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讨发言(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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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讨发言(完整文档)

2022-07-13 14:4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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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讨发言(完整文档)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讨发言

 

 浅谈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认识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强化对党的干部的监督须臾不可松懈。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所处的历史方位出发,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的深谋远虑,深化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探索,深入结合海关这个工作实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全面地、系统地、创造性地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一、党内监督必须紧紧围绕政治建设这个根本。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任务是检查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不强,保证全党在政治和大局上向核心看齐,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主动服从服务于中央工作大局,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尺子去衡量,坚决查处政治上离心离德、思想上蜕化变质、组织上拉帮结派、行动上阳奉阴违的问题,确保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实到位,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二、把“四种形态”作为强化监督的抓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政策和抓手,

 层层设防、防微杜渐,使党内监督具体化、可操作。要把运用“四种形态”同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结合起来,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让党员干部在严格的政治生活中锤炼党性。接到一般性问题反映就要同干部见面,让本人把问题讲清楚,这既是监督,又体现信任。这有利于培养忠诚老实、胸怀坦荡的品质,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增强政治生活的严肃性和针对性。

  三、把巡视利剑擦得更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巡视工作凝结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彰显中国特色民主监督的制度优势,党的十九大后要发扬光大,向纵深推进。巡视就要冲着问题去,紧盯党内政治生态,延伸放大震慑效果。要在机动灵活上做文章,深入开展“回头看”,加大机动式巡视力度,既要有整装出发的动员会,又要有机动灵活的小分队,让监督对象摸不着规律,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四、派驻监督要发挥“探头”作用。实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派驻纪检组,目的是完善监督体系,防止中央和省市级的党和国家机关出现“灯下黑”。要巩固中央和省级全面派驻成果,继续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探索将部分单位内设纪委改为派驻纪检组,补齐监督短板。要完善综合派驻领导体制,健全日常监督、线索处置、执纪审查、督促整改和提出问责建议相关

 制度,把“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五、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同向发力。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党内监督缺失,其他监督必然失效。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根本方向是实现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建立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中国特色监督体系。

 六、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监察委员会实质就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实质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要从组织和制度上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果。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思想建设和道德培育则是一个渐变过程。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没有改变,党中央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坚如磐石,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必须长期坚持。

 今后,我要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永远在路上的决心和恒心,坚定不移推进标本兼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以自己微薄之力,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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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深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具体实践。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紧紧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纲”。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为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一章中,首先规定,“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 国家声誉的言论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将根据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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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从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这些规定,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进一步做实监督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此前,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从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三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分别规定了对监察法明确的6类监察对象的处分适用情况。以第二十二条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规定为例,通过明确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限,填补了此前对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微腐败”行为无法给予处分的空白。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制度。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进一步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将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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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统一起来,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

 以处分种类为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这4类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此6类处分作出具体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第七条中,将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明确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在统一处分种类的同时,也明确了处分期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推动抓早抓小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通过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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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被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党和国家监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每个角落。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纲举目张的同时,通过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公职人员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比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处分规定,第三十五条对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处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处分规定,第三十九条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都传递出加强日常监督,推动抓早抓小的明确信号。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大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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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风问题纳入违法情形,将党规党纪中对党员的要求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落马党员干部篡改、伪造人事档案问题并不鲜见。“五假干部”卢恩光,年龄、学历、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长期欺瞒组织。第二十九条将档案造假纳入政务处分情形,体现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注重突出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强化对公权力监督制约的同时,也贯穿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务处分“坚持惩戒与教育结合,宽严相济”原则。第十一条“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和第十三条“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相关规定,衔接党纪国法相关规定,更加精准地体现宽严相济。第十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这就给了上述犯罪公职人员改过自新机会,体现了教育挽救、治病救人的精神。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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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微杜渐,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坚持“三不”一体理念,深化标本兼治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出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持续深化标本兼治,使广大公职人员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觉悟而“不想”。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通览该法,一条“严”的主线贯穿其中——顺应监察全覆盖要求,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

