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20篇)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烈士褒扬条例权威解读 烈士褒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弘扬烈士精神,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烈士褒扬条例的权威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2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烈士褒扬条例权威解读
烈士褒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弘扬烈士精神,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烈士褒扬条例的权威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条例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批烈情形、批烈机关等作了原则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烈士褒扬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评定烈士的情形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评定工作的需要,评定烈士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二是烈士遗属抚恤待遇低、标准不统一;三是对烈士遗属的优待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四是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做进一步规范。迫切需要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褒扬工作的实际需要。评定根据新形势下烈士评定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规定,对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以及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评定为烈士。同时,条例还对评定烈士的程序作了规定。抚恤待遇
一是设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二是统一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实践中关于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做法是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无工资收入的参照军队排职少尉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不仅标准偏低,而且标准不统一,烈士遗属抚恤待遇差距过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无工资收入的,按照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调整后的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因烈士生前工资的不同而略有差别。
三是规范了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现行条例对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实际做法是按照作战牺牲军人遗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鉴于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情况比较复杂,条例原则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遗属的优待现行条例对烈士遗属的优待没有作出规定,现行实际做法是参照
对军人烈士遗属的优待执行。条例在总结各地和有关行业优待烈士遗属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了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是规定了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三是规定了烈士子女接受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四是规定了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是规定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六是规定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
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保护和管理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是烈士褒扬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弘扬烈士的高尚品质和崇高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现行条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是按照民政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规定执行的。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二是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五是规定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六是规定了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篇二: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另一方面建档注重全与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出发由民政局牵头所涉及乡镇指派专人负责烈士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注重保存好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全方位多角度记录好整个过程记载每一个感人的细节确保每位烈士一人一三是重规划提档次
青山埋忠骨青山埋忠骨诚心祭英烈诚心祭英烈——衢江区扎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工作零散烈士墓修缮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和烈属十分期盼的政治工程、民心工程。为把每一个抢救保护工程建成精品,衢江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民政及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筹划、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了11座散葬烈士墓修缮保护和2处县级分散烈士纪念设施修建工作。其中中共衢遂寿中心县委第二区委和第一区委分别被列为省级、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一年来受教育人数达800余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赢得了极好的社会评价。其主要做法是:一是提认识深部署。首先,强化宣传赢支持。。另一方面,建档注重“全”与“真”。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出发,由民政局牵头,所涉及乡镇指派专人负责烈士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注重保存好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全方位、多角度记录好整个过程,记载每一个感人的细节,确保每位烈士一人一档。三是重规划提档次。首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始终坚持缅怀褒扬与革命教育并重原则,科学整合现有烈士纪念设施资源,在维修和改扩建过程中,既避免起点过低,又防止奢华浪费,确保设计庄重、新颖并富有时代气息。其次,以人为本,尊重习俗。对散葬烈士墓修缮,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先急后缓的原则。有烈士后代和直系亲属的,由烈士后代和直系亲属与乡镇民政办签订维修管护协议;无后代和直系亲属的,以及无名烈士墓,由村委会与民政办签订维修管护协议。在修缮项目上,修缮前,充分尊重村委会和烈士亲属的意愿及当地习俗,慎重确定修缮方案;修缮中,协商并妥善解决烈士亲属所反映的各类问题,尽力争取理解与支持;修缮后,以乡镇党委政府向烈士新墓敬献花篮的仪式,表达最崇高的敬意。最后,统一规划,凸显特色。对散葬烈士墓的修缮,始终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即在墓地周围,采用松柏、黄杨、草坪等植物,保证绿化覆盖率达100%,力求四季常青,且不失庄严肃穆;在布局设计上,碑文详细记载烈士牺牲的地点、人数、迁建的时间,既突出人文与自然的和谐,又彰显烈士丰功伟绩。四是广筹资强保障。首先,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民政局协同财政部门,以普查数据资料及修缮保护方案为基础,认真核算资金需求,并主动作为,积极对接,争取上级资金51万元。其次,积极动员乡、村自筹。针对资金缺口部分,专门召开专题研讨会,通过对新形势的分析,提高乡、村两级思想认识,增强其开展烈士墓修缮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如杜泽镇潜灵村刘四土烈士墓,在区民政局下拨1万元的基础上,镇、村两级同时配套3000元,资金得到有效保障。最后,积极赢取部门支持。由民政局牵头,积极动员各部门发扬大爱精神,主动投身于烈士墓修缮工程。如中共衢遂寿中心县委第二区委修缮纪念碑的在建陈列馆项目上,区相关部门共筹资120余万元。六是建制度促长效。一方面,强化制度建设。区主要领导亲自牵头,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根据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整合、修缮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情况,研究建立了管理保护规范、标准和日常管理等制度,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保障管理力量。
篇三: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第四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烈士的评定。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
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第十生命之书/曼罗奇遇记条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第三章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第十生命之书/曼罗奇遇记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
篇四: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第一条本条例。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总则
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
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
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第四条预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
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
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第八条烈士的评定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
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第十条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第三章第十一条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
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
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第十三条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第十四条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
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五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
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第十六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
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第十七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
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
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第十八条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
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
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
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第二十二条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
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
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第二十五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
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
料,编纂烈士英名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
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
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第二十九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
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第三十条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或者予以集中安葬。第三十一条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
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
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第五章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
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
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
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三十七条附则
本条例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
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第三十八条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
治部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印制。第四十条位于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国烈士证书、烈士通知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
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办理。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80
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
篇五: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革命烈士纪念馆“十三五”规划
为加强我市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建设,弘扬烈士精神,促进我市特殊照顾事业不断发展,根据《烈士褒扬条例》、《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和《民政部xx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工作的通知》号文件,我馆“十三五”规划实际如下: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1)“十二五”期间的工作成绩“十二五”期间,我市认真贯彻《烈士褒扬条例》、《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关于保护改造全省xx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的通知》等法律政策。并加强了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3354基础设施显著改善。纪念馆自1991年建馆至今已近20年。纪念馆的纪念碑和主要建筑都有不同程度的老化和损坏。由于设计、施工和后期维护不善造成的问题逐渐显现。如果想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面对每年只有几万块钱的维修费用,我们就是缺钱。所以只能按照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的原则,循序渐进地解决。去年,对纪念碑周围破碎的花坛和护栏进行改造,贴上古色古香的瓷砖,与纪念碑相协调。邀请xx花园规划花坛,购买花种和肥料等。并种植始终盛开的花朵,让亭区的花苗盛开。更换了80多平方米的烈士庙破损窗户,改善了参观环境和办公环境。烈士纪念馆位于远郊,公园大而散,没有围墙和大门,工作人员很少。革命历史纪念馆里有一些珍贵的革命文物,尤其是每年清明节的时候。园区内没有视频监控系统,很难控制各方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障公园安全秩序也是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因此,今年我们为xx筹集了资金,用于建设视频监控系统。——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继续开展全市民政系统履职活动,不断完善烈士纪念设施内部管理,显著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窗口单位形象。今年,省革命烈士纪念馆荣获省国防教育基地称号,为红色旅游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优良的服务。3354点赞功能日益增加。积极发挥烈士纪念馆“颂烈士、育群众”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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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功能,为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提供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全市每年有近10万人参观烈士陵园,烈士纪念馆成为宣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
多年来,在各级X委、xx委的高度重视下,我市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一些不适应xx情况、xx任务、xx诉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园区总体规划落后;烈士纪念馆主体建筑面积太窄,只有800m2左右,其中展厅只有300m2左右,展厅与办公区相连,功能不够明确。纪念馆的陈展比较单一,以图片和文字为主,没有多媒体声光电系统,科学性、艺术性、吸引力和感染力都不够强,展厅没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公园的配套建设还不完善。
(2)“十三五”面临的形势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烈士精神是中华民族X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X能够珍视的革命传统。党的十六大以来保护和改造烈士纪念设施,是增强教育群众主题功能的现实需要。烈士纪念设施是缅怀先烈、教育群众的重要基地。建设、管理和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是对烈士的尊重,也是后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有利于积极弘扬革命烈士崇高的人生观、价值观,有效抵御各种消极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xx时期,烈士褒扬工作既面临挑战,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整治日益成为各级X委、xx委普遍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的现实问题。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十届五中全会精神为目标,立足实际,建立烈士纪念设施长效管理保护机制,全面提升建设管理保护水平,不断满足烈士褒扬需求,为传承X光荣传统筑牢教育阵地。(2)基本原则
2
3354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普查掌握全市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现状,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全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建设的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建设时序。
3354统筹兼顾,突出xx。不断完善省级xx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建设,xx将解决分散的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保护问题,统筹安排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陈展面积不足、陈展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不足等硬件问题。同时,考虑解决管理单位人力低、人员文化素质低的问题。
