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菏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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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菏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2023-05-19 16:15:04 来源:网友投稿

菏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菏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菏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菏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使用专项资金建设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应当遵循项目公示公开、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五条 凡经确定向上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按照上级规定在项目公示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县区要分级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库的汇总及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后应当纳入部门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职责: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提报申报材料,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项目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并将选择的项目进行公示。

(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申报项目后,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

(四)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五)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应分类进行行文申报。

1.财政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以财政部门为主,项目主管部门配合行文申报;

2.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配合行文申报。

第十条 财政切块资金项目的申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切块资金的用途和要求进行申报,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切块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章 项目配套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凡中央、省要求市、县区提供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实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写出财政配套资金申请报告,经分管市长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市财政部门据此出具配套资金承诺。

(二)县级实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区人民政府写出财政配套资金申请报告,经分管县区长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区财政部门据此出具配套资金承诺。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要求,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项目实施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成后应出具项目资金支出情况明细表;

(三)负责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项目专项资金的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及时拨款;

(二)对于一次性拨款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专户;

(三)对于按照进度拨款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完成进度提出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的建设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挪用、挤占、浪费项目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整理项目建设资料,提交项目总结和验收报告,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二)为绩效评价提供所需资料和实证材料;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督促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二)出具项目完成情况验收报告和项目资金支出情况明细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报的项目完成情况验收报告和项目资金支出情况明细表,对照项目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二)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对于一般性项目,可以由政府通过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于政府重点项目和大型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由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7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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