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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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9篇

2022-11-05 08:20:05 来源:网友投稿

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9篇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修订解析  夏自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讨论稿2002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启动了修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9篇,供大家参考。

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9篇

篇一: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修订解析

  夏自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讨论稿2002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启动了修订其收入确认相关准则的联合项目。2008年12月,双方理事会发布了《讨论稿:对源于客户合同收入的初步观点》,该讨论稿阐述了双方理事会对于收入的初步观点,包括作为未来准则基础的部分理论原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基于合同的收入确认模型的一般原则,该模型采用以交易价格分摊为基础的计量方法。该收入确认模型是双方理事会在对确认和计量收入的各种替代模型进行广泛讨论后制定的。特别是,讨论稿提出了“履约义务(performanceobligations)”的概念,并将履行履约义务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2.2010年征求意见稿在考虑了针对该讨论稿的反馈意见后,双方理事会着手制定准则征求意见稿。2010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相对应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发布了一项会计准则更新的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者支持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收入确认核心原则,即,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收回的对价。3.2011年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提出了很多复杂的应用问题及修订意见,因

  此,双方理事会于2011年11月发布了二次征求意见稿。相对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收入确认模型受到了更多的支持。4.2014年发布正式准则2014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修订完成的收入确认准则。其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4-09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主题606》)。5.2016年对收入准则的澄清在2014年5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和《主题606》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收入确认联合过渡资源组(TRG),以确保新收入准则的实施。TRG的目标之一,是向双方理事会反映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应用相关问题,以帮助双方理事会确定是否以及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以进一步阐述这些问题。在2014年至2016年间,TRG共召开了8次讨论会议,供讨论主要议题41项。其中,前6次由IASB和FASB联合召开,2016年的2次会议仅由FASB组成的TRG讨论,IASB派代表旁听。最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4月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澄清》,对TRG讨论涉及的三项议题进行了澄清,即识别履约义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考虑,以及许可。对于实务简化操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合同变更和已完成合同提供了过渡简化操作。(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修订历程根据“财政部会

  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从起草到发布,大致经历了前期准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测试和修改完善等几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一直以来,财政部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项目的进展,并结合我国实务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2014年5月,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发布之后,财政部成立了收入准则项目组,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并启动了我国新收入准则的修订项目。在对我国收入准则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新收入准则,经多次反复修改,于2015年3月形成准则初稿。2.起草阶段(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自2015年3月,财政部就新收入准则初稿分阶段、有步骤、分层次地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意见:一是,多次组织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二是,针对受新收入准则影响较大的行业,组织召开分行业座谈会,了解新收入准则对这些行业的影响;三是,赴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企业意见;四是,与国税总局、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沟通,听取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财政部草拟了征求意见稿。3.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2015年12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共收到反馈意见63份。征求意见截止后,财政部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总体来看,大多数反馈意见基本认可新收入准则,并认为新收入准则既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与收入确认、计量相关的实务问题,也切实履行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承诺。与此同时,反馈意见也提出了一些高质量的修改意见,并建议在应用指南中给出更加详细的指引和示例以帮助企业在实务中理解和执行准则。此外,还有反馈意见认为应充分考虑收入准则修订对我国实务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建议分阶段实施新收入准则。对于反馈意见中的有效意见,财政部均予以吸收。4.测试阶段(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为了解其对实务的影响,财政部于2016年3月选择了3家央企和4家上市公司开展新收入准则的测试工作,其中包括同时在香港和美国上市的企业、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内地上市的企业,涉及电信、房地产、能源化工、交通运输、制造业等行业。各测试企业在对2015年交易按照新收入准则认真进行测试后,提供了书面测试结果,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不断修改的同时,形成了新收入准则测试报告。5.修改完善阶段(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对于反馈意见提出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测试情况,财政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听取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意见,并就有关难点问题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同时,财政部选取了部分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的行业,针对我国实务中常见的交易和业务类型,收集相关案例。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主动与各主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就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时间表和衔接规定达

  成共识,并对新收入准则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修改和完善。在履行财政部内部审核程序后,形成准则最终稿,并于2017年7月5日正式发布。二、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规定,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收回的对价。”(该核心原则未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17年修订)明确纳入,但具体处理均遵循了该原则)该核心原则确定了收入确认的两个基本原则:(1)收入的确认,应反映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情况;(2)收入的计量,应反映因转移商品或服务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新准则下,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本质是对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确认和计量。当涉入一项客户合同时,主体获得了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并承担了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履约义务)。将权利和义务相抵,根据剩余权利和履约义务的关系,就产生一项净资产或净负债。当所计量的剩余权利超过剩余履约义务时,该合同属于一项资产(合同资产)。相反,当所计量的剩余履约义务超过剩余权利时,该合同属于一项负债(合同负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制定过程中,双方理事会考虑了多种收入确认模型,主要包括两方面:(1)收入确认的基础——特别是,主体应当仅在向客户交付了所承诺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contract-basedrevenuerecognitionprinciple,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以下简称“合同模型”),还是在主

  体执行了一项活动时确认收入(activities-basedrevenuerecognitionprinciple,以活动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所执行的活动不必以合同的存在为基础,以下简称“活动模型”);最终,理事会并未采纳“活动模型”,并重申,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合同模型”),对于一项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确认准则是最为适当的基础。即,收入应以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为基础,在主体履行了履约义务,向客户交付了承诺商品或服务时,才能确认收入。(2)收入计量的基础——特别是,收入应当以所分摊的客户对价金额(transactionprice,交易价格)计量,还是以当前脱手价格(currentexitprice)计量。最终,理事会得出结论,收入的计量应以合同交易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以当前脱手价格为基础。三、“风险报酬转移模型”与“控制权转移模型”辨析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只有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才能确认收入(“控制权转移模型”),该提议改变了传统“风险报酬转移模型”的收入确认模型。二者主要差异包括:(1)“控制权转移模型”属于资产负债表观,“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属于利润表观。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商品和服务被看作向客户转移的资产,尽管服务不会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才获得服务的同时就立即被消耗了。而资产的定义中,是以控制为基础来决定资产是否被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因此,收入的实现,源于向客户承诺的资产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2)用“控制权转移模型”来评价商品或服务是否

