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办法】嘉峪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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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嘉峪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2023-05-19 16:00:15 来源:网友投稿

嘉峪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嘉峪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嘉峪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嘉峪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社会监督、科学管理、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在市政府的领导和省爱卫会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爱卫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统一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除四害防病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镇、村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强化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的交流合作和科研活动。

第七条  市爱卫会由市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委、环卫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旅游局、农林局、综合执法局、教育局、文广新局等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等组织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爱卫会成员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三区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应当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并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市爱卫会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制度;

(二)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无烟单位活动;

(三)按规定做好除“四害”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六)完成市爱卫会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爱国卫生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坚持专业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做到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第十条  市爱卫会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制度,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爱卫会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灭病、健康教育、卫生基本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分期实施。

第十二条  三区、市卫计委、文广新局、教育局等部门和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保健意识。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环卫局、综合执法局应加强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根据各单位职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按规定做好门前责任区的清洁和绿化、硬化工作,禁止占道经营、乱设摊点,推广垃圾袋装化,做好垃圾粪便的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公共场所、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要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水、大气、噪声及建设项目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机场、车站等窗口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机场、车站管辖范围的环境、厕所、饮用水卫生及垃圾清运和控烟工作。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管理中心负责集贸市场环境卫生保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摊位进店、化行归市、定点定位经营。货台、货架、卫生设备和广告栏要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施工场所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除“四害”等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九条  “四害”按“条块结合、以快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参加除“四害”活动。

第二十条  市属、驻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其基本要求是: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单位责任区卫生和内部卫生管理有序,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无卫生死角,不焚烧废弃物;

(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无垃圾积存;

(四)食堂卫生清洁,各类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五)厕所清洁卫生,防蝇设施完善,无蝇蛆和粪便积存,排污管道通畅,无污水、粪便冒溢;

(六)定期开展消灭“四害”工作,完善预防控制措施,“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七)单位环境建设符合硬化、绿化、美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三区应当加强对城区居民楼院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其基本要求是: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定时清扫,保持卫生整洁;

(三)楼道、楼院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

(四)不在楼道、楼院内饲养家禽、家畜等;

(五)楼院符合硬化、绿化和美化要求;

(六)楼院内的商店、饭店等单位的卫生和除“四害”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七)楼院内“四害”预防控制措施完善,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八)楼院内住户阳台、窗外、门口不设置、悬挂和摆设有碍观瞻的设施和物品。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驻地及村庄应当积极推行农村卫生城市化管理。其基本要求是:

(一)设置镇、村、组卫生设施;

(二)生活垃圾集中处置,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草堆定点存放;

(四)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

(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卫生厕所;

(六)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不散养牲畜、家禽;

(七)“四害”预防控制措施完善,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第二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市爱卫会监督、检查、督促三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卫会各组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爱卫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市爱卫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及时受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未予处理的,市爱卫会有权督促其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处理的,市爱卫会可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上级行政机关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在市爱卫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者市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对已经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但卫生质量下降、达不到爱国卫生标准的单位,由授予机关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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