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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优秀离婚答辩状常用1
答辩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乡××行政村××自然村人。现为××乡××小学教师。电话:139********
被答辩人:×××,女,19**年*月*日生,汉族,××乡××行政村××自然村人。
答辩人就原告×××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1.原告称答辩人在婚前对婚史隐瞒而欺骗她,这与事实不符。
2.婚后至2007年3月,原告一直随我在校生活,2006年国庆长假原告也未曾回家。此事可由××乡××小学原任校长×××作证。
3.2007年3月原告带着身孕无故出走,我抛下工作四处走访亲友,历时两月之久才将原告找到*凉市,此时,原告已有离婚念头,故原告娘家人无理要求我写下不再打骂的保证,他们认为我会不写从而达到他们离婚目的,但我年龄偏大,更无一个子女,只能依从。
4.更令人可恨的是,原告于2008年4月抛弃5个月大且正在哺乳的亲生骨肉无故离家,随后答辩人及其68岁的父亲多次催叫未果。从此,可怜的小生命便吃上了害人不浅的三鹿奶粉。(后改吃贝因美)
5.原告与我结婚而收取财物属欺诈行为,事实如下:①原告与我结婚时,娘家给原告连一分钱财物也没赠送,只送了一台十八年前的老缝纫机。②原告与我婚后多次探望其前婚所生儿子,这本无可厚非,我也积极大力支持。但令人费解的是2006年刚放暑假,原告无事生非借故去了娘家,第二天我找到娘家,娘家人谎称未见,我便赶往泾川县××乡××村赵××家,结果原告与前夫合家吃饭并洗了大量衣物。③同年9月原告与娘家人及其娘家亲戚到前夫家给其儿子大过生日(当时我也给原告准备了衣服学习用品等)。④如前“一.3”所述,逼我写下“不打骂保证”试图叫我无功而返。⑤原告前夫在原告父亲去世一周年之际也前来吊唁。
综上所述,原告利欲熏心,财迷心窍,还想再借婚姻大收财物,显而易见,我极力维系已经无望,故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儿子由答辩人抚养
1.答辩人6代单传,且已超过法定婚育年龄,更无其他子女。
2.原告今年36岁,年轻有为,尚在法定婚育年龄。
3.原告生性多疑,脾气暴躁,喜怒无常,心底不善,能弃5个月大的亲生骨肉于不顾,足见其残忍程度。
4.原告弃亲生骨肉5年来,未打一个电话,未捎一件衣物,未买一件玩具,未过一次生日。试问:何谈思念?何谈疼爱?何谈感情?何谈抚养?
5.原告对其亲生的两个儿子,如前所述,态度情感截然不同,有着天壤之别,答辩人要问: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
综上所述,原告抚养我儿乃天理不容!
三.答辩人债务成因
1.我家曾在20世纪70年代贷款130元(后附借还条据5张)。
2.我家曾在20世纪80年代贷款500元(后附借还条据13张)。
3.我家曾在20世纪90年代贷款3710元(后附借还条据23张)。
4.我于2002年贷款600元,于2008年1月8日还清,本息合 计934.49元(后附借还条据3张)。
5.2003年3月,××乡教师×××说骑摩托车碾断一小孩双腿, 为救人于水火,我便以工资折作抵押为其贷款1万元,谁知他诈骗钱财后弃工作而逃。我四处借钱,再加工资,于2004年4月还清,本息合计10523.04元(当年受骗人还有×××、×××等,此事××信用社×××等很多人可以作证,后附借还条据4张)。
6.原告与我结婚时,我不但无任何积蓄,且有少量借款,只能在亲朋好友处借钱归清财礼2万元而得以完婚,后因部分亲朋催要,无奈又于2007年3月贷款8000元,为了摆脱利息,我又东拼西凑于2008年1月还清贷款,本息合计8371.00元(后附借还条据4张)。
7.原告与我结婚时,已患子宫Ⅲ度糜烂,自2006年3月至12月,原告持续服药及定期输液,年底经查完全康复,随于2007年正月怀孕(原告为证)。
8.答辩人之子×××,于2008年正月在××县中医院以及××县人民医院连续住院25天(原告为证)。
9.答辩人之子×××,自2008年4月至2012年3月,历时4年奶粉未断(后附2011年5月2日15时46分44秒手机拍摄照片1张)。
10.答辩人之子×××,在2012年3月至5月间,经常发高烧、肚子疼痛难忍,先后在××卫生院、××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凉市人民医院及许多私人诊所治疗,未见效果,后于2012年5月18日至6月1日在庆阳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查是化脓性扁桃体炎,因拟行扁桃体切除术,当对其心脏功能检查时发现我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后附检查报告及诊断证明2张)。
11.答辩人父母年事已高,更为不幸的是,在2010年10月,我唯一的妹妹因不堪忍受其丈夫的摧残而服毒自杀,这如晴天霹雳,本来就体弱多病的老人怎能承受得起如此沉重打击,无疑雪上加霜,至今疾病缠身,服药从未间断。另外,因我拿不出几万元的手术费,我母亲的手术可治之病至今搁放(后附检查报告及诊断证明4张)。
12.我家房屋修建于1985年,属土木结构,钻天杨椽,虫蛀十分严重,目前已成严重危房,因资金短缺,至今从未修缮(一看便知)。
13.答辩人对本人有过4次婚姻并不否认,请问:哪有不出钱就能取来媳妇的"好事?
14.答辩人患有严重痔疮,只因拿不出昂贵的治疗费用而强忍疼痛,至今搁放(原告为证)。
综上所述,答辩人之家本来就不富裕,更无其它任何经济来源,尤其近几年来,老弱病残之矛盾十分突出,目前已形成5万元负债。单靠我一个人并不算高的工资,能够维持这样一个破碎不堪的家,而没产生过高的负债已实属不易,哪来原告所言12万存款之说?对于这样的家庭,稍有头脑之人便会认定:有债务属正常;有存款则反常。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以及抚养费的问题
1.答辩人与原告*分5万元债务(借李××,3万,借张××2万)。
2.原告年轻力壮,正是打工好年华,近几年来,女性打工薪水高,
工种多,工作又好找,最差工作薪水已达2000元以上。原告离家已整5年,每年最低按1万元计算,现最少已有5万元存款。答辩人要求*均分配。
3.答辩人认为,就上述第2条理由,原告有责任更有能力承担孩子抚养费,具体数额望法院按有关法律条文予以裁决。
4.答辩人与原告所生之子×××,其满8周岁拟行心脏冠状动脉瘘管结扎术,满10周岁拟行扁桃体切除术,而更为重要的是我儿先心病之成因,原告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原告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乃天经地义,责无旁贷,具体数额望法院按有关法律条文予以裁决。