(3)发展目标通过对整个公园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全面维护和改造,全市烈士纪念设施整体管理保护水平达到临时xx级,实现了革命传统教育与现代高科技的立体展示。到2018年,全市各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xx烈士纪念设施得到较好保护,精品工程学会。会效益明显,社会影响力深远,群众满意度较高,形成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健全、设施保护与建设相辅相成的良性运行局面。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规范保护。依托现有烈士陵园,统筹规划,适当集中,分类实施,2016年完成全部工程的50%,2017年分别完成全部工程的50%,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散葬烈士墓的集中保护任务。
——现有烈士陵园保护层次逐步提升。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申报成功全国xx烈士陵园和省级xx烈士陵园。
——烈士纪念设施主题功能充分发挥。全市烈士陵园布局合理、规模适当、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庄严肃穆,陈展水平明显提高,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更好发挥。
三、主要任务全面实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褒扬烈士、教育群众”主题功能,实现弘扬烈士精神、繁荣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要求,努力建成与时展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满足烈士褒扬工作需求的管理保护机制和社会服务体系。“十三五”期间,全市将全部完成125个零散烈士墓和其他零散纪念设施的集中保护。(一)零散纪念设施集中保护建设工作。
篇六: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xx县烈士纪念褒扬活动工作汇报
聪明在于学习,天才在于积累。所谓天才,实际上是依靠学习。我们xx县位于xx省东北部,地处xxx三省交界处,总人口109万,是中国革命的发祥地之一、诞生工农红军的摇篮之一,曾发生过xx起义、xx惨案等重大革命历史事件,先后有20多万xx儿女为革命事业英勇献身,其中登记在册烈士万人,占xx省烈士总数的五分之一,先后走出了xx\xx等65位共和国将军和xx\xx等100多位省部级干部,是全国著名的老区县、将军县,也是全省的优抚大县。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上级安排部署,通过强化活动开展,加强设施保护,倾情关怀烈属,激发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继承弘扬烈士精神,积极投身小康社会建设的奋斗热情,烈士褒扬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一、以纪念活动为抓手,积极营造烈士褒扬氛围通过走访烈士家属,挖掘线索,征集烈士照片和烈士档案资料,进一步完善了《xx县烈士英名录》,并利用纪念节日多次举办烈士事迹图片展活动;清明期间,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开展清明祭扫革命先烈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清明节当天都有6000以上人次参与纪念活动;今年9月30日,全国首个烈士纪念日,我局详细制定全县烈士
公祭仪式方案,在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下,在xx烈士陵园举行了隆重的烈士公祭仪式,全体县级领导、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烈属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共计1000余人参加;
同时,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所有乡镇积极响应,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营造了全民缅怀先烈、不忘历史的浓厚烈士褒扬工作氛围。
二、以保护设施为重点,全面打造烈士褒扬平台让烈士有个良好的安息环境,使烈士遗属和广大群众的缅怀之情得以慰籍,是我们责无旁贷、无比光荣的任务。凭着对革命烈士的崇高敬意和深厚感情,我们以纪念设施保护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了烈士褒扬平台的全面夯实。一是全面优化陵园设施环境。近年来,共投资6000多万元新建xx县烈士陵园,如今园内松苍柏翠,景色宜人,各项纪念设施规范齐全,集瞻仰、休闲于一体,成为展现xx形象和革命精神的一张闪亮名片。今年3月,民政部李立国部长一行亲临我县调研视察时,特意来到陵园参观,对陵园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今年10月,第三届xxx苏区论坛在我县举行,处于xx起义发起地的xx烈士陵园被确定为参观点之一,为此,我们投资220多万元完成陵园升级改造,并对烈士纪念馆进行了重新布展,得到了参加论坛人员的一致好评。二是全面
完成零散烈士纪念碑、亭、塔保护。经过全面调查摸底,我县共有烈士纪念碑、亭、塔14处,我局优抚股派出专人与各相关乡镇多次来到现场勘查,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制定维修方案。所有施工现场,全部采取县、乡、村三级联合监督机制,确保了工程质量和进度,今年8月底,全部通过验收,共投入资金320万元。同时,为加强后续管理和保护,我局通过积极争取和多方协商,县政府计划今后每年对各处下拨1万元工作经费,由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对其实行专人管理。三是全面推进烈士遗骸集中安葬。为切实做好集中安葬工作,我们本着政府主导实施,家属自愿选择、节俭文明办理、尊重当地习惯的原则,在工作中,狠抓宣传发动、签订协议、施工建设、运输迁葬四个环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召开县、镇、村负责同志及烈士家属参加的促进会,与烈士家属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派出专车带部分烈士家属到县烈士陵园进行实地查看;
投入资金270万元,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联合县住建、质监等部门对工程质量实施全程监督下,在xx烈士陵园新建散葬烈士集中安葬墓1000座,以确保集中安葬的需求。后由3名副局长带队分成3个工作调度小组,赴各乡镇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与家属、村、镇签订了三方协议,填写移交安葬手续等。在迁葬过程中,我局统一配置
烈士遗骸安葬陶棺和墓碑,采取家属(或村委会)负责起骨,镇民政办统一运输,民政局给予一定补助,陵园接收安葬的办法,确保了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烈士起骨尊重当地风俗和家属意愿,烈士安葬邀请家属参加,安葬过程庄严肃穆、统一规范。截至今年10月底,已投入资金300万元集中安葬烈士遗骸812具。四是全面开展零散烈士墓就地保护。我局严格按照省厅相关文件要求,充分尊重烈属意见,对全县范围内大多数零散烈士墓实行了就地保护。为确保烈士墓摸查数据的准确,在各乡镇上报数据后,今年上半年,我局组织专门队伍,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核查工作。由于我县地处山区,烈士墓有的散落在交通不便的村落、有的掩盖在深山老林之中,有时为了核查一处烈士墓,需要花整整一上午的时间,但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我局克服一切困难,全部到点核查,共查实要求就地保护的散葬烈士墓4897座,并于6月底,完成了全县包括计划实施集中安葬在内的,共计5709座零散烈士墓的数据上报工作。为确保就地保护工作规范统一、迅速落实到位,就地保护墓碑和集中安葬墓碑一样,规格、尺寸和质量严格统一,全部采取政府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并与全部家属签订就地保护协议,由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当地乡镇的全面监督下,先自行进行维修保护,我局验收合格后,再据实补助资金。目前,4897座零散烈士墓就地保护已全面完成,按每座4000元计算,
共需下拨资金1960万元。三、以关怀烈属为依托,温情传递烈士褒扬精神关怀烈属,是对烈士的最大安慰和祭奠,是烈士褒扬工作的一项
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坚持做好各位领导,近年来,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通过全局上下共同努力,相关单位紧密配合,我县烈士褒扬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但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是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方面资金缺口大:我县加义烈士陵园升级改造,零散烈士纪念碑、亭、塔维修,散葬烈士遗骸集中安葬,以及零散烈士墓就地保护,这四项工作全部完成需资金约3070万元,由于之前摸底工作难度较大等原因,第一次上报普查数据时,少报了近3000座散葬墓,致使省厅下拨资金目前还只到位1350万元,存在约1720万元的资金缺口。另外,由于我县地处xxx三省交界处,牺牲在外地的烈士人数较多,据初步统计和了解,其中已迁回我县境内的此类烈士散葬墓大约有1800余座,目前还未纳入保护范围,但其家属要求进行就地保护,如纳入保护,则还需资金约900余万元。
篇七: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烈士褒扬条例权威解读
关于《烈士褒扬条例权威解读》,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烈士褒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弘扬烈士精神,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烈士褒扬条
例的权威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条例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批烈情形、批烈机关等
作了原则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烈士褒扬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评定烈士的情形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评定工作的需要,评定烈士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二是烈士遗属抚恤待遇低、标准不统一;三是对烈士遗属的优待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四是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做进一步规范。迫切需要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褒扬工作的实际需要。
评定根据新形势下烈士评定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规定,对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以及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评定为烈士。同时,条例还对评定烈士的程序作了规定。抚恤待遇一是设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二是统一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实践中关于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做法是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无工资收入的参照军队排职少尉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不仅标准偏低,而且标准不统一,烈士遗属抚恤待遇差距过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无工资收入的,按照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调整后的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因烈士生前工资的不同而略有差别。三是规范了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现行条例对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实际做法是按照作战牺牲军人遗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鉴于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情况比较复杂,条例原则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遗属的优待现行条例对烈士遗属的优待没有作出规定,现行实际做法是参照对军人烈士遗属的优待执行。条例在总结各地和有关行业优待烈士遗属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是规定了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三是规定了烈士子女接受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
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四是规定了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是规定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六是规定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保护和管理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是烈士褒扬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弘扬烈士的高尚品质和崇高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现行条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是按照民政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规定执行的。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二是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五是规定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六是规定了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篇八: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以人为本的展示理念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作用【摘要】本文论述了以人为本的展示理念对烈士纪念馆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作用。通过阐述以人为本的展示理念在烈士褒扬中应用的突出表现,详细论证了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展示理念才能够指导我们精准深刻地表达烈士褒扬中的唯物史观;才能够满足听众接受烈士褒扬的个性化需求;才能给烈士褒扬工作者提供源源不断的工作动力;才能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烈士褒扬工作的主动性;才能在新的科技条件下实现人性化的国民教育。【关键词】以人为本;烈士褒扬;展示理念;纪念馆【中图分类号】g63.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2095-3089(2013)4-0-02烈士褒扬是对烈士进行纪念和颂扬活动,是以教育、鼓舞和激励全体社会成员发扬献身精神的一种政治社会行为。烈士褒扬是一项历史悠久、政治鲜明、与时俱进的工作。新时期,应用以人为本的展示理念,做好烈士褒扬工作,对培育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应用以人为本的展示理念,能够提高烈士褒扬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应用以人为本的展示理念,指导我们在内容设计上更精准深刻地表达烈士褒扬中的唯物史观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不仅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回答了
为什么发展、发展“为了谁”的问题;而且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回答了怎样发展、发展“依靠谁”的问题。“为了谁”和“依靠谁”是分不开的。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二者的统一构成以人为本的完整内容。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同时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胡锦涛同志说,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试金石。
以人为本的唯物史观,是指导我们做好烈士褒扬工作的根本宗旨。深刻把握以人为本的发展史观,能够帮助我们在展示工作中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更好地定位英烈在革命和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从宏观角度定位好、策划好烈士褒扬的展示工作。
具体到一个主题展示中,应用好以人为本的展示理念,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界定好英烈人物、无名烈士和参与其中、并做出了重大牺牲的特定地区、特定阶层、特定行业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从而分层次做好展示。同时,也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特定历史事件的背景、面临的突出社会问题及事件发展目标、过程及突出事件,界定展示内容的阶段和高潮事件。在解读好“为了谁”和“依靠谁”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凝聚民族精神的作用。
二、应用以人为本的展示理念,指导我们在受众沟通方式上更加注重烈士褒扬的个性化需求
在现代社会,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作为一种发展观,人本思想都主要是相对于物本思想而提出来的。以人为本的展示理念,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就是以参观褒扬活动的人民群众为本,来规划、设计展示的环境布局、展示载体和尽可能消除障碍的沟通方式。
在布展过程中,我们要围绕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研究如何让人民群众通过烈士褒扬活动更方便、更全面了解到英烈的献身精神,如何更充分、更强烈地唤起参展群众的内心震憾从而使他们受到精神洗礼。具体到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烈士褒扬工作,并不是简单地总结、陈设、罗列英烈的事迹和生平,而是要在研究当地群众(或主要受众)的文化、民族、语言、年龄、身高等突出特点,界定好展示的顺序排列、展牌高低、灯光明暗、语种标注、多媒体应用、文字表达难易程度等展示方式。人民群众是褒扬工作的主体,他们的需求才是展示工作的导向,要尽力避免以工作人员喜好布展,尽可能避免人民群众被动接受教育的方式方法。
同时,烈士褒扬环境、设施也是公共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带头满足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肢体残碍、高龄体弱人士的瞻仰需要,在颜色搭配上、灯光使用上便利视力较弱人士的识别,有条件可配置手语讲解员等满足聋哑人士的瞻仰需求。对于广大青少年受众,要设计适应他们接受能力的讲解词和展厅文字标注,从而提高烈士褒扬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以人为本的展示理念,是从事革命烈士纪念馆烈士褒扬工
作者的工作动力源泉以人为本是为人民服务的另一种诠释,烈士褒扬工作是为了培
养具有爱国主义思想的人民,是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凝聚力,是伟大祖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烈士褒扬工作不是简单地传播革命烈士的先进事迹,也不仅仅是为了展示历史,归根结底是为了让群众了解祖国、中华民族曾经经历的苦难,纪念革命先辈为我们所付出的一切,了解今天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从而产生感恩之心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珍视现在的美好生活。只有铭记苦难历史的民族,才能够拥有光明的未来。因此,拥有以人为本展示理念的烈士褒扬工作者自然而然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的时候会有神圣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会努力培养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在面对观众的时候也就能够激发火热的工作热情。
四、应用以人为本的展示理念,鼓励群众参与到烈士褒扬工作中来,促进群众在烈士褒扬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
群众是烈士褒扬工作的主体,群众受教育受鼓舞受激励是烈士褒扬工作的最终目标和根本出发点。以群众为本做好展示工作,引导群众发挥好主观能动性,是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在展示设计中突出参展群众的参与性。比如:通过设置可操作性的按纽,让群众参与到一些声光场景再现,更加真实地融入英烈所处的环境。通过一些多媒体视频终端,可以查询、延伸了解更多英烈事迹及背景资料。通过设置一
些现场答题板等形式,加深对英烈事迹的印象。再者,在展厅内外,组织一些延伸性的教育文化活动,能够起到深化教育宣传效果的作用。比如,以当地耳熟能详的某个英烈事迹为主要内容,组织群众创作话剧并演出;邀请烈士的亲人,朋友和战友现身说法,共同进行烈士褒扬工作。或者与当地媒体合作,组织一些互动性的主题宣传活动,都会起到深化宣传教育效果的作用。另外,选拔一些有布展能力或讲解能力的志愿者,也是群众主观能动性发挥的一种形式。让有兴趣的群众参与设计、解说他所理解的英烈事迹,使群众自发成为烈士事迹的研究者,烈士褒扬工作的传播者,有时比专业布展和解说能够产生更好的教育效果。
