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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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8篇)

2022-11-16 18:35:03 来源:网友投稿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8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1.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8篇)

篇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1.02•【文号】国办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2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水利部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国务院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单位:亿立方米

  地区2015年2020年2030年北京40.0046.5851.56天津27.5038.0042.20河北217.80221.00246.00山西76.4093.0099.00内蒙古199.00211.57236.25辽宁158.00160.60164.58吉林141.55165.49178.35黑龙江353.00353.34370.05上海122.07129.35133.52江苏508.00524.15527.68浙江229.49244.40254.67安徽273.45270.84276.75福建215.00223.00233.00江西250.00260.00264.63山东250.60276.59301.84

  河南260.00282.15302.78湖北315.51365.91368.91湖南344.00359.75359.77广东457.61456.04450.18广西304.00309.00314.00海南49.4050.3056.00重庆94.0697.13105.58四川273.14321.64339.43贵州117.35134.39143.33云南184.88214.63226.82西藏35.7936.8939.77陕西102.00112.92125.51甘肃124.80114.15125.63青海37.0037.9547.54宁夏73.0073.2787.93新疆515.60515.97526.74全国6350.006700.007000.00

  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2015年地区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北京

  25%

  0.710

  天津

  25%

  0.664

  河北

  27%

  0.667

  山西

  27%

  0.524

  内蒙古

  27%

  0.501

  辽宁

  27%

  0.587

  吉林

  30%

  0.550

  黑龙江

  35%

  0.588

  上海

  30%

  0.734

  江苏

  30%

  0.580

  浙江

  27%

  0.581

  安徽

  35%

  0.515

  福建

  35%

  0.530

  江西

  35%

  0.477

  山东

  25%

  0.630

  河南

  35%

  0.600

  湖北

  35%

  0.496

  湖南

  35%

  0.490

  广东

  30%

  广西

  33%

  海南

  35%

  重庆

  33%

  四川

  33%

  贵州

  35%

  云南

  30%

  西藏

  30%

  陕西

  25%

  甘肃

  30%

  青海

  25%

  宁夏

  27%

  新疆

  25%

  全国

  30%

  0.4740.4500.5620.4780.4500.4460.4450.4140.5500.5400.4890.4800.5200.530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布局和物价等因素,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另行制定。

  附件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地区2015年2020年2030年

  北京50%77%95%天津27%61%95%河北55%75%95%山西53%73%95%内蒙古52%71%95%辽宁50%78%95%吉林41%69%95%黑龙江38%70%95%上海53%78%95%江苏62%82%95%浙江62%78%95%安徽71%80%95%福建81%86%95%江西88%91%95%山东59%78%95%河南56%75%95%湖北78%85%95%湖南85%91%95%广东68%83%95%广西86%90%95%

  海南89%95%95%重庆78%85%95%四川77%83%95%贵州77%85%95%云南75%87%95%西藏90%95%95%陕西69%82%95%甘肃65%82%95%青海74%88%95%宁夏62%79%95%新疆85%90%95%全国60%80%95%

篇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陕政办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3〕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3日

  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公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省政府成立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为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政府对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各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即用水总量、用水效率、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等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者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加分;对未完成任务、

  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发生重大问题负面影响较大的予以减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1至4年12月开展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的当年12月开展期末考核。

  第八条各市区政府每年12月上旬,将本地区本年度或本考核期的自查报告和下年度或下一考核期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由考核工作组审查后报省政府审定。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根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结合对各市区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省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在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占一定分值,作为对各市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区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

  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县级行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1.各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2.各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3.各市区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4.各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控制目标

  5.各市区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

  附件1

  单位:亿m3行政区

  各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015年

  2020年

  西安

  18.70

  21.13

  宝鸡

  8.80

  10.18

  咸阳

  13.33

  14.47

  铜川

  1.45

  1.60

  渭南

  16.05

  16.90

  延安

  4.05

  4.77

  榆林

  10.12

  12.10

  2030年23.5211.0515.501.7917.925.6716.62

  汉中安康商洛杨凌韩城控制目标

  16.917.303.890.500.90102.00

  17.668.034.520.570.99112.92

  18.298.414.920.681.14125.51

  附件2行政区

  各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2015年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相比20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

  年下降

  系数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杨凌

  26%

  0.705

  23%

  0.569

  28%

  0.561

  13%

  0.538

  28%

  0.539

  13%

  0.550

  23%

  0.540

  23%

  0.520

  22%

  0.518

  30%

  0.530

  13%

  0.563

  韩城全省

  30%

  0.540

  25%

  0.550

  注:各市区2015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待国务院确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目标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3

  各市区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行2015年

  监测评2020年

  监测评2030年

  监测评

  水功能

  水功能

  水功能

  政达标率

  价水功达标率

  价水功达标率

  价水功

  区达标

  区达标

  区达标

  区(%)

  能区个(%)

  能区个(%)