5.原告无事生非,有意制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置答辩人及其幼小儿子于水深火热,弃我老小于不顾,给答辩人尤其是幼小的孩子造成极大伤害,致使今后的生活极度艰辛和痛苦,答辩人要求给予一定精神赔偿,具体数额望法院按有关法律条文予以裁决。
6.诉讼费用应由原告一人承担(理由:为何离婚?)。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答辩人:×××
2012年4月30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1份。
2.答辩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答辩人之子户口簿复印件1份,打印相片1张,电子相片1张。
4.答辩人之子及答辩人之母疾病诊断证明和检查报告共6张。
5.答辩人家庭贷还款条据共52张。
××县人民法院
经典优秀离婚答辩状常用扩展阅读
经典优秀离婚答辩状常用(扩展1)
——常用的离婚答辩状优秀
常用的离婚答辩状优秀1
答辩人:XXX,女,XXX生,住XXX号,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被答辩人:XXX,男,XXX生,住XXX,联系电话:XXX。
答辩人因X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不同意解除与XX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认识并结婚,并于2009年8月23日生下健康可爱的儿子刘朝荣,感情一直非常好,即使偶有生活琐事发生小争吵,答辩人认为这也是家庭生活中很正常的事情,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感情已破裂。
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自2011年5月起由答辩人一人承担的孩子营养、教育、医药、生活费用共计10581.9元的一半:
1)营养费用:192元/月,共计1344元。
2)教育费用:340元/月,共计2380元。
3)医药费用:229.7元/月,共计1607.9元。
4)其他日常生活费用:25元/天*30=750元/月,,共计5250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原告现在不珍惜
婚姻,不珍惜家庭,但答辩人希望原告能以孩子为重,以此为戒,不要再杜撰事实,混淆视听,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也恳请法院核实上述答辩意见并采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1月12日
经典优秀离婚答辩状常用(扩展2)
——常用经典离婚答辩状
常用经典离婚答辩状1
答辩人: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辩请求:
一、同意解除与原告王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00元抚养费。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1500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四、共有房产为答辩人与原告王XX婚前购置,因答辩人的出资比例占主要部分,请求判令答辩人应占70%产权。
五、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归答辩人所有。
因原告王XX诉答辩人离婚一案,案号为(2010)X民一初字第XXX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原告王XX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与原告王XX的婚姻关系。
(一)、答辩人与王XX虽自愿结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又未能做到互谅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产生矛盾,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答辩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抛妻弃子”,对家庭不负责任,又“恶言辱骂”、“殴打、伤害”原告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实际上,答辩人从2008年12月开始,便患有精神障碍,就诊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期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辩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疗,本来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关心与体谅,但原告不仅没能从生活及精神上给予帮助,反而经常责怪答辩人,并为一些家庭琐事与答辩人争吵,不断地刺激答辩人,以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转,精神压力也不断增大;同时,因答辩人经常出差,双方缺少沟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对答辩人施加种种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婚生子佘XX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00元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称将来的经济收入不稳定,自身无经济能力抚养小孩,考虑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与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辩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较稳定,答辩人父母也愿协助抚养小孩,因此,请法院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辩人抚养。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1500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理由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来看,小孩每月的抚养费在1500元显然过高,也与小孩目前的实际花销不符,并且孩子的抚养费是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原告不应将抚养的义务全部推给答辩人。