篇九: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2013年7月3日)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涌现出无数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矢志奋斗、无私奉献、英勇牺牲的烈士,他们的功勋彪炳史册,他们的精神成为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的力量源泉。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烈士纪念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烈士纪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烈士纪念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公众参与度不高,相关制度机制不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经中央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烈士精神。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运用专题展览、报告会、阅读活动等多种形式,将弘扬烈士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之中。鼓励创作出版以烈士英雄事迹为题材、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和通俗读物,积极开展烈士史料编纂工作,制作展播反映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的专题片,创办开通中华英烈网。整合军地资源,拓展研究领域,深入挖掘和大力弘扬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烈士精神,在全社会营造缅怀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二、广泛开展纪念烈士活动每年清明节、国庆节等节日和重要纪念日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军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瞻仰烈士纪念设施、献花植树等经常性纪念活动,将烈士纪念活动融入日常生活、学校教育和红色旅游。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上祭奠活动。研究设立烈士纪念日,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确保烈士纪念活动深入持久、庄严有序开展。三、坚持用烈士英雄事迹教育青少年要在中小学充实关于著名烈士英雄事迹教育的内容,利用课堂教学、主题教育等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组织老红军、老八路、老战士、老党员和烈士后人,为青少年讲授烈士生平和英雄事迹,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坚持在入队、入团、入党、入伍等人生成长的重要时机,倡导在18岁成人、学生毕业时,组织开展烈士英雄事迹教育活动,通过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仪式、网上祭奠英烈等形式,引导广大青少年铭记烈士的英名和壮举,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四、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整合各地区各部门烈士纪念设施资源,理顺隶属关系,明确保护管理责任,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实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效能。认真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法规,研究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完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分级保护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和保护管理力度。高质量高标准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烈士史料和遗物的收集、抢救、挖掘、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对已公布为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要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加强保护、管理与利用。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研究制定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人为破坏和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五、完善烈属抚恤优待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完善烈属优待帮扶政策,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逐步提高烈属抚恤金标准,妥善解决烈属生活、医疗、住房和子女教育、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对符合条件的烈属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住房困难的农村烈属家庭,当地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困难。切实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烈属医疗、供养服务需求。定期走访慰问烈属,精心组织烈属祭扫活动,认真落实为烈属挂光荣牌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烈属送温暖献爱心,让广大烈属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六、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规划烈士纪念工作,研究制定烈士褒扬政策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备案、烈属抚恤优待、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组织指导祭扫活动等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宣传报道的指导协调,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落实相关政策。党史、军史研究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精神的理论研究。组织、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对烈士纪念工作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要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把烈士英雄事迹宣传教育贯穿到国民教育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健全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办法。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弘扬烈士精神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以及报刊、图书、数字、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文物部门要做好涉及烈士的文物鉴定和普查工作,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管理的指导。旅游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接受英雄事迹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组织企业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纪念烈士活动。军队和武警部队要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烈士纪念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继承与发展并举、建设与保护并重,努力推动烈士纪念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部门主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烈士纪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烈士纪念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考评内容,同步考评、同步推进。把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中央财政性资金对国家级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给予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予以倾斜。强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公益属性,根据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标准和工作需要,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按照稳定队伍、充实力量、提高素质的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健全激励机制,注重选拔使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工作人员队伍,为烈士纪念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篇十: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列入国家级保护列入省级保护列入市级保护列入县级保护主管部门情况属民政部门主管总数属党史部门主管总数属文化部门主管总数属其他部门主管总数已划定保护范围数有管理机构单位数已设立保护标志情况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现有职工总数编制人员总数讲解员总数单位性质情况属全额拨款属差额拨款属其他纪念设施总数烈士墓纪念碑纪念塔纪念亭纪念馆纪念堂纪念雕塑骨灰堂安葬烈士总数有名烈士数无名烈士数骨灰堂存放烈士骨灰总数骨灰堂存放其他人员总数骨灰墙安放其他人员总数烈士墓总数独葬烈士墓数合葬墓数陈展烈士总数陈展实物总数陈展图片总数陈列馆已重新布展数采用多媒体陈展数馆藏文物总数一级二级三级未鉴定陵园改扩建情况已整体改扩建数未进行改扩建数上年接待总人数上年开展专题活动总次数附件4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汇总表填报单位
安徽省革命烈士褒扬管理信息系统
系
统
建
设
方
案
合肥晶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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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项目背景................................................................................................................错误!未定义书签。
2系统建设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2.1系统建设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系统建设任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2.3系统建设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3数据平台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平台建设拓扑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3.2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拓扑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4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
4.1《江淮英烈传》网.....................................................................................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省级管理平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4.2.1系统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4.2.2基础信息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4.2.3统计报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4.3省级应用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
4.4市(县、区)管理平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市(县、区)应用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
5系统培训方案........................................................................................................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培训承诺....................................................................................................错误!未定义书签。
5.2培训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5.3培训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6售后服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6.1质保期........................................................................................................错误!未定义书签。
6.2售后服务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6.3售后服务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6.4售后服务机构及后勤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
6.5售后服务流程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6.6售后相关表格............................................................................................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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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背景
自1840年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中国人民进行了不屈不挠、英勇顽强的斗争。
无数仁人志士不惜流血牺牲、前仆后继,不仅谱写了一曲曲可歌可泣的正气歌,而且锻造出伟大的民族精神,这种伟大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民族品格的集中展示,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价值体系的真实体现。这种精神永远是中国人民的宝贵财富。
褒扬革命烈士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收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的史料和遗物,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高尚品质和爱国主义精神。爱国主义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精神支柱,它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推动中国社会前进的巨大力量,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主旋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爱国主义教育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为了弘扬这种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民族精神,为了缅怀在历次斗争中英勇献身的无数先烈,我省烈士褒扬工作人员都做出了应有的巨大贡献。
近年来我省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的硬件建设和服务水平虽然都有较大的提升,但在深化革命烈士褒扬,发挥烈士纪念设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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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还有所欠缺。目前革命烈士褒扬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在清明期间群众到陵园祭扫而开展一些简单的纪念活动,活动场地也局限于陵园内部,而因为时间原因,导致陵园内大部分设施不能充分发挥其预计的宣教功能。如何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开拓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新思路,已成为烈士陵园工作者在新时期的神圣使命。
烈士纪念设施是党和政府为“褒扬烈士、教育群众”而修建的永久性设施,是我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的宝贵财富,发挥着烈士纪念主阵地作用。
为全面了解掌握我省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现状,推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保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保护工作,按照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关于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341号)要求,我省制定了详细的普查计划及要求。但如何将普查工作成果为新形式下的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提供支撑,也已成为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们喜欢用网络来最快速的了解信息、获取信息,使自己的信息能够与时代潮流齐步前进,让自己能在民族精神的熏陶中逐步成长。英烈文化走进网络,拥有了网络快捷、方便、及时的特性,能够使人们更容易接受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这有利于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人们通过网络来认识那些为国家独立、人民解放而献身的民族英烈和人民楷模,并以那些英烈的精神为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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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建设概述
革命烈士褒扬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主要建设安徽省革命烈士褒扬网站(以下简称《江淮英烈传》)和后台管理信息系统。
《江淮英烈传》的开通让大家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有了一个新的渠道。在这里,人们通过浏览网站上的一些信息,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爱国主义的内涵。通过《江淮英烈传》的网上祭奠活动,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我省先烈的光荣事迹,让大家更清楚的认识到一个国家的灵魂思想,一个国家的共同理想,一个国家的时代精神,一个国家的社会荣辱观。
《江淮英烈传》的建设有助于在促进我省烈士褒扬事业国际化。网络传播的出现,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信息交流与传播方式,使人类生活的地球变成了一个小村庄。英烈文化网络化改变了传统的传播平台,加强了与其它国家的交流。《江淮英烈传》通过网络的互联性,连接了全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在跨国界的信息交流中,使各地区的人们可以共同关注、探讨我们民族精神的相关问题,使文化交流从概念到形式都发生变化。
为了构建一个功能齐全、高效实用、立体式、全方位的网络宣传教育平台,宣扬烈士事迹,褒扬烈士精神,强化精神文明建设,可以更好的永久保存普查工作成果和进一步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的动态管理工作,为上级机关和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有效数据分析,特设计该方案。
2.1系统建设目标
我省革命烈士褒扬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目标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和应用技术手段,建立全方位的《江淮英烈传》网站和“标准统一、信息共享、安全高效、功能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能够通过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全方位、立体化展现烈士的生平事迹;提高烈士的史料、遗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实现全省烈士档案和烈士纪念设施的信息化管理。
本项目的建设,将充分利用通信、网络、数据库等领域的先进技术与经验,建成后在全省范围内应用。具体目标如下:(1)建设《江淮英烈传》网站。网站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
等多媒体形式向群众展现英雄事迹和爱国主义精神。(2)为烈士建立电子档案。将已经收集、整理、陈列的烈士史料
和遗物,登记到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档案的归档工作。为更好地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奠定良好的基础。
(3)准确掌握我省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情况。通过普查,
将全省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烈士纪念设施和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统计到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分析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情况。
(4)动态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在日常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
中,利用信息技术整合我省烈士纪念设施的档案管理工作。
从烈士纪念设施的普查登记到以后的修缮、移交、迁移等日常管理,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5)批量导入烈士纪念设施信息。可以将符合特定Excel电子表
格样式的纪念设施信息,批量导入到信息系统,避免重复录入,减少经办人员劳动工作量。
(6)规范教育活动的举办和管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和管理
各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活动。
(7)管理烈士纪念设施维保资金,提供准确信息数据,提高决策
水平。
(8)为各地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机构提供程序规范、流程优化的技
术支撑网络平台,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2.2系统建设任务
我省可以建设省级信息管理平台,市、县级登录使用,实现信息共享。系统前端将采用“浏览器/服务器(B/S)”模式应用,后台数据信息处理将采用中间件技术和虚拟化技术,为业务扩展和负载均衡提供支持。
(1)省级建设数据中心和应用服务器,集中管理革命烈士档案、
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史料信息,经办机构、主管部门以VPN方式接入应用服务。
(2)市、县级使用浏览器通过VPN虚拟专网进入信息管理系统,
管理辖区内革命烈士档案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辖区内登录
人员信息。
(3)《江淮英烈传》网站由省级统一建设,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和社会人士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连接网站浏览和查询。(4)录入烈士纪念设施以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关于开展烈士纪念