  转移,得出的结果更具一致性。当主体保留了商品或服务的部分风险和报酬,要合理判断商品或服务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被转移了多大程度,是很难做到的,得出的结论可能各不相同。(3)“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可能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得出矛盾的结论。例如,如果主体转移了一项产品,但是同时保留了该产品相关的部分风险,“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可能认为,只有全部的风险都被消除以后,认定为一个履约义务才整体被转移。但是,以“控制权转移模型”为基础,则可能拆分为两个履约义务:商品和保留的服务,比如固定价格的维护服务。因此,履约义务在不同时点被转移。四、新收入准则主要内容概述(一)收入确认原则:五步法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对收入确认“五步法”的主要内容,即识别客户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向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在履行了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步法”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合同收入确认提供了详尽的指引,将使收入确认过程更趋一致性及可操作性。同时,也扩大了如可变对价等估计的应用,对会计职业判断要求更高。“五步法”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企业需对其整套内控体系进行重新评价,以迎接新准则可能带来的影响。步骤1:识别客户合同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之间订立的、产生了可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新收入准则规定,通常,主体应当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合同单独适用收入确认原则:(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

  承诺履行其各自的义务;(2)主体能够识别各方与拟交付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权利;(3)主体能够识别与拟交付商品或劳务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合同将导致主体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或金额发生改变;(5)主体很可能将收回对价,该对价是主体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后有权收回的。在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时,主体应当将两项或多项合同作为单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合同是基于一个商业目而进行一揽子谈判的;(2)一项合同对价的支付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价格或履行;(3)这些合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此外,新收入准则对合同变更也提供了相关指引。步骤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与客户的合同中,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如果主体在合同中承诺,向客户交付多项商品或服务,则当且仅当(1)各项商品或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或者(2)各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实质上是相同的,且采用相同的交付模式时,主体应将各项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一项商品或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1)能够被区分——客户可以单独的,或者与其他资源一并从该商品或服务受益。(2)在合同范围内可明确区分——该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在合同中可与其他承诺单独识别。不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承诺合并,直至主体识别出一揽子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步骤3: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主体预期有权用于交换向客户承诺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的对价金额(例如,应付款项),且扣除代表第三方收取的金额。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主体应当考虑以下影响:(1)可变对价——如果合同对价是可变的,则主体应当确定包含在交易价格中的金额,此时需要估计预期价值(即,概率权重金额)或最可能金额,这取决于主体采用的预期能更好的反映主体将有权收回的对价的方法。(2)可变对价的限制估计——主体作为交易对价的部分或全部估计的可变对价,仅应以累计确认收入金额的重大逆转事项很可能不再发生,从而使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得以确定时的金额为限。(3)重大融资成份的存在——如果合同各方商定(明确或未明确的)的支付时间,使客户或主体在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享受了重大融资利益,则主体应当对承诺对价金额中的资金时间价值进行调整。在评价是否存在融资成份且对于合同是重大的时,主体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在实务应用中,如果主体预期合同开始后,客户支付和向客户交付承诺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期限将在一年以内,则主体不需要考虑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份。(4)非货币性对价——如果客户承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支付对价,主体应当以公允价值对非货币性对价(或非货币性对价承诺)进行计量。如果主体无法可靠估计非货币性对价的公允价值,则应当以所涉及的用于交换对价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销售价格,间接对非货币性对价进行计量。如果非货币性对价是可变的,主体应当考虑可变对价限制估计的相关指引。(5)对客户的应付对价——如果主体以现金或其他形式(例如,信用积分、优惠券或代金券)向客户(或者从客户购买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支付或应付对价,客户可以其抵减所欠主体(或者从客户购买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款项,则主体应当将该

  支付(或预期支付)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或者对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或二者皆有)的支付进行处理。如果对客户的应付对价是可变金额且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处理,则主体应当考虑可变对价限制估计的相关指引。步骤4:向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对于具有多项履约义务的合同,主体应当将交易价格向各项履约义务进行分摊,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履行了各项履约义务后有权收回的对价金额。为了向各履约义务合理分摊对价金额,主体必须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相关各项义务的单独销售价格,并以相对单独销售价格为基础分摊交易价格。如果单独销售价格无法获得,主体应当对其进行估计。主体应当以合同开始时相同的基础,将合同后续变动后的交易价格向履约义务进行分摊。向已履行义务分摊的金额,应当在交易价格变动当期确认为收入,或者作为收入的抵减。步骤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主体应当在履行了一项履约义务,向客户交付了一项承诺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当客户获得了对一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时,该商品或服务被交付。对于各项履约义务,主体应当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是否通过转移了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履行了履约义务。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主体是在一段时间内转移了一项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从而履行了一项履约义务,并按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1)在主体履行了其义务时,客户获得并同时消耗了相关利益;(2)主体的义务是创造一项资产或使一项资产增值(例如,在建工程),则当该资产被创造或增值时,客户控制了该资产。(3)主体的义务不

  是创造一项对于主体具有替代用途的资产,则在该义务完成时点,主体享有强制支付的权利。如果主体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来履行一项履约义务的,则该履约义务是在某个时间点被履行的。在确定客户于哪个时点获得了对承诺资产的控制,从而使主体履行了其履约义务时,主体应当考虑转移控制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主体享有该资产相关支付的现时权利;(2)客户享有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3)主体转移了该资产的实物占有权;(4)客户承担了该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5)客户接受了该资产。对于主体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各项履约义务,主体应当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并一致的采用按进度完全履行履约义务的计量方法。对进度的计量方法包括产量法和投入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主体应当对其进度的计量进行更新,以反映主体在计量日的已完成义务。(二)取得或履行一项与客户合同的成本新收入准则还规范了取得或履行一项与客户合同的成本相关会计处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主体应当将预期可得到补偿的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那些未取得合同则不会发生的成本。在实务应用中,如果此类成本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则主体将其费用化。履行合同的成本——对于履行与客户合同发生的成本,如果适用,主体应当遵循其他准则(例如,存货、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等准则)。此外,如果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主体应当区别于履行合同的成本,单独将该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1)与一项合同(或特定的预期合同)直接相关;(2)产生一项将在未来用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源,或者使其增值;(3)预期将得到补偿。(三)为某些具体问题提供指

  引为实务中收入确认相关的问题提供了更加明确和详尽的规定,例如,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包含可变对价的合同,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等。这些指引将消除实务应用中的理解误区,使收入确认准则的应用更趋一致,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四)收入相关的披露新收入准则还包括一套连贯一致的披露要求,这些要求将使主体能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主体与客户之间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综合信息。