(二)、答辩人目前也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答辩人自2008年12月开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医疗费约在2000元左右,而答辩人现每月的固定的工资收入约在2600元(考核工资是不固定的),答辩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辩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权的长途费用,因此,支付儿子600元的抚养费已超出答辩人的经济能力范围,请法庭慎重考虑答辩人自身的负担能力。
四、原告要求将婚前共有房产归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讨房款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涉案房产系答辩人与王XX以两人名义在婚前购买取得,并且已经国家房地产权利登记部门登记确认,属于共有房产,由于该房产在购置时,答辩人的出资占主要部分,且房产的内部装修费用均由答辩人承担,因此,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现原告将诉求的房产归其所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五、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应归答辩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内的全部家私、家电,均由答辩人婚前购买,该财产应属于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该财产应归答辩人个人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财产归答辩人所有。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年 月 日
经典优秀离婚答辩状常用(扩展3)
——经典离婚答辩状优秀
经典离婚答辩状优秀1
答辩人: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XXXX起诉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实不符。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答辩人同意离婚。
1. 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在家中无事生非,常常人为制造矛盾和磨擦,导致感情破裂与实不符。实际情况是,被答辩人及家人重男轻女,其家人对答辩人扬言“生男管,生女不管”,在答辩人生下一女孩后,根本没有准备任何孩子用品(包括奶粉),一切都是答辩人母亲准备的,被答辩人和他的家人不闻不问,因为是女孩,被答辩人家中十分不满,答辩人还在做月子期间,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置之不理,更谈不上照顾日常生活,答辩人无奈,强忍着熬过月子,满月后没有办法为了照顾孩子才借钱回娘家生活。而不是象被答辩人所说的制造矛盾后不辞而别。
2.答辩人于2009年确曾因感情破裂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被答辩人威胁答辩人,如果离婚要伤害答辩人家人等等,答辩人及于被答辩人的强势威胁,在法官做工作的前提下,无奈才撤回诉讼,但这并不表明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事实上被答辩人的行为让答辩人伤透了心,失望至极,答辩人日日都在盼望能从这个婚姻中解脱出来。
3.被答辩人主张多次前往答辩人娘家看望,与实不符。自答辩人无奈回娘家后,被答辩人只去过一次,且没有给女儿任何抚养费用,无论从感情上还是金钱上,答辩人都愧对为人父的责任。
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无论从性格还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但答辩人都有思想准备,也在努力去做,为的就是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要为对方多考虑,要为孩子多考虑,要为家庭多考虑,所以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生活中能忍则忍,能让则让,为的就是家庭能够和谐美好。但被答辩人及其家人的行为太让其失望,被答辩人重男轻女,对子女不管不问,不承担抚养义务,虐待答辩人,威胁答辩人的行为已彻底伤透了答辩人的心,夫妻感情也确已破裂,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婚生女孩XXX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用。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女儿。具体理由有三点:第一,孩子从出生一直由答辩人抚养,其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方式,被答辩人重男轻女,对孩子不管不问,跟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二,孩子现在不满两岁,日常生活需要母亲照顾,且女孩跟随母亲无论从以后的生活还是生理期教育都对孩子有益。三,被答辩人长期跑业务,根本无暇照顾孩子,孩子跟随其生活不利用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及于孩子成长考虑,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被答辩人应支付抚养费用。抚养费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抚养费用也是法定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子女不管跟随哪方抚养,对方都要承担抚养费用,据此,依照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应支付抚养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双方结婚后,对家庭房屋进行了翻新加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等的处理权。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四.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生活困难补助费10000元