 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将党纪中对应的违纪行为转化为职务违法行为。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公职人员出现上述问题,不仅违规违纪,还属违法行为,在被党纪追究的同时还要受到法律惩戒。

 还比如,该法将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第四十条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违反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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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德的行为纳入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全面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严要求。

 该法根据国家监察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有关规定,对政务处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构筑监督公权力的制度笼子,以制度约束实现“不能”。

 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从而将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推动两个责任贯通联动、相互促进,形成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

 实施政务处分,目的是惩戒极少数,教育大多数。该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明确立法是为了“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并且在第三条要求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强调对违法公职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其主动认识错误、改进提高。这也充分说明,政务处分归根结底是为了督促公职人员提高思想觉悟、涵养廉洁文化,做到因觉悟而“不想”。

 不敢、不能、不想是一个有机整体。在该法施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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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把握好不敢、不能、不想的整体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坚持一体推进的理念、思路和方法,增强标本兼治效果。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讨发言

 

 《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读后感

 近日,《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出版发行,习近平总书记这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五步法”编织权力之“笼”,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坚持构造政治建设的“纲”。党的政治建设是一个永恒课题。要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要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心关注的问题作为日常工作重点。严格执行新时代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高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全面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有效解决党内政治生活随意化、平淡化问题。

  持续筑牢思想建设的“魂”。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行源于心,力源于志”。抓住了思想政治建设,就抓住了党的建设的魂,只有坚持不懈抓实抓好思想建设,党的各项事业发展才能沿着正确方向奋力前进。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开展上讲台、进学校、下基层理论宣讲、讲党课活动,推动党员干部增强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通过学习引领,确保广大党

 员干部学习入脑入心,对“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的理解更加深刻具体,并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更加科学精准。

  牢固树立组织建设的“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都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要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大力推进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让党的旗帜在每一块阵地都高高飘扬。引导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干部选育管用机制,鲜明选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树立“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理念。

  。

 紧紧抓住作风建设的“要”。“政以得贤为本,治以去秽为务”。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纠“四风”、树新风,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钉钉子”精神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既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后墙不倒”,又加强教育引导、弘扬新风正气。坚决防止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弹回潮”,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坚决整治违反工作纪律、维护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作风问题,坚决破除作风建设的“中梗阻”“绊脚石”。

  不断稳固纪律建设的“根”。纪律建设是党永葆先进性的根本,既包括领导之责,也包括监督之责。坚持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乱必治,把严的主基调贯穿管党治党全过

 程。并做好日常监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坚持紧握巡察“利剑”,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使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觉悟而“不想”。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讨发言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杨晓渡

 党的十九大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确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支撑地位,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专列一章作出重大制度安排。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作出的战略决策,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党长期执政 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保障

 在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的同时领导全党进行伟大的自我革命,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鲜明特征,是我们党长盛不衰的内在原因,是我们党能够长期执政,坚持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制度安排,标志着我们党对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永葆先进纯洁的认

  识达到新的高度。

 (一)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必须坚持和完善一套强化自我监督、实现自我净化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我们党长期执政必然面临被腐蚀风险,解决这个问题,不能靠西方所谓的政党轮替和三权分立,根本上要靠党自我革命、自我净化;只有把自我监督的有效制度确立起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跳出历史周期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消除党和国家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党内政治生活气象更新,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实践充分证明,我们党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深化改革、强化治理,推动执政能力整体提升,以党的永不变质,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二)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提出,到 2035 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因此,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提升党和国家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的能力。

 (三)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成功做法。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党规管党治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一体两面、高度契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各方面监督;从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出招破局、统领牵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保障国家监察体制创制突破、提升效能,着力探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路径。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为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第一项任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整体谋划和一体落实,有效提升了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