  能区个

  个数

  个数

  个数

  数

  数

  数

  西

  75.03

  4100.04

  4100.04

  4

  安

  宝71.45

  鸡

  7

  90.910

  11100.011

  11

  咸57.14

  阳

  7

  84.611

  13100.013

  13

  铜

  100.03

  3100.03

  3100.03

  3

  川

  渭

  50.03

  6

  66.7

  6

  9

  88.98

  9

  南

  延44.44

  安

  9

  73.917

  2395.722

  23

  榆53.87

  林

  1375.024

  3293.830

  32

  汉

  84.216

  1987.521

  2491.722

  24

  中

  安85.7

  6

  7

  90.0

  9

  10100.010

  10

  康

  商

  76.910

  1394.116

  17100.017

  17

  洛

  杨

  100.01

  1100.01

  1100.01

  1

  凌

  韩

  100.02

  2100.02

  2100.02

  2

  城

  全70.063

  省

  9082.412214895.9142148

  附件4

  各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控制目标

  行政水源地名称

  区

  类型

  水源供是否是否考核目现

  地所水列入列入标状

  在河城国家陕西

  水

  流市重要省重水4~9质

  监测单位

  水源要水质月营地名源地目养化

  录名录标指数

  黑河金盆水库

  西

  西安

  水库黑河

  是

  水源地

  安

  陕西省水环是Ⅱ≤50Ⅱ

  境监测中心

  冯家山水库水

  宝

  宝鸡

  水库千河

  是

  源地

  鸡

  宝鸡水环境是Ⅲ≤50Ⅱ

  监测分中心

  咸阳市城区水

  咸

  咸阳

  地下水渭河

  是

  源地

  阳

  是Ⅲ

  陕西省水环Ⅲ

  境监测中心

  桃曲坡水库水

  铜

  铜川

  水库沮河

  否

  源地

  川

  陕西省水环是Ⅲ≤50Ⅱ

  境监测中心

  沋河水库水源

  渭

  渭南

  水库沋河

  否

  地

  南

  陕西省水环是Ⅲ≤50Ⅱ

  境监测中心

  王瑶水库水源

  杏子延

  延安

  水库

  是

  地

  河安

  延安水环境是Ⅲ≤50Ⅱ

  监测分中心

  浅层地榆溪榆

  榆林红石峡水源地

  否

  下水河林

  是Ⅲ

  延安水环境Ⅲ

  监测分中心

  浅层地

  汉

  汉中东郊水源地

  汉江

  否

  下水

  中

  是Ⅲ

  汉中水环境Ⅲ

  监测分中心

  安

  安康马坡岭水源地河流汉江

  否

  康

  是Ⅲ

  安康水环境Ⅱ

  监测分中心

  城区地下水源浅层地

  商

  商洛

  丹江

  否

  地

  下水

  洛

  是Ⅲ

  商洛水环境Ⅲ

  监测分中心

  杨凌新华水务

  杨

  杨凌有限公司水源地下水渭河

  否

  凌

  地

  否Ⅲ

  宝鸡水环境Ⅲ

  监测分中心

  薛峰水库水源

  韩

  韩城

  水库涺河

  否

  地

  城

  陕西省水环是Ⅱ≤50Ⅱ

  境监测中心

  备注:1.水源地要求每年达标。2.水库、河流型水源地以所在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为考核标准;地下水水源地Ⅲ类为考核目标。

  3.富营养化评价只评水库,以中营养(≤50)为考核标准。

  附件5

  各市区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

  市区重点区域

  涉及县(区)范围

  达标率(%)

  城市地下

  90%

  水超采区

  灞桥、未央、莲湖、新城、雁塔、碑林

  西安

  农灌区未央、灞桥、临潼、长安、阎良、高陵、蓝田、70%周至、户县

  城市地下

  90%

  水超采区

  渭滨、金台

  宝鸡

  农灌区陈仓、金台、渭滨、岐山、凤翔、扶风、眉县、70%千阳、陇县

  咸阳城市地下

  渭城、秦都

  90%

  水超采区

  农灌区秦都、渭城、兴平、武功、三原、泾阳、乾县、70%礼泉、永寿、彬县、长武、旬邑、淳化

  城市地下

  90%

  水超采区

  城区

  渭南

  农灌区临渭、蒲城、富平、大荔、澄城、合阳、白水、70%华县、华阴、潼关、韩城

  铜川

  城区

  80%

  耀州

  杨凌

  城区

  80%

  杨陵镇

  韩城

  城区

  80%

  城区

  城区

  80%

  榆阳

  榆林

  北部风沙

  70%

  滩区

  定边、靖边、横山、榆阳、神木

  延安

  城区

  80%

  宝塔

  城区

  80%

  汉台、南郑

  汉中

  农灌区

  70%

  汉台、南郑、城固、洋县、勉县

  安康

  城区

  80%

  汉滨

  商洛

  城区

  80%

  商州

篇三: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兰政办发〔2014〕297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2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4日

  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贯彻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考核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负责具体相关指标的考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配合相关指标的考核工作。

  市工信委的主要职责:牵头负责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指标的考核工作。

  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牵头负责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的考核工作。

  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牵头负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控制指标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是本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包括目标完成及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内容。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项指标(具体指标定义及计算、评分方法见附件1)。基本依据为《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兰州市县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17号)。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和评分方法见附件2)。

  第六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成情况的核查依据为水务部门编制的水利综合统计年报、水资源管理年报等统计资料和水资源监控数据以及考核工作组的现场抽查资料。

  第七条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完成情况的核查依据为:(一)水务部门编制的水利综合统计年报、水资源管理年报等统计资料;(二)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年鉴和经济社会发展公报等统计资料;(三)建设部门发布的年度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四)工信部门发布的工业企业水耗及水平衡测试结果,工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等数据资料;(五)重点用水户水资源监控数据以及考核工作组的现场抽查资料。第八条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完成情况的核查依据为:(一)水务部门编制的水利综合统计年报、水资源管理年报等统计资料;(二)环保部门发布的环境统计年报、环境状况公报、水质监测数据等资料;

  (三)重要水功能区监控数据以及考核工作小组的现场抽查资料。

  第九条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的核查依据为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度及办法,会议纪要,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宣传图片、视频,执法文书、统计上报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期为五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统一。在考核期内,要分别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在考核期的第二至第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小组应于考核期内每年12月发布下一年度考核通知,明确对下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及动态考评机制。期末考核目标由市政府下达。

  第十二条各县(区)政府根据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要求,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于考核期起始年1月15日前报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未能按期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工作小组直接确定其年度考核目标。

  第十三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采取全面与专项、自查与互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应组织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自查工

  作,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2月10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考核工作小组。

  县(区)相关部门应将用于自查报告复核的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报送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对县(区)政府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

  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考核工作小组对各县(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由考核工作小组在考核通知中明确,现场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第十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的权重系数应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动态修正,在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中明确。各年度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分值加权,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目标完成情况×权重系数+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权重系数。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占4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6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0%。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省政府、市政府规定的;

  (二)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考核中存在瞒报、谎报、漏报、不报等情况的。

  第十九条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自查、核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各县(区)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考核工作小组审定后于每年5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每年对考核为优秀的县(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上和市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审批,环保部门暂停该地区入河排污口审批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2.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附件

  附件1

  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项指标中,用水总量指标分值30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分值20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分值20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分值30分。

  一、用水总量

  (一)定义及计算

  用水总量指本区域一年内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不含再生水、苦咸水、矿井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用水,主要为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

  当年用水总量折算成平水年用水总量进行考核。

  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和鱼塘补水。

  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和厂区职工生活用水,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

  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由公共服务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居民家庭用水、免费供水量和漏损水量组成;农村生活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包括牲畜用水在内。

  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二)评分方法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考核目标值-实际值)/考核目标值〕×30+30×80%。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年度用水总量大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一)定义及计算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以万元计)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其中,工业增加值按2000年不变价计。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上年度下降的百分比。

  (二)评分方法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或超过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20+20×80%。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低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一)定义及计算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立方米)/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立方米)。