答辩人结婚后辞去了工作,在家照顾家庭,怀育孩子,不是为了家庭的幸福生活,答辩人是不可能将来之不易的工作给辞去,答辩人之所以这么做,是出于对被答辩人的信任,将后半生,甚至是一辈子托付给了自己最亲近的人。然世事难料,现在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离婚,答辩人现无住房,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便答辩人渡过难关,保护答辩人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答辩人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经典优秀离婚答辩状常用(扩展4)
——最常用的民事答辩状优秀
最常用的民事答辩状优秀1
答辩人:XXXXXX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2345678910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江苏省XX市XX县
因被答辩人诉XXXX公司连带偿还被答辩人材料款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Xxxx已付承包人柴成屯工程款,而且所负的工程款远高于其工程量所需,可以说已经对承包人柴成屯履行付款义务。对于被答辩人与承包人柴成屯之间依口头形式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在被答辩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被答辩人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应为承包人柴成屯,而不是作为第三方的晶都集团,由于承包人已经死亡,则合同义务人应为其继承人xxxx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xxxx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xxxx亦不为承包人柴成屯债务的连带责任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xxxx的起诉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十月十七日
经典优秀离婚答辩状常用(扩展5)
——民事答辩状常用
民事答辩状常用1
答辩人:朱XX,女,汉族,1985年1月5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嘉园XX室,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委托代理人:陈XX,男,46岁,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
被答辩人:王XX,女,汉族,1942年2月3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XX室,身份证号XX。
答辩人就原告王XX提起答辩人支付购房款17万元一案,现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购房款17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7日,被答辩人王XX的儿子刘XX及王XX在芜湖XX中介的见证下,与答辩人签订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47万元,双方同意分三次付款,签合同当天,20xx年2月7日,答辩人首付购房款人民币39万元,刘XX交付房屋给答辩人,第二笔4万元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后付款,第三笔4万元在办理完过户后付款。
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于20xx年2月7日将首付款39万元整付给了房屋出卖人刘XX(被答辩人的儿子),刘XX写下了39万元的收款收条给了答辩人,并将房屋交付给了答辩人。在本案起诉之前,合同履行情况良好,没有任何纠纷,答辩人没有拖欠购房款。
1、刘XX不仅于20xx年2月7日手写了39万元的收条,交付了房屋,而且因为担心自己以后有什么意外而影响房屋合同的继续履行,于20xx年2月26日在他的朋友XX等三人的见证下亲书遗嘱,证明该房屋已经卖给了答辩人及答辩人丈夫李XX,该房屋之后的办证及过户由答辩人的丈夫李XX执行,并把房屋相关原始资料转交给了答辩人和答辩人丈夫李XX,此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2、本房屋买卖合同是在芜湖XX中介的见证下签订、履行的,芜湖XX中介亦已出具了证人证言,证明答辩人已经付清了房屋的全
部首付款。
3、被答辩人王XX在诉状中提出刘XX因患重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具的`收条、承诺等文件在没有被追认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答辩人完全不能接受。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XX因患重病,就被认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刘XX在卖房、立遗嘱时虽然患病,但头脑清醒,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通过生活常理也可以得出答辩人已经付清了购房首付款。如果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尚欠17万首付款,那么刘XX会把房屋交付给答辩人吗?如果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尚欠17万首付款,刘XX会立下遗嘱给答辩人及答辩人丈夫李XX吗?如果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尚欠17万首付款,刘XX会把房屋相关原始资料转交给答辩人吗?如果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尚欠17万首付款,被答辩人王XX会直到今日才起诉答辩人吗?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全部首付款39万元,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不正当诉求。
