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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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12篇)

2022-11-18 13:45:02 来源:网友投稿

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12篇)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12篇),供大家参考。

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12篇)

篇一: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地方党委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1996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强调,《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按照《条例》要求,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确保在本地区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要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中央组织部要会同中央党校等单位,通过举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等方式,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地方各级党委要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专门安排,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第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第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

  件。(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

  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第五章议事和决策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第二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第六章监督和追责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篇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

  1月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地方党委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1996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强调,《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按照《条例》要求,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确保在本地区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要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中央组织部要会同中央党校等单位,通过举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等方式,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地方各级党委要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专门安排,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第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第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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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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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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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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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第五章议事和决策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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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第二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第六章监督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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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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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地方党委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1996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强调,《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按照《条例》要求,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确保在本地区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要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中央组织部要会同中央党校等单位,通过举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等方式,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地方各级党委要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专门安排,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第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第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

  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

  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第五章议事和决策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

  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第二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第六章监督和追责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篇四: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

  为保证地方党委成员代表性以及组成结构的相对稳定性条例对委员候补委员人选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除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关于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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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会其他委员组成。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

  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

  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会其他委员。(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九)对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第十条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六)对应当由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会活动,协调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

  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会及其成

  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五条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

  下级党组织处理。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

  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九条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和决策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委员到会。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

  会报告。第二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

  议,但不得代替全会、会会议作出决策。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

  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会会议作出决策。

  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会负责组织实施;会作出的决策,由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会会议决定。

  第六章监督和追责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中央为何为地方党委立新规省级会委员配备名额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两名,专职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对于提请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确立“书记专题会议”这一新酝酿机制……这是今天对外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所明确的内容。专家评价称,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有效破解影响地方党委领导作用发挥的制度障碍。原条例不能适应新形势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1996年4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举例说,如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

  备未作明确规定,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党建工作规定不够突出,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对监督追责规定不够全面等。

  党的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许多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按照中央部署,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等部门承担条例修订工作。条例稿经中央政治局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5年12月25日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经过修订,条例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重点确立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则,对确有必要且能做到的作出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突出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条例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强调地方党委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条例还规定了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解释说,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以前,地方党委一般配备3至4名副书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要求,实行分工负责制,大幅减少副书记职数,绝大部分地方党委实行了“一正二副”模式,即一名党委书记、两名党委副书记,其中一人兼任政府正职,另一人为专职副书记。但实践中,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因工作需要仍保留3至4名副书记,据此,条例按照中央精神以及地方实际需要,对副书记职数作出明确,规定设副书记两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对于不担任政府职务的专职副书记的职责,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致。为进一步厘清职责定位,条例在“职责”一章中对专职副书记的岗位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即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规范地方党委委员配备原条例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每次地方党委换届前,中央发布文件对省级党委成员配备提出要求,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再对市、县两级党委成员配备作出规定,每次换届后配备往往不相一致,各地区配备也不相统一。”谢春涛说。另外,一些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结构不够合理,特别是基层党员所占比例较少,存在整体功能不强等问题。据此,条例结合地方实际,在新增的“组织和成员”一章中,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配备作出统一规定。条例着眼于保证地方党委组成结构合理、整体功能强,规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为保证地方党委成员代表性以及组成结构的相对稳定性,条例对委员、候补委员人选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除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创设辞职自动终止制度专家称,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的创设是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实践中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由于缺乏退出机制,这部分人仍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作用发挥有限;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党纪处分后,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却依然保留,缺乏自动终止程序。

  同时,由于委员、候补委员名额限制,新交流或者提任到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又进不了委员、候补委员队伍,这就影响了地方党委整体结构和整体功能。

  据此,条例规定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统一确定“关键少数”名额原条例对地方党委会委员的配备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每次换届要求也往往不相一致,导致各地区配备不相统一。考虑到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会委员是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少数”,有必要对地方党委会委员配备作出统一规定。据此,条例结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党委会委员配备实际,明确了会委员配备的原则,规定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同时,对会委员名额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强世功称,将县级职数和市级职数统一规定为9至11人,有利于体现县级党委直接面对群众、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与目前县级党委领导职数实际配备情况也是相吻合的。确立“书记专题会议”机制针对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的问题,条例在总结一些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这一新的酝酿机制。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提出要健全地方党委决策咨询