  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指某一时期(以年为单位统计)从水源地引入(取用)用于农田灌溉的总水量,其等于从水源地取水总量扣除由于工程保护、防洪除险等需要的渠道(管路)弃水量以及向灌溉区域外的退水量。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指某一时期(以年为单位统计)田间作物的净灌溉用水量,应按照旱作充分灌溉、旱作非充分灌溉、灌区灌溉等灌溉方式进行测算。

  (二)评分方法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20+20×80%。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小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四、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定义及计算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

  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单位为百分比)。计算公式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100%。

  水质评价达标指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监测分析,依据《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以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和《甘肃省地表水功能区划》进行评价,双因子(高锰酸盐指数(CODMn)和氨氮(NH3-N))同时达标。

  对于跨县区的水功能区,按行政区域进行分解,并在相应县区边界处设立监测断面。充分考虑上游来水水质的因素,在考核下游水功能区时,扣除上游来水水质影响,若考核段水功能区水质不劣于上游水功能区水质情况,则视为达标,否则,视为不达标。县区边界监测断面由市水务局商市环保局确定。

  (二)评分方法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30+30×80%。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小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篇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事项的通知》、区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区政府组织区水利、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农委、环保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区(镇)政府(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各区(镇)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各区(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区(镇)年度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完成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主要考核各区(镇)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区(镇)节水载体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三同时”、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措施落实情况。

  —1—

  第六条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区(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取水许可、水资源规费等方面指标的测算统计和复核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区(镇)自来水供水、分行业用水、污水处理、城市节水、节水“三同时”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方面指标的测算统计和复核工作;区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区(镇)水污染物排放、水环境质量、节水减排等方面指标的测算统计和复核工作;区农委负责指导各区(镇)各类农业种植、养殖方式和用水面积等方面指标的测算统计和复核工作。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区(镇)做好相关考核指标的测算统计和复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根据考核评分表对各区(镇)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完成情况评分;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评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40%,期末考核得分占60%。

  第八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1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1月下旬前完成,期末考核在期末次年1月下旬前完成。

  第九条各区(镇)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每年1月上旬报送区水利局备案。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

  —2—

  备案。第十条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自查自评、专家测评、

  实地核查、综合考核、结果通报的方法进行。(一)自查自评。各区(镇)于次年1月上旬,将本区(镇)

  的年度或期末的自查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报送区水利局。(二)专家测评。考核工作组组织专家对各区(镇)的自查

  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进行测评,形成测评意见供考核组作为考核依据。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于次年1月中旬,对各区(镇)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审验资料、重点抽查、现场核查和答疑等方式,对自查自评报告及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全面实地核查、评估,结合专家测评意见形成考核意见。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于次年1月下旬,综合自查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的考核意见等,形成综合考核报告,评出考核等级。

  (五)结果通报。考核工作组将综合考核报告报送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组在对各区(镇)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的基础上,完成全区年度或期末自查报告,经区政府同意后报送XX市、XX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镇,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

  第十三条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镇,要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确定整改目标和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明确整改单位和责任,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整改不到位,或者在考核工作及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和谎报有关情况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各区(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

  区水质达标率管理目标;2.XX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表。

  —4—

  附件1

  各区(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管理目标

  用水总量

  用水效率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区(镇)

  XXXX年(亿m3)

  XXXX年(亿m3)

  XXXX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XXXX年下降

  (%)

  XXXX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XXXX年(%)

  XXXX年(%)

  XX镇

  0.35

  0.35

  20

  0.63

  70

  85

  XX镇

  1.31

  1.34

  20

  0.63

  70

  85

  XX镇

  1.79

  1.84

  20

  0.63

  70

  85

  XX镇

  1.89

  1.95

  20

  0.63

  70

  85

  XX镇

  0.80

  0.82

  20

  0.63

  70

  85

  XX镇

  0.70

  0.72

  20

  0.63

  70

  85

  XX镇

  0.37

  0.38

  20

  0.63

  70

  85

  XX镇

  0.45

  0.47

  20

  0.63

  70

  85

  XX镇

  0.25

  0.25

  全区

  6.00

  6.18

  20

  0.63

  70

  85

  说明:基准年为XXXX年,火电用水XXXX年为全口径,XXXX年以后按4%计入用水量。各区镇XXXX年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另行制定。各镇(区)用水总量含自来水量,其中开发区自来水量未单独统计暂计入松陵镇。

  —5—

  附件2

  XX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表

  评价内容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依据

  1用水总量控制

  5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在目标内,得5分2落实辖区内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总量管理制度,得2分

  2

  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得2分3

  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得1分

  3取水许可管理

  严格新增取水审批,辖区内无违规取水行为,得3分5

  严格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四个一”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得2分

  一、用水总量控制4水资源规费征收

  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规范,得2分6定期抄表,按计量收费,水资源规费应收尽收,得2分

  执行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制度,得2分

  严格执行保留井的日常管理,开采量在下达计划内,得1分

  5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4

  严格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规定,加强浅层地下水和地热水管理,辖区内无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得2分

  小计

  做好地下水应急供水井的养护和监测工作,得1分25

  —6—

  评价内容序号

  考核指标

  6节水型社会建设

  分值

  评分依据

  年度万元GDP用水量达到目标,得4分

  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目标,得3分

  14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目标,得3分

  完成年度节水型载体建设任务及其他节水型社会定量指标达到目标,得2分

  落实节水“三同时”、用水审计、水平衡测试和用水节水评估等制度,得2分

  开展企业节水减排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开展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得1分

  7节水技术改造二、用水效率控制

  8非传统水资源利用

  9重点用水户管理

  4

  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推进供水管网改造,节水器具普及率及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规定,得2分

  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建设农业节水示范区工程,得1分

  开展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得1分2

  再生水回用率达到规定目标,得1分配合做好年度用水计划,计划用水率达到规定要求,得1分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规模以上用水户按用水计划或定额进行考核,得1分5按照要求规模以上用水户建成节水型企业,得2分

  完善计量设施,积极推行用水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率在90%以上,得1分

  小计

  25

  —7—

  评价内容序号

  考核指标

  10河湖水质达标率

  三、水功能区限制11河湖监督管理

  纳污

  12水生态文明建设小计

  四、管理责任和考

  核

  13管理责任和考核

  分值

  评分依据

  3完成年度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目标,得3分2完成年度集镇内河水质达标率目标,得2分3完成年度农村河道水质达标率目标,得3分

