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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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6篇)

2022-11-19 11:4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6篇)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n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n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c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6是成都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6篇),供大家参考。

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6篇)

篇一: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n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n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c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6是成都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企业员工众多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年的这笔残保金费用也是十分庞大的

  疫情期间残保金减负新政

  残保金新政。全体企业减半征收疫情期间,关注国家政策的hr都知道,最近出了很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利好政策,其中像企业社保减免、公积金降比例等,都是值得hr去研究和申请享受的切实减负政策。对于拥有大量员工的大中型企业来说,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一项费用是令hr比较关注的,那就是残保金的缴纳。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保金也叫保障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成都市残保金征收办法来看保证金年缴纳额=(n*1.6%-n)*c其中:n=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n=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c=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6%是成都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企业员工众多,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年的这笔残保金费用,也是十分庞大的。残保金减负新政企业每年残保金的支出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那么受疫情影响,企业本就困难的经营状况,有没有关于残保金减负的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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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消息来了,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对残保金实行了减负落地政策,比如厦门市刚出来的这条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xxx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随着厦门市规定的出台,接下来各地区的相关机构,应该也会陆续出台相应政策,综合运用多种减负手段,帮助企业生产回暖。

  如果你的企业所在地区没有残保金的减半征收政策,那不要紧,hr可以具体问问当地的相关部门,看看是否有其它的残保金减负政策。因为早在去年年末,国家就已经出台过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至于各地区的政策落地,还要以各地统一安排为准。

  文档下载《疫情期间残保金减负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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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政策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通知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焦点内容如下: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期限通知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焦点内容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

  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解读】1、“三项社会保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都不享受减免政策。

  3、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也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核心就是“免”“减”“缓”三项政策:(1)“免”:各省份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2)“减”: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3)“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5、各省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的标准,这意味着:个人社保负担将不会明显增加,基本与2019年持平。6、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利好政策。7、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此举可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篇三: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2.09

  施行日期

  2020.02.09

  文号

  主题类别

  就业促进,传染病防控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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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相关规定,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本市就业的影响,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一)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的裁员率条件,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二)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

  (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鼓励企业稳定岗位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

  (一)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要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

  四、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减免房租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二)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通过降低或减免租金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在年度工作成效分级评估中作为评价因素予以考量。

  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2月9日

  ——结束——

篇四: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为了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企业更快复工复产,2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从2月起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免、减、缓三项措施。而在2020年6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企业社保减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企业社保减免相关问题。

  1.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次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

  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也就是说可以享受此次减免政策;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减免申请流程有哪些?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属于落实国家统一的政策性减免措施。社保部门会按照企业类型核定减免的社会保险费,不需要企业另行申报办理。但是企业如果申请社保延期缴费,则需要通过12333热线电话等渠道,进行延期缴纳预申报。

篇五: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2022单位疫情防控期间社保工作方案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保障广大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区人社局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社保申报征缴业务方面(责任科室:统筹科)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放宽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

  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责任科室:工伤保险待遇科)

  2、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推行精减相关审核材料,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对于需要到服务窗口现场递交材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邮寄递交或者容缺递交、告知承诺等方式灵活处理。业务经办所需要的材料,待疫情解除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供材料原件。同时,加大诚信力度,对于借机弄虚做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全额报销;

  4、工伤职工需二次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填写《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后即可住院治疗,工伤保险科暂不审批,待今后申报待遇时再递交该表补办审批。

  三、退休待遇核定和死亡人员待遇核定方面(责任科室:保险福利科)

  3、为确保企业养老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2月份新增退休人员待遇采取由社保卡的形式发放;

  如还未拿到社保卡的人员请到代发银行新开卡,由代发银行通过邮寄或自取的方式领取社保卡。

  四、基金管理方面(责任科室:基金管理科)

  1、鉴于当前形势,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省人社厅通知精神延长社保费征收期,2022年1月、2月应缴社保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3月底前缴纳第一季度社保费即可享受相关社保待遇及权益。

  3、为了大家的身体健康,减少疾病交叉传染,这次疫情过去之前,凡到人社征缴大厅缴纳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请把现金存入银行卡刷卡缴费,暂不收取现金。

  五、审计工作方面(责任科室:审计科)

  1、认真学习领会省人社厅、市、区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文件精神,及时解读政策,合理妥善处理好举报投诉等问题,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投诉有门、维权有路,妥善化解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掌握应对疫情中人社领域的任务,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政治责任,坚决抓稳抓牢,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扩散。

  2、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2〕7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

  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七、社保转移方面(责任科室:个人账户科)

  对于市内养老转移业务,报请市处精简手续,不再办理转移手续,减少服务对象在大厅的逗留时间,降低服务对象感染风险。

  3、退休人员缴费记录维护业务及个人帐户清单打印业务由退休申请受理科室收集后集中办理,减少服务对象大厅等待时间,避免人员集中逗留。

  八、综合管理方面(责任科室:办公室)

  2、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工作人员一律佩戴医用口罩和手套办公。定时对办公区域进行保洁消毒,避免交叉感染,对有发热干咳等症状者进行劝离。宣传疫情防控知识,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敏感事项,要及时请示上报。

篇六: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政策1:关于定期免除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定期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11号)。

  重点如下:

  人民政府从2020年2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湖北省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可以免除支付三个小规模社会保险单位,和豁免期不得超过5个月。根据疫情影响和经济承受能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可免缴3个小规模社会保险单位

  企业和其他被保险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保险费,减半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构)免交3个社会保险单位,免交期限不超过5个月。

  3、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有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付款期间不得收取滞纳金。

  政策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期限通知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焦点内容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

  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解读】1、“三项社会保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都不享受减免政策。3、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也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核心就是“免”“减”“缓”三项政策:(1)“免”:各省份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2)“减”: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3)“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各省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的标准,这意味着:个人社保负担将不会明显增加,基本与2019年持平。

  6、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利好政策。

  7、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此举可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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