此致
弋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委托代理人:陈XX
20xx年XX月XX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共8页;
3.刘XX出具的39万元收条复印件1份;
4.刘XX亲笔书写的遗嘱复印件1份;
5.芜湖XX中介出具的证人证言复印件1份。
经典优秀离婚答辩状常用(扩展6)
——离婚优秀答辩状
离婚优秀答辩状1
答辩人:XXXX,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住xxs市xxx区XXXX村。
针对原告的诉求,答辩人作如下答辩:
原告的诉求以及离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原告所述“婚前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与事实不符。
原被告双方系2011年冬天经被告单位领导介绍相识,此后两人恋爱一年有余,恋爱期间两人感情较好,彼此恩爱,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的父母也都支持他们的这种恋爱行为,也都希望他们能喜结连理,所以说原被告双方是在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以及在双方父母的支持下进行的结婚登记,并非草率登记结婚。
二、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
1、原告所诉称的婚后感情一般,经常挑起事端,无故吵架,多次打骂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给原告生活费用等,都与事实不符。被告性格较为内向,婚后一直以自己最大的能力去经营好这个家庭,也承担起了作为丈夫的责任。被告也不存在与她人的不正当那女关系,被告在xxx镇卫生院工作近十年,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正是由于被告的人品端正、工作敬业,单位领导才给了原被告介绍认识的机会,原告也和介绍人熟悉,如果被告真要与他人存在不正当那女关系,人品有问题,难么介绍人也不会去撮合原被告双方喜结连理。
2、被告系乡村医生,虽然每月收入1000多元,但日常的生活开
支以及原告的日常消费也都是被告支出的,已尽了最大的努力去经营这个家庭。被告的父母都是农民,收入微薄,即使这样两位老人也倾尽所有积蓄按农村的风俗给了原告厚重的彩礼,竭尽全能的给原被告办了场风光的婚礼,没有让原告受到任何委屈,从结婚前的彩礼到结婚时收到的礼钱也都由原告存着。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也非常的"孝顺,原告母亲的生病也都是被告进行医治并进行悉心照顾。原告可以嫌弃被告的收入微薄,可以抱怨被告暂时给不了你荣华富贵,但不能否认被告对原告、对家庭、对双方父母的付出。
三、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
诚然,生活中夫妻之间为某些琐事闹点矛盾也是难免的,每个家庭都在所难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之间的深厚感情,并没因这种小摩擦而稍有改变,也达不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能继续在一起生活的程度。只要互谅互让,双方是可以改善夫妻关系的。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经典优秀离婚答辩状常用(扩展7)
——离婚答辩状的
离婚答辩状的1
答辩人:***,女,汉族,1984年12月出生,住址:*****
答辩人对***所提出的离婚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 不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具有感情基础。本人与原告于2008年6月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共同组建了家庭。答辩人认为“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常因小事吵架,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本人和原告婚后经常吵架不是事实,更没有无缘无故吵闹,任何一对夫妻在日常生活当中都难免有矛盾,偶尔吵闹不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称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不是事实,原告只要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才能增进双方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原告事实不清,所述理由纯属捏造且无事实依据
1、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从医药书籍记载的内容看,极可能是她婚前行为不端引起,致使我们的感情更为疏远”不属实。本人所患病只是普通的妇科疾病,纯属内因引起,不用动手术只需调理即可康复,当时在深圳市南山医院检查身体时,医生曾当面告知原告。原告***完全不懂医学常识,听其亲人唆使,毫无医学根据和其他事实依据就怀疑本人婚前行为不端,严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严。到现在我还在服用药物,难道被告的痛苦原告可以视而不见。
2、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几个月前,被告离开我们的住处,失去联系”不属实。在本人患病期间原告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没有沟通,才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0年5月原告携带自身衣服到公司宿舍居住,并对本人说要退掉该住处,让本人回娘家居住,本人不得已才携带几件衣服另行租房,至目前原两人住处还存放着本人大量