  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建立备案制度,辖区内无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得3分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对入河排污口依法登记和管理,得3分定期组织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核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得3分14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入河污染物总量达到规定要求,得2分强化河湖巡查,落实蓝藻防控措施,得1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降低化肥施用量,得2分开展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按期完成试点建设工作,得5分8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得3分30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小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有效运转,得2分建立本区(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目标,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工作任6务,制定水资源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得2分

  建立责任监督机制,强化对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得2分

  —8—

  评价内容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依据

  14保障体系

  四、管理责任和考核

  15

  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

  16基础管理工作

  配备至少1名专职水资源管理人员,得3分5

  逐年加大经费投入,水资源管理工作经费有保障,得2分加强队伍建设,定期不定期开展执法监督等检查,得2分4加强水文化建设和水资源节约保护宣传教育,得2分健全统计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数据信息,得2分5建立水资源管理工作台账,台账资料齐全,得3分

  小计

  20

  合计

  100

  说明:1、完成比例=实际完成值/目标值×100%。2、用水总量是指一定区域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的毛用水总量,不含非常规水源,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当年用水总量折算成平水年用水总量进行考核。年度用水总量小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考核目标值-实际值)/考核目标值]×5+5×80%,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年度用水总量大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为0分。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指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其中工业增加值按XXXX年不变价计。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是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5、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单位为百分比。年度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或超过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3+3×80%,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年度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低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为0分。集镇内河、农村河道水质达标率的计算方式、考核目标值及指标得分计算方法与水功能区一致。6、再生水是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水质达标相应标准,用水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绿化等方面的水量。比包括工业企业内部回用的水量。再生水回用率=再生水回用量/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100%。

  —9—

篇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京政办发[2015]60号)的要求,为科学评估本市各区人民政府“三条红线”相关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16个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三条红线”考核指标、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具体分值详见附表。(一)“三条红线”考核指标各区根据功能定位不同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赋分情况不同。具体如下:首都功能核心区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和西城区。主要考核新水用量、再生水用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用水计量率、考核断面水质6项指标。城市功能拓展区

  1

  城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主要考核新水用量、再生水用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用水计量率、考核断面水质、城镇污水处理率8项指标。

  城市发展新区城市发展新区,包括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和房山区。主要考核新水用量、再生水用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用水计量率、考核断面水质、城镇污水处理率9项指标。生态涵养发展区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和延庆区。主要考核新水用量、再生水用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用水计量率、考核断面水质、城镇污水处理率9项指标。(二)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项目根据年度水资源管理相关工作重点进行调整,各区考核内容保持一致。市政府每年年初结合水务工作重点向各区政府下达考核目标.

  2

  三、考核方式(一)年度考核各区政府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材料上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自查报告和技术复核资料。考核工作组对各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报告和技术复核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综合自查、抽查和检查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工作组于每年3月初将上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二)期末考核期末总考核是对各区人民政府五年考核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五年考核期,每年年度权重不同,期末考核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得分=∑年度考评得分×年度权重考核工作组于考核期结束后次年6月初将期末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总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

  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本细则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附件1:北京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项目分值附件2:考核指标解释附件3: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细则附件4:2016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附件5: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考核计分细则附件6:用水计量率考核数据表附件7: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断面水质目标附件8:2016年度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目标值附件9:2016年度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细则附件10:2016-2020年考核期内各年度权重表附件11: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率考核计分细则

  4

  功能定位

  首都功能核心区

  城市功能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

  生态涵养发展区

  区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大兴昌平房山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

  附件1:北京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项目分值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新水用再生水分值小量用量计

  (分)(分)(分)

  20

  10

  30

  20

  10

  30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分)

  1818

  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分)

  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分)

  用水计量率(分)

  分值小计

  (分)

  —

  6

  —

  6

  30

  —

  6

  -

  6

  30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考核断面水质(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分)

  分值小计

  (分)

  10

  -

  10

  10

  —

  10

  15

  5

  20

  8

  6

  4

  —

  2

  20

  15

  15

  30

  15

  5

  20

  8

  6

  4

  —

  2

  20

  15

  15

  30

  15

  5

  20

  8

  6

  4

  —

  2

  20

  15

  15

  30

  20

  10

  30

  8

  6

  4

  —

  2

  20

  10

  10

  20

  18

  7

  25

  8

  5

  3

  2

  2

  20

  13

  12

  25

  18

  7

  25

  8

  5

  3

  2

  2

  20

  13

  12

  25

  18

  7

  25

  8

  5

  3

  2

  2

  20

  13

  12

  25

  18

  7

  25

  8

  5

  3

  2

  2

  20

  13

  12

  25

  18

  7

  25

  8

  5

  3

  2

  2

  20

  13

  12

  25

  15

  5

  20

  8

  8

  2

  5

  2

  25

  13

  12

  25

  15

  5

  20

  8

  8

  2

  5

  2

  25

  13

  12

  25

  15

  5

  20

  8

  8

  2

  5

  2

  25

  13

  12

  25

  15

  5

  20

  8

  8

  2

  5

  2

  25

  13

  12

  25

  15

  5

  20

  8

  8

  2

  5

  2

  25

  13

  12

  25

  相关制

  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

  总分(分)

  况(分)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30

  100

  5

  附件2:考核指标解释1.新水用量指标解释:指取自任何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包

  括地下水、地表水、南水北调水。2。再生水用量指标解释:指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经过污水处理

  厂(或污水处理装置)净化处理,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用于农业、工业、绿地浇灌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景观等)等方面的水量.

  3。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指标解释:当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与上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相比下降的幅度。此处用水量为扣除再生水之后的新水用量.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指标解释: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上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相比下降的幅度。此处用水量为扣除再生水之后的新水用量。5.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1指标解释:城市园林绿地微灌、喷灌、管灌等节水工程控制面积占灌溉面积的比例。使用再生水灌溉视为节水灌溉。

  1说明:该指标采用“绿地林地及农业节水灌溉面积比率”指标中绿地林地节水灌溉面积比率相关数据。“绿地林地及农业节水灌溉面积比率”指标详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6

  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本年度采用“农业用新水下降率”代替“农田灌溉

  水有效利用系数”开展考核。指标解释:当年农业新水用量与上年农业新水用量相比

  下降的幅度.7.用水计量率指标解释:该指标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城镇居民家庭

  用水计量率,具体是指安装计量设施的城镇居民家庭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二是农业灌溉机井计量率,具体是指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灌溉机井占农业灌溉机井总数的比例.