  

  

篇二: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新收入准则变化的核心

  新收入准则

  收入确认标准的变化。传统的收入确认标准是风险报酬的转移,新准则确认的标准则是

  控制权。

  收入确认依据的变化。过去讲究的是实物或劳务是否实际交付。新收入准则引入合同概

  念。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完整交付之后才能确认收入。

  注意:传统的是总额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引入控制权,造成履约义务的变化,因此新

  收入准则实施当中净额会计处理方法会广泛的运用。对于企业来说,原本的收入模式会发生

  重大的变化,这是收入准则在实际转换当中碰到的难点。

  二、收入确认模型的变化

  五步法收入模型:

  1:识别合同

  主要是区分收入的类别。要知道合同是属于商品买卖销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还是投资合

  同。识别合同的收入类型,确认适不适合收入准则。

  2:区分履约义务

  主要是判断是否要分摊以及确认时间。

  确认合同当中有几项履约义务。例如要交付几个产品,几个服务。产品是属于一个整体还是

  单独的交付。是一段时间的交付还是某一个时点的交付。

  注意:此步骤会直接影响到第五步,确认收入的时间。

  3:确认交易价格

  主要是确认合同的收入总额。

  4:交易价格分摊

  主要是根据履约义务分摊。

  注意:在实务当中要注意,分摊价格是以独立的义务或者商品为基础,用总价/公允价值来

  进行分摊。

  5:确认收入

  主要是收入处理。区分是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摊销。

  三、新收入会计准则新增会计科目

  1:合同资产:本科目是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它的一部分将

  来会转换成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中归类在流动资产科目下面。

  问题:在已有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为什么还需要合同资产?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别是什么?回答:应收账款在日常收入准则中与时间纬度相关。债权,金额,义务都是确定的,不存在其他任何附加条件。款项是否收取仅受时间流逝因素的影响。而合同资产是一个权利,需要满足条件后才能拥有“无条件”收取款项的权利。例如货物卖出交货后,根据履约进度(完工进度)计算确认收入,同时产生了应收款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无条件的。由于合同中有规定,有可能产生退货,只有当对方对已交货物的部分进行验收确认履约进度后,才等于承认了相互间“应收应付”的权利和义务。义务履约完毕是基于后面的事项是否发生,如果有发生现在确认的债权有可能无法收回。当权利存在瑕疵,收款有风险时,应收的权利是作为合同资产进行核算的。2:合同负债:本科目是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问题:预收账款用了,合同负债还要不要用?合同负债和递延收益的关系是什么?回答:采用新收入准则后,合同负债科目会完全替代预收账款科目,即预收账款会计核算内容将全部归到合同负债当中。因为合同负债从定义上看后续要转让商品义务,义务转让有的是按进度转,有的按照时点转。若按照进度转是分批确认转为收入,相当于过去的递延。在新收入准则实施以后,递延收益会计核算会完全被合同负债所替代。3:合同成本/增量成本:本科目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问题:若签订一份合同,会产生佣金,差旅费,住宿费,交际费等等,这些费用如何处理?增量成本如何核算?回答:差旅费可作为差旅费报销,佣金可作为管理费用报销,采用新收入准则后,此方法行不通。佣金是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这部分费用属于增量成本。而即便合同未取得差旅费也会发生,因此差旅费、交际费等不属于增量成本。注意:返利不是增量成本。它不是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成本,而是与后续履约义务相关。四、概率、最佳估值及期望值【案例1】2019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合同约定,当乙公司在2019年的采购量不超过3000件时,甲公司每件产品的价格为100元,当乙公司在2019年的采购量超过3000件时,每件产品的价格为80元。乙公司在一季度采购500件,二季度乙公司采购量上升,共向甲公司采购A产品1200件。问题:甲公司如何确认收入?与旧准则相比会计处理变化在哪里?解析:乙公司在一季度采购500件,甲公司估计乙公司一年的采购量不会超过3000件,按

  照概率测算确认按照100元售价。但二季度乙公司采购量上升,共向甲公司采购A产品1200件。依照旧准则,第一季度企业会按照100元确认500件收入,第二季度企业仍然会按照100元确认1200件收入(不考虑达到3000件时的可变对价),实务中当达到3000件时单价实际影响以折让的形式处理,确认在当期损益;在新准则下,若预估超过3000件的概率是90%以上,就要把价格按照80块进行调整,此时会计分录变了,第一季度企业会按照100元确认500件收入,第二季度企业会按照80元确认1200件当期收入(达到3000件概率在90%以上),同时在本期收入中调整第一季度500件100元价格确认的差异。20元的差异计入合同负债,待客户实际达到时冲销;这就是引入了概率和期望值的概念。【案例2】2019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000元,合同价款为25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问题:该公司如何确认收入?债权如何确认?与旧准则相比会计处理变化在哪里?解析:当A产品交付客户时,首先要识别合同,依照旧准则,A商品交付后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B商品交付时确认B商品的收入和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下,A商品交付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由于收款的权利取决于B商品的交付,因此此项权利还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还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只能先计入合同资产科目;B商品交付后,从合同资产科目转为应收账款。五、会计报表新增科目

  财政部颁布新收入准则的会计报表格式,在2021年要实施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都应当下载新收入准则会计报表。•利润表上增加其他收益科目;•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项目下增加: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长期资产项目下增加:使用权资产;•长期负债项目下增加:租赁负债项目;

  

  

篇三: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

  套餐外普通服务的定价并没有给客户一个重大权利因此不属于额外选择权12欢12精品文档衔接过渡国际准则15号规定公司可以选择完全追溯调整法完全追溯简便调整法和累积影响但是中国准则14号规定公司应当根据累计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的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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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是2014年5月发布的。三年后,为了与它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

  虽有某些公司即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但中国准则14号的配套指南居然至今尚未发布!为了准备即将到来的预审,我忍不住写了这篇文章给小伙伴们扫个盲。

  本文适合广大会计专业学生,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准则,有一些简单的例子和初步判断。由于篇幅关系,假设省略的条件与本文中的判断无明显冲突。

