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保密守则(5篇)党员干部保密守则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为加强机关单位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员干部保密守则(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员干部保密守则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为加强机关单位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希望能帮到你。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一、保密原则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湖南省实施若干规定》,增强保密法制观念和做好保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同各种失、泄密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二、保密守则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普通邮件中传达秘密事项和寄发秘密文件。10、不携带秘密以上材料参观、游览、探亲和出入公共场所。三、保密细则(一)文件保密保密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的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保密法》为依据,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认真做好保密工作。(1)保密工作人员在接收有关文件后,要进行认真的清点、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发时间、发文字号、标题、密级及份数等。(2)保密工作人员分发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均应严格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掌握每份秘密以上文件的收发情况和去向。发给各专委会的文件,由各专委会兼职保密员负责签收,组织传阅、保管和清退。密码电报原则上随送随阅随收,坚持按《密码电报管理制度》执行。保密工作人员传阅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拟办意见传送阅文人。未经制发机关或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传达范围。确因工作需要,需有关人员阅办时,应由主管领导批示。送阅的机要文件不横传,当天送阅,当天收回。机要文件、收文登记本、分发记录本应放入专门文件柜保管,不得随意放置。(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照、复印、抄传、借阅保密文件。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手续,用后及时送还。复制绝密级文件,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复制机要文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且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印的文件份数要从严控制,多余份数和散页要及时销毁;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禁止携带机要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及带入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携带机要文件外出时,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保密措施。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国际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除应放在采取保密措施的环境中外,还应设置开机密码、屏幕保护等措施并限制文件共享。(5)保密工作人员和专委会兼职保密员要对秘密以上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抓紧处理。年终清退后,应当留存的文件按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由机要室移交档案室及时立卷、归档;该销毁的应逐件填好清单,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党员干部负责监销。严禁将机要文件、资料作废纸出售。(6)密传和明传电报与文件管理办法相同。(二)会议保密(1)严格遵守领导干部保密制度。对市政协党组会、主席会、主席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的重要会议内容,不得擅自泄漏。(2)严格会议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市政协党组会、主席会、主席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会场。列席会议的人员,研究完议题后应立刻退场。会议所发资料、文件未带走的,清理会场时应由保密工作人员收集并处理。(3)要认真保管好会议记录,无关人员不得翻阅查看、转抄、复制。(4)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应交保密工作人员或专委会兼职保密员集中保存,工作需要时再办理借用手续。(三)档案保密(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和纪律。凡存档标识属密级文件(上级规定解密的除外)、电报、资料等,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查阅转抄。(2)查阅干部、职工人事档案,需经分管政工人事领导批准。(3)加强档案柜管理。及时搞好防潮、防虫蛀、防火、防泄密工作。如发生问题要立即报告。(四)资料保密(1)文书资料保密。对有关资料中涉及保密内容的,未经批准不得外传,不得转抄。清理时要集中销毁,不得作废纸出售。(2)计算机信息资料保密。对计算机软盘要加强保管,不得丢失;非共享信息资料不得入网;不得将有密件的磁盘带出或将载有密件的磁盘外借;参加学习或到外单位复制软件或带机外出维修时,均应用新盘,无特殊情况不得携带使用过的磁盘;在涉及密级文件、资料的打印、传送过程中,要采取保密措
施并安装防护墙;对有关软盘和硬盘资料要定期检查是否有病毒,防止有关资料受到干扰破坏;磁盘管理应视同公文管理,按规定保管、传递、销毁。
人民检察院机关保密工作制度为切实做好我院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高检院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统计数字、表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档案、图片、磁卡、软盘等;(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涉密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涉密会议及活动内容;(四)机关各部门的涉密业务工作情况,包括组织人事、案件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五)涉密传真、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内容;(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七)检察机关武器弹药调拨、发运、存放情况;(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资料等;(九)保密电话、密码机、密钥等;(十)印章、印信、证件等;(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篇二:党员干部保密守则
保密工作制度八篇-精选模板1
保密工作制度八篇保密工作制度八篇,为您提供专业的原创和参考,如需帮助请页客服或我们的全国免费电话:0-12-,同号哦【篇一】为加强部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省委组织部及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保密领导小组职责(一)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有关法规制度。(三)审定部机关年度保密工作要点,召开保密工作会议,部署保密工作任务。(四)指导、协调、督促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保密工作。(五)对重大涉密事件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六)在部长办公会领导下,负责督促检查保密工作和本制
度的贯彻执行。二、保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一)保密责任制度。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在主任指导下开
展工作,并对保密工作负责,各科室分工负责。(二)例会制度。保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三、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在保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保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