  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仅考核城镇居民家庭用水计量率,其余区县两部分内容均考核。

  8.考核断面水质指标解释:考核断面水质浓度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其中COD≤30时,用高锰酸盐指数,COD>30时,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9.城镇污水处理率指标解释:城镇污水处理量占城镇污水排放总量的比例.

  7

  附件3: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细则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考核项目

  计分方式

  新水用量

  ①年度实际用量高于年度控制目标,该项目不合格,得分=。

  ②年度实际用量不高于年度目标以内,该项目合格,得分=项目(见备注)。③年度实际用量每下降1个百分点,得分增加项目奖励分值的50%,最高加至该项目

  满分。

  再生水用量

  ①年度实际用量低于年度控制目标,该项目不合格,得分。②实际用量不低于年度控制目标,该项目合格,得分=项目。③年度实际用量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分增加项目奖励分值的50%,最高加至该项

  目满分。

  数据出处

  新水实际用量各区提供

  再生水实际用量各区提供

  备注

  ①项目分值的90%为该项目考核基础分值,剩余10%为奖励分值。(下同)②项目评分公式中,“0.8"为不合格项目计分折减系数。(下同)。

  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

  降率

  ①年度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低于年度控制目标,该项目不合格,得分=。②年度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不低于年度控制目标,该项目合格,得分=。③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分增加项目奖励分值的

  50%,最高加至该项目满分。

  年度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实际值各区提供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

  率

  ①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低于年度控制目标,该项目不合格,得分=。②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不低于年度控制目标,该项目合格,得分=.③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分增加项目奖励分值的50%,

  最高加至该项目满分.

  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实际值

  各区提供

  该项目中用水量为扣除再生水后新水用量。

  该项目中用水量为扣除再生水后新水用量。

  8

  园林绿地节水灌溉

  率

  该项指标考核评分方式见附件5

  该指标相关数值由市园林绿

  化局提供

  利用再生水灌溉则视为节水灌溉。

  农业用新水下降率

  用水计量率

  ①年度农业用新水下降率低于年度控制目标,则该项目不合格,得分=。②年度农业用新水下降率不低于年度控制目标,则该项目合格,得分=。③年度农业用新水下降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分增加项目奖励分值的50%,最高加

  至该项目满分。

  ①年度用水计量率低于年度控制目标,则该项目不合格,得分=.②年度用水计量率不低于年度控制目标,则该项目合格,得分=项目。③用水计量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分增加项目奖励分值的50%,最高加至该项目

  满分.④用水计量率已达100%,该项目为满分.

  年度农业用新水下降率实际值各区提供

  年度用水计量率实际值各区

  提供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考核断面水质

  ①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全部考核断面逐一进行考核,各区考核断面水质项目年度得分

  为该区全部考核断面年度得分之和。

  ②各区每个考核断面的分值=。

  ③考核断面的水质达标,该考核断面得满分。④在达到水质达标年限之前,考核断面的水质未达标,但比上年度提高了1个水质

  考核断面水质数据由北京市水文总站提供

  类别的,该考核断面可得满分(见备注)。

  ⑤各考核断面在水质达标年限及其之后年份的考核中,水质必须达标,否则不得分。

  ①如果上年度某一考核断面水质为劣V类水质,本年度提高到V类水质,则该断面本年度考核可得满分。

  ②各区考核断面数量及具体情况见附件7。

  9

  城镇污水处理率

  ①城镇污水处理率低于年度控制目标,该项目不合格,得分=。②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年度控制目标,该项目考核合格,得分=项目。③城镇污水处理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分增加项目奖励分值的50%,最高加至该

  项目满分。④城镇污水处理率已达100%,则该项目为满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实际值各区

  提供

  附件4:2016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

  区域功能定位

  首都功能核心区

  行政区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新水用量(万m3)

  再生水用量

  (万m3)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

  量下降率

  8428

  150

  3%

  12127

  447

  3%

  36813

  5000

  3%

  城市功能

  海淀区

  36436

  3003

  3%

  拓展区

  丰台区

  20305

  1100

  3%

  石景山区4424

  1619

  3%

  房山区

  24655

  4500

  3%

  通州区

  21909

  17000

  3%

  城市发展

  新区

  顺义区

  26081

  2800

  3%

  昌平区

  21186

  3500

  3%

  大兴区

  30026

  12300

  3%

  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

  率

  —3%

  园林绿地节农业用新水灌溉率水下降率

  见附件5

  —

  见附件5

  —

  见附件5

  —

  3%

  见附件5

  —

  3%

  见附件5

  -

  3%

  见附件5

  —

  3%

  见附件5

  5%

  3%

  见附件5

  5%

  3%

  见附件5

  5%

  3%

  见附件5

  5%

  3%

  见附件5

  5%

  用水计量率

  100%100%见说明⑥

  见说明⑥

  见说明⑥

  100%见说明⑥见说明⑥见说明⑥见说明⑥见说明⑥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城镇污水处考核断面水质

  理率

  见附件7见附件7见附件7

  见附件7

  见附件7

  见附件7见附件7见附件7见附件7见附件7见附件7

  —

  98%98%(山前)92%(山后)98%(河东)92%(河西)

  98%80%80%85%80%80%

  10

  门头沟区5996

  600

  3%

  3%

  见附件5

  5%

  见说明⑥

  见附件7

  82%

  平谷区

  8312

  1450

  3%

  生态涵养

  发展区

  怀柔区

  6283

  2200

  3%

  密云区

  8175

  1400

  3%

  3%

  见附件5

  5%

  见说明⑥

  见附件7

  85%

  3%

  见附件5

  5%

  见说明⑥

  见附件7

  80%

  3%

  见附件5

  5%

  见说明⑥

  见附件7

  80%

  延庆区

  4699

  900

  3%

  3%

  见附件5

  5%

  见说明⑥

  见附件7

  82%

  说明:

  ①“新水用量"目标数据出处《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的通知》(京水务节〔2016〕5号);

  ②“再生水用量”目标数据出处《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的通知》(京水务节〔2016〕5号);

  ③“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目标数据出处《北京市2016年度区政府绩效管理考评细则》;

  ④“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目标数据出处《北京市“十三五”水务发展规划》;

  ⑤“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今年暂时由“农业用新水下降率”指标代替,目标数据出处各区县《2016年水务工作目标责任书》。

  ⑥“用水计量率",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仅考核“城镇居民家庭用水计量率”,目标值为100%。其余区县考核“城镇居民家庭用水计量率”