  我在看新收入准则。明明每个字都认识,但连起来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怎么办?看新准则是有方法的!我通常先看例子,然后对照例子来理解准则的具体条款。还有,多和技术部做些讨论,能更深入地理解准则。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第一步:识别合同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看起来没毛病。可是,到底改了哪些方面呢?且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步:识别合同我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合同和新收入准则相关吗?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但应该按其他准则确认收入,比如租赁,保险等。和IFRS9相关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的范畴。千万不要做无用功。合同的五个必要条件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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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具有商业实质;很可能收回对价。

  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条件四:什么是商业实质?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比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大概就有商业实质。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条件五: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

  对于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

  合同合并有时候,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和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或者,订立数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甚至于,数份合同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在一起考虑销售收入的确认。合同变更公司如果对销售合同进行变更,需要考虑变更的性质。最简单的变更是这样的:合同变更的例一公司A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公司A以人民一百元的单价,销售一百件产品给客户B,货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十天后,公司A交付了八十件产品,并确认了收入共人民币八千元。第二十天(即变更日),双方签订变更合同,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外,公司A以人民币一百元的单价再销售五十件相同的产品给客户B。分析:由于增加的商品和销售价款可以明确区分;而且新增的价款反应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因此,变更部分应该按新合同来进行会计处理。第二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尚未提供的产品”及“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第三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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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不能明确区分的(详见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应当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计入变更日财务报表。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公司提供All-In-One产品,合同上列了一长串商品以及服务。每一种商品和服务都是履约义务吗?不一定哦。公司提供的All-In-One产品,说穿了包括三种形式:1)有形商品,2)无形的服务或权利,以及3)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不同商品整合起来”的组合。需要仔细分析合同和公司惯例,才能知道它们是不是“可明确区分”。履约义务就是在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比如销售商品,转让使用权,特殊经营许可等。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签订的合约里提到的,“完成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义务。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它有单独的使用价值。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的使用(或与其他易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其次,该服务或商品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当然啦,除了书面合同里列明的承诺,公司也可能为客户提供一些未列明的服务,比如免费的维修。如果客户有一个合理预期,认为公司会继续提供某项免费服务,该服务可能也是一个可区分的履约义务。另外,可能成为履约义务的还包括公开宣布的政策,以及特定声明等。举例电信运营商“办话费流量套餐送手机”的业务,通常包括三个履约义务:卖手机,卖话费和卖流量。为什么可以分开呢?因为:手机可以单独使用,话费和流量能够令使用者通过对他们的使用而获益--说明它们“本身”是可区分的;在套餐合同上,这几项内容是分开注明的--说明运营商在合同中做出了可区分的承诺。不可区分的迹象如果有以下情况,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就有可能“不可区分”,即,可能不属于分列或单独的履约义务:需整合或组合--通常与建造合同有关。比如某公司C为客户D建造一个医院。双方签署的合同包括建造医院的具体事项,比如地面平整,奠基,采购材料和设备,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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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铺设管道和线路,安装设备等。这些商品和服务是合同的投入(“Input”),医院则是合同的产出(“Output”)。由于公司C(或其竞争对手)经常向其他客户销售相同的Input,因此,每一个Input都可以被单独或与其他商品一起使用,“本身”是有价值的。另外,客户D也可以从这些Input中获得经济利益。由上,每一项Input都符合可明确区分的第一个条件--有单独使用价值。但是,公司C并没有在合同内承诺“分别销售这些Input”,而是承诺将这些Input整合为一个能够发挥功能的医院(Output)。因此,这些Input不符合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基于合同可区分由于该合同未满足“可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因此公司C需要将所有的Input(商品和服务)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需要重大修改或定制--通常与软件合同相关。比如审计公司E向软件公司F购买ERP系统,并要求软件公司F在标准ERP系统的基础上,设计特定的程序来汇集监管机构所需的报备资料。在这个例子里,“定制服务”虽然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但没有单独使用价值,因此它是“不可明确区分”的,需和ERP系统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与其他商品高度关联--包括其他可能性。比如公司C向客户D提供设计并制造样品的服务。该设计有一些重要功能尚未完成,需要不断地按照新的设计制造样品,来一步步完善。由于设计是不完善的,公司C也许需要在设计完善之后,对每一个样品再做重新加工。因为“设计”和“制造样品”高度关联,任何单独的一项对客户来说是无法获益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因此客户也不会只购买其中一项。由于“设计”和“制造样品”不可明确区分,需要被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Warranty保修或保证根据行业惯例或法规,公司有可能向客户提供一段时间的保证。保证有不同的性质,某些仅保证卖出的商品能够按合同规定正常运行(比如包退,包换),某些则需要公司提供增量服务(比如包修)。如果客户没有选择权,比如苹果公司对每一个已销售的IPAD都有一年的保修义务。该保修是没有单独售价的,客户无法单独使用这个服务并获得收益。因此它不是一个可区分的服务,应该和原商品一起作为一个履约义务,根据本文的第五步所述方法确认收入。如果客户拥有选择权,比如购买IPAD时可以选择是否需要额外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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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修服务。由于该保修有单独售价,可以单独使用并获得收益,因此属于一个可区分的服务,即,是一个单独的履约义务。它需要与原商品一起,根据本文第四步所述方法分摊交易价格,并根据本文的第五步所述方法确认收入。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通常以合同条款为基础,结合以往习惯做法来确定。除此之外,对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因素还包括:可变对价及其限制要求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1.可变对价及其限制要求交易中的可变对价的形式很多,包括基于销售收入的收费,折扣,返利,退款,奖励,赔偿或其他类似情况。可变对价的金额可能随着合同签订日之后事项的变化,而产生不可预计的变化。可变对价的例子商品厂家收入的可变对价: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向经销商或超市提供各类折扣或销售支持。广告公司收入的可变对价:电视台根据发布广告的总金额,向广告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返利。知识产权IP所有者收入的可变对价:公司根据销售收入的金额,向知识产权IP所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分成。