询和一致性评价的用途是不同的,而且包括的信息也不同。一致性评价的目标是提供一种机制,用于直接咨询FDA有关仿制药研发特定内容的看法或获得FDA的直接答复。相反,前ANDA会议咨询是期望针对特定问题寻求和FDA的对话,所有一致性评价的方式是不适用的。在一致性评价
2.一致性范围外的主题本节内容将针对不在上述一致性评价定义范围内的咨询或话题种类提供额外指南。首先,FDA会对任何关于有待解决的或已批准ANDA的问题进行考虑。对这类问题的咨询不应作为一致性评价对待,而应提交给ANDA相关部门,这样就可以作为ANDA全面管理记录的一部分。其次,提交给FDA的咨询内容如果和仿制药研发没有直接关系,也不会被作为符合GDUFA的一致性评价。例如:咨询的内容有关仿制药办公室的行政行
为,或咨询内容虽然有关仿制药研发,但是该仿制药的原研药没有在橙皮书(又称为:经过治疗等效评价的已经批准药品集)的已批准原研药中,那么这些咨询就不过作为符合GDUFA的一致性评价。
最后,正如一致性评价的定义所述,FDA期望一致性评价中的内容是有关仿制药研发的特定内容,而不是有关产品计划的常见问题。根据FDA的以往做法,有关仿制药研发的常见问题或描述不够详细的问题,都不会被认为是适合一致性评价的主题。例如:如果咨询是关于某产品的一般批准标准,那么就不被认为是符合GDUFA一致性评价的适当主题。同样,在没有提供原研药水平(包括产品的含量)情况下,咨询辅料的可接受程度,或是咨询某设备的普遍接受程度,或提供的信息不充分,都不被认为是符合GDUFA一致性评价的适当主题。FDA通过其相关法规和指南提供利益相关人有关批准标准的信息及一般建议。一致性评价过程的目的是推进而不是取代仿制药的研发。
3.•一致性范围外的实体根据上述定义来说,一致性评价适用于仿制药生产商和相关行业或它们的代表,因为一致性评价这种机制的目的是推动仿制药的研发。但是对于没有直接参与仿制药研发的其他实体,例如普通公民、金融机构或公共倡导组织,它们应将有关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提交给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DER)的药品信息部门。IV.提交一致性评价A.•如何提交一致性评价一致性评价。这样有利于FDA依据适当的规则快速考虑并回复一致性评价。邮件必须由企业邮箱发出,我们对所有来自普通个人账户的邮件,不予以查阅。FDA不鼓励将一致性评价提交给FDA的个别人员,也不建议把一致性评价的复本以纸质的形式通过邮递或传真提交。如下文第5节中所述,FDA期望一致性评价在提交之后,能够尽快通过邮件的方式将咨询的状态告知咨询人,以向咨询人证明FDA以收到一致性评价。正如该指南所述,FDA的回复说明其已承认提交文件作为一致性评价,或是要向提交人说明不将提交文件作为一致性评价的原因。B.一致性评价的内容
FDA建议在一致性评价的开头需要包括以下信息:提交一致性评价的人员姓名、职务、地址、电话号码、所在公司(例如:集团子公司)。FDA期望提供给国外企业的美国代理人或代表的答复过程和ANDA提交时的答复过程一样。所以,请在一致性评价中说明提交人是哪个公司的代理人,并将委任证明附在一致性评价中。应提供一个可以收到FDA回复的邮箱地址。之前向FDA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的编号和提交日期,以及一致性评价和FDA回复的复印件。(如适用)相关的原研药(原创性药品),包括申请编号、专利商品名(品牌名)、生产商、活性成分、剂型和效价。(如适用)简单介绍一致性评价的内容。FDA一致性评价审核原则的建议。有关审核原则的基本信息请见下文第4节D部分。先前研究的相关及配套资料。FDA建议咨询者应在一致性评价中纳入其要咨询的有关仿制药研发的先前研究的相关及配套资料。如果FDA在收到一致性评价后,认为缺乏足够的信息,就会告知咨询人一致性评价有缺陷,并终止对一致性评价的回复。如果FDA在审核一致性评价时,认为缺乏足够的信息,FDA可以终止对一致性评价的回复或是同咨询人联系获得额外的信息。如果FDA决定终止对一致性评价的回复,FDA将会告知咨询人原因。如果FDA为了获取额外信息而与咨询人进行了联系,那么一致性评价的目标回复期限将延长,延长的时间就是FDA向咨询人获取额外信息的时间。C.特殊类型的一致性评价这部分内容将针对特定类型一致性评价的内容,提供额外建议。1.非活性成分FDA接收到的咨询信息经常是关于当特定非活性成分的含量水平超出了FDA非活性物质数据库中最大含量水平,在仿制药研发中这种情况是否允许。FDA建议咨询人最多要求对三种非活性成分进行评估,且对一种药品最多提出
三个配方。例如:对于一种非活性成分的三个不同范围,最多提出三个配方。咨询人应在FDA给予回复后,再提交其他不同配方。根据在GDUFA规定的目标期限内对药品所要评估的内容,FDA认为以三个配方为限是合理的。因为这样有利于确保企业向FDA所提交文件的针对性,同时还可以根据FDA之前的回复完善后续所提交的配方。另外,一致性评价中应涉及相关原研药的信息(包括药品的特定含量),以便FDA评估辅料的潜在可接受性。如果没有这些信息,FDA仿制药办公室(OGD)就无法评估非活性物质的安全性,因为评估需要依据许多因素,包括原研药的使用条件。大家可以注意到的是在简化新药申请(ANDA)期间,如果有足够的数据和信息支持简化新药申请(ANDA)的批准,FDA就会判定该辅料在建议的药品配方中最终是可接受的。
2.Q1/Q2制剂评估对于一些种类的产品,FDA法规通常要求仿制药的非活性成分在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和原研药相同。另外,FDA指南有时建议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即有关原研药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如果企业在申请对提出的定性/定量配方进行审核时,建议在一致性评价中包括以下内容(见FDA橙皮书):•相关原研药生产商注册申请号专利商品名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获批日期