  机制,明确地方党委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条例强调地方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要求会委员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针对实践中全会决策监督与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的问题,条例突出强化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同时,强化了全会的监督职能,如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篇五: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全文内容解读(一)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下

  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从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机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通过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掌握《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神,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的工作机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条例》的印发,为全面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条例》正式为党的工作机关“立规定矩”,对其设立、职责、决策与执行等进行全面规范,对监督与追责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很多重要措施和制度创新,彰显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大力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机关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机关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条例》的修订和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党组织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方法,有利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强工作薄弱环节,为大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动力支持。

  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要抓住《条例》印发的机遇,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自觉主动抓学习、抓宣传、抓贯彻,把《条例》的精神及时传达到机关广大党员干部中去,

  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与机关中心工作结合起来,积极营造学《条例》、用《条例》、落实《条例》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的工作机关工作的能力水平。要以《条例》为总依据总遵循,切实强化“四个意识”,不断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自觉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不断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全文内容解读(二)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继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之后,以基础主干党内法规的形式,夯实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中央党校教授李民在接受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专访时谈到,《条例》适用于党的具体工作的执行机关,以制度规范机关的设立和运行,对于保证党的领导核心的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适用于党的具体工作执行机关,加强党建的又一部署党的工作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条例》的发布非常及时和重要,对党的工作机关的性质、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以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规范。”李民告诉记者,《条例》主要涉及的对象是具体的执行机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对这些机构的领导。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党组不是同一个级别,条例也不是一个层级。有学者曾指出,此次出台的《条例》是党的具体工作部门如何加强机关党建,是从二级层面加强党建的一个部署。

  按照《条例》的规定,所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主要涵盖了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此外,党委直属事业单位、设在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制度条例规范机关运行,全面从严治党有据可依处于现代化过程的国家,政党的制度化、组织化程度至关重要。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的大党,是一个要在13亿多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党的制度化、组织化建设关系重大、牵动全局。当前,我们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改善,而最根本的改法,就是通过制度和法规进行长久性的改善。《条例》的发布,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正如中共中央就此次《条例》发出的通知所言,《条例》是规范党的工作机关设立、职责和运行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继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之后,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条例》用制度、法规以及具体的条文规范了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和运行,为的是更好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李民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可以更好地贯彻中央的

  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具体工作部门的工作能力和战斗力。同时,也可以防止具体工作部门利用职权产生一些腐败问题,让工作更加规范。

  领导职数实行从严控制,体现“严”字当头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看,《条例》的许多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机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其中,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此外,第七条在“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上也规定,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避免了有些地方部门搞对策,设置多余编制,导致党的机关过于膨胀,人浮于事。”李民认为,《条例》的发布,对于保证党的领导核心的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条例》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常务副职,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此外,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

篇六: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下)三、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职能(一)地方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

  第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第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第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我国地广人多,各地情况具有差异。因此具体地域的发展必须根据中央精神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第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第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二)地方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职能

  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第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第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第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第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第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第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第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四、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和组织原则

  (一)地方党委全会的职责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第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第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第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第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第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第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第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第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第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二)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职责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第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第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第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第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

  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第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第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另外,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地方党委的其他责任

  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第十三条)地方党委的组织原则:第一,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第十五条)第二,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第十六条)第三,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十七条)第四,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

  断专行。(第十八条)第五,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第十九条)

  五、地方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一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第二十二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

  六、地方党委的监督和追责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节选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

  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第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第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

  成,每届任期5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节选2

  ......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

  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

  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

  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节选3

  ......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

  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第五章议事和决策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二条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

  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课件名称:《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下)

  测试题目共:30,总分值:100,测试时间:60分钟

  第1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是否题)(分值:3)

  A.对B.错第2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是否题)A.对B.错第3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是否题)(分值:3)(分值:3)

  A.对B.错第4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是否题)A.对B.错第5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没有资格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是否题)A.对B.错第6题、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主任召集并主持。(是否题)(分值:3)(分值:3)(分值:3)

  A.对B.错第7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口头形式表达。(是否题)(分值:3)A.对B.错第8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是否题)(分值:3)

  A.对B.错第9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是否题)A.对B.错第10题、我国地广人多,各地情况具有差异。因此具体地域的发展必须根据中央精神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是否题)A.对B.错第11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单选题)A.1B.2C.3D.4第12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应坚持党要管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单选题)(分值:3)A(分值:3)A(分值:3)(分值:3)

