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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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4篇)

2022-11-18 17:35:02 来源:网友投稿

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4篇)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国办发[2004]21号和国人口发[2004]39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4篇),供大家参考。

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4篇)

篇一: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国办发[2004]21号和国人口发[2004]39号文件精神,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于2008年纳入特扶范围),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对象发放每年一定的奖励扶助金(包括半边户)。另外,农村双方均未生育子女,合法收养子女的可纳入奖励扶助制度。确认条件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包括半边户):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人每年960元(国家按实际情况相对调整)。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对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或伤残死亡家庭,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的对象,每年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三、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根据鄂政办发[2012]70号文件精神,对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主要对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500元。确认条件奖励对象是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四、湖北省农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政策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

  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赤壁市对农村、城镇无业居民的保健费由市财政发放,每年120元)五、咸宁市城镇无业居民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根据咸政办发[2012]126号文件精神,对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乡镇企业人员、其它所有制企业人员、城镇无业居民,一次性发放一定的奖励金。确认条件具有赤壁市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没有享受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奖励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奖励的乡镇企业人员、其它所有制企业人员、城镇无业居民。六、咸宁市农村独生女、纯二女户中考加分政策根据《赤壁市关于在落实惠农政策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意见》(赤政办发[2009]51号)的规定:户籍在咸宁市内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和两孩纯女户,在本市中考时,可申请享受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的政策性照顾(咸宁教育局统一确定分值)。确认条件考生本人及其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考成绩加分录取:(1)考生本人为农村独生女,考生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2)考生为“纯二女户”家庭孩子,考生父母采取了绝育措施;

  (3)外省外县(市)流人人口中属农村户籍(同上)独生女、“纯二女户”家庭的孩子,父母在赤壁市务工经商时间为6个月以上,考生在我市就读初中一年以上享受赤壁市民待遇。

篇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务院1993.09.151993.09.15国发[1993]63号

  计划生育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国发[1993]63号1993年9月15日)自七十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控制,人口素质不断提高。近十年来,涌现了一批既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又密切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地区和单位。为了表彰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北京市昌平县等四十九个县(市、城市郊区)“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当前,我国总人口和每年净增人口的绝对数仍然很大,各地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仍然是我们必须长期努力的一项艰巨任务。国务院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保持光荣,努力做出新的贡献。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在集中精力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为完成十四大提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任务而努力奋斗。附件:国务院授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名单(略)

  ——结束——

篇三: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唐山市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职工工都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第三条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同制职工(下同),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育带薪假。第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被公司聘用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进公司之日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被公司聘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独生子女奖金发放到子女十八周岁止。第五条公司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依法享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奖励。第六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市惩罚制度处罚。第七条此制度由管理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本文是关于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当给予优待与奖励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第四条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五)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

  村办企业工作。本条规定,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均按生一个子女享受。

  第五条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夫妻,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除已有规定的外,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夫妻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由雇主发给50%。(三)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发给;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四)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由其原单位发给。(五)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单位发给。(六)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七)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第八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第九条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

  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奖励的夫妻,申请并经批准再

  生育一个子女的,应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其奖励与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交回《光荣证》。

  第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新变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由五款修改为四款,第一款中增加"……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主办单位”。删去原第五款。二、第四条第一款由五项修改为六项,第一项中的“满14周岁止”修改为“满十八周岁止”。第三项中的“满11周岁止”修改为“满十五周岁止”。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农村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删去第二款中的“第一项”,“发给奖励费”修改为“享受”。三、第五条修改为:“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四、第六条中的“可以生育但不生育子女的……”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五、第七条由六项修改为七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六项中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

  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七、原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将“……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

  再生育一个子女……”。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

  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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