是否处方药、非处方药或是橙皮书中的停用药(指的是从市场撤回的药品)。
FDA建议每次一致性评价中对一个产品最多提出三个Q1/Q2配方。将Q1/Q2配方控制为三个,有利于FDA有针对性且及时地回复一致性评价。另外,FDA建议不要在申请Q1/Q2配方评估的同时,单独再申请评估提出的非活性成分。配方描述应包括详细信息,例如活性成分和辅料的盐及水合形态。
如果咨询人在申请多个产品的配方评估时,FDA建议每个产品应单独进行
一致性评价。这样,对不同原研药的仿制药,在申请Q1/Q2配方评估时,就不应使用一份一致性评价。如果产品的含量不同,那么应该对每个含量都进行单独的配方评估申请。
依据FDA之前的经验,FDA不期望审核不需要的或不是FDA指南中建议的Q1/Q2配方。对一些产品来说,非Q1/Q2配方是允许使用的,只要配方差异不会影响产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配方差异的可接受程度在ANDA审核中考虑。
3.要求多个审核原则的一致性评价如果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关于仿制药研发的不同方面(例如:有关配方和产品标识的内容),FDA建议咨询人提交针对不同方面提交单独一致性评价。这样有利于FDA及时审核和回复。D.•一致性评价审核原则本节对审核和回复一致性评价的不同原则做了额外说明。另外,还列举了不同类型一致性评价的审核原则实例。FDA期望本节内容能够帮助咨询人给出审核一致性评价的合理建议。对审核原则本节不做详细说明,并且FDA在审核和回复一致性评价的时候有自己的原则。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生物等效性办公室FDA期望生物等效性办公室审核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计划的一致性评价,还期望生物等效性办公室的临床审核部门审核包含有清晰、具体且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计划(有临床实验终点)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以及包含不良事件(发生在生物等效性研究期间)相关问题的一致性评价,还要审核包含有非活性成分相关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研究和标准办公室FDA期望研究和标准办公室审核的一致性评价包含以下问题,例如:有关复杂产品或药械组合产品的问题。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运营办公室的灌装审核部门FDA期望灌装审核部门审核包含有关FDA非活性成分数据库和药品配方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运营办公室的标签审核部门
FDA期望标签审核部门审核包含以下有关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例如:与原研药的容器/密封件不同时,有关容器/密封件贴标标准的问题,以及有关适当标签差异的问题。
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仿制药政策办公室FDA期望仿制药政策办公室(包括橙皮书员工)审核包含有关专利清单或原研药问题的一致性评价。药品质量办公室下属的药品质量政策办公室FDA期望药品质量政策办公室协助以下药品质量办公室下属办公室(包括生命周期制剂办公室、新药办公室的生命周期API部门和生物制剂部门、工艺和设施办公室)的审核工作。例如:药品质量办公室要审核包含有关仿制药化学过程、生产、控制以及产品质量微生物问题的一致性评价。另外,FDA还期望药品质量办公室审核有关原料药第二类主文件(这些文件用于支持仿制药申请)问题的一致性评价。V.FDA和提交一致性评价的请求者之间的沟通一致性评价,FDA将给咨询人提供以下有关信息,说明FDA对一致性评价的接收和考虑情况。在接收到一致性评价后,FDA会评估提交的一致性评价是否符合GDUFA,然后向咨询人发送以下两种邮件的其中一种:(1)第一种邮件是FDA向咨询人确认已收到邮件,并确认其符合GDUFA,邮件中会附上一致性评价的追踪编号;(2)第二种邮件是FDA通知咨询人书提交的一致性评价不符合要求,并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或是通知咨询人FDA因缺乏足够信息无法做出决定。大多数情况下,FDA会在7个自然日内做出一致性评价的接收确认,接收确认邮件中会注明接收日期,这样咨询人就可以计算FDA的目标回复日期。如果针对FDA在之前提交的书面中发现的问题,咨询人再次提交一致性评价,FDA将把再次提交的一致性评价作为新的一致性评价处理。在审核一致性评价后,FDA将通过邮件回复,回复地址是之前一致性评价发送的邮件地址。FDA的回复长度和内容取决于一致性评价的内容。FDA期望在回复目标日期截止前能给出全面的回复。FDA在回复时会说明所回复的内容只是FDA针对此主题的目前看法,之后想法可能会有所发展和改变。
对于不能决定答复的一致性评价,FDA在目标日期前是不会给予回复的。如果FDA在目标日期前没有做出答复,那么会邮件告知还在对一致性评价考虑中。
在收到FDA的回复之后,咨询人往往还有后续问题或是希望咨询额外的相关信息。因为FDA对这些后续问题或额外咨询的审核和回顾需要消耗精力,所以将这些后续问题或额外咨询作为新的一致性评价处理。这样可以确保后续问题可以被追踪,且所有咨询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待遇。根据这些情况,FDA建议咨询人提交新的一致性评价,并提供先前一致性评价的追踪编号,以便FDA的审核和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