对于可变对价的估计有两种方法:预期价值:按照可能发生情况及相关可能性计算得出的均值;最可能发生金额的最佳估计数在确认可变对价时,有一个重要的限制要求--确认可变对价的金额,不可超过“在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换句话说,合同的交易价格包括“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收入转回的金额,要求公司进行以下分析:分析由于未来不确定性的事项,所导致的收入转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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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一旦该未来不确定的事项发生,收入将转回的数量级。2.重大融资成分新收入准则引出一个较特殊的定义: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时应支付的现金(现销价格)。有时候,交易价格和“合同对价”的金额是一样的。但有时候,它们之间有差异。例如,如果公司“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时点和“收款”的时点有较大的间隔(比如一年以上)时,该差异就会产生。“合同对价”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融资成分,需要在合同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例子供应商E和客户F签署合同,以人民币一万元的金额销售一组机械,并允许客户F分5年还款。如果客户F答应在收到机械的当天还款,销售金额可以下降为人民币八千元。分析:在这个例子里,合同对价为人民币一万元,交易价格(即现销价格)为人民币八千元。两个金额之间的差异人民币二千元可能是融资成分,需要在合同期5年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当然啦,如果实际取得商品控制权和支付时点之间的差异不超过一年,可以忽略重大融资成分的考量。3.非现金对价非现金对价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如果不能可靠估计公允价值,可按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4.应付客户对价应付客户对价包括返利,折扣,优惠券等。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能够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应付客户对价应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收入”与“承诺支付对价”孰晚的时点冲减收入。举例供应商G向超市H销售货物,并第一次向超市H支付陈列费。分析:按照惯例,供应商G并不能控制超市H员工布置柜台的行为。另外,陈列柜台的所有权也不会转移给供应商G。因此,供应商G无法通过陈列费控制商品或服务,即,陈列费不属于由超市H向供应商G提供的一项单独的商品或服务。结论:由于陈列费不是为了取得一个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它应该冲减供应商G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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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H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应付客户对价需要考虑“没有在合同中列明”,但需要向客户支付的款项。如果该款项在以前年度曾经支付,且客户有一个合理预期今年仍然会收到它,该款项其实是可变对价的一部分,应该参照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分摊交易价格时,要考虑各履约义务的公允价值吗不用不用。考虑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Stand-AloneSellingPrice就可以啦。如果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公司需要在合同生效日,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个单项的履约义务。第一步:获得单独售价Stand-AloneSellingprice公司在类似环境下销售该商品给类似客户的价格(即:可观察价格),就是“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第二步:估计单独售价如果没有单独售价,公司可以按照恰当的方法,估计单独售价。恰当的方法包括: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市场调整法,根据某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恰当的调整后,确定单独售价。余值法,指“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之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仅限于该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可变或尚不确定的情况。另外,需先将合同折扣分配到其他履约义务,然后才使用余值法。使用“余值法”有两个前提:高度可变性:公司以差异明显的价格在近期向不同客户销售同一商品或服务。比如,提供的折扣率范围是10%到50%。不确定性:公司尚未对该商品或服务定价,且该商品或服务从未出售过。第三步:分摊交易价格公司按照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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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然以电信运营商“办话费流量套餐送手机”为例。假设该套餐有三个履约义务(话费,流量和手机),合同售价为人民币1500元,而承诺的这三个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分别为人民币500元,人民币1000元和人民币1500元(总额为人民币3000元)。那么,分摊交易价格如下:话费:人民币250元(500*1500/3000)流量:人民币500元(1000*1500/3000)手机:人民币750元(1500*1500/3000)在分摊交易价格时,公司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类似商品:所运用的估计方法应该保持一致同一合同中的不同商品:可用不同方法估计单独售价合同折扣:除非仅和某项履约义务相关,合同折扣需要在各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余值法的合理性:使用余值法时,需要考虑结果是否合理。如果明显不合理,需要用其他方法重新计算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其中,和现行准则差别最大的部分就是“控制”。控制控制指能从该商品的使用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而获益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用来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用来提升其他资产的价值;用来减少负债或费用;用来买卖;用做借款的抵押;持有等。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如果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已经控制了该商品或服务,则公司在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应该按照总额确认收入。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控制商品或服务(即,是主要责任人)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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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存货风险;有独立制定价格的权利。但是,有些代理人也有一部分制定价格的权利。所以对主要责任人的考量需要很小心。团购餐馆优惠券某团购网提供特定餐馆,不可退款的优惠券。根据团购网与餐馆签订的合同,优惠券定价为人民币100元,可抵餐馆人民币150元的消费。对于收到的款项,团购网自留人民币20元,餐馆则获得人民币80元。餐饮服务是由餐馆提供的。团购网并不事先向餐馆购买餐饮服务或承诺优惠券的数量。团购网有一个客户满意度计划,接纳客户对餐饮服务提出的投诉,并协助客户与餐馆交涉。如交涉之后需赔偿客户损失,由餐馆支付。这个优惠券的交易包含什么商品或服务?应该不是通常意义上说的餐饮服务,因为餐饮服务是由餐馆提供的,餐馆并没有接到团购网的要求提供该服务。该团购网认为,优惠券交易给了客户“享(chi)受(yi)美(dun)食(fan)的权利”。考量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时候,团购网需要问自己一个问题:“销售优惠券给客户之前,我控制了该优惠券吗?”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团购网认为自己是代理人。销售之前不控制:在销售优惠券之前,该优惠券根本不存在。因此,团购网在销售该优惠券之前,根本不可能“使用”该优惠券并获得经济利益,即,不控制该优惠券;没有存货风险:由于团购网并不事先向餐馆购买餐饮服务或承诺优惠券的数量,因此团购网也没有存货风险。履约义务的履行在某一时段内履行vs在某一时点履行公司需要在合同生效之日,判断每一个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分别确认销售收入。某一时段内履行义务,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客户不断收到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通常包括经常性或常规服务。比如,清洁服务(如果第三方履行剩余的清洁服务,无须重做之前的服务);健身房的服务(第一个月的服务不影响以后月份的服务);专业公司的常年法律服务等。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比如,在客户的土地上建造厂房,因此客户对它是有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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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提供的一部分服务/商品无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已完成的部分收取成本和合理利润。比如,由于商品是按照客户的特殊指示生产的,所以它的一部分是不能被单独卖掉。所有不满足以上任意条件的履约义务,都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知识产权许可一般指引知识产权许可有很多类别,比如软件和技术,电影和音乐等娱乐产品,特许经营权,专利,商标和版权等。通常来说,授予客户某知识产权许可的时候,公司可能还会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销售收入的难点在于:辨别履约义务: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服务是“一个不可分”的履约义务,还是“数个可分“的履约义务?