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等,本人手机号码,家庭固定电话号码一直未换,何以无法联系。
3、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我委托亲人找她的父母协商,希望妥善解决问题,减少离婚造成的不良影响,遗憾的是无法见面协商”不属实。本人离开住处之后,原告***不但没有前来看望本人以及电话联系或信息,给予语言问候,而且原告亲人到本人村委扩大不良影响,给本人造成极坏的不良影响。原告不仅没有和本人联系协商离婚,而且不经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就直接起诉离婚,原告完全是欺负本人女方这边的弱势和善良忠厚。
三、夫妻应当是互相扶持,而不是胡乱猜测甚至离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人患病之后,原告***不对本人悉心照顾,更令人伤心的是听其亲人唆使胡乱猜测本人婚前行为不端,严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严。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并不是像原告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是原告视婚姻如儿戏,为逃避婚姻家庭的责任,无中生有,任性胡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0 年 月 日
经典优秀离婚答辩状常用(扩展8)
——经典上诉答辩状优秀
经典上诉答辩状优秀1
答辩人:马超,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颍上县古城乡樊马村小马庄15号
上诉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答辩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曙区人民法院(2011)甬海民初字第2532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
上诉人在一审时及上诉状中都辩称,其并不是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是在施工路段设置了三道拦路墩。但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仅是其代理人王荣福的陈述。同时,如果仅仅是设置拦路墩,并不能说明其尽到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因为事发路段没有路灯,拦路墩白天能看到但夜晚却看不到,而事故恰恰就发生在夜晚。因此其认为交警部门及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二、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问题
本起事故已由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上诉人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现在又以“宁波市民都知道”为由提出该事故不是交通事故,实在是令人不知所云。另外,本案中,原告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向被告主张权利,本案的案由也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因此,事故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与本案无关。
三、关于责任分配
按照上诉人的说法,事发路段是尚未建成通车的立交桥。既然是尚未完工,就应当是全封闭,比如说在路口安装临时性的简易闸门或者安排人员值守,除施工人员和车辆外,应杜绝其他人员和车辆进入。因为立交桥虽然未完工,但却已与主道路连接在一起,如果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一定的封闭措施,行人和车辆又怎么能知道不能往桥上通行。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记载,答辩人是进入桥面一公里处时被路面上的石墩撞到的,也就是说,上诉人没有在路口采取充分的封闭措施,却在桥上路面修建了拦路墩。可以想象,夜晚在没有路灯的路面上,这几个拦路墩无异于是几个可怕的陷阱,随时可能吞噬不知情的路人和车辆。因此,正是由于上诉人的疏于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才造成答辩人车毁人残的惨祸。上诉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诉人在道路上施工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答辩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答辩人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之规定,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这种减轻应仅是适当的减轻,上诉人还是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答辩人家庭为抢救答辩人的生命,近20万元的医疗费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债,本来是家庭顶梁柱的答辩人现在成了家庭的负担,家庭为其债台高筑。年关将至,催债连连。答辩人为了还债,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一审法院主持调解时,答辩人主动放弃了城镇标准并愿意自行承担一半责任。对于一审判决,答辩人虽不是太满意,但为了尽快了结此案,
并没有提出上诉。答辩人一让再让,上诉人一拖再拖,至今没有向答辩人支付一分钱的费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马超
代理人:
20xx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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