  A.从严治党B.依法治党

  C.依规治党D.以德治党第13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单选题)A.私人B.个人C.单人D.以上皆是第14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单选题)(分值:3)AA.情节轻重B.态度好坏C.人员素质D.领导决策第15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全会应当有(值:3)BA.三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D.五分之四第16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单选题)A.上级B.中级C.下级D.基层(分值:3)C)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单选题)(分(分值:3)B

  第17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要。(单选题)A.全会B.常委会C.理事会D.代表大会(分值:3)B

  )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

  第18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单选题)A.参会人员B.参会程序C.议题D.会议纪要(分值:3)C

  )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

  第19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党组织处理。(单选题)(分值:3)CA.上级B.中级C.下级D.基层第20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单选题)A.保落实B.保供给C.保政治D.保安定第21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多选题)A.推荐(分值:4)ABC(分值:3)A

  B.提名C.任免D.表彰第22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多选题)(分值:4)ABCDA.思想文化工作B.组织工作C.纪律检查工作D.群众工作第23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多选题)(分值:4)ABCD

  A.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B.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C.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D.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第24题、以下属于地方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的是()。(多选题)A.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B.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C.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D.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第25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等推荐重要干部。(多选题)(分值:4)ABCDA.国家机关B.政协组织C.人民团体(分值:4)ABCD

  D.国有企事业单位第26题、地方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职能有()。(多选题)A.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B.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C.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D.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第27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多选题)(分值:4)ABC(分值:4)ABCD

  A.思想上B.政治上C.行动上D.仪式上第28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应支持和保证()、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多选题)A.人大B.政府C.政协D.法院第29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多选题)A.集体领导B.民主集中C.个别酝酿D.会议决定第30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多选题)(分值:4)ABC(分值:4)ABCD(分值:4)ABCD

  A.文章B.著作C.言论D.演讲第17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会议()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分值:3)C

  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单选题)A.参会人员B.参会程序C.议题D.会议纪要第19题、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应定期组织党()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

  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单选题)(分值:3)DA.全会代表B.常委会代表C.理事会代表D.代表大会代表第20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分值:3)B

  以随时召开。(单选题)A.1B.2C.3D.4

  第15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单选题)A.建设发展B.组织工作(分值:3)D

  C.人员质量D.团结统一第16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责任人职责。(单选题)A.1B.2C.3D.4第17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及其成员履行(分值:3)B(分值:3)A

  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单选题)A.全会B.常委会C.理事会D.代表大会

  第12题、《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单选题)(分值:3)AA.正确B.有用C.优秀D.良好

篇七: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地方党委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

  1996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按照《条例》要求,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确保在本地区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要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中央组织部要会同中央党校等单位,通过举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等方式,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地方各级党委要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专门安排,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章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

  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篇八: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人民日报》(2016年01月05日01版)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

  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臵、负有重大责任。地方党委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1996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强调,《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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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按照《条例》要求,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确保在本地区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要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中央组织部要会同中央党校等单位,通过举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等方式,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地方各级党委要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专门安排,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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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第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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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第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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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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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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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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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第四章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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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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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第五章议事和决策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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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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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臵,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第二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第六章监督和追责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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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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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地方党委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

  1996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按照《条例》要求,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确保在本地区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要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中央组织部要会同中央党校等单位,通过举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等方式,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地方各级党委要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专门安排,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

  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

  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

  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

  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

  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

  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

  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

  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章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篇十: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文秘常识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

  条例》解读〕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

  近日,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原《条例》实施20年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地方党委制度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意义重大。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需要

  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其前身是1921年党的一大确立的地方执行委员会,1927年修订的党章将执行委员会改为委员会,正式确立了地方党委制度。1996年4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比如,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党建工作规定不够突出,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对监督追责规定不够全面,等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XX―20XX年)》等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为此,按照中央要求,中央办公厅会同中组部等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省市县三级地方党

  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的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有利于完善地方党组织权力运行机制,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通过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吸收有效经验,破除制度障碍,创新方式方法,确立了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则,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新修订的《条例》有何变化