作。(二)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要点,报保密领导小组审定,组织
召开保密工作会议。(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涉密人员培训工作。(四)确定部机关范围内的保密事项和密级。(五)协调、指导部机关重要涉密活动、会议、涉密事项的
保密工作。(六)组织开展保密安全检查。(七)对重大涉密事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
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八)负责部机关保密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九)负责同保密局的日常沟通、。(十)完成保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四、保密范围(一)酝酿中的市及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换届人事安排方案。(二)酝酿中的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划、方案。(三)未公布的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意见、方案以及审批中的干部任免、调动事项。(四)市管干部和部管干部汇总名单。(五)干部档案、干部考察材料。(六)公开选拔干部的试题及有关资料。(七)市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八)党组织、党员、干部、人才、公务员、领导班子配备情况和后备干部的统计报表、数据、资料。(九)市管后备干部情况。(十)反映市管干部和部管干部问题的信函、摘报、谈话记录、报告调查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十一)部内各科室计算机存储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资料
及计算机安全保密措施。
(十二)其它保密事项。
五、定密工作
(一)定密工作是指部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包括文件、资料、光碟、软盘、U盘、移动硬盘、计算机终端等),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确定密级坚持谁生产谁确定的原则,做到合法、准确、及时、经常、依法管理。
(二)部机关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承办人员根据中组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组发〔2001〕14号)进行对照,准确“对号入座”,提出拟定密级的意见。从拟定之日起按照拟定密级保管。密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对拟定的密级进行审核。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确定或有争议的事项,报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予以确定。
(四)涉密载体密级已经确定的,应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
(五)国际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及解密:
1.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无特殊规定的自行解码。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因情况变化,不需继续保密的可以解码。
2.对解密后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可作为内部事项管理。
3.对部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解码,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送办公室审定,报部机关保密领
导小组审批。
六、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确定
(一)市委组织部机关保密工作要害部门和部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
(二)要害部门:办公室(机关党总支)、干部一科、干部二科、干部监督一室(举报中心)、干部监督二室、组织员办公室。
(三)要害部位:部领导办公室、干部档案室、统计工作岗位(党组织、党员、干部、公务员)、干部考察任免工作岗位、干部监督工作岗位、各科室综合工作岗位、各科室兼职保密员工作岗位。
七、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保密管理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保密管理,保密领导小组与各科室兼职保密员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
(二)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所在科室应制定相应的重点防范措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制度,形成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体系。
(三)对产生秘密较多的重要工作,或在一个时期内传递秘密比较频繁的重要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临时性保密措施。
(四)加强对核心涉密人员的教育管理。对核心涉密人员上
岗、在岗、离岗各个环节制定严格规定,实行严格监督。
(五)加强对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管理。严格管理涉密计算机,严格执行计算机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U盘、移动硬盘和光盘等存储介质,无特殊情况不得将涉密载体带回家中或在其他公共场所使用。不得擅自复制、留存工作中有关涉密信息。
八、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
(一)各科室对发出、收进和内部传递的涉密文件、电报、刊物、资料等必须认真登记、编号,呈阅转办应迅速、准确,退回时应及时销号,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二)涉密文件应确定专人保管。一般情况下,保管涉密文件人员与指定阅读人员之间只能是直接的交接,不允许他人间接转递,以免涉密文件丢失。保管涉密文件的人员如外出,应指定专人临时接替其工作,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涉密文件传阅完毕,应及时交回办公室。涉密文件传阅周期一般最
长不超过一个月。电报、快件、急件必须快传、快阅、快退。办公室每半年对涉密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四)由于工作需要借用涉密文件,应办理借阅手续,并妥善保管,按期归还。借阅一般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调阅部长办公会记录,需经部长批准。一般不向外单位借阅涉密文件原件。
(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涉密文件带回家或带到公共场所,机要人员外出递送绝密文件应配备专车,实行二人护送制。
(六)领导同志必须在自己办公室阅读重要涉密文件,阅后亲自交保密人员。办公室负责部领导保密文件的清退工作。
(七)涉密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制,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需经制发机关允许,再经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复制文件应加盖单位戳记,并视同原文件管理。
(八)涉密文件的成文草稿,应同正式文件一样登记和管理,除必须存档的以外,应当有监督地销毁,涉密文件装订后的剩页,也必须监督销毁。
(九)销毁文件必须由办公室或保管涉密文件的人员登记,交保密局实施。销毁的全过程应有专人护送并进行现场严密监督,销毁干净,不留残屑。严禁将涉密文件当作废品出售或当作垃圾随意扔掉。
(十)文书和保管涉密文件的同志调动工作时,必须对自己经办、管理的涉密文件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经有关领导签字,与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十一)工作人员办公桌上,平时严禁乱放涉密文件;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必须将涉密文件收存好。节假日期间应封存文件,并对重点保密部门进行查封。
(十二)应销毁文件可暂时存放在相对安全的指定地点,定期由办公室统一交市保密局销毁。
九、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一)召开涉密会议前应认真研究安全保密措施,对会场和与会人员住地进行必要的保密检查。
(二)涉密会议应当选择在具有保密条件、保证会议秘密安全的场所召开。
(三)严格掌握出席、列席涉密会议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明确会议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绝密文件只能在会议室内使用,会后立即收回;凡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或录音。
(五)禁止使用无线扩音设备。
(六)需要新闻媒体报道的稿件,必须送会议主办方和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审核。