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341号)为基准,建立完善的、统一的数据规范。
我省革命烈士褒扬信息管理系统,以B/S架构为基础,依托虚拟专网保障数据安全传输,以互联网作为《江淮英烈传》网的宣传渠道。整个系统需要实现以下功能:
(1)建设《江淮英烈传》网:以网站形式展现烈士信息、纪念设
施、主题活动举办情况,利用网络渠道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网站数据来源于各经办部门、管理机构报送的烈士、纪念设施和史料内容,以及工作人员通过内容发布系统提交的信息。烈士的亲友或群众在网站上表达对烈士的思念。
(2)纪念设施信息报送:通过虚拟专网将各市(县、区)辖区内
的烈士纪念设施信息及史料报送到省级数据中心。
(3)革命烈士登记和申报:通过虚拟专网将各市(县、区)辖区
内现有的革命烈士档案及史料报送到省级数据中心,同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办理革命烈士申报工作。
(4)史料管理:将陈展、收集、征集的革命烈士档案和纪念设施
的史料、遗物、奖惩经历、英雄事迹、追忆材料、传记、照
片、音频、视频等资料登记、上传到数据中心。
(5)网站内容发布:省、市、县级工作人员可以发布革命烈士褒
扬相关的文章,但各级工作人员发布的内容,必须经本级管理员审核后才可发布到前台网站。
(6)数据整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报送上来的数据进行整合,规范
数据格式,按照统一的格式存储到数据库,保证数据完整及一致。
(7)动态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存取革命烈士档案和烈士纪念
设施信息,经办人员可实时掌握烈士申报进展情况。需要公布到网站的信息经过网站管理员审核后,可迅速发布到网站。纪念设施的修缮、移交、迁移、主题活动举办等各环节业务也可在管理系统中实时登记。
(8)数据分析:依托报送的数据和网站流量,全面分析我省范围
内的烈士纪念设施分布、保护情况和社会人士对烈士档案、纪念设施的关注情况,科学统计、分析制定维护工程计划、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活动的开展。
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革命烈士档案、烈士纪念设施、史料、主题活动时,可以有选择地将信息发布到《江淮英烈传》网站的对应栏目,达到数据全面共享的要求。
2.3系统建设原则
项目建设应本着“褒扬先烈,教育群众”的宗旨,建立我省
网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全面掌握我省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现状基础上,着眼于各市(县、区)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管理、分析,进一步对革命烈士档案、烈士纪念设施、史料等信息进行完善,并加强宣传。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性。
必须建立统一的标准,包括数据类型与存储格式、输入输出格式、用户界面设计等。纪念设施数据类型按照民政部通知要求的普查内容制定。烈士信息数据类型也将在民政部要求基础上制定。
(2)实用性。
注意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性,交互界面简明直观、美观大方,且易于操作。从整体着眼,做好系统的长远规划,明确近期和长期目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3)安全性。
确保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建设要从操作系统、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等多方面、多层次对安全性做出完善的考虑和设计,实现信息的保密性和应用系统的安全稳定性。项目建成后,需要采集大量的信息数据,并进行处理,因此系统出现故障将会严重影响录入革命烈士档案、烈士纪念设施和群众访问《江淮英烈传》网站。在保密性方面,对人员权限进行严密控制,分区域、分角色、密码控制、系统日志监督、数据更新日
志等多种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在安全性方面,数据录入系统后,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防止出现故障导致数据丢失,利用严密的权限控制和程序控制防止非法篡改数据,影响向广大群众展示英雄事迹和献身精神。
(4)易用性。
鉴员操作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参差不齐,项目在建设时应采用面向对象的原则,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时应考虑到人员应用对系统的影响。
(5)易维护性。
应用构件技术,采用合理的体系结构,满足数据库及应用系统结构分层,业务逻辑与数据分离要求;采用规范的方法封装组件,便于系统维护;制定严密的升级方案,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可顺利升级,避免对应用产生严重影响。
3数据平台建设3.1平台建设拓扑图
3.2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拓扑图
4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4.1《江淮英烈传》网
(1)首页内容展示
●红色动态:首页以文字、图片、视频方式展现国际、国内、省内、省外近期举办的与革命烈士褒扬相关的活动、会议等。省、市、县(区)具办人员均可发布该栏目内容。
●市县动态:首页以文字列表方式展现省内各市、县(区)近期举办的与革命烈士褒扬相关的活动。进入“市县动态”专题查看时,可以按区域、时间查询得到内容列表。
●红色旅游:以图片、文字方式在首页展现我省有代表意义的陵园景区和纪念设施。进入“红色旅游”专题查看,可以以地图引导方式呈现我省陵园、纪念设施分布情况。查看特定陵园、纪念设施时也可以用地图形式呈现主要纪念设施。
●英烈名录:进入“英烈名录”专题,以地图方式检索指定区域内已经记载到“烈士英名录”的革命烈士名单和详细信息,并可按指定的条件查询革命烈士信息。
●英烈事迹:首页以图片、文字、视频方式展现我省范围内有突出贡献或有特殊教育意义的革命烈士摘要信息。进入“英烈事迹”专题,可以按所属区域、姓名等条件检索革命烈士档案,查看烈士信息时,可进一步查看与烈士相关的战役、纪念文章、
专题图片、音视频等。也可以进行“在线祭扫”等系列活动。
●人文历史:首页以文字列表方式展现我省范围内的历史事件,或者是与我省革命烈士相关的历史事件。进入“人文历史”专题,可以按所属区域、内容文字等条件检索事件。查看历史事件时,可进一步查看与事件相关的烈士和纪念设施信息。
●爱国教育:首页以文字列表方式呈现我省范围内近期举办的主题教育活动,或有我省参与的大型主题活动。
●诗文悼词:首页以文字列表方式呈现我省范围内纪念设施记载的诗文悼词,也可登记由亲朋题写的有一定影响的内容,或者从其他媒体转载的相关报道。查看内容时,可以文字、照片方式展现。
●文物展示:首页以图文方式呈现我省有代表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进入“文物展示”主题后,可按行政区划分别呈现革命历史文物列表,也可以按指定的检索条件查询特定的文物信息。查看文物信息时,可以继续查看与文物相关的革命烈士信息和历史事件详情。
●在线祭扫:革命烈士亲友或群众上网了解烈士生平事迹时,可以通过文字或网上献花等方式表达思念情感。
●视频集锦:进入该主题后,可以点播查看革命烈士褒扬宣传专题片或者我省举行的专题活动纪录片。
●公示公告:首页以文字列表方式滚动显示网站近期发布的通知通告、活动安排等。
(2)网站管理
●网站内容发布:经办人员将相关的新闻、文章发布到《江淮英烈传》网。
●推荐烈士及纪念设施:网站管理人员可以根据指定条件从省级数据中心检索革命烈士档案、烈士纪念设施、主题活动举办信息,并将内容发布到指定的栏目。
●网站内容审核:发布到网站的内容,未审核前不能显示到网站的对应栏目,网站管理员可以批量审核内容。
●内容修改:发现网站内容有错误,网站管理人员可以编辑文章内容,重新发布。
4.2省级管理平台
4.2.1系统管理
●机构管理:省级管理员增加市、县级管理机构。
●用户管理:增加、删除、变更省直单位用户登录信息和权限。
●市(县、区)管理员:增加、删除、变更各区域的管理员登录账号。
●市(县、区)权限:指定各区域可以使用的系统模块。
●在线用户:查看当前在线工作人员。
●查看系统日志:查看工作人员登录日志,操作日志。
●行政区域代码:维护我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代码。
●基础参数管理:维护文物等级、保护程度等系统参数。所需的参数有(初步考虑):
保护单位级别
烈士墓结构
烈士墓碑结构
保护程度
职务
陈展方式
文物等级
纪念设施类别
电力状况
照明状况
路面建筑形式
单位性质
民族
文化程度
分布情况
保护管理情况
战争时期
●报表模块管理:随着普查工作开展的需要,各职能部门需要查看的报表可能会超过信息管理系统预设的查询功能,通过该模块允许添加相关的统计查询报表。
●设计自定义报表:设计或变更新增的查询报表样式。
4.3省级应用系统
●统计分析:根据指定的统计条件对我省范围内的纪念设施进行分类统计;根据网站访问流量统计出受关注的烈士和纪念设施。查询、统计出的报表都能导出为Excel电子表格,可以提供给相关的人员做进一步的应用和处理。
●生成汇总表:依据各市(县、区)上传的数据,生成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汇总表和未列入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汇总表,减轻人工统计的工作强度和提高准确性。
●经费管理:登记省厅为各市(县、区)拨付的与纪念设施维护、管理有关的经费。
●经费开支统计:统计各市(县、区)上报的纪念设施维护明细、管理费用开支等。
●教育活动统计:根据各市(县、区)登记的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开展信息,生成统计分析报表,制定计划。
●烈士申报审批:省厅经办人员对县、市上报的烈士申报资料评审通过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申报信息审批通过,并可打印
《革命烈士证明书》。申报烈士数量较多时,可以选择多名烈士连续打印,以节省打印时间和提高效率。申报资料评审未通过的,省级主管部门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审批未通过处理,并说明原因,将信息退回到市级主管部门。
●内容发布:发布相关的新闻、文章到江淮英烈网。
4.4市(县、区)管理平台
●初始化:辖区管理员通过虚拟专网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后,先要对本辖区的整体情况进行登记。
●部门维护:增加、删除、变更辖区内的组织机构信息。
●用户管理:增加、删除、变更辖区内的工作人员登录账号和权限。
4.5市(县、区)应用系统
市(县、区)操作人员通过虚拟专网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后,将革命烈士档案和烈士纪念设施信息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中,并传送到省级数据库。主要应实现以下有关的功能。
●陵园管理:可登记陵园的基本建设情况、安葬烈士汇总信息,分项登记围墙情况、大门情况、给排水及供电设施。并可分别增加园区内的烈士墓、纪念碑、纪念塔、纪念亭、纪念馆、纪念堂、纪念雕塑、骨灰堂、纪念广场、管理用房基本信息、管理机构信息。并可登记相关设施的照片信息。
●零散纪念设施管理:分别登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以单个纪念设施为对象进行登记烈士墓、纪念碑、纪念塔、纪念亭、纪念馆、纪念堂、纪念雕塑、骨灰堂、纪念广场等纪念设施。并可登记相关设施的照片信息。与革命烈士相关的设施可以与烈士进行关联。
●未移交纪念设施管理:分别登记部队和有关单位建立的未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并可登记相关设施的照片信息。
●烈士申报管理:市、县级经办机构用来填报《革命烈士审批表》,并可删除和修改。
●烈士申报审核:市级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市、县经办机构上报的烈士申报资料后,在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信息审核通过,并将信息上报到省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评审未通过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未通过的烈士申报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做审核未通过处理,并说明原因,将信息退回到县经办机构。
●烈士登记: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直接录入已经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基本档案。登记烈士基本档案的时候,应将相关的纪念设施也登记进入系统,或与之关联。
●烈士英名录管理:定期将烈士档案编制进烈士英名录中,便于亲朋查询及悼念。
●烈士史料登记:对烈士生平做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工作人员将分类整理好的烈士档案、生平事迹逐项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照片、音频、视频上传到服务器。
●设施史料登记:对纪念设施介绍做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特别是有重要意义的战场、故居等设施的历史、经历做详细描述,同时可将相关照片、音频、视频上传到服务器。
●信息变更:对登记有误差的设施信息进行修改。
●设施移交:当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可以通过该模块登记,并保存烈士纪念设施每次的移交记录。
●维保管理:在管理部门对纪念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时,将维保信息登记到信息管理系统。需要登记施工时间、施工结束时间、施工单位、费用等信息。
●教育活动管理:市(县、区)工作人员制订爱国主义教育和英雄主义教育活动的举办计划、登记每次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需要登记参加人次、举办时间、结束时间等,可以登记参加活动的主要领导、主要人群、活动照片等信息。
●统计查询:按指定的查询条件,检索符合条件的革命烈士档案、烈士纪念设施明细,并可进一步查看详细信息;根据指定的统计条件,生成特定的统计汇总报表;查询的报表结果,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导出为Excel电子表格文件,便于做进一步的应用和处理。
打印:1、按照民优函〔2011〕15号精神要求,设计不同设施的打印表格,在填写完一处纪念设施后,可以选择打印符合要求的普查表。也可以录入完成后选择多处设施,实现批量打印,以节省时间;2、打印《革命烈士证明书》,也可选择烈士列表后,
实现批量打印;3、其他统计报表打印。
附件:以下内容为革命烈士申报和纪念设施普查工作中需要填写的普查信息表,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够统计打印出相关格式的明细表和汇总表。
1.《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普查表》(表1—
表10)
2.《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表》
(表1—表2)
3.《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普查汇总表》
4.《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汇总表》
5.《革命烈士审批登记表》
附件1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普查表表1:基本信息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普查表表2:烈士墓信息(以单个烈士墓为单位,编号并分别填写)
表3:纪念碑(塔/亭)信息(以座为单位单独编号并分别填写)
表4:纪念馆(堂)信息(以座为单位单独编号并分别填写)
表5:纪念雕塑信息(主要是指室外纪念雕塑,以座为单位单独编号并分别填写)
表6:骨灰堂信息(以座为单位单独编号并分别填写)
表7:其他纪念设施信息(包括陵园内的革命遗址、遗迹等,每处单独编号并分别填写)
表8:基础设施信息(1)
表9:基础设施信息(2)
表10:管理机构信息
附件2
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表表1:散葬烈士墓
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表表2:纪念碑(塔/亭)、纪念馆(堂)、纪念雕塑信息(以座为单位单独编号并分别填写)
附件3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普查汇总表填表单位:填表时间:
附件4
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汇总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附件5
革命烈士审批登记表
注:申报追烈需填此表一式三份,随同追烈材料一同上报,待审批后,退回市、县(区)民政局各1份存档。
5系统培训方案
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省民政厅相关优抚处工作人员、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IT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使用本软件的技术人员、操作管理人员等。
5.1培训承诺
我公司承诺提供1次集中培训,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提供现场培训,以增强管理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综合实力。
5.2培训目标
我公司在整个系统培训中本着“科学、系统、严谨、实效”的方针,明确培训目标、制定相应的方案,对项目相关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并对培训的过程进行监控,以保证培训质量。本项目的培训目标如下:
使相关的经办、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操作本系统;
使每个县经办机构的系统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操作本系统,并能解决一些常见的操作问题;
5.3培训方式
在整个项目的培训形式上,我们采用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两种培训形式:
(1)集中讲课式培训
通过集中的讲解和演示使具体操作人员掌握整个系统的各个功能模块的正确操作使用方法。
(2)上机操作式培训
集中培训完毕,立即进行上机模拟操作,对讲课式培训的内容进行实践,由我公司安排工程师在机房现场解决疑问,提高培训工作的效率。
6售后服务
合肥晶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单位,我公司本着完善、持久的质量方针与服务理念,按照标书要求以及我公司的承诺,特别为安徽省烈士褒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售后服务计划》。本《售后服务计划》重点强调为保障系统正常、稳定运行而提供的维修、维护服务。《售后服务计划》与《技术服务计划》的统一实施,实现对客户的无缝式服务,保证我公司按照系统工程的理念,为用户提供全面、及时和高效的服务。
6.1质保期
我公司承诺,系统验收通过后,将提供一年的质保期
6.2售后服务内容
针对本次安徽省烈士褒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我公司将从整体项目上对标的做出如下承诺:
(1)在质保期内,软件免费升级、维护。
(2)在质保期内,接受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对软件修改、完
善、细化等技术开发的要求,且不另收费;
(3)在质保期内,软件使用中出现自身技术力量无法解决的问
题,我公司承诺在1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
(4)我公司承诺在17地市逐步设立办事处,为各地客户做好服
务。
6.3售后服务措施
(1)巡视计划:在保修期内定期巡视,平均每月一次,全年12
次。巡视与技术服务的回访相结合,力求提前发现系统潜在的运行隐患,及时排除,使之不影响正常工作,防患于未然。
(2)回访计划:系统正式启用后,在保修期内平均2月一次进
行主动回访,征求用户对我公司所提供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服务的方式和方法,以充分满足用户的需求。
售后服务热线:我公司24小时开通售后服务热线,热线号码是:0551-。
a)我公司配设专人负责售后服务,随时了解用户反映并立
即处理;
b)我公司保证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系统运行出现任何问
题,接到用户电话半小时内提出处理方案,在正常交通
条件下到达现场处理解决的响应时间不超过6小时;(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书面、技术协调会、工程协调会、
拜访用户等方式,按部就班落实服务;
(4)公司网站技术支持:可以访问公司网站,对公司、产品、员
工及服务等方面提出用户的意见或建议;
(5)我公司将在网站建立论坛,搭建一个交流平台,同时,我公
司将指定专门的技术支持工程师24小时在线答疑解惑,保
证第一时间为客户提供服务;
(6)现场排除故障:现场服务,彻底排除用户后顾之忧,相关售
后服务报告,每月向用户单位汇报;
(7)特殊时期和重大活动期间,公司派专人参与系统保驾运行,
与用户共同值守。对用户提出的其它相关要求给予充分的、积极的响应和配合。
6.4售后服务机构及后勤保障
(1)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由我公司专门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2)售后服务的后勤保障
(3)服务用车一部
(4)自备笔记本等相关设备
6.5售后服务流程图
6.6售后相关表格
/47
售后回访记录表
46
篇十一: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P> 精品word完整版-行业资料分享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的献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第四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对捐助于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的款项,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以及捐助人的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烈士事迹,祭奠烈士英灵。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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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烈士的评定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三)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四)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公民在执行对敌作战、边防和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第九条申报烈士,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牺牲情节的材料,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对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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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评定。评定烈士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对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对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将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第十条被评定为烈士的,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遗属烈士证书。
第三章烈士遗属的抚恤
