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根据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案防责任,保持案防高压态势,提高案防工作水平,全力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就2014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
根据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案防责任,保持案防高压态势,提高案防工作水平,全力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就2014年银行业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增强案防工作有效性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案防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案件防控责任主体职责,明确案防工作牵头部门责任,厘清案防牵头部门与业务、风控、内审稽核等部门案防职责边界,保证各部门、上下级机构案防权责清晰、责任落实。
(二)完善制度体系,提升制度执行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制度管理体系,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风险特征和监管政策变化,对内部各项制度进行评价、修订和更新,确保制度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开展制度执行监督检查,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组织开展以信贷、票据、跨业合作和员工异常行为等为重点的案件风险排查,落实排查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重点风险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和抽查,加强排查信息交流与共享,上下联动,形成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并按季向监管机构报送排查情况。各银监局要加强督促检查,按季将排查工作情况报告银监会。
(四)开展案防工作试评估,激发内生动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案防工作组织、制度及质量控制、案防工作执行、监督与检查、考核与问责等方面内容开展2013年案防工作试评估,按照法人负责原则,细化对分支机构自我评估的工作要求。要通过评估,查找内控管理和案防薄弱环节,严格落实整改。监管部门要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试评估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五)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实行违规积分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部门间各有侧重、协调联动的原则,有效发挥业务条线、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部门在案防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审计监督。同时,研究建立覆盖全部业务流程的操作性违规积分管理制度,防微杜渐,强化操作风险管理。
(六)开展主题活动,加强员工教育管理。组织开展员工管理主题年活动,切实改进和加强员工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员工教育培训作为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系统、全面开展员工岗位规范和业务流程教育,明晰违规操作应承担的责任;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员工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加大合规文化建设力度,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营造“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氛围。
二、及时查处案件,严格案件问责
(一)按时报送案件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要按照案件、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案件和案件风险信息,严禁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后续调查、督查、审结、整改情况报告和案例材料。对发生迟瞒报情况的,要进行通报,并进行监管谈话。对因迟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实施案件分级管理,研究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的性质、涉案金额等,对案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各层级的调查管理责任。监管机构要研究建立案件分级督查、督导办法,合理划分各级监管机构的案件督查督导职责,研究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提高案件查办效率。
(三)加强组织协调,高效开展案件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尤其是重大、恶性案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尽快查清案情,准确定性,厘清责任,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案件调查情况,并注意保全涉案资产,减少损失。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监管机构要约谈案发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案件督查督导中,会机关职能部门与银监局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格案件问责,严肃责任追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案件问责工作,严格问责程序,落实案件责任,在严肃追究案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加大对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严禁以经济处罚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未按规定开展案件问责的机构,要依法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督促其严肃问责。
(五)开展案件整改检查,推动以查促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整改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检查整改效果,对整改不力的,要及时约谈,采取监管措施,推动以查促防。
三、加强案防情况交流,研究建立风险信息共享平台
(一)做好案防统计,加强案防非现场监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案防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本机构案防工作情况。要根据案防形势变化和监管要求,适时修改、调整案防统计制度,完善、细化相关统计指标,做好案防非现场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完善案防非现场信息共享机制。
(二)深入分析案件情况,做好案情通报。建立和完善案件、案件风险信息合账制度,做好案件、案件风险信息的登记、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认真分析案发形势,及时总结案发特点,研究案发趋势,提出案防要求,提高案件风险识别、监测、分析能力,定期开展案情通报。
(三)剖析典型案例,及时开展风险提示。深入剖析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例,分析案发原因,研究作案手段,查找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要求。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举一反三,防止同质同类案件多次发生。汇编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和警示教育。
(四)开展处罚信息登记,建立从业人员“灰名单”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灰名单”制度)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登记从业人员处罚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监管机构要做好处罚信息的管理使用,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提供支持,防范因被处罚人员跨机构、跨地区流动引发的案件风险。
(五)推动信息平台建设,强化信息交流共享。研究建立监管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互联互通的风险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收集、登记各类风险信息,使相关机构能及时掌握风险动态,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风险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先起步、后完善的原则,先从银行业案件信息开始,逐步增加外部欺诈等风险信息。
四、多方联动,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一)完善安保制度,健全组织架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安保组织架构,落实安保工作责任,提供与安保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研究制定银行业安全防范工作、现场检查规程和安保类案(事)件统计制度。
(二)落实安防要求,强化安全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开展安防设施建设,切实提高科技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各级监管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安防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各项安防要求,建设平安型银行。
(三)剖析外侵案件,加强信息交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安保类案(事)件作案手法和防范对策的分析研究。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通报安防形势和作案动向,提示风险,介绍好的做法。研究建立“银行业反欺诈信息管理系统”,为银行业防范外部欺诈风险提供支撑。
(四)组织专项检查,促进安防达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安保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整改措施,跟踪落实情况。各级监管机构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安保检查,今年要重点开展自助设备安全防护专项检查,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助设备风险防范能力。
(五)组建安保专业委员会,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积极推动成立银行业安保专业委员会,发挥其在安保工作中的自律、维权、协调、服务作用,为制定安保行业规范、开展从业资格认证和安保培训、协调解决安保工作面临的问题提供帮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案防保障能力
(一)健全组织机构,定期研究案防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案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案防工作领导机构,定期分析案防形势,研究案防特点,统筹案防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增强案防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分析本机构的案防工作,结合自身案防特点和风险管理能力,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明确案防工作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和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组织推动,抓好任务落实、监督检查和总结考核,确保各项案防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案防牵头部门,提供必要资源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作为本机构案防牵头部门,把案防工作作为其重要职责,并提供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源保障。各银监局要根据本辖区案防工作任务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要加强内部组织协调,形成职责清晰、主动负责、协调配合的案防工作机制。
(四)完善考核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案防工作考核力度,强化过程考核,提升案防内控和风险管理在经营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全面落实各项案防工作要求,全年没有发生案件的机构,要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不重视案防工作、案防措施不落实引发案件的机构,要加大约束惩戒力度。
(五)组织案防培训,加强调查研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案防教育培训活动,使员工熟知各项内控和案防制度。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案防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要组织好再培训工作。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案防工作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调研,以调研推动案防工作。组织开展银行业反欺诈专题调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要主动作为,深入研究,报送高质量的调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