  和“农业灌溉机井计量率",其中“城镇居民家庭用水计量率"目标值为100%,“农业灌溉机井计量率"目标值见附件6,两项指标各占1分。

  ⑦“城镇污水处理率”目标数据出处各区县《2016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目标责任书》,该数据为“全区污水处理率”。

  11

  附件5: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考核评分细则

  检查考评内容

  占比

  评分标准

  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分值

  (满分×70%)

  合格不合格奖励分

  用水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满分×30%)

  再生水使用

  雨水收集设施建设

  日常管理

  63%

  7%10%

  5%5%10%

  年度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不低于年度控制目标,该项目合格,得分:项目分值×90%

  年度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低于年度控制目标,该项目不合格,得分:年度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年度控制目标×项目分值×90%×0.8年度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每提高1%,得分增加1%的分,最高增加至该项目满分。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已达到100%的,得该项目满分。1、针对用水指标制定绿地用水管理措施.(4%的分)2、加强绿地节水宣传有计划有落实。(3%的分)3、加强绿地节水培训避免雨天浇。(3%的分)绿地用水应优先选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1、有再生水使用规划,再生水使用情况统计。(2%的分)2、绿地内的再生水输送管道、水箱、阀门和井盖等设施应注明“再生水"字样等警示标识,颜色根据相关标准执行;再生水灌溉绿地区域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再生水禁止饮用”等醒目标识。(3%的分)

  新、改、扩建绿地有完善的集雨设施.

  加强日常管理不发生绿地跑水现象,发生一次扣0.2%的分,扣完为止。

  12

  附件6:用水计量率考核数据表

  (1)

  (2)

  (3)

  (4)

  (5)

  序号

  区域

  灌溉机电井2015年批复建2016年农业灌溉机井安

  (眼)

  设数(眼)

  装智能计量考核分值

  合计

  32586

  16940

  1朝阳区

  24

  24

  2丰台区

  489

  163

  3海淀区

  516

  251

  4门头沟区

  98

  365

  5房山区

  3561

  3561

  6通州区

  7468

  2449

  7顺义区

  4162

  4162

  8昌平区

  1348

  660

  9大兴区

  9664

  1429

  10怀柔区

  1284

  700

  11平谷区

  1984

  1203

  12密云区

  1027

  1093

  13延庆区

  961

  880

  说明:

  ①第(3)列为2011年各区水普数据,各区根据现在实际情况可以修改,但是必须正式行文报市水务局。

  ②第(4)列为市局2015年已经批复的农业灌溉机井智能计量建设数据,以此数据作为2016年度考核基数。

  ③第(5)数据为计算分值,利用2016年10—12月各月数据上传到市局平台的量除以第(4)列数据的平均值作为考核依据,达到(4)列数据80%及以上的得1分,达到第(4)列数据60%-80%的得0。8分,达到第(4)列数据40%—60%的得0。5分,达到第(4)列数据40%以下的得0分。

  13

  附件7: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断面水质目标

  序号1

  行政区东城区

  断面数量

  考核断面东便门

  所在水体南护城河

  水质目标IV

  达标年份2020

  2

  东城区

  3

  文化宫

  筒子河

  IV

  2020

  3

  东城区

  龙潭湖

  龙潭湖

  IV

  2019

  4

  西城区

  广北滨河路

  永引下段

  IV

  2020

  5

  西城区

  4

  6

  西城区

  7

  西城区

  8

  朝阳区

  9

  朝阳区

  5

  10

  朝阳区

  鼓楼外大街永定门北海

  新八里桥

  沙窝沙子营

  北护城河南护城河

  北海通惠河下段

  坝河下段清河下段

  IV

  IV

  IV氨氮≤2。5mg/L,其它指标为Ⅴ类氨氮≤2.5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Ⅴ

  2016202020162019

  20192018

  11

  朝阳区

  南岗子七棵树

  亮马河

  Ⅴ

  2019

  12

  朝阳区

  高碑店

  通惠河上段

  Ⅴ

  2019

  13

  海淀区

  白石桥

  长河(含转河)

  Ⅲ

  2019

  14

  海淀区

  花园路

  土城沟

  IV

  2016

  15

  海淀区

  5

  清河闸

  清河上段

  IV

  2016

  16

  海淀区

  玉河橡胶坝

  南沙河

  Ⅴ

  2019

  17

  海淀区

  18

  丰台区

  19

  丰台区

  20

  丰台区

  21

  丰台区

  22

  丰台区

  23

  丰台区

  24石景山区

  25石景山区

  青龙桥

  京密引水渠

  II

  2016

  石榴庄公园桥

  凉水河上段

  氨氮≤2.5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2019

  园博园

  永定河平原段

  Ⅴ

  2019

  小清河

  6

  (丰台房山交界处)

  马家堡桥

  小清河马草河

  Ⅴ

  2017

  Ⅴ

  2019

  万泉寺南里

  丰草河

  氨氮≤2.5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2019

  卢沟桥

  永定河

  Ⅲ

  2020

  南大荒桥

  永定河平原段

  氨氮≤2。5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2018

  3

  高井麻峪桥村

  高井沟

  V

  2017

  26石景山区

  玉泉路

  新开渠

  V

  2019

  27门头沟区

  4

  沿河城

  永定河山峡段

  II

  2016

  14

  28门头沟区

  29门头沟区

  30门头沟区

  31

  房山区

  32

  房山区

  33

  房山区

  34

  房山区

  35

  大兴区

  36

  大兴区

  37

  大兴区

  38

  大兴区

  39

  大兴区

  40

  通州区

  41

  通州区

  42

  通州区

  43

  通州区

  44

  通州区

  45

  通州区

  46

  通州区

  47

  通州区

  48

  通州区

  49

  昌平区

  50

  昌平区

  51

  昌平区

  52

  昌平区

  53

  昌平区

  54

  顺义区

  55

  顺义区

  56

  顺义区

  57

  顺义区

  三家店

  永定河山峡段

  Ⅲ

  2016

  侯庄子村

  中门寺沟

  Ⅴ

  2018

  斋堂水库

  斋堂水库

  II

  2016

  码头(祖村)

  大石河

  Ⅴ

  2017

  八间房漫水桥4

  薛庄

  小清河小清河

  Ⅴ

  2018

  IV

  2020

  张坊大桥

  拒马河

  II

  2016

  三小营(皋营桥)

  龙河

  Ⅴ

  2019

  凤河营闸

  凤河

  Ⅴ

  2019

  5

  马驹桥

  凉水河中下段氨氮≤4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2019

  烧饼庄闸

  新凤河

  Ⅴ

  2019

  永定河桥

  永定河

  IV

  2020

  王家摆(榆林庄)