第十一条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烈士褒扬金由发给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生前有工资收入的烈士,其遗属除享受前款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同时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或者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生前无工资收入的烈士,其遗属除享受前款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按照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40倍的月工资标准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由发给烈士褒扬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并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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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施行以前牺牲、施行以后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的抚恤按照烈士牺牲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烈士生前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三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第十四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移转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一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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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十六条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失踪人员被评定为烈士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机关取消其烈士资格,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回烈士证书、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和烈士褒扬金,终止其家属享受的抚恤。
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的抚恤资格。
第四章烈士遗属的优待
第十七条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或者录用为公务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或者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和入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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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优先推荐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予以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其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第二十一条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优待资格。
第五章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烈士纪念设施分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四级保护单位。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
全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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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维护、保管和瞻仰、凭吊工作规范,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组织编纂烈士英名录,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严禁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第二十八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烈士瞻仰、凭吊、褒扬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第二十九条烈士应当安葬在烈士陵园;牺牲时就地安葬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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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集中安葬。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待遇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的。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和捐助款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原貌,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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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或者医疗补助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烈士遗属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优待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现役军人牺牲,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评定烈士及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位于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三十七条烈士证书、烈士通知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印制。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
篇十二: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P> 要在大纲撰写形式设计实物制作展品布置等环节上加强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著名纪念设施的布展经验和展出方式努力实现陈展手段从过去文字与图片简单拼凑向声光电化建筑新材料美术新工艺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多功能组合转变陈展体例由过去的版面为主的单一式向版面橱窗专用道具相结合的复合式转变陈展结构由过去的单层平面向多视角总体化转变不断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精
做好新时期烈士褒扬工作的论文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是国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重要阵地,承担着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使命。如何把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好、保护好、利用好是我们这些从事烈士褒扬事业管理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当前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烈士褒扬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不断得到加强。烈士褒扬事业特别是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工作得到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和烈士遗属的高度关注。可以说,当前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烈士纪念建筑物是传承烈士精神的重要载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党的三代领导人都曾以不同形式缅怀革命先烈。2008年10月1日,中央举行了向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篮仪式,全体在京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仪式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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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烈,不仅如此,胡锦涛总书记、李长春等中央领导人都对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做出过重要批示。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也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用于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改造。自2001年起,国家不断增加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维修改造专项补助经费。在2005年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和2006年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之际,中央下拨专项经费用于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造。2009年,在迎接建国60周年之际,中央又做出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进行保护改造的重大决定,这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社会各界极大关注。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工作的建议、提案逐年增多,社会各界要求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舆论也高度关注烈士褒扬领域。最近,民政部做过一次测试,在百度网上以烈士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返回结果约877万篇。2008年初,洛阳烈士陵园维修改造出现问题被媒体曝光后,人民日报、新华网、中央电视台等几十家主流媒体都进行了深入报道,仅仅3天,新浪网上的网友留言就达到13万条。2005年民政部开始拍摄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为载体,全面弘扬烈士精神的110集大型理论文献电视片《华夏丰碑》,这都充分反映出社会各界对烈士褒扬领域的极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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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注。
(三)人民群众热切期望。无论是在战争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烈士都是人民群众心目中的
英雄,烈士精神都是人民群众对精神文明至高无上的追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精神文明追求也不断提升。每年清明期间,各地都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祭奠先烈活动,有些地方党、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下文要求干部群众有组织地去烈士纪念场所祭奠先烈,有的地方领导还亲自出席纪念活动,这成为每年清明期间群众文明祭扫的一个鲜明特点。据不完全统计,每年约有上亿人次或去烈士陵园参观瞻仰或上网凭吊祭奠,表达对革命先烈的缅怀之情。
(四)烈士遗属迫切要求。烈士纪念建筑物是烈士遗属寄托哀思的重要载体,管理保护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对烈士遗属的最大安慰。这些年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烈士遗属自行异地祭扫的情况也多了。因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了,许多遗属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烈士墓及相关设施破损的情况,已成为烈士遗属上访诉求的一个重要方面。另外,也有一些老同志及烈士的老战友联合给党和国家领导人写信,要求妥善保护好烈士纪念建筑物。2007年在建党80周年,新四军老战士高胡同志写信给胡锦涛总书记,
精
精
要求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强化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因此,做好烈士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其意义不仅在于褒扬烈士,满足遗属诉求,更在于维修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二、当前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各单位在基础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烈士事迹和史料收集编撰、讲解宣传、内部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充分发挥了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体功能。但是由于我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大多建于建国前后,年久失修,破损严重的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一些单位政策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不规范,陈列水平低等问题也比较多,对烈士褒扬事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政策落实不到位。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1995年民政部第2号令颁发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奠定了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政策法规体系的基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执行不力,给管理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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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如有的不按规定,未履行报批手续,未向社会公开和宣传而擅自施工,或擅自做主调整使用烈士陵园土地,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近年来,有些管理保护单位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责任意识淡薄,出现不
少问题,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极差。如2005年1月,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艳舞跳进泸州烈士陵园;2007年4月,人民网报道济南市烈士陵园竟成集市;2009年,中国青年报大篇幅报道湖南衡阳耒阳烈士陵园歌厅林立,娱乐项目五花八门等等,这是对烈士的亵渎。在调研中,有的陵园由于长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陵园破损不堪,设施设备破坏殆尽,纪念区杂草丛生,垃圾成堆,陵园内还有赌博点,参观者和围观者成群,与烈士陵园庄严肃穆环境极不协调。这些问题的出现,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内部管理有问题。
(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进行商业开发。备受群众质疑的烈士陵园经营和开发问题,是1992年改革开放胆子再大点、步子再快点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于是许多单位在坚持褒扬烈士、教育群众主题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经营创收活动,走以实业补事业的道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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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利用闲置土地和自身园艺技术优势,发展园艺苗圃等实业,既美化陵园环境,又筹集了部分资金用于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但是,有的地方出现了偏差,如媒体报道的烈士陵园变成菜地,周边开设歌舞厅,竟成开发商业墓地筹码等。针对暴露出的问题,中央曾发通知和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保护设施范围内从事与烈士瞻仰、凭吊、褒扬无关的活动。
(四)烈士纪念建筑物破损严重,管理保护经费紧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明确了纪念设施保护所需经费由谁负责的问题。但是由于大部分烈士纪念建筑物分布在革命老区,财政困难,多数县级财政没有将管理保护经费列入预算,即使有,也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有的单位还是差额拨款,经费保障水平较低。由于管理保护单位是纯公益性的,大多没有收入来源,造成纪念建筑物得不到及时有效维修,破损状况十分严重,与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协调,与弘扬先进文化、培育民族精神极不相符。
(五)管理保护体制不顺。由于历史原因,烈士陵园存在多头管理现象,有文化局、园林局、建设部门管理的,也有属地政府管理的,还有的部分归民政,一部分归其他部门管理。如广东省24个省级以上重点保护单位中,民政部门管理17个,园林部门管理5个,属地政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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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管理2个,这种多头管理极不利于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长远发展。
(六)陈列展示水平较低。我国的烈士纪念建筑物陈列展示工作起步较晚,尽管经过多年艰苦探索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烈士实物资料为基础的融教育性、科学性、艺术性于一体,具有鲜明褒扬烈士特征的纪念建筑物陈列展示体系,但总体上讲水平不是很高,不少单位的陈列设计单一雷同、形式老套陈旧、内容简单粗糙、气氛呆板沉闷,缺乏科学性、艺术性,吸引力、感染力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烈士褒扬事业的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根据民政部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要求,借鉴我们对广西、湖南考察的经验,提出五点对策和建议。
(一)把纪念设施保护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是一项政治鲜明、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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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强的特殊工作。管理保护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党和政府的重任,是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也是我们应尽的职责。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管理,保护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不断推动管理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管理保护水平,优化服务,充分发挥纪念建筑物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体功能;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管理保护工作的新思路。
(二)把烈士精神传承好。传承和弘扬烈士精神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一项社会工程,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在传承和弘扬烈士精神过程中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传承和弘扬烈士精神的排头兵,要在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中有所作为。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烈士史料和遗物收集,尽可能的还原和丰富烈士生活、战斗和献身的事迹;要加强保护有效利用,充分发挥烈士史料和遗物的教育作用;要加强烈士事迹编撰和宣传,尽可能的收集烈士英名和事迹资料,多推出一批弘扬烈士精神的文学、影视作品;要协调配合党史、军史编写和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弘扬烈士精神的良好氛围。
(三)把纪念活动组织好。开展好烈士纪念活动,是铭记先烈、弘扬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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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烈精神的重要途径。对此,我们应积极行动起来,把开展烈士纪念活动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真正把活动开展好。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周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驻军部队等开展共建活动,积极联合他们开展一些经常性的教育、宣传弘扬烈士精神活动。
(四)把国家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的政策用好。一是要广泛宣传争取政策投入。要充分利用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品牌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部门对陵园在社会主义新时期重要作用的认识。树立全社会关心陵园发展、支持陵园建设人人有责的思想;二是落实政策,争取资金投入
。要把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保护的通知》(民[1986]优33号)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规定落到实处,不断增加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资金投入;三是用足政策,争取项目经费,充分利用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争取项目经费。
