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工作制度 (完整文档)
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文章内容

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工作制度 (完整文档)

2022-11-12 12:00:03 来源:网友投稿

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工作制度 执法案件保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保障案件相关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农业综合执法案件执法的全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工作制度 ,供大家参考。

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工作制度

  执法案件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案件相关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农业综合执法案件执法的全过程。

  第三条

  牢记职业操守,严守道德底线,案件公开前,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第四条

  接到案件线索后,办案入国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核查方案,审案件或问题初核时,案件相关人员不得向外透露信息。

  第五条

  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在检查中根据案情的发展情况,采取的各种检查措施,包括对涉案当事人询问笔录,外调取证等情况不得向案件无关人员泄露信息。

  第六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公开讨论案情和涉案线索。除案件检查人员外,与查案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案件材料,也不得私下打听案件的查处进度。

  第七条

  不准携带案件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八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第九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条

  办案中如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密时,应该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不准违反保密工作制度复制、摘抄、携带、销毁或作为废品出售执法案件资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推荐访问: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工作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工作制度 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 案件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