  北运河

  氨氮≤4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2020

  小屯

  凤港减河

  Ⅴ

  2019

  后元化

  港沟河

  氨氮≤4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2019

  许各庄9

  吴村

  凉水河潮白河

  Ⅴ

  2019

  Ⅴ

  2019

  杨洼闸

  北运河

  IV

  2020

  里老节制闸

  港沟河

  IV

  2020

  榆林庄闸

  北运河

  Ⅴ

  2020

  马头土沟桥

  港沟河温榆河上段

  Ⅴ

  氨氮≤2。5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20202019

  东沙河水闸

  5

  朝宗桥

  东沙河北沙河

  Ⅴ

  2018

  Ⅴ

  2019

  后沙涧

  京密引水渠

  II

  2016

  坝前

  十三陵水库

  Ⅲ

  2016

  苏庄

  潮白河下段

  IV

  2018

  圪塔头6

  李天路小中河桥

  金鸡河小中河

  Ⅴ

  氨氮≤2。5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20172019

  西双营

  大龙河

  Ⅴ

  2017

  15

  58

  顺义区

  小东庄

  城北减河

  Ⅴ

  59

  顺义区

  向阳闸

  潮白河上段

  Ⅲ

  60

  平谷区

  东店

  泃河下段

  IV

  61

  平谷区

  洳河汇入句河前

  洳河下段

  Ⅴ

  62

  平谷区

  5

  海子水库

  海子水库

  Ⅲ

  63

  平谷区

  马各庄大桥

  泃河上段

  IV

  64

  平谷区

  英城大桥

  泃河下段

  Ⅴ

  65

  密云区

  潮河主坝

  密云水库

  II

  66

  密云区

  白河主坝

  密云水库

  II

  67

  密云区

  大关桥

  白河

  II

  68

  密云区

  辛庄桥

  潮河

  II

  7

  潮白河汇合口下拦

  69

  密云区

  潮白河上段

  Ⅴ

  截水泥坝

  70

  密云区

  宁村

  潮河

  Ⅲ

  71

  密云区

  双井

  白河

  Ⅲ

  72

  怀柔区

  怀柔水库

  怀柔水库

  II

  73

  怀柔区

  橡胶坝前

  怀河

  Ⅴ

  74

  怀柔区

  5

  红军庄

  怀沙河

  II

  75

  怀柔区

  琉璃庙龙潭沟门

  白河

  II

  76

  怀柔区

  汤河口

  白河

  II

  77

  延庆区

  谷家营

  妫水河下段

  IV

  78

  延庆区

  西帽山

  白河上段

  II

  4

  79

  延庆区

  新华营桥

  新华营河

  IV

  80

  延庆区

  京张公路桥

  妫水河上段

  II

  20172020201620192016202020202016202020162016

  2018

  2020

  2020201620192016201620202020201620162016

  16

  附件8:2016年度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目标值

  区域功能定位

  首都功能核心区

  城市功能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

  生态涵养发展区

  说明:

  行政区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计划用水覆盖率

  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

  查率

  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

  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征收率

  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

  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粮食、蔬菜

  排水许可审地下水水位经济作物高

  批率

  控制

  标准节水灌溉普及率

  见说明①见说明①见说明①见说明①

  ——见说明②见说明②

  ≥86%≥86%≥86%≥86%

  见说明①见说明①见说明①见说明①见说明①

  见说明②见说明②见说明②见说明②见说明②

  ≥86%≥86%≥86%≥86%≥86%

  见说明①见说明②

  ≥86%

  见说明①见说明①

  见说明②见说明②

  ≥86%≥86%

  见说明①见说明②

  ≥86%

  见说明①见说明②

  ≥86%

  见说明①见说明②

  ≥86%

  见说明①见说明②

  ≥86%

  农业面源治理率

  ——见附件11见附件11见附件11见附件11见附件11见附件11见附件11见附件11见附件11见附件11见附件11见附件11见附件11见附件11

  雨洪利用工程建设任务

  58815658666635773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任

  务

  ——————3—372344

  17

  ①“排水许可审批率”各区2016年排水许可办理新增数量不低于2013-2015年三年期间平均新增比例,每降低1%扣0.1分。对于基数大的地区(年办理数量在100以上),增长幅度低于往年平均数的仅扣0。1分。

  ②“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值依据水文总站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考核。③“雨洪利用工程建设任务”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任务"目标数据出处各区县《2016年水务工作目标责任书》。

  18

  附件9:2016年度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细则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项目

  计划用水管理制度

  水影响评价审查制

  度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

  度

  排水户排水许可登

  分值

  考核目标

  评分标准

  计算公式

  ①计划用水覆盖率达到年度目标,得1分;计

  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划用水覆盖率每下降1%扣0.2分,最多扣1分。

  管理制度,年度用②制定提高计划用水覆盖率工作方案,得0。

  3

  水计划下达到本区各街道、乡(镇)和用

  5分;未制定不得分。③用水过程管理规范,得1分;不符合取水许

  计划用水覆盖率(%)=

  水单位,依法加强可相关规定的,发现1例扣0.2分,

  用水过程管理。④提出并确定本区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并提供

  相关材料,得0.5分;未完成该任务,扣0.5分。

  ①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制度,将

  3

  严格执行水影响评价审查制度,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含规划水资源论证)

  其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得1分。②审查率达到年度目标,得1分;审查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率(%)=

  ③出台落实本区水影响评价审查制度相关政

  审查率达100%。策文件,得1分。

  ①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年度目

  严格执行水资源有标,各得0。5分;未达标不得分。

  ②按规定及时征收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

  偿使用制度,水资

  3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费,得1分.

  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率(%)=

  征收率达到100%.

  ③严格取水审批管理,按规定审批取水项目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得1分;不符合取水许可规定

  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3

  严格执行排水户排水许可登记制度,

  ①审批率达到年度目标,得1分;每降低1%扣0。1分,对于基数大的地区(年办理数量在

  新增排水户排水许可审批率(%)=

  19

  数据出处

  计划用水覆盖率实际值各区提供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率实际

  值各区提供

  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实际值各区提供

  新增排水户排水许可审批率实际

  记制度

  地下水位控制

  饮用水源地保护

  农业节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自备井管

  理雨洪利用

  新增排水户排水许100以上),增长幅度低于往年平均数的仅扣0。

  可审批率达到

  1分。

  100%。

  ②按要求对本区排污口进行日常监管,开展水

  质、水量监测,得1分.