(七)涉密会议应指派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和材料,管理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对会议文件和材料进行全程保密管理。
(八)与会人员对会议文件、材料、记录本要妥善保管。
(九)会议结束时,要求收回的文件、材料应如数收回;需要与会者带回传达贯彻的文件、材料应严格按照携带密件外出的规定携带;文件带回单位后,应及时交保密员按密件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十)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点文件,清查会议场所及住地,
以防文件、资料、笔记本等散失。十、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七)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和公共场所谈论秘密。(八)不在不安全的地方存放涉密文件。(九)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十)不携带涉密文件、涉密笔记本电脑或移动存储设备游
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十一、责任追究涉密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制度,造成涉密文件和存有涉密内容
的笔记本电脑及移动设备遗失的,或发生失密、泄密事件,以及违反保密工作纪律的,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十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委组织部全体干部。【篇二】区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为了做好办公室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和省、市、区委保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文件保密1、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3、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秘书股统一管理,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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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安监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安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安监局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拟公开的安监局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安监局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安监局信息公开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安监局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安监局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安监局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指定的安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本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保密工作部门对安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
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安监局信息进行确定。
第六条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安监局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经审查,确定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安监局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八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安监局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安监局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安监局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
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安监局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三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
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确定的安监局信息文本;(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
要参考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应当在安监局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
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
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第十六条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篇二)第一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保密法》,自觉遵守《保密守则》。第二条市局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各相关科室做好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第三条密级文件应单独保存在密件专夹、专卷、专柜或密件库中,
确定办公室人员集中保管。
第四条
凡机关收到密级文件(含密码电报、内部资料、刊物等),统一由机要人员签收、拆封、登记、分发、保管。根据密级归档立卷,绝密级密件必须单独立卷保存,机密以下密件,可按档案分类归档立卷,每卷密级,依卷内最高密级的密件定密。
第五条
涉密文件运行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在规范的文件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必须清楚地记载密件的密级、产生密件的机关(单位)、发件机关(单位)、密件的名称或主要内容,收、发时间及密件的编号、页、份数等,经办人员在对实件验证、登记后签字受理。凡领导同志亲启件,要送领导同志或其指定的专人代收、代拆。
第六条
不准将密级文件随意乱放和擅自外借。机关工作人员每日下班前,应将密级文件妥善存放,未经允许,不得将密级文件携带回家阅读或办理,不准在家属、亲友、熟人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机密,不准携带密级文件上街、出差或旅游,不准在公共场所翻阅密级文件和谈论有关内容。
第七条
局机关的机密事项(包括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在未正式公开之前,不准外传。个人记载的有关机密内容的笔记本,应妥善保管。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的记录按密件要求,由专人保
管。对已定密的文件材料,由专人专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调阅。
第八条
未经允许,不准擅自抄录、打印或复印密级文件。经批准打印或复印的密级文件由机要室登记、传阅、保管。绝密文件一律不得抄录、打印或复印。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文件和会议印发的文件,必须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处理,个人不得保管。
第九条
严格按照拟定的范围传阅、传达密级文、电。不得自行扩大密级文、电的阅读范围,避免在阅、办密级文、电的同时接待外部人员来访。下班时应检查办公桌上是否存留密级文、电。文件办理结束后,应及时退交办公室人员保管。
第十条
阅密级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允许,不准带出档案室。
第十一条
严禁滥印、乱发会议秘密文件、资料。会议期间印发的秘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会上的讲话未经批准,不得随便整理记录转发。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住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文件、笔记本等。
第十二条
严格上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涉密计算机及系统不得进入互联。信息上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批准,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清楚的,不予在上刊登。