(五)把陈列展示策划好。陈展工作是向广大人民群众真实展现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的重要手段。做好陈列展示工作是发挥烈士纪念建筑物主体功能的重要方面。要不断充实陈展内容、创新陈展手段、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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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陈展方式。要在大纲撰写、形式设计、实物制作、展品布置等环节上加强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著名纪念设施的布展经验和展出方式,努力实现陈展手段从过去文字与图片简单拼凑向声光电化、建筑新材料、美术新工艺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多功能组合转变,陈展体例由过去的版面为主的单一式向版面、橱窗、专用道具相结合的复合式转变,陈展结构由过去的单层平面向多视角总体化转变,不断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要重视对烈士事迹的讲解宣传工作,挖掘史料资源,加强讲解培训,实现讲解和宣传、历史和现实、优良传统和时代精神、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发挥好讲解员连接烈士纪念建筑物与人民群众的纽带作用,把陈展工作做成亮点工程。
精
篇十三: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烈士褒扬条例》已经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
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第四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
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烈士的评定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
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第十条遗属颁发。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
第三章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
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
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第十四条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
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五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
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第十六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
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第十七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
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十八条
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第二十一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
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第二十二条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
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
第四章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
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第二十五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
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
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第二十九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第三十条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或者予以集中安葬。
第三十一条
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
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
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
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
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第三十八条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
治部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印制。第四十条位于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国烈士证书、烈士通知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
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办理。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80
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
篇十四: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P> 某县烈士褒扬工作汇报xx县烈士褒扬工作汇报xx县民政局11月27日)
我们xx县位于xx省东北部,地处xxx三省交界处,总人口109万,是中国革命的发祥地之一、诞生工农红军的摇篮之一,曾发生过xx起义、xx惨案等重大革命历史事件,先后有20多万xx儿女为革命事业英勇献身,其中登记在册烈士2.1万人,占xx省烈士总数的五分之一,先后走出了xx\xx等65位共和国将军和xx\xx等100多位省部级干部,是全国著名的老区县、将军县,也是全省的优抚大县。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上级安排部署,通过强化活动开展,加强设施保护,倾情关怀烈属,激发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继承弘扬烈士精神,积极投身小康社会建设的奋斗热情,烈士褒扬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下面,我就相关工作情况作个简单汇报。
一、以纪念活动为抓手,积极营造烈士褒扬氛围通过走访烈士家属,挖掘线索,征集烈士照片和烈士档案资料,进一步完善了《xx县烈士英名录》,并利用纪念节日多次举办烈士事迹图片展活动;清明期间,积极引导社会
各界开展清明祭扫革命先烈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清明节当天都有6000以上人次参与纪念活动;今年9月30日,全国首个烈士纪念日,我局详细制定全县烈士公祭仪式方案,在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下,在xx烈士陵园举行了隆重的烈士公祭仪式,全体县级领导、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烈属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共计1000余人参加;同时,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所有乡镇积极响应,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营造了全民缅怀先烈、不忘历史的浓厚烈士褒扬工作氛围。
二、以保护设施为重点,全面打造烈士褒扬平台让烈士有个良好的安息环境,使烈士遗属和广大群众的缅怀之情得以慰籍,是我们责无旁贷、无比光荣的任务。凭着对革命烈士的崇高敬意和深厚感情,我们以纪念设施保护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了烈士褒扬平台的全面夯实。一是全面优化陵园设施环境。近年来,共投资6000多万元新建xx县烈士陵园,如今园内松苍柏翠,景色宜人,各项纪念设施规范齐全,集瞻仰、休闲于一体,成为展现xx形象和革命精神的一张闪亮名片。今年3月,民政部李立国部长一行亲临我县调研视察时,特意来到陵园参观,对陵园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今年10月,第三届xxx苏区论坛在我县举行,处于xx起义发起地的xx烈士陵园被确定为参观点之一,为此,我们投资220
多万元完成陵园升级改造,并对烈士纪念馆进行了重新布展,得到了参加论坛人员的一致好评。二是全面完成零散烈士纪念碑、亭、塔保护。经过全面调查摸底,我县共有烈士纪念碑、亭、塔14处,我局优抚股派出专人与各相关乡镇多次来到现场勘查,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制定维修方案。所有施工现场,全部采取县、乡、村三级联合监督机制,确保了工程质量和进度,今年8月底,全部通过验收,共投入资金320万元。同时,为加强后续管理和保护,我局通过积极争取和多方协商,县政府计划今后每年对各处下拨1万元工作经费,由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对其实行专人管理。三是全面推进烈士遗骸集中安葬。为切实做好集中安葬工作,我们本着政府主导实施,家属自愿选择、节俭文明办理、尊重当地习惯的原则,在工作中,狠抓宣传发动、签订协议、施工建设、运输迁葬四个环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召开县、镇、村负责同志及烈士家属参加的促进会,与烈士家属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派出专车带部分烈士家属到县烈士陵园进行实地查看;投入资金270万元,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联合县住建、质监等部门对工程质量实施全程监督下,在xx烈士陵园新建散葬烈士集中安葬墓1000座,以确保集中安葬的需求。后由3名副局长带队分成3个工作调度小组,赴各乡镇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与家属、村、镇签
订了三方协议,填写移交安葬手续等。在迁葬过程中,我局统一配置烈士遗骸安葬陶棺和墓碑,采取家属负责起骨,镇民政办统一运输,民政局给予一定补助,陵园接收安葬的办法,确保了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烈士起骨尊重当地风俗和家属意愿,烈士安葬邀请家属参加,安葬过程庄严肃穆、统一规范。截至今年10月底,已投入资金300万元集中安葬烈士遗骸812具。四是全面开展零散烈士墓就地保护。我局严格按照省厅相关文件要求,充分尊重烈属意见,对全县范围内大多数零散烈士墓实行了就地保护。为确保烈士墓摸查数据的准确,在各乡镇上报数据后,今年上半年,我局组织专门队伍,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核查工作。由于我县地处山区,烈士墓有的散落在交通不便的村落、有的掩盖在深山老林之中,有时为了核查一处烈士墓,需要花整整一上午的时间,但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我局克服一切困难,全部到点核查,共查实要求就地保护的散葬烈士墓4897座,并于6月底,完成了全县包括计划实施集中安葬在内的,共计5709座零散烈士墓的数据上报工作。为确保就地保护工作规范统一、迅速落实到位,就地保护墓碑和集中安葬墓碑一样,规格、尺寸和质量严格统一,全部采取政府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并与全部家属签订就地保护协议,由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当地乡镇的全面监督下,先自行进行维修保护,我局验收合格后,再据实补助资金。目前,4897座零散
烈士墓就地保护已全面完成,按每座4000元计算,共需下拨资金1960万元。
三、以关怀烈属为依托,温情传递烈士褒扬精神关怀烈属,是对烈士的最大安慰和祭奠,是烈士褒扬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坚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使所有烈士家属及亲人充分感受到烈士褒扬精神所带来的温暖。一是严格执行抚恤标准。经全面核查,我县共有烈属350人,60岁以上烈士子女3173人。我局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坚持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每年都将抚恤金如数、及时发放到烈属手中。比如,今年城镇、农村户口烈属每人年抚恤金,就分别达到16630元和11160元,并全部发放到位。二是切实加大帮扶力度。深入开展帮扶烈属活动,资助全部烈属参合参保,对生活困难的烈属,我们将其优先纳入低保范畴;对患病住院的烈属,我们在农村合作医疗保或城镇居民医疗保报销的基础上,按40%比例给予二次报销补助,并不定期组织赴省荣军医院进行短期疗养;对积极创业的烈属,我们积极联合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和低息贷款。三是坚持深入走访慰问。为让烈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爱和重视,每年春节、“八·一”期间,我们坚持全面走访慰问烈属,深入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及烈属的生活和身体健康状况;今年烈士纪念日前后,县领导亲自带队来到烈属家中,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为他们送去每户200-1000
篇十五: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P> 建设一流烈士陵园汇报材料增强三种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努力建设服务太原影响全省的一流烈士陵园xx年,双塔陵园紧紧围绕市局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务实进取,攻坚克难,扎实推进各项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实现突破,职能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创建成效显著,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为太原市建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年来,我们抓班子、带队伍、促服务、谋发展,始终注重加强支部建设、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班子成员工作上常通气,思想上常交流,内部团结一条心,班子相处如一人。在研究单位建设等重大问题时做到:关上门畅所欲言,打开门一个声音,走出去步调一致。工作中注重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完成了重点工作——纪念堂危楼加固工程和牛驼寨纪念堂及配套用房建设一期工程;创建工作取得了一项全国荣誉,三项省级荣誉,两项市级荣誉;安全稳定工作实现了“四无”——无事故、无纠纷、无投诉、无上访。在工作中注重以服务为主线,增强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树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大大提升了双塔陵园服务太原,影响全省,建设一流烈士陵园的实际效果。一、增强责任意识,主动担当光荣使命双塔陵园是由国家*命名的全国首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园内安葬、安放着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设、改革开放时期牺牲的烈士。建园60年来,发挥基地作用,教育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有识之士在各行各业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成为建设祖国的栋梁之才,为我市建设*核心价值体系,提升省会城市影响力,发挥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省会城
市的烈士陵园与太原市率先转型跨越发展,建设一流省会城市密不可分,烈士陵园的发展变化也能折射出太原市发展建设的步伐。双塔陵园占地374亩,中轴线上的主建筑纪念堂建于1976年,堂内安放着烈士、已故省市领导、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骨灰近两万个,每年需接待前来瞻仰祭奠的社会各界人士达15万余人次。从xx年起经省级建筑权威机构三次鉴定纪念堂为危楼,两次分别为du级,一次为dsu级即危险程序最末级。多年来,纪念堂的安全始终情系省、市领导,事关百姓安危。经数届省市领导批示,三届局领导指导,我们克服困难解决难题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其一,善于抓主要矛盾,审时度势,借势发力。纪念堂危楼关系到社会安全稳定,影响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我们以此来引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人士的高度重视,由他们建言献策,发挥作用。其二,经过调研分析,确定目标,攻坚克难,全力推进。在解决纪念堂危楼的过程中,我们主动打报告,反复请示,不达目的不罢休,始终做到主动担当。其三,推动工作解决问题,不仅要宣传群众,我们还宣传领导,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对于纪念堂危楼经由李小鹏省长、耿彦波市长进行重要批示,及时召开由市政府秘书处主持,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及相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为早日解决问题奠定了基础。二、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创新优质服务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在纪念堂危楼关闭近一年半的时间里,我们如履薄冰,战战兢兢。除抓紧时间解决危楼问题外,还要面对4次重大祭扫节日的考验。为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我们邀请专业人士对职工进行优质服务培训。一是创新服务接待模式,
做到边施工、边接待,不分节假日全天候24小时服务;二是充分运用现代技术,自筹资金,在省内率先开创了网上祭奠服务,以弥补不能进堂祭奠的遗憾;三是通过报纸、新闻媒体等提前发布公告,提醒市民采取遥祭、社区祭奠、家庭追思会等方式祭奠亲人;四是在纪念堂室外的立面墙上开辟了鲜花思亲感恩祭奠墙,设计、印制了精美的卡片,向市民发放,供他(她)们填写,并与鲜花一起悬挂于祭奠墙上,表达哀思之情;五是我们在国内首创了“天堂”信箱,专门设计制作了两个高1.3米,直径为0.7米的绿色“天堂”邮筒,设计、印刷了独具特色的信封、信纸,供祭奠的市民邮寄“天堂”信件使用,解决了对于未看到公告或坚持来园祭奠的市民表达哀思之情的需求。实践证明,这一方法在运行过程中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也创新出一种低碳环保的祭奠新方式,为建设文明城市,推行绿色殡葬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引起了省内外同行的高度关注,纷纷慕名打来电话咨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三、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主动作为扎实工作在市政府最终确定对纪念堂进行加固后,我们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纪念堂建筑为二层条形基础砖混结构,共有十个骨灰室,三个展馆,一个悼念大厅。按照设计图纸,每个室都要进行墙体、屋面钢架加固等室内施工,操作空间小、难度大,如何做到安全、无污染、不变样,确保每一个“灵魂”的安宁,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对此,我们集思广益,创新工作模式。一是成立领导组,选派有经验、有能力、责任心强的老同志守候在工地现场,提前组织人力对纪念堂现存放的骨灰进行地毯式摸排核对,做到家底清,为施工做好前期准备;
二是对每个骨灰存放的位置进行了照相、编号,留下了影像资料,储存了数据,做到万无一失;三是与施工方密切配合采取对骨灰架整体移位或部分移动相结合的施工方案进行墙体加固;四是在室内施工前注意对骨灰架防尘遮蔽;五是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了严格的例会、施工方案、工作预案等。##每周工程进度、下周计划、需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抓好落实。五是定期邀请局基建办来园指导工作,从而确保了工程按要求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四、增强大局意识,主动跟进率先发展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确定在牛驼寨景区新建纪念堂及配套用房。从去年5月1日选址到10月份完成招标工作并正式开工。再到今年一月份一期工程如期完成。在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我们始终把此项市政府的重点工程当做第一要务,主动跟进。半年多来,先后完成了选址、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公示、专家论证、征地、农民土地款补偿、地勘、前期手续办理、图审、“三通一平”、施工验桩等多项工作。纪念堂易地选址重建,市领导、局领导高度重视,亲力亲为,不分节假日,经过10余次会议,确定了纪念堂建筑设计方案,局领导、局基建办主任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特别是在确定方案的关键时期,通过“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确保了各项任务及时完成。在工程项目手续与工程施工同时进行的情况下,为了更加合理的完成任务,一是我们分别成立了两个小组,一个小组跟踪工程负责办理各项手续;一个小组作为建设方代表,负责工地事务。从征地开始,就协助村里清理地上附着物,配合施工方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以确保施工如期顺利开展。施工前期的地勘、测
量,因农民补偿款难以一步到位,市民政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就反复多次协调,做了大量艰苦的基础工作。二是制定施工方案,认真落实每周一次例会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按时完工。三是因所征土地性质复杂,手续办理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相互牵扯,难以办理。我们上请下达,左右协调,上下服务,各种正常手续至少需办理18项,需9个部门盖章、批准。为推进手续办理,一是对于急要的批件,我们不分节假日休息时间,利用一切有利时机,找市领导及时批示。二是对于上报各政府职能局的报件,主动联系,主动询问,主动落实,不等不靠,推进了工程建设如期完工。此项工程的顺利进行,也标志着市民政局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的首个落地工程得以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回顾这些年来的工作,我们的感悟是:双塔陵园任何一点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市民政局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局各相关处室的监督支持;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鼎力协助,离不开班子成员的履职尽责;更离不开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从xx年市委市政府投资3000余万元对双塔陵园整治维修改造到xx年纪念堂危楼加固顺利实现;再从易地选址新建纪念堂再到实现易地建公墓,我们经历了双塔陵园有史以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距离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差距。xx年是民政实现“三年上台阶”的关键一年,我们一定以此为契机,以服务为主线,高扬烈士褒扬的主旋律,努力做到职能工作有所创新,重点工作有突破,服务工作有亮点,服务质量上台阶,汇集科学发展正能量,织就美丽和谐“中