 (四)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有效监督制约公

  权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以权谋私,反腐败必须强化监督、管住权力。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对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一点也不能低估,腐败存量不少、增量仍在发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打好反腐败斗争持久战。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表明党中央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有利于巩固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有利于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对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实现对所有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以案促改、健全制度,扎牢不能腐的笼子;有利于统筹推进党性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让人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贪腐之念,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二、坚持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和国家监督的制度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推进监督制度改革,初步形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总体框架。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需要长期坚持、不断巩固、深化发展。

 (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

  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依靠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依靠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依靠的是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卓著成效。国家治理体系是由众多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这个系统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紧紧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个“魂”,深刻把握党中央精心设计自我监督为主体制的政治考量和政治内涵,从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不断强化党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首要强化政治监督。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最关键最紧要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是党中央对我们在大政方针上的引领、在思想理论层面的要求,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最终都要落实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上。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守住政治监督根本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加强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

  督检查。要聚焦政治原则、政治生态、政治担当,着力检查强化思想武装、贯彻党章宪法、执行大政方针、遵守政治纪律、履行政治责任、行使公共权力等情况,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全党团结统一。

 (三)坚持推进监督全面覆盖。监督全面覆盖是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重要体现。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巡视、派驻“两个全覆盖”,到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推动党内监督全覆盖;从党的十九大后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到逐步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格局;从大力推动“有形覆盖”,再到走向“有效覆盖”,填补了从好党员到“阶下囚”、从好的公职人员到“阶下囚”两个方面监督的空白,党和国家监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每个角落。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进一步做实监督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不断释放全面从严、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以有力有效的监督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坚持压实党委纪委责任。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失责必须追究。把领导的权力和监督的责任对应起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党委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负责;纪委负监督责任,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

  作。正是依靠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通过监督检查、约谈提醒、述职述廉、追责问责等方式,持续强化“两个责任”,并推动“两个责任”贯通协同,才取得了管党治党丰硕成果。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守土尽责,进一步巩固发展全党一起抓的良好局面。

 (五)坚持紧盯“关键少数”。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更要抓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形成“头雁效应”。党的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中央政治局立规矩开始,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坚持以上率下、层层示范,起到了徙木立信的作用。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同样要聚焦重点对象,紧盯“关键少数”。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带动和促进整个监督体系不断健全、更好运转。

 (六)坚持健全制度机制。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协调,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重要方法论。在强化党和国家监督过程中,党中央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把加强监督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实现制度

  建设与时俱进,推动监督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制度建设不能简单地立足于发现和解决当前问题,而必须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更加重视从体制机制上破解监督难题,继续深化相关改革,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进一步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推动监督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三、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上来,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不断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推进党的建设,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日常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各级党委(党组)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强化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监督作用,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全过程。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把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上,坚定斗争意志,把握斗争方向,明确斗争任务,掌握斗争规律,讲求斗争方法,增强斗争本领,通过以身作则、

  以上率下,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监督工作抓具体、抓深入。要坚持权责统一,抓好问责条例贯彻落实,以精准规范有力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增强政治担当,主动开展和自觉接受监督,推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要突出党内监督政治属性,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和常态化,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政治建设、做到“两个维护”,坚守职能定位、践行职责使命,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健全制度机制、提高治理能力,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要补齐日常监督短板,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贯穿始终,综合运用平时观察、谈心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形式,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做起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建立健全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充分彰显巡视监督严肃性和公信力。要完善督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上级监督必须加强、同级监督不可偏废、下级监督必须支持,这三点做好了,“关键少数”就能盯紧盯牢。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完善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

  导干部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推动主要领导干部决策和用人情况等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三)强化纪委监委专责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必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统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提升履职尽责水平。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推进双重领导体制...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讨发言

 

 《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读后 心得体会

 近日,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发行《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一书,强调监督在党管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作为纪检干部要明确工作方向、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发挥好监督惩处、参谋助手、服务保障作用,立足本职工作,念好“学”“敢”“干”三字经,强化监督执纪、履职尽责,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学”字正己,固本强基,学以“修身”。以学习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契机,从“零”开始强化理论及业务技能学习,用党的宗旨、纪检监察干部高标准和严要求重新武装自己的头脑,制定详实周密的学习计划,强化专业“知识库”,坚持边学边查、边学边改,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开展“大抓项目、大抓基层”“百千工程”活动,在学思践悟中牢记初心使命,在细照笃行中不断修炼自我,在知