  使用vs获取(承诺的性质):授予的许可,是允许客户“使用Use知识产权的权利”,还是“获取Access知识产权的权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许可属于“获取Access知识产权的权利”,公司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义务:根据合同要求或客户的合理预期,公司需要在约定时间内从事对该“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比如定期更新软件,品牌维护等)公司从事的活动会对客户可能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比如,对于赞助商来说,被赞助团队的成绩会影响赞助商获得的收益);公司从事的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未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许可,属于“使用Use知识产权的权利”,公司将在“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比如:电影,电视节目,音乐等。特许使用费的例外规定如果特许使用费仅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计算交易对价,该情况适用例外规定,公司应当在“发生销售或使用”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这两个时点孰晚时确认收入。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应该在对方取得控制权时确认。对方取得控制权的迹象包括:现时付款义务;转移法定所有权;转移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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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转移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等履约进度Completionofperformanceobligation对于那些属于某一时段履行的业务,公司需要估计履约进度:产出法--跟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比如完工进度评估法,已实现的里程碑,已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等;投入法--根据企业为履行义务的投入确定。比如发生的成本,耗用的工时,耗费的机器运转时数等。在不能合理确定履约进度的情况下,如预计将来可获得补偿,公司可以按已发生成本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合理估计。另外,对于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业务,公司是无需估计履约进度的。其他考量之一合同取得成本vs合同履约成本新准则有什么明显的变化?为获得合同而直接增加的成本需要计入资产,考虑摊销年限啦合同取得成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如预期可收回,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就是“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该资产需要摊销,摊销的期限与相关合同收入确认的时点或期间一致。如果相关合同收入确认期间不高于一年,合同取得成本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履约成本:指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如果不属于其他准则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该成本直接与取得的合同相关。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义务的资源。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举例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如果合同未签订,无需支付。因此,它是为签订合同而增加的成本。另外,公司通常认为,佣金能够在将来对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收回。尽职调查成本或差旅费:哪怕合同最终未签订,这些成本费用也会发生。因此,不能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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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给销售人员的年度奖金:它们不完全与获取合同相关。因此,不能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资产。为特定合同开发的技术平台,会发生很多成本。比如设计费,软件和设备成本,测试费用,专门操作人员工资等。特定技术平台的成本需要分别考虑会计处理:

  软件:根据无形资产的要求确认;

  硬件:根据固定资产的要求确认;设计和测试费用:该成本增加了公司的履约资源,也符合合同履约成本的另两个条件。因此,它需要资本化,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包括预计的续约期)摊销。雇佣的操作人员:由于操作人员的工资并不会增加公司的履约资源,因此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考量之二客户的选择权在经营过程中,公司经常向客户提供额外的优惠,比如优惠券,客户忠诚计划,续约权等。客户将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这些优惠。对于“额外选择权”,公司需要评估它是否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是否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它是一项重大权利,而且是一个单独履约义务,则需要计算单独售价并参与交易价格的分摊。本次购物时给予的,客户可以在下次购物时使用的优惠券:优惠券的票面折扣比平时高很多吗?-重大权利客户将来的“平均购买量”是多少?-计算单独售价购买的可能性是多少?-计算单独售价续约权:续约所需要的价格比平时价格低很多吗?-重大权利预计的续签率是多少?-计算单独售价客户忠诚计划:客户使用积分的可能性有多大?-计算单独售价电信运营商套餐外的服务:套餐外普通服务的定价并没有给客户一个重大权利,因此不属于“额外选择权”。其他考量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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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衔接过渡国际准则15号规定,公司可以选择完全追溯调整法,完全追溯简便调整法和累积影响法。但是,中国准则14号规定,公司应当根据累计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的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但是,对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调整。对于某些符合要求的合同变更,公司可以予以简化处理,无需根据“合同变更”进行账务处理,而是根据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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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同要求或客户的合理预期公司需要在约定时间内从事对该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比如定期更新软件品牌维护等公司从事的活动会对客户可能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比如对于赞助商来说被赞助团队的成绩会影响赞助商获得的收益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是2014年5月发布的。三年后,为了与它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

  虽有某些公司即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但中国准则14号的配套指南居然至今尚未发布!为了准备即将到来的预审,我忍不住写了这篇文章给小伙伴们扫个盲。

  本文适合广大会计专业学生,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准则,有一些简单的例子和初步判断。由于篇幅关系,假设省略的条件与本文中的判断无明显冲突。

  我在看新收入准则。明明每个字都认识,但连起来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怎么办?看新准则是有方法的!我通常先看例子,然后对照例子来理解准则的具体条款。还有,多和技术部做些讨论,能更深入地理解准则。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看起来没毛病。可是,到底改了哪些方面呢?且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步:识别合同

  我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合同和新收入准则相关吗?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但应该按其他准则确认收入,比如租赁,保险等。和IFRS9相关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的范畴。千万不要做无用功。合同的五个必要条件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明确的支付条款;

  具有商业实质;

  很可能收回对价。

  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条件四:什么是商业实质?

  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比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大概就有商业实质。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

  条件五: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

  对于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

  合同合并

  有时候,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和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或者,订立数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甚至于,数份合同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在一起考虑销售收入的确认。

  合同变更

  公司如果对销售合同进行变更,需要考虑变更的性质。最简单的变更是这样的:合同变更的例一

  公司A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公司A以人民一百元的单价,销售一百件产品给客户B,货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十天后,公司A交付了八十件产品,并确认了收入共人民币八千元。第二十天(即变更日),双方签订变更合同,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外,公司A以人民币一百元的单价再销售五十件相同的产品给客户B。

  分析:由于增加的商品和销售价款可以明确区分;而且新增的价款反应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因此,变更部分应该按新合同来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尚未提供的产品”及“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不能明确区分的(详见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应当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计入变更日财务报表。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公司提供All-In-One产品,合同上列了一长串商品以及服务。每一种商品和服务都是履约义务吗?