国梦”,为争创全国一流烈士陵园做出应有贡献。以上,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太原双塔革命烈士陵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增强三种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努力建设服务太原影响全省的一流烈士陵园xx年,双塔陵园紧紧围绕市局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务实进取,攻坚克难,扎实推进各项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实现突破,职能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创建成效显著,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为太原市建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年来,我们抓班子、带队伍、促服务、谋发展,始终注重加强支部建设、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班子成员工作上常通气,思想上常交流,内部团结一条心,班子相处如一人。在研究单位建设等重大问题时做到:关上门畅所欲言,打开门一个声音,走出去步调一致。工作中注重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完成了重点工作——纪念堂危楼加固工程和牛驼寨纪念堂及配套用房建设一期工程;创建工作取得了一项全国荣誉,三项省级荣誉,两项市级荣誉;安全稳定工作实现了“四无”——无事故、无纠纷、无投诉、无上访。在工作中注重以服务为主线,增强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树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大大提升了双塔陵园服务太原,影响全省,建设一流烈士陵园的实际效果。一、增强责任意识,主动担当光荣使命双塔陵园是由国家*命名的全国首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园内安葬、安放着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设、改革开放时期牺牲的烈士。建园60年来,发挥基地作用,教育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有识之士在各行各业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成为建设祖国的栋梁之才,为我市建设*核心价值体系,
提升省会城市影响力,发挥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省会城市的烈士陵园与太原市率先转型跨越发展,建设一流省会城市密不可分,烈士陵园的发展变化也能折射出太原市发展建设的步伐。双塔陵园占地374亩,中轴线上的主建筑纪念堂建于1976年,堂内安放着烈士、已故省市领导、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骨灰近两万个,每年需接待前来瞻仰祭奠的社会各界人士达15万余人次。从xx年起经省级建筑权威机构三次鉴定纪念堂为危楼,两次分别为du级,一次为dsu级即危险程序最末级。多年来,纪念堂的安全始终情系省、市领导,事关百姓安危。经数届省市领导批示,三届局领导指导,我们克服困难解决难题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其一,善于抓主要矛盾,审时度势,借势发力。纪念堂危楼关系到社会安全稳定,影响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我们以此来引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人士的高度重视,由他们建言献策,发挥作用。其二,经过调研分析,确定目标,攻坚克难,全力推进。在解决纪念堂危楼的过程中,我们主动打报告,反复请示,不达目的不罢休,始终做到主动担当。其三,推动工作解决问题,不仅要宣传群众,我们还宣传领导,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对于纪念堂危楼经由李小鹏省长、耿彦波市长进行重要批示,及时召开由市政府秘书处主持,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及相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为早日解决问题奠定了基础。二、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创新优质服务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在纪念堂危楼关闭近一年半的时间里,我们如履薄冰,战战兢兢。除抓紧时间解决危楼问题外,还要面对4次重大祭扫节日的考验。为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我们邀请专业人士对职工进行优质服务培训。一是创新服务接待模式,做到边施工、边接待,不分节假日全天候24小时服务;二是充分运用现代技术,自筹资金,在省内率先开创了网上祭奠服务,以弥补不能进堂祭奠的遗憾;三是通过报纸、新闻媒体等提前发布公告,提醒市民采取遥祭、社区祭奠、家庭追思会等方式祭奠亲人;四是在纪念堂室外的立面墙上开辟了鲜花思亲感恩祭奠墙,设计、印制了精美的卡片,向市民发放,供他(她)们填写,并与鲜花一起悬挂于祭奠墙上,表达哀思之情;五是我们在国内首创了“天堂”信箱,专门设计制作了两个高1.3米,直径为0.7米的绿色“天堂”邮筒,设计、印刷了独具特色的信封、信纸,供祭奠的市民邮寄“天堂”信件使用,解决了对于未看到公告或坚持来园祭奠的市民表达哀思之情的需求。实践证明,这一方法在运行过程中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也创新出一种低碳环保的祭奠新方式,为建设文明城市,推行绿色殡葬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引起了省内外同行的高度关注,纷纷慕名打来电话咨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三、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主动作为扎实工作在市政府最终确定对纪念堂进行加固后,我们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纪念堂建筑为二层条形基础砖混结构,共有十个骨灰室,三个展馆,一个悼念大厅。按照设计图纸,每个室都要进行墙体、屋面钢架加固等室内施工,操作空间小、难度大,如何做到安全、无污染、不变样,确保每一个“灵魂”的安宁,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对此,我们集思广益,创新工作模式。一是成立领导组,选派有经验、有能力、责任心强的老同志守候在工地现场,提前组织人力对纪念堂现存
放的骨灰进行地毯式摸排核对,做到家底清,为施工做好前期准备;二是对每个骨灰存放的位置进行了照相、编号,留下了影像资料,储存了数据,做到万无一失;三是与施工方密切配合采取对骨灰架整体移位或部分移动相结合的施工方案进行墙体加固;四是在室内施工前注意对骨灰架防尘遮蔽;五是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了严格的例会、施工方案、工作预案等。##每周工程进度、下周计划、需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抓好落实。五是定期邀请局基建办来园指导工作,从而确保了工程按要求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四、增强大局意识,主动跟进率先发展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确定在牛驼寨景区新建纪念堂及配套用房。从去年5月1日选址到10月份完成招标工作并正式开工。再到今年一月份一期工程如期完成。在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我们始终把此项市政府的重点工程当做第一要务,主动跟进。半年多来,先后完成了选址、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公示、专家论证、征地、农民土地款补偿、地勘、前期手续办理、图审、“三通一平”、施工验桩等多项工作。纪念堂易地选址重建,市领导、局领导高度重视,亲力亲为,不分节假日,经过10余次会议,确定了纪念堂建筑设计方案,局领导、局基建办主任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特别是在确定方案的关键时期,通过“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确保了各项任务及时完成。在工程项目手续与工程施工同时进行的情况下,为了更加合理的完成任务,一是我们分别成立了两个小组,一个小组跟踪工程负责办理各项手续;一个小组作为建设方代表,负责工地事务。从征地开始,就协助村里清理地上附着物,配合施工方做
好施工前准备工作,以确保施工如期顺利开展。施工前期的地勘、测量,因农民补偿款难以一步到位,市民政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就反复多次协调,做了大量艰苦的基础工作。二是制定施工方案,认真落实每周一次例会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按时完工。三是因所征土地性质复杂,手续办理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相互牵扯,难以办理。我们上请下达,左右协调,上下服务,各种正常手续至少需办理18项,需9个部门盖章、批准。为推进手续办理,一是对于急要的批件,我们不分节假日休息时间,利用一切有利时机,找市领导及时批示。二是对于上报各政府职能局的报件,主动联系,主动询问,主动落实,不等不靠,推进了工程建设如期完工。此项工程的顺利进行,也标志着市民政局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的首个落地工程得以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回顾这些年来的工作,我们的感悟是:双塔陵园任何一点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市民政局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局各相关处室的监督支持;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鼎力协助,离不开班子成员的履职尽责;更离不开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从xx年市委市政府投资3000余万元对双塔陵园整治维修改造到xx年纪念堂危楼加固顺利实现;再从易地选址新建纪念堂再到实现易地建公墓,我们经历了双塔陵园有史以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距离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差距。xx年是民政实现“三年上台阶”的关键一年,我们一定以此为契机,以服务为主线,高扬烈士褒扬的主旋律,努力做到职能工作有所创新,重点工作有突破,服务工作有亮点,服务质量上台阶,汇集科学发展正能量,织就美丽和谐“中
国梦”,为争创全国一流烈士陵园做出应有贡献。以上,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太原双塔革命烈士陵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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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P> 烈士褒扬条例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国务院令第60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1号)《烈士褒扬条例》已经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烈士褒扬条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第四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烈士的评定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
关规定评定。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
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第十条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第三章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第十四条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五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第十六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
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十七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十八条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
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第二十二条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
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
第四章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第二十五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第二十九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第三十条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或者予以集中安葬。
第三十一条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第三十八条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烈士证书、烈士通知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印制。第四十条位于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办理。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
篇十七: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P> 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总结(原创)2019年以来,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严格对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常态,坚持以服务保障好退役军人为目标,狠抓工作落实,努力破解难题,有效应对挑战,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强化组织领导,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充实。新年伊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新机构组建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部署,依据相关要求,及时调整充实了区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为全力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调整充实了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并积极组织召开创建全省双拥模范区工作推进会、双拥工作表彰大会和军地问题协调解决会议。成立由区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27个区直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在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分别听取《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意见的我区贯彻落实意见》以及区政府常务会议《全区退役军人工作会议精神及退役军人服务工作汇报》和《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就年度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作了安排部署。(二)提高政治站位,服务体系建设按期完成。按照省、市机构改革要求,挂牌成立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配齐了班子成员,核定xx名行政编制,及时充实工作力量,解决办公场所,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各项工作有序开展。xx月xx日挂牌成立了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定编制xx名),xxx个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和xxx个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相应建立,切实打通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最后一公里”。至此,我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全部建设完成,有效保障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三)精心组织谋划,社保接续工作稳步推进。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是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怀和关爱,是全力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区委、区政府把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任务,及时在全区范围内发布《关于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告》,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进行申请登记。同时,对前期摸排出的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xxx名退役士兵逐人核查社保断缴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截止目前,已受理登记xx人,初审通过xxx人。(四)强化责任担当,矛盾问题攻坚化解年活动扎实开展。“退役军人矛盾问题攻坚化解年”活动是中央和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我区作为省厅确定的重点区之一,及时制定《xx区退役军人矛盾问题攻坚化解年活动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力量,强化责任担当,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办结,确保顺利推进“矛盾问题攻坚化解年”活动。进一步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职能作用,全面排摸退役军人矛盾问题。健全完善“五定五包”和“五个一”稳控责任制,对xx名重点涉军人员由区级领导包案,乡镇和部门领导包抓、分管领导主抓,村(社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稳控,即时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稳定。截止目前,来访登记xx件xx人次、上级部门交办xx件xx人次、网上系统受理xxx件,全部严格按照政策依法依规答复办结,办结率达100%。(五)严格落实政策,拥军优属工作扎实推进。一是军地密切协作,全省“双拥模范区”争创成功。xx月xx日,经过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文章系壹号秘书微信公众号原创发布,侵权必究。顺利通过了省级考核验收,并于xx月xx日被省上评为“双拥模范区”。二是始终坚持重要节点走访慰问制度。在春节、“八一”和烈士纪念日前夕,积极走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和现役军人家庭,为他们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关爱。三是及时足额发放优抚金。今年以来,及时发放xx名参军入伍大学生和进藏兵一次性奖励金xx万元,按时足额发放xx名2018年秋(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xx万元,为xx名优抚对象发放1-10月份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xx万元,为xx名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xx万元,为xx名无军籍职工和xx名军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xx万元。四是扎实推进信息采集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及时采集全区所有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庭等基本信息,确保人员准、情况明。截止目前,共采集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xx人。五是妥善安置工作。严格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市文件精神,采取“阳光”安置原则,靠实工作责任,妥善安置2019年xx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和协调落户,积极开展党员主题教育活动和党组织生活。截止目前,正在与编办、人社对接,起草安置方案,及时召开安置会议,确保在11月底前将xx名转业士官全部安排到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六)鼓励支持引导,就业创业工作快速发展。一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始终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不断加大就业服务、教育培训、税费及贷款等优惠力度,鼓励并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二是落实政策全面落实。在妥善安置年度符合政府条件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的同时,按照“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时开展技能培训,全力提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能力。今年以来,为xx名2019年秋(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免费技能培训。三是拓宽就业创业渠道。结合区直相关部门和高校扩招等机遇,通过公众号、微信、QQ、抖音等新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荐自主就业报考相关岗位,提升就业能力。今年以来,会同公安、人社部门举办退役军人招聘会xx次,xx名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并严格审核高校扩招报名表,积极引导xx名退役军人参加xx所高职扩招院校专业学习,不断提升学历水平。(七)缅怀尊崇英烈,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大力开展纪念活动。9月30日在xxx烈士陵园举行纪念日公祭活动,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寄托对革命先烈的无限哀思,颂扬革命先烈的崇高精神,激发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爱国热情。二是积极走访慰问。