  ③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私自排污等违法行

  为,得1分。

  ①完成年度任务,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②出台本区地下水保护相关政策文件并落实,

  3

  地下水水位不低于年度控制目标。

  每项得0.5分,最高得1分。

  ③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私自打井、非法取

  水等违法行为,得1分。

  ①完成本区饮用水源区划定方案,得1分;未

  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完成不得分.

  区划定工作,落实②制定适合本区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并实施,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每一项得0。5分,最高得1分。

  措施。

  ③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安全全部达标,得1分;

  有一处不达标,扣0.5分,扣完为止。

  农业节水灌溉率不①完成年度任务,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2低于86%。

  ②制定促进本区节水灌溉相关政策文件,得1农业节水灌溉率(%)=分。

  农业面源治理率不2低于年度控制目见附件11

  标。

  推进完成自备井置

  ①制定促进本区自备井置换和封填相关政策

  2换和封填年度任务。

  文件,得2分。

  2完成雨洪利用工程①完成年度任务,得1分;任务完成率每降低

  20

  值各区提供

  地下水位相关数据由北京市水文

  总站提供

  农业节水灌溉率实际值各区提供农业面源治理率实际值各区提供自备井置换和封填年度完成情况

  各区提供雨洪利用工程建

  建设年度任务.

  10%,扣0.1分,扣完为止。

  ②制定本区雨洪工程建设计划方案,得1分.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

  设

  ①完成年度任务,得1分;任务完成率每降低完成生态清洁小流10%,扣0.1分,扣完为止。2域建设年度任务.②制定本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计划方案,得

  1分。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

  制度

  ①出台本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按要求报送自查报

  告和复核技术资

  方案等相关文件,得1分。

  2

  ②按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和复核技术资料的,得料,按时上报水资

  源统计信息。

  0.5分。③按时上报水资源统计信息的,得0.5分。

  说明:

  上述考核事项中,若本区工作不涉及则不考核,默认得分。

  设年度任务实际值各区提供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年度任务实际值各区提供

  21

  附件10:考核期内各年度权重表

  考核期

  期末考核的各年度权重

  第1年

  0.15

  第2年

  0。15

  第3年

  0.20

  第4年

  0。20

  第5年

  0。30

  22

  附件11: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率考核评分细则2016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农业面源污染治

  理率考核内容分为四方面,每个方面0。5分,共计2分,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1.科学划定本区禁养区.考核完成划定的得0.5,未完成的不得分。

  2.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完成关闭或搬迁得0。5分,基本完成(50%及以上)得0.3分,未完成(50%以下)不得分.

  3。远郊区(除门头沟)2016年至少完成10家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完成10家及以上得0。5分,基本完成(5家及以上)得0。3分,未完成(5家以下)不得分。

  4。本区化肥利用率达到32.5%,农药利用率达到40%,化肥、农药施用量有所下降。完成指标得0。5分,基本完成(化肥或农药利用率达到指标要求)得0。3分,未完成(均为达到指标要求)不得分.

  23

篇六: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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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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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区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在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篇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第三条区政府对各镇街(景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区水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区审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文体广局等部门组成区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各镇街(景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六条考核工作与我区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相对应,三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内的每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第七条各镇街(景区)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区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在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第八条各镇街(景区)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域上年度的自查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区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镇街(景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在考核期内,有审计机关实施的水资源费审计结果的,应作为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区水务局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经区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镇街(景区)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区政府依据区考核工作组的评定结果,每年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街(景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各镇街(景区),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区考核工作组。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篇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2013此件公开发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水利部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国务院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

  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

  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

  标

  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单位:亿立方米

  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

  20XX年40.0027.50217.8076.40199.00158.00141.55353.00122.07508.00229.49

  2020年46.5838.00221.0093.00211.57160.60165.49353.34129.35524.15244.40

  2030年51.5642.20246.0099.00236.25164.58178.35370.05133.52527.68254.67

  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全国

  273.45215.00250.00250.60260.00315.51344.00457.61304.0049.4094.06273.14117.35184.8835.79102.00124.8037.0073.00515.606350.00

  270.84223.00260.00276.59282.15365.91359.75456.04309.0050.3097.13321.64134.39214.6336.89112.92114.1537.9573.27515.976700.00

  276.75233.00264.63301.84302.78368.91359.77450.18314.0056.00105.58339.43143.33226.8239.77125.51125.6347.5487.93526.747000.00

  附件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地区北京

  20XX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XX年下降

  25%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710

  天津

  25%

  河北

  27%

  山西

  27%

  内蒙古

  27%

  辽宁

  27%

  吉林

  30%

  黑龙江

  35%

  上海

  30%

  江苏

  30%

  浙江

  27%

  安徽

  35%

  福建

  35%

  江西

  35%

  山东

  25%

  河南

  35%

  湖北

  35%

  湖南

  35%

  广东

  30%

  广西

  33%

  海南

  35%

  重庆

  33%

  四川

  33%

  贵州

  35%

  云南

  30%

  西藏

  30%

  陕西

  25%

  0.6640.6670.5240.5010.5870.5500.5880.7340.5800.5810.5150.5300.4770.6300.6000.4960.490

  0.474

  0.450

  0.562

  0.478

  0.450

  0.446

  0.445

  0.414

  0.550

  甘肃

  30%

  青海

  25%

  宁夏

  27%

  新疆

  25%

  全国

  30%

  0.5400.4890.4800.5200.530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XX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布局和物价等因素,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另行制定。

  附件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20XX年50%27%55%53%52%50%41%38%53%62%62%71%

  2020年77%61%75%73%71%78%69%70%78%82%78%80%

  2030年95%95%95%95%95%95%95%95%95%95%95%95%

  福建

  81%

  86%

  95%

  江西

  88%

  91%

  95%

  山东

  59%

  78%

  95%

  河南

  56%

  75%

  95%

  湖北

  78%

  85%

  95%

  湖南

  85%

  91%

  95%

  广东

  68%

  83%

  95%

  广西

  86%

  90%

  95%

  海南

  89%

  95%

  95%

  重庆

  78%

  85%

  95%

  四川

  77%

  83%

  95%

  贵州

  77%

  85%

  95%

  云南

  75%

  87%

  95%

  西藏

  90%

  95%

  95%

  陕西

  69%

  82%

  95%

  甘肃

  65%

  82%

  95%

  青海

  74%

  88%

  95%

  宁夏

  62%

  79%

  95%

  新疆

  85%

  90%

  95%

  全国

  60%

  80%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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