  五大创新内容,理顺地方党委机制,提高执政能力水平

  经过修订,《条例》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建,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值得注意,这次修订条例明确了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分析,“以前地方专职副书记分管太多,但同时常委又各管一个领域,实际上导致专职副书记处于被架空的尴尬境地。此次修订弥补了这一问题,也规定了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党建,突出了地方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新修订的《条例》强调了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规定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内容;完善了地方党委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要求地方党委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

  ――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新修订的《条例》对地方党委组成和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及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省级常委会委员配备名额为

  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并对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过去,对全会决策监督和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这次修订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并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肖立辉说,“这突出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有利于优化党内的权力结构和配置。”

  ――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一些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专家表示,这一制度的创设在地方比较受欢迎,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比如“五人小组”会议主要是酝酿干部问题,但还有很多其他议题缺乏有效酝酿机制,书记专题会议为此提供了平台,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提出要健全地方党委决策咨询机制,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调地方党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

  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将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

  新增“组织和成员”一章有何亮点

  规范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及递补、补选制度,创设辞职、自动终止制度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组织和成员”作为第二章。据了解,本章虽然只有3条内容,但创新较多且对地方党委工作制度具有重要影响。

  原《条例》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每次地方党委换届前,中央发布文件对省级党委成员配备提出要求,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再对市、县两级党委成员配备作出规定,每次换届后配备往往不相一致,各地区配备也不相统一。另外,一些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结构也不够合理,特别是基层党员所占比例较少,存在整体功能不强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地方党委领导作用的有效发挥。

  针对这一情况,新修订的《条例》第七条明确了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配备要求和配备结构,并规定同级人大

  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等也应在此范围之内。甄小英认为:“以前有的地方,人大、政协以及工青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并不在党委委员队伍里,现在统一纳入进来,这有利于地方党委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根据党章规定,地方党委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但在实践中,由于候补委员较少,一些地方干部交流比较频繁,导致候补委员递补完后仍有空缺,同时,其他地区交流到本地区担任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法检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由于缺少补选机制进不了党委委员队伍。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

篇十一: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

P>  注:与修订前《条例》对照,其中阴影部分表示删除部分,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部分。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实行领导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开展工作。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主要是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在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

  组织、协调本地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

  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三章职责

  第六九条全委会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其职责是: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二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一二)对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战略、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五六)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六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事项或者必须应当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事项作出决策。

  第七十条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由对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策部署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四)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党的自身建设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负责教育和、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六)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六)对必须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三四章组织原则

  第八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每年必须向上一级组织党委作一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九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应由下级党组织处理的问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上级组织不要干预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对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委会或者常委会职责范围内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委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个人应当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要有明确的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每个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主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

  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二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的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自己其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

  常委会委员应当自觉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本地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应当符合党的委员会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党的委员会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常委会讨论。

  第四五章议事和决策

  第一节全委会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五二十二条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第十六条全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见后确定。

  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七条全委会必须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第十八条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或其他等方式进行,赞成票

  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多数决定,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节常委会

  第十九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2次,如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二十条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常委会会议必须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问题事项时,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

  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应有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的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五条对遇重大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或、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三节书记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一)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二)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三)交流日常工作情况。第四节重大问题决策第二十八条全委会和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本地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三)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九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需作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由作出该决策的全委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三十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常委会应坚持和健全学习制度。学习时间、内容、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三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艰苦朴素。

  第三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时间,省级和省辖市级常委会委员全年不得少于2个月;县级常委会委员全年不得少于3个月。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

  常委会委员应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

  第三十四条常委会委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常委会委员应减少事务性活动和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监督和处分追责

  第三十六二十七条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接受审议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二)常委会应定期向全委会报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接受审议。审议情况要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进行监督。

  (四)常委会应将检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五)全委会和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十七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四)对执纪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九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三十三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2015年12月25日起实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篇十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图解

P>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时政新闻新华网2016-01-0419:07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地方党委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1996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强调,《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

  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按照《条例》要求,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确保在本地区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要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中央组织部要会同中央党校等单位,通过举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等方式,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地方各级党委要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专门安排,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第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第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

  补选。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

  事项作出决策。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

  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第五章议事和决策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

  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第二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第六章监督和追责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相关搜索: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中央新颁布的两个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中央统战条例2016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中央纪律处分条例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央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央巡视工作条例地方立法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印发日期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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