  不一定哦。公司提供的All-In-One产品,说穿了包括三种形式:1)有形商品,2)无形的服务或权利,以及3)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不同商品整合起来”的组合。需要仔细分析合同和公司惯例,才能知道它们是不是“可明确区分”。

  履约义务就是在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比如销售商品,转让使用权,特殊经营许可等。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签订的合约里提到的,“完成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义务。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它有单独的使用价值。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的使用(或与其他易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其次,该服务或商品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

  当然啦,除了书面合同里列明的承诺,公司也可能为客户提供一些未列明的服务,比如免费的维修。如果客户有一个合理预期,认为公司会继续提供某项免费服务,该服务可能也是一个可区分的履约义务。另外,可能成为履约义务的还包括公开宣布的政策,以及特定声明等。

  举例

  电信运营商“办话费流量套餐送手机”的业务,通常包括三个履约义务:卖手机,卖话费和卖流量。为什么可以分开呢?因为:

  手机可以单独使用,话费和流量能够令使用者通过对他们的使用而获益--说明它们“本身”是可区分的;

  在套餐合同上,这几项内容是分开注明的--说明运营商在合同中做出了可区分的承诺。不可区分的迹象如果有以下情况,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就有可能“不可区分”,即,可能不属于分列或单独的履约义务:

  需整合或组合--通常与建造合同有关。比如某公司C为客户D建造一个医院。双方签署的合同包括建造医院的具体事项,比如地面平整,奠基,采购材料和设备,构造建筑物,铺设管道和线路,安装设备等。这些商品和服务是合同的投入(“Input”),医院则是合同的产出(“Output”)。

  由于公司C(或其竞争对手)经常向其他客户销售相同的Input,因此,每一个Input都可以被单独或与其他商品一起使用,“本身”是有价值的。另外,客户D也可以从这些Input中获得经济利益。由上,每一项Input都符合可明确区分的第一个条件--有单独使用价值。但是,公司C并没有在合同内承诺“分别销售这些Input”,而是承诺将这些Input整合为一个能够发挥功能的医院(Output)。因此,这些Input不符合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基于合同可区分由于该合同未满足“可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因此公司C需要将所有的Input(商品和服务)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需要重大修改或定制--通常与软件合同相关。比如审计公司E向软件公司F购买ERP系统,并要求软件公司F在标准ERP系统的基础上,设计特定的程序来汇集监管机构所需的报备资料。在这个例子里,“定制服务”虽然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但没有单独使用价值,因此它是“不可明确区分”的,需和ERP系统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与其他商品高度关联--包括其他可能性。比如公司C向客户D提供设计并制造样品的服务。该设计有一些重要功能尚未完成,需要不断地按照新的设计制造样品,来一步步完善。由于设计是不完善的,公司C也许需要在设计完善之后,对每一个样品再做重新加工。

  因为“设计”和“制造样品”高度关联,任何单独的一项对客户来说是无法获益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因此客户也不会只购买其中一项。由于“设计”和“制造样品”不可明确区分,需要被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

  Warranty

  保修或保证

  根据行业惯例或法规,公司有可能向客户提供一段时间的保证。保证有不同的性质,某些仅保证卖出的商品能够按合同规定正常运行(比如包退,包换),某些则需要公司提供增量服务(比如包修)。

  如果客户没有选择权,比如苹果公司对每一个已销售的IPAD都有一年的保修义务。该保修是没有单独售价的,客户无法单独使用这个服务并获得收益。因此它不是一个可

  区分的服务,应该和原商品一起作为一个履约义务,根据本文的第五步所述方法确认收入。

  如果客户拥有选择权,比如购买IPAD时可以选择是否需要额外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修服务。由于该保修有单独售价,可以单独使用并获得收益,因此属于一个可区分的服务,即,是一个单独的履约义务。它需要与原商品一起,根据本文第四步所述方法分摊交易价格,并根据本文的第五步所述方法确认收入。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通常以合同条款为基础,结合以往习惯做法来确定。

  除此之外,对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因素还包括:

  可变对价及其限制要求

  重大融资成分

  非现金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等

  1.可变对价及其限制要求

  交易中的可变对价的形式很多,包括基于销售收入的收费,折扣,返利,退款,奖励,赔偿或其他类似情况。可变对价的金额可能随着合同签订日之后事项的变化,而产生不可预计的变化。

  可变对价的例子

  商品厂家收入的可变对价: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向经销商或超市提供各类折扣或销售支持。

  广告公司收入的可变对价:电视台根据发布广告的总金额,向广告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返利。

  知识产权IP所有者收入的可变对价:公司根据销售收入的金额,向知识产权IP所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分成。

  对于可变对价的估计有两种方法:

  预期价值:按照可能发生情况及相关可能性计算得出的均值;

  最可能发生金额的最佳估计数

  在确认可变对价时,有一个重要的限制要求--确认可变对价的金额,不可超过“在

  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换句话说,合同的交易价格包括“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收入转回的金额,要求公司进行以下分析:

  分析由于未来不确定性的事项,所导致的收入转回的风险;

  分析一旦该未来不确定的事项发生,收入将转回的数量级。

  2.重大融资成分

  新收入准则引出一个较特殊的定义: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时应支付的现金(现销价格)。

  有时候,交易价格和“合同对价”的金额是一样的。但有时候,它们之间有差异。例如,如果公司“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时点和“收款”的时点有较大的间隔(比如一年以上)时,该差异就会产生。“合同对价”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融资成分,需要在合同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例子

  供应商E和客户F签署合同,以人民币一万元的金额销售一组机械,并允许客户F分5年还款。如果客户F答应在收到机械的当天还款,销售金额可以下降为人民币八千元。

  分析:在这个例子里,合同对价为人民币一万元,交易价格(即现销价格)为人民币八千元。两个金额之间的差异人民币二千元可能是融资成分,需要在合同期5年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当然啦,如果实际取得商品控制权和支付时点之间的差异不超过一年,可以忽略重大融资成分的考量。

  3.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如果不能可靠估计公允价值,可按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4.应付客户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包括返利,折扣,优惠券等。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能够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应付客户对价应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收入”与“承诺支付对价”孰晚的时点冲减收入。

  举例

  供应商G向超市H销售货物,并第一次向超市H支付陈列费。

  分析:按照惯例,供应商G并不能控制超市H员工布置柜台的行为。另外,陈列柜台的所有权也不会转移给供应商G。因此,供应商G无法通过陈列费控制商品或服务,即,陈列费不属于由超市H向供应商G提供的一项单独的商品或服务。

  结论:由于陈列费不是为了取得一个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它应该冲减供应商G对超市H的销售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

  应付客户对价需要考虑“没有在合同中列明”,但需要向客户支付的款项。

  如果该款项在以前年度曾经支付,且客户有一个合理预期今年仍然会收到它,该款项其实是可变对价的一部分,应该参照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分摊交易价格时,要考虑各履约义务的公允价值吗