 行合一中主动担当作为,时刻牢记正人先正己的工作理念,时刻对镜自省,锤炼钢铁之躯、忠诚之魂,拒绝“灯下黑”。

  “敢”字为先,铁面执纪,敢于“亮剑”。坚持“聚焦、精准、规范、有效”的标准,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标准不高、落实不力、效果不优,甚至得过且过、敷衍塞责、冷横硬推、吃拿卡要等消极和腐败行为,敢于下狠手、出重拳,及时清除经济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拦路虎”。在疫情防控、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工作的有效衔接、项目建设招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日常监督中敢于得罪人,不怕“穿小鞋”,拒绝“人情味”,把忠诚、原则当做人生信条去践行,铁面无私、不走形式,坚持原则、有一说一,动真碰硬,督促党员干部将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壮大。

  “干”字当头,真抓实干,干出“实料”。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政府的眼睛、耳朵、戒尺,是党剔除腐肉的“利刃”,各项工作都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真抓实干、精益求精。纪检监察干部是直接执行人,要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保持高压态势,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一体推进“三不”战略机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以政治监督的实

 际行动和成效践行“两个维护”。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下沉一线,到矛盾突出、情况复杂的地方,把情况摸清楚、把症结分析透,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到正风反腐就在身边、纪检监察就在身边、党的关怀就在身边,用一言一行中彰显纪检监察干部的风采,营造清明清朗的政治生态,还百姓一片“朗朗乾坤”,真正以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保障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讨发言

 

  1 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体会文章- - 关于培育监督文化的认识和思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了明确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既要以刚性的制度作保障,始终保持“严”的态势,又要坚持以文化人,发挥监督文化的教育熏陶和引导规范作用,让“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成为常态、成为自觉。

 一、培育监督文化的现实意义、评判标准与实践要求

 1.现实意义。监督文化是在长期监督实践中形成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制度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总体反映。监督是硬的,文化是软的;监督约束是刚性的,具有外在的强制和震慑作用;文化影响则是柔性的,具有内在的稳定和激励作用。监督文化对监督具有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影响,是推动监督工作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

  2 力量。培育监督文化的根本目的是以文化的软实力、软环境,促进监督的硬约束、硬执行,促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增强“四个自我”能力,确保党长期执政。核心问题是与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以及地域文化、社会文化中的不良风气作斗争,形成浓厚监督氛围,最终使党员干部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

 培育监督文化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培育监督文化是加强党内监督、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培育监督文化,有利于强化对监督理念的价值认同,形成最广泛的社会共识;有利于强化行动自觉,促进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纪律约束;有利于强化制度规范作用,形成强大的渗透力、无形的感染力和持久的影响力。

 2.评判标准。培育监督文化具体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评判:一是监督理念是否深入人心。让愿意监督、敢于监督、主动监督成为主旋律,让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成为新风尚。二是监督工作是否有力有效。监督手段丰富、渠道畅通、措施有力、贯通协调,能够及时

  3 发现问题、查处问题,形成无处不在、不可避免的态势。三是监督机制是否系统完备。各项监督制度机制健全完善,纪律法律和制度有效发挥出规范引导作用,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四是监督氛围是否浓厚浓郁。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形式多样,监督成为习惯、成为自觉,成风化俗、引领风尚。

 3.实践要求。培育监督文化在实践中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严字当头,保持严管态势,以强制促进自觉,严出长效、严出常态、严出习惯;二是发扬斗争精神,克服好人主义,敢于监督、敢于战斗,真刀真枪、较真叫板,不怕得罪人;三是抓住“关键少数”,牢牢牵住“牛鼻子”,盯紧盯牢“一把手”,把“上热”的温度调高,带头把监督做起来;四是突出正向激励,汲取历史文化精华,涵养积极健康的政治文化,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不断培厚监督文化生长的土壤;五是坚持持续发力,培育监督文化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和历史耐心,锲而不舍、久久为功,直至成风化俗。