第十三条
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邮政和电信设备上传输秘密信息(如寄邮件、打电话、使用手机、发电报和传真等),不准在公共信息上传输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四条
下发、上报、转发的有关密级文件应按规定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邮件上加盖机密印戳,由机要部门挂号发出。禁止用普通或挂号信件邮寄和个人私自携带。
第十五条
需要销毁的文件、材料、资料和涉密磁盘、计算机硬盘,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须有两人以上监销,在保密部门指定地点销毁。
第十六条
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每季度清理文件,清查文件时要注意检查文件、附件是否完整,并及时登记。
第十七条
相关科室人员变动的,应将原有的全部文件、电报、资料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对需要移交的文件、资料、应全部移交
办公室,并严格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党发〔**〕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
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学校保密工作,组织审定学校保密规章制度,审查审批学校保密工作重要事项,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保密工作等。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第七条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等。国家
篇三:党员干部保密守则
四处办公室承办的各类文件资料由承办人员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并提出保密期限的建议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领导签发时审定并在文件资料载体上标明密级保密期限
党的保密制度
党的保密制度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特作如下规定。一、保密范围(一)办公室收、发标明密级的文件、电报、资料和内部刊物,或未标明密级、但属机关工作秘密的各类公文和资料;(二)建管处党支部常务会、班子会讨论审定的秘密事项和有关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三)上级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有涉密内容的批示、讲话记录;(四)领导和各科室同志参加会议带回的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五)有涉密内容的工作笔记、会议记录、文件草稿和接触到的涉密信息;(六)尚未公开发表的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涉密和内部统计数据;(七)不能公开的照片、录像等。二、密级划分(一)承收的各类文电资料,凡标明密级的均按所标密级办理,虽未标明密级,但确有涉密内容的,应按相应密级处理;(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议题材料和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文件材料,按制文单位确定的密级处理;(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记录,市政府领导同志有涉密内容的批示、讲话记录,列为国家秘密相应密级;(四)处办公室承办的各类文件、资料,由承办人员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并提出保密期限的建议,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领导签发时审定,并在文件、资料载体上标明密级、保密期限。三、保密措施(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检查单位保密工作。
(二)深入进行保密教育。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保密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无密可保”思想,分清密与非密界限,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在国庆、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假日前要集中进行保密教育,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年中、年末要进行全面保密检查。平时要结合总结检查工作,强化保密意识,提高警惕性,增强保密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守则,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文件绝对不看。在私人接触、通信、电话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公共场所不得谈论国家秘密,不允许将国家秘密和机关工作秘密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
(三)严格文件收发制度,加强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所有承收的秘密文件、资料、电报,由专人负责签收;特殊情况下其他同志代收后要及时转送有关同志,不得擅自拆看。各科室秘密文件、资料,应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私自外借;每月要进行一次清理,半年一次清退,发现缺少要立即查找并报告保密小组。借用文件要办理登记,按时退还,任何人都不得把机密文件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中。
(四)严格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用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必须在办公厅指定的涉密计算机上进行;存储有涉密信息的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应有密级标识,应按相应涉密纸质文件的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上网信息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上非涉密计算机网络。
(五)工作人员在我处调整工作或调离本处时,应将所经办保管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进行清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移交、归还手续。
(六)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和追查,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党办保密制度2015-12-1521:26|#2楼1、凡属上级下发的绝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扩大阅读范围。绝密件的收发、传递,必须由专人专柜存放,未经发文单位批准不得复制、摘抄。绝密件,阅后应当天交还。严禁携带绝密件外出。不得将绝密事项转告他人。2、对机、秘密级的文件、资料要加强管理。要严格收发、传阅制
度,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因工作需要复印,应办理登记手续,阅办后应及时将复印件交回党办。销毁不同密级的文件要按上级规定办理,不准向废品收购站出售秘密文件、杂志或资料。
3、需要保密的各种会议,应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到会人员,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4、做好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凡秘密级以上的信息,严禁上互联网。信息提供、发布、上网实行保密审查、领导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发布、上网,坚持涉密不公开、不上网和谁发布、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5、涉及秘密的电话、函电,要执行明电明复,密电密复的规定,确保通讯秘密。
党校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2015-12-1518:19|#3楼为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对办公室机关保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保密法》以及上级保密部门的有关精神,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自觉提高警惕,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二、跟随领导出车的司机、接触领导公务人员和秘书人员,凡与本人无关的秘密文件、秘密事项要做到不看、不听、不传。三、对接触秘密文电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对不适宜做这项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换。四、确定专人管理文件并做好保密的日常工作,对收管的文电要及时清点。调动工作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五、对收发和内部运转的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手续。要求传阅的,按规定范围传阅,阅后及时退交文件管理人员,不得横传,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传阅。六、凡存放文件的场所,均应按规定采取安全保险措施,办公室一定要做到人走锁落,防止失密、窃密。七、秘密文件和资料,要在办公室内阅办,用后随时锁入文件橱,