国庆前夕,区级领导分别带队对xx名老复员军人、烈属和伤残军人进行走访慰问,送去了慰问金和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并不断大力弘扬英烈精神,积极营造尊崇英烈的浓厚社会氛围。三是按期颁发纪念章。xxx带领相关乡镇、部门负责人对符合条件的xx名退役军人入户颁发“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充分体现尊崇英雄、彰显功绩的仪式感、庄重感。四是强化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今年以来,我局认真对现有xx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全面调研核查,准确掌握设施现状,完善资料数据库,并不断加强修缮投入力度,谋划完善弘扬英烈精神红色教育基地体系,着力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精细化管理。(八)加强思想教育,退役军人关爱关怀更加深入。一是加强思想引导。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职能作用,积极走访慰问,深入基层做思想工作,对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给予帮扶救助,全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同时,设立退役军人党组织关系“一站式”接转窗口,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让退役军人充分享受党组织关怀。二是认真开展党建活动。xx月xx日,积极组织2019年度转业士官参加xx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我和我的祖国”红色经典朗读和优秀歌曲合唱展演活动,用嘹亮清脆、高亢深情的歌声表达对党的满腔赤诚、对祖国的深沉爱意。三是有效做好涉军人员思想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有外出祭扫动向的xx余名参战退役军人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说服他们到区xxx烈士陵园进行祭扫活动,祭奠英烈,倾听英勇事迹,传承英烈精神。四是不断提升军人荣誉感。在xx隆重举行了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启动仪式,并以乡镇、部门及村(社区)为主体,采取集中悬挂和上门悬挂的方式,全面完成了所有信息采集人员的光荣牌悬挂工作。积极开展为xx名立功受奖现役军人送喜报活动,文章系壹号秘书微信公众号原创发布,侵权必究。大力营造“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浓厚氛围,全面提升军人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并积极推荐我区优秀退役军人,树立退役军人先进典型。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自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以来,优抚安置政策有效落实,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为:一是部分退役军人利益诉求过高,稳控难度大。个别督办信访事项中的诉求和部分其他利益诉求因没有政策依据而难以解决,加之社保接续过程中会出现已缴纳人员心理不平衡现象,且涉军上访属历史遗留问题,频繁上访增加了稳控工作压力。二是社保接续时间跨度长,人员核准难度较大。全面清理核查符合社保接续的退役军人,涉及人员较多、时间跨度较长、空间跨度较大和安置原始文件资料缺失,导致逐人核查难度增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影响和制约着退役军人社保接续工作的有效落实。二是基层服务站基础薄弱,工作推进难度大。乡村两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建立以来,基层服务工作人员力量不足,加之对优抚安置等政策学习不透彻,理解不到位,导致基层退役军人服务工作推进难度增大。三、2020年工作打算下一步,进一步健全完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高效推进社保接续工作,全面提升军民融合水平,切实加强人文关怀力度,稳步开展矛盾化解攻坚年活动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篇十八: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P> 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烈士的献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的抚恤优
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与经济社会
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第四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对捐助于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的款项,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以及捐助人的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场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烈士事迹,祭奠烈士英灵。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三)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四)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公民在执行对敌作战、边防和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第九条申报烈士,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
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牺牲情节的材料,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对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烈士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对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对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将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第十条被评定为烈士的,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遗属烈士证书。
第三章
烈士遗属的抚恤
第十一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
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烈士褒扬金由发给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生前有工资收入的烈士,其遗属除享受前款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同时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或者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生前无工资收入的烈士,其遗属除享受前款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按照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40倍的月工资标准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由发给烈士褒扬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并发给。本条例施行以前牺牲、施行以后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的抚恤按照烈士牺牲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烈士生前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三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
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第十四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
时办理定期抚恤金移转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一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第十五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条
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第十六条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失踪人员被评定为烈士
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机关取消其烈士资格,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回烈士证书、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和烈士褒扬金,终止其家属享受的抚恤。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的抚恤资格。
第四章
烈士遗属的优待
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八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
件或者录用为公务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或者录用为公务员。烈士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和入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予以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
当优先办理证照,在其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九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
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第二十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
本人自愿,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第二十一条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优待资格。
第五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
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三条烈士纪念设施分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县四级保护单位。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全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
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维护、保管和瞻仰、凭吊工作规范,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组织
编纂烈士英名录,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
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
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严禁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第二十八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不得从事与
烈士瞻仰、凭吊、褒扬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第二十九条烈士应当安葬在烈士陵园;牺牲时就地安葬
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集中安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待遇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的。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
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和捐助款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
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原貌,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
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或者医疗补助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烈士遗属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优待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预备
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评定烈士及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位于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国务
院民政部门会同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第三十七条制。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80年6月烈士证书、烈士通知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印
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
篇十九: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P> 评定根据新形势下烈士评定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规定对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以及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评定为烈士烈士褒扬条例权威解读
烈士褒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弘扬烈士精神,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烈士褒扬条例的权威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条例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批烈情形、批烈机关等作了原则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烈士褒扬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评定烈士的情形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评定工作的需要,评定烈士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二是烈士遗属抚恤待遇低、标准不统一;三是对烈士遗属的优待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四是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做进一步规范。迫切需要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褒扬工作的实际需要。评定根据新形势下烈士评定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规定,对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以及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评定为烈士。同时,条例还对评定烈士的程序作了规定。抚恤待遇
一是设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二是统一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实践中关于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做法是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无工资收入的参照军队排职少尉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不仅标准偏低,而且标准不统一,烈士遗属抚恤待遇差距过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无工资收入的,按照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调整后的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因烈士生前工资的不同而略有差别。
三是规范了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现行条例对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实际做法是按照作战牺牲军人遗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鉴于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情况比较复杂,条例原则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遗属的优待现行条例对烈士遗属的优待没有作出规定,现行实际做法是参照
对军人烈士遗属的优待执行。条例在总结各地和有关行业优待烈士遗属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了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是规定了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三是规定了烈士子女接受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四是规定了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是规定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六是规定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
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保护和管理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是烈士褒扬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弘扬烈士的高尚品质和崇高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现行条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是按照民政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规定执行的。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二是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五是规定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六是规定了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篇二十: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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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8.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正文
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
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第四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第六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烈士的评定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第十条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按照本条例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第三章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
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第十七条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八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予以补助。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
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
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
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第二十五条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
第四章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第二十八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
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
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
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
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第三十二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第三十三条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或者予以集中安葬。第三十四条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
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第四十一条烈士证书、烈士通知书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印制。第四十二条位于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办理。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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