 二、培育监督文化的实践成效和存在问题

 1.实践成效。近年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市委坚

  4 强领导下,天津市纪委监委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为监督文化生长发展打牢实践基础、提供环境支撑。一是大力净化修复政治生态,涵养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培育监督文化的土壤和环境。针对天津政治生态积弊,我们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政治监督的重中之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展码头文化、圈子文化和好人主义专项治理,从源头上激浊扬清,为监督文化生长发展提供良好政治文化环境。经过持续整治,全市党员干部的政治规矩意识不断强化,践行“两个维护”、做到知行合一的政治自觉不断增强。

 二是做细做实日常监督,努力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约束下工作生活。我们牢固树立“只要眼里有监督,监督就无处不在”的理念,制定并落實加强监督工作意见和统筹监督工作办法,创新监督方式,灵活开展监督,真正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通过加压加力,党内监督逐渐呈现由软到硬、由浅到深的转变,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开展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

 三是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为培育监督文化提供坚强支撑。高压态势保持不住,监督就会软弱无力,培育监

  5 督文化的“后墙”就会松动。我们以最坚定的决心,以非常规的力度,持续密集进攻,以雷霆万钧之势,营造“干部就要接受监督、有问题就要受处理”的氛围。持续的高压震慑,使得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的导向越来越鲜明,有力促进了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四是营造浓厚的监督氛围,绵绵用力熏陶监督文化。监督文化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必须在监督氛围营造上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我们坚持深化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创办全面从严治党主题教育展,展现全面从严治党新气象,使更多的党员干部受到警醒、知错知止。经过不懈努力,广大党员干部普遍感受到了良好政治文化的滋养和熏陶,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监督氛围日益浓厚。

 2.存在问题。一是从监督主体看,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中肩负的职责任务。但在实际过程中,有的缺乏主动监督的意识,认为监督是纪委一家的事,与自己本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有的担心监督会得罪人,开展监督有顾

  6 虑,习惯当“老好人”;有的监督能力不强,离开问题线索就不会监督。

 二是从监督对象看,存在抵制监督、排斥监督的问题。有人认为监督是“挑刺”“找碴”,是组织对自己的不信任,故意在挑毛病;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能正确认识权力与监督的关系,认为监督就是挑战领导权威,把自己置于监督之外;有的存在错误认识,认为监督束缚住了手脚,会贻误事业发展。

 三是从监督制度看,尚未做到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党内监督制度规范性系统性不够,仍存在“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问题,制度建设缺乏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实体性制度多、程序性规范少;一些制度规范表述模糊宽泛,实践中落实效果不够好;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党组织在执行上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

 四是从监督机制看,尚未实现有效衔接、协同贯通。纪委监委“四个监督”衔接有差距,贯通衔接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统筹推进力度不够,成果共享不够全面、及时。纪委监委监督与党内其他监督贯通不到位,包括党

  7 委(党组)全面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贯通衔接不够。党内外监督协同不到位,党内监督与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还没有充分贯通起来。

 三、培育监督文化的六个着力点

 1.坚持以强制促自觉,做到严字当头、严在常态、严出习惯。一是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反腐力度,为强化监督提供有力保障。二是抓好日常监督,把日常监督、长期监督做实做细做到位。三是用好“四种形态”,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把党的政策策略落到实处。

 2.强化教育熏陶和引领示范,让“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深入人心。一是强化“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理念。堅持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二是强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将其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使党员干部感受到责任、考验和约束,敬畏组织、敬畏纪律、接受监督。三是强化“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让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治病是为了救人,决不能讳疾忌医、排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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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大力弘扬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不断培厚监督文化生长的土壤。一是涵养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价值观,坚决清除关系学、潜规则等庸俗政治文化污垢。二是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加强思想道德和党性教育,分类分层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深化“一区一品一特色”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打造特色鲜明的廉政文化教育阵地。三是增强监督文化宣传的针对性和感召力,创作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让监督文化“飞入寻常百姓家”。