不准将文件带到宿舍或其他场所。八、认真搞好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收到的党内文件和其他秘
密文件,要按规定定期清退,需要销毁的机密、绝密文件要进行登记,经领导审批后,统一派人监销;不经批准不得私自销毁文件,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文件、内部刊物资料。
九、对送印文稿及印出的文件,要妥善存放,凡能入橱的,要入橱加锁;文件清样、废页和多余份数,要及时销毁,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
十、因公外出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秘密文件。如因特殊需要,必须携带时,须经领导批准,外出期间,要按规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密件安全。
十一、严格通讯保密规定,不得在未设保密装置的有线电话、无线电话、传真机和明电中传递秘密事项。
十二、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对音响设备、录音、会议文件印发、保管、记录、传达,均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对会议工作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会场选择要有利于保密,会议期间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十三、严格执行电报管理规定。领导和办公室领导传阅的电报,要随送阅随收回。密码电报一般不得改用文件转发,如确需改用文件转发时,应征得原文机关批准或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并不得出现“密码电报”字样。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
十四、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外事纪律。不准在外国人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必须接受保密教育。
十五、严格查阅档案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不得私自摘录和引用。
十六、办公室涉密计算机,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党的保密制度】
篇四:党员干部保密守则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条为使我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镇属企业和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保密监督、模范带头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音像、物品。(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五)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七)不准在国际互联网和公共信息网上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八)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九)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及党和国家秘密,管好
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十)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
密。(十一)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
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第四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做出安排。
第五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本镇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省、市、镇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督促、检查和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本制度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七条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五:党员干部保密守则
领导干部保密责任书
【篇一:领导干部岗位保密责任书】
领导干部岗位保密责任书
为了加强公司保密工作,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确保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部门领导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如下:
1、认真学习贯彻《保密法》,自觉遵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提高保密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履行保密职责。
2、领导履行公司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的职责。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负业务范围的保密责任。
3、部门领导履行公司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对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
4、认真执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忠于职守,遵守保密纪律,履行岗位保密职责,接受保密教育、检查和管理,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事项承担保密责任。
5、因工作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按照离岗脱密期管理规定和签订《离职保密承诺书》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手续。在脱密期管理和离职期间承担保密责任。
6、违反《保密法》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发生失泄密问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公司《保密工作奖惩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领导干部岗位保密责任书》的时效和涉密岗位聘任期相对应。
8、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责任人
组长(签字):(签字):
年月日
【篇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度】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为使市所干部党员切实履行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及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督促并落实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责任。
二、保密工作的关键在领导。市所主要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批示、决定,每年要研究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管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各科领导要把保密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落实。
四、各科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治牧。
五、各科要把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凡是发生严重失泄密事件的单位,一把手、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六、领导干部要经常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七、积极支持保密科室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及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问题。