 4.压紧压实责任,推动监督文化落地生根。一是压实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强化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专责机关,必须把监督挺在前面,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敢于横刀立马,让监督生威发力。三是推动“两个责任”协同发力,探索实践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统筹谋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协调推进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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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健全完善监督体系,以监督效能提升和强大工作合力促监督文化培育。一是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有效贯通。落实“四个监督”统筹衔接要求,在力量统筹上互助互补,在成果运用上共通共享,在工作衔接上接续接力。二是推动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相互贯通。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构建党内监督与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有效贯通机制。三是推动上下联动贯通。坚持全市“一盘棋”思想,加强对基层监督工作的直接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监督作用,用好纪检监察工作联络站,推动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

 6.加强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建设,夯实培育监督文化的制度基础。一是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制度“立、改、废”工作,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使每个环节都有据可依。二是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增强制度意识、树立制度自信、强化制度执行,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重要内容,对敢于触碰红线的严惩不贷。三是健全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坚持把开展监督情况纳入年度主体责任考核内容,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督查问责,对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坚决问责、决不姑息。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讨发言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逻辑考量

 摘 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战略决策和制度安排,我们要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相结合的角度深刻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从历史逻辑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和国家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从理论逻辑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从实践逻辑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是构建系统完备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逻辑考量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須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相结合的角度,就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系统思考分析,对于我们贯彻落实好全会精神,“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1](P42),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党和国家事业胜利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从历史逻辑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和国家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马克思主义政党一贯重视党和国家监督问题,特别是把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作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障。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在同盟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这在实际上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原则和举措。后来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时,恩格斯高度评价了公社采取的一项措施,即选举并可以随时撤换公社公职人员,认为这是“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的“两个可靠的办法”之一。[2](P110-111)

 十月革命胜利后,为加强党内监督,列宁领导建立了俄共(布)专门的党的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赋予其很高的地位和很大的权力,重点是强化对党的上层领导机关及高级干部的监督。在列宁的主持下,俄共(布)十大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规定了监委会的职责: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同入侵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职权的行为作斗争。在监察委员会权威性方面,决议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是平行的,并且监察委员有权出席同级党委的一切会议,并有发言权。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撤销。这些重要探索和实践,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解决党和国家监督问题,提供了重要借鉴。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非常重视党内监督问题,党的一大党纲规定,“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3](P50)1927 年党的五大决定设立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并选举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也是级别最高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党的五大党章修正案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3](P78)党章对监察委员会的构成、职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党内最高法规层面就党内监督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虽然后来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名称几度变更,但它发挥党内监督作用的主要职能没有变。这些探索实践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执掌全国政权的执政党,为进一步加强党和国家监督工作,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改为国务院监察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和监督机构逐步确立。1955 年 3 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 9 月,党的八大决定恢复监察委员会设置,在党章中进一步明确了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构成、任务和工作机制等。这些重大制度安排和举措,为保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59年 4 月,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撤销国家监察部的议案》,相继撤销了监察部和各级人民监察机关。