八、要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经常对身边的工作人员及亲属进行保密教育。
九、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2008-9-10第一条:为使通辽开发区地税局各级领导切实承担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
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是指局领导、各科、室、中心负责人。
第三条:各级领导除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认真履行保密领导职责。
㈠局长对本局和派出机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及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㈡分管局长对本局及二级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局和下级局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㈢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局长对分管业务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国家和工作秘密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分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
㈣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及二级单位对应科室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和指导责任。要认真学习贯彻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规,组织实施保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保密措施及规章制度。此外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还应担负如下职责:
办公室主任和分管保密工作具体人员,对本局各部门及派出机构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督促、指导、协调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人事部门要把保密工作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内容之一;要把好保密工作人员进出关;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做好表彰奖励工作。
教育部门要把保密教育列入各类培训工作之中。
第四条:各级领导应当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㈠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局领导主持本局保密委员会工作,由一名科室领导负责本科室保密工作,选配专兼职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㈡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㈢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㈣对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㈤对本局、各科室主办的涉及国家和工作秘密的重要活动和会议要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㈥认真总结本局、各科室的保密工作,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㈦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保密工作和保密干部做好保密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㈧切实加强对办税中保密工作的领导,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要使税收征管工作符合保密要求,在查办重特大案件有专项保密措施。
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管理部门考核。要注意听取保密委员会意见,凡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不力的不能提拔使用。
第六条: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责任,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
表彰奖励。
第七条:对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处以上领导干部保
密工作责任制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颁布日期】19971114【实施日期】19971114【章名】全文
为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章名】一、公司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及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本公司、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要把保密工作纳入公司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年定期研究、分析保密工作形势,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及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问题,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要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经常对身边的工作人员及亲属
进行保密教育。
【章名】二、部门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要不定期地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经常对主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八条了解和掌握本部门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之中,要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级。要根据国家及公司的保密工作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九条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监督、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保密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和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
第十条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处(室)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熟悉和掌握本处(室)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涉密岗位,对本部门产生的文件、资料能依照公司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准确、规范定密。
第十二条负责检查本处(室)人员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各类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逐级上报。第十三条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组织本处(室)人员并带头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对本处(室)人员适时进行保密教育。
【章名】四、其他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保密委员会的意见,凡执行保密工作职责不力的干部不能提拨使用。
第十六条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
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和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亲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天津市规划局领导干部保密工
作责任制
2010-9-1517:07:31来源:天津市规划局浏览次
数:1034共2页
规办字〔2009〕567号
第一条为使我局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下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送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和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