 “文革”期间,党的九大党章取消了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条款,撤销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设置,极大地削弱了党和国家监督工作。粉碎“四人帮”后,党的十一大决定恢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十一大党章以相应条款作出规定,党内监督工作开始步入正轨。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 100 人组成的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陈云为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中央纪委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党的十二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将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改为“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大提高了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1986 年 12 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为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1993 年 2 月,中央纪委与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这是新形势下完善我国党政监督体制的一项重大探索和制度改革,不仅加强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而且强化了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胜利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着眼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推进监督制度改革,紧紧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纲”,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守住政治监督的根本定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全党团结统一;大力推进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新格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党和国家监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各个角落;坚持压实党委纪委责任,把领导的权力和监督的责任对应起来,形成和巩固全党一起抓的良好局面;坚持紧盯“关键少数”,聚焦重点对象,管好关键人,突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形成“头雁效应”;坚持健全制度机制,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初步形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总体框架,逐步彰显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整体效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从理论逻辑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 权力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以及能够增值的特点,使得任何权力只要不加限制,都有可能被扩张而滥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4](P124)加强党和国家监督,说到底就是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监督主要是指对公权力掌管者权力行为的监督。权力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用来为掌权者个人或小集体谋私利。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条件下,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潜在可能性。要防止权力的蜕变和腐败,就必须加强對权力的监督。因此,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一)权力的属性决定必须对其进行监督 权力具有两重性,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利国利民,运用不当伤人害己。权力既可以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也可以用来为掌权者或少数人谋取私利,使权力日益与人民群众相脱离,凌驾于人民之上,由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变成盘剥人民的工具。对于个人来说,权力可以使人施展自己的才华,为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作出贡献;同时权力的可交换性和不平等性及其能带来巨大利益的特点,也会使那些经不住诱惑的人成为它的俘虏,利用它为自己谋取私利,危害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为了防止权力的扩张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危害,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

 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毛泽东早就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我们当了人民的代表,必须代表得好”[5](P1128)。他还强调,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指出,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6] (P270)。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必须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他强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会影响到领导干部的舒适度。问题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

 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4](P122)行使权力既要靠自律,更要靠监督。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权力才能正确行使,才不会发霉变质。

 (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权力无论大小,如果没有制约和监督,都有可能被滥用。要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被问、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紧盯权力运行各环节,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健全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机制,保证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一要科学配置权力。要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制度,合理划分和科学配置各部门、岗位的权力和职责,明晰权力边界,强化权力制约;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对在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工作达到规定期限的,要及时调换部门、岗位任职,降低权力滥用的风险和寻租的可能性。通过对权力的科学配置和合理分解,促使领导干部牢记用权不可任性,做到不越权、不擅权、不专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按规则正确行使可以行使的权力。

 二要推动用权公开。要坚持权责透明,遵循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原则,公开权力清单,依法规范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包括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促使隐性权力公开化、显性权力规范化。坚持以公开为常态,推进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特别是对于那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关心的民生热点问题,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焦点问题等,都应该做到及时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要实施全程监督。要坚持权责统一,紧盯权力运行各环节,健全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切实做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管住管好一把手是重中之重。针对那些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做到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权力多大监督就多强。要大力推进权力监督信息化,完善电子政务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把风险防控的关键节点和内在要求内嵌到审批、监管等平台,推动权力在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使权力运行全程留痕,可视、可控、可查、可纠,从而有效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

 四要加大问责力度。要坚持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被问,督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做到负责守责尽责。要把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起来,突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干部的监督,强化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监督,把日常监督和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结合起来,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规违法滥用权力的行为,违规违法推卸应尽责任的行为,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依规依法加以惩处,绝不允许出现权力监督上的“破窗效应”。

 (三)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加强党和国家监督的根本是对权力的监督,加强对权力监督的重点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中坚力量,手中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理应受到重点监督。刘云山曾指出,“领导干部与老百姓的区别,就在一个„权字上。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能否正确为官用权是最经常、最现实的考验。”[7]他强调,大多数领导干部能够正确行使权力,是值得信任的,但信任代替不了监督,自律代替不了他律,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领导干部的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大量违纪和腐败案件表明,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薄弱环节,监督弱化的难题亟待破解,甚至“少数一把手习惯了凌驾于组织之上、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4](P122),成了监督不了的“特殊人”。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对集体讨论事项,每个班子成员必须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要突出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作为上级党组织和上级一把手,“要多了解下级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对下级一把手问题的反...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讨发言

 

 《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读后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探索步伐加快、成果显著,有力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近期本人认真研读学习了《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江苏历代贤吏为官之道》两本书,对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做好贤吏、如何常修为政之德有了更深思考和见解。

 贤吏之道在于常铸忠诚之德。“天下之德,莫大于忠”。有了忠诚的信仰,就能在面临任何困难时,做到不改其心、不移其志、不毁其节。“衡量干部是否有理想信念,关键看是否对党忠诚。”忠诚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和政治生命线。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与党同心同德,对党绝对忠诚,时刻做到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在关键时刻靠得住、信得过、能放心,做到铁心跟党走、九死而不悔。

 贤吏之道在于常存担当之德。作为新时代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时刻牢记嘱托,始终心怀“国之大者”,积极效法先贤,持续砥砺担当之志、磨砺担当之勇、提升担当之能。要把敢于担当的精神立起来、让奋勇争先的意识强起来,以敢于刺刀见红的血气、敢于刀刃向内的勇气,正视问题、真刀实枪解决问题。面对自身瓶颈短板敢于自我革命,面对大是大非敢于横刀亮剑,面对矛盾敢于挑战化解,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做疾风劲草、当烈火真金。要牢记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激流勇进,勇毅前行,勇攀高峰,做攻坚克难、敢于胜利的奋斗者,做踏实苦干、宠辱不惊的担当者,切实用担当作为的成效诠释对核心的忠诚、对组织的坦诚、对人民的赤诚。

 贤吏之道在于常守清廉之德。“功废于贪,行成于廉”,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只有廉洁,才能不取不义之财,不贪不义之利,才能为政公平、理讼明正。江苏历代先贤的重要共性,在于“清正廉明,自奉节俭”。廉洁是立人之大节,人廉则正派,官廉则政举,官贪则政危。吏不廉平,则治道衰。要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安身立命的“压舱石”,时刻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戒贪止欲、克己奉公,切实

 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造福于人民。要多积尺寸之功,牢记“堤溃蚁孔,气泄针芒”的古训,加强廉洁习惯养成,防腐拒变,防微杜渐。要时刻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任何时候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在奋发笃行中不断修炼自我,光明磊落坦荡无私,永葆“只留清气满乾坤”的政治本色。

 贤吏之道在于常修正己之德。“善治天下者,求之于其身而已矣”。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可以看出儒家思想认为想要取得成功,首先要从注重自身修养德行开始。我们党更是一个特别重视德行修养的政党。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品行和他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管理社会和百姓的效果,上行下效,只有做到正己垂范严格要求自己,慎言慎行、慎初慎始、慎微慎欲、慎独慎权,才能够树立起权威,获得百姓的信服,从而真正担负起管理的职责。这就是孔子认为的“修己以敬”然后做到“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君子以顺德,积小以高大”,党员领导干部只有时刻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从小事小节加强修养,从一点一滴完善自我,时时立德固本,修身正行,才能做到怀德自重,高德自守,养成好思想好品德。“浩渺行无极,扬帆但信风”,欲事立,须心立。

 通过学习习近平同志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今天,我们共产党人身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百年大党新飞跃,“吏治之清浊,关系民生之休戚。”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不断提升道德认知,强化道德自律,砥砺道德实践,才能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奋勇争先,建功立业。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讨发言

 

 四中全会精神问 ㉘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十九届*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是对新时代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完善国家治理提出的重要要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第一,这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察党面临的风险挑战,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坚定的信仰信念、顽强的意志品质管党治党兴党,解答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党自我革命、自我监督的历史性课题,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制度,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提供了重要保证。实践证明,我们党构建的自我净化的机制是有效的,完全有能力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在新时代要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顺利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巨大优势。

  第二,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的关键是治权,治权离不开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切实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和努力,强化了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有力增强了国家治理效能。《决定》确定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实现这一目标,要求

 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权力规范正确行使。

  第三、这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有力保证。腐败是社会毒瘤,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打虎”“拍蝇”,已经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其中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整合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优化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凝聚起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尽管如此,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党的十八大以来探索积累的宝贵经验,充分运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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