  不用不用。考虑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Stand-AloneSellingPrice就可以啦。如果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公司需要在合同生效日,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个单项的履约义务。

  第一步:获得单独售价

  Stand-AloneSellingprice

  公司在类似环境下销售该商品给类似客户的价格(即:可观察价格),就是“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

  第二步:估计单独售价

  如果没有单独售价,公司可以按照恰当的方法,估计单独售价。恰当的方法包括: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

  市场调整法,根据某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恰当的调整后,确定单独售价。

  余值法,指“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之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仅限于该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可变或尚不确定的情况。另外,需先将合同折扣分配到其他履约义务,然后才使用余值法。

  使用“余值法”有两个前提:

  高度可变性:公司以差异明显的价格在近期向不同客户销售同一商品或服务。比如,提供的折扣率范围是10%到50%。

  不确定性:公司尚未对该商品或服务定价,且该商品或服务从未出售过。

  第三步:分摊交易价格

  公司按照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履约义务。

  举例

  仍然以电信运营商“办话费流量套餐送手机”为例。

  假设该套餐有三个履约义务(话费,流量和手机),合同售价为人民币1500元,而承诺的这三个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分别为人民币500元,人民币1000元和人民币1500元(总额为人民币3000元)。

  那么,分摊交易价格如下:

  话费:人民币250元(500*1500/3000)

  流量:人民币500元(1000*1500/3000)

  手机:人民币750元(1500*1500/3000)

  在分摊交易价格时,公司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类似商品:所运用的估计方法应该保持一致

  同一合同中的不同商品:可用不同方法估计单独售价

  合同折扣:除非仅和某项履约义务相关,合同折扣需要在各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余值法的合理性:使用余值法时,需要考虑结果是否合理。如果明显不合理,需要用其他方法重新计算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其中,和现行准则差别最大的部分就是“控制”。

  控制

  控制指能从该商品的使用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而获益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用来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

  用来提升其他资产的价值;

  用来减少负债或费用;

  用来买卖;

  用做借款的抵押;

  持有等。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如果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已经控制了该商品或服务,则公司在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应该按照总额确认收入。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控制商品或服务(即,是主要责任人)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

  有存货风险;

  有独立制定价格的权利。

  但是,有些代理人也有一部分制定价格的权利。所以对主要责任人的考量需要很小心。团购餐馆优惠券

  某团购网提供特定餐馆,不可退款的优惠券。根据团购网与餐馆签订的合同,优惠券定价为人民币100元,可抵餐馆人民币150元的消费。对于收到的款项,团购网自留人民币20元,餐馆则获得人民币80元。

  餐饮服务是由餐馆提供的。团购网并不事先向餐馆购买餐饮服务或承诺优惠券的数量。团购网有一个客户满意度计划,接纳客户对餐饮服务提出的投诉,并协助客户与餐馆交涉。如交涉之后需赔偿客户损失,由餐馆支付。

  这个优惠券的交易包含什么商品或服务?应该不是通常意义上说的餐饮服务,因为餐饮服务是由餐馆提供的,餐馆并没有接到团购网的要求提供该服务。该团购网认为,优惠券交易给了客户“享(chi)受(yi)美(dun)食(fan)的权利”。

  考量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时候,团购网需要问自己一个问题:“销售优惠券给客户之前,我控制了该优惠券吗?”

  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团购网认为自己是代理人。

  销售之前不控制:在销售优惠券之前,该优惠券根本不存在。因此,团购网在销售该优惠券之前,根本不可能“使用”该优惠券并获得经济利益,即,不控制该优惠券;没有存货风险:由于团购网并不事先向餐馆购买餐饮服务或承诺优惠券的数量,因此团购网也没有存货风险。

  履约义务的履行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vs在某一时点履行

  公司需要在合同生效之日,判断每一个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分别确认销售收入。

  某一时段内履行义务,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客户不断收到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通常包括经常性或常规服务。比如,清洁服务(如果第三方履行剩余的清洁服务,无须重做之前的服务);健身房的服务(第一个月的服务不影响以后月份的服务);专业公司的常年法律服务等。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比如,在客户的土地上建造厂房,因此客户对它是有控制的。

  已提供的一部分服务/商品无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已完成的部分收取成本和合理利润。比如,由于商品是按照客户的特殊指示生产的,所以它的一部分是不能被单独卖掉。

  所有不满足以上任意条件的履约义务,都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

  知识产权许可一般指引

  知识产权许可有很多类别,比如软件和技术,电影和音乐等娱乐产品,特许经营权,专利,商标和版权等。

  通常来说,授予客户某知识产权许可的时候,公司可能还会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销售收入的难点在于:

  辨别履约义务: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服务是“一个不可分”的履约义务,还是“数个可分“的履约义务?

  使用vs获取(承诺的性质):授予的许可,是允许客户“使用Use知识产权的权利”,还是“获取Access知识产权的权利”?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许可属于“获取Access知识产权的权利”,公司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义务:

  根据合同要求或客户的合理预期,公司需要在约定时间内从事对该“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比如定期更新软件,品牌维护等)

  公司从事的活动会对客户可能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比如,对于赞助商来说,被赞助团队的成绩会影响赞助商获得的收益);

  公司从事的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

  未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许可,属于“使用Use知识产权的权利”,公司将在“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比如:电影,电视节目,音乐等。

  特许使用费的例外规定

  如果特许使用费仅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计算交易对价,该情况适用例外规定,公司应当在“发生销售或使用”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这两个时点孰晚时确认收入。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应该在对方取得控制权时确认。对方取得控制权的迹象包括:现时付款义务;

  转移法定所有权;

  转移实物;

  已转移主要风险和报酬;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等

  履约进度

  Completionofperformanceobligation

  对于那些属于某一时段履行的业务,公司需要估计履约进度:

  产出法--跟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比如完工进度评估法,已实现的里程碑,已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等;

  投入法--根据企业为履行义务的投入确定。比如发生的成本,耗用的工时,耗费的机器运转时数等。

  在不能合理确定履约进度的情况下,如预计将来可获得补偿,公司可以按已发生成本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合理估计。

  另外,对于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业务,公司是无需估计履约进度的。

  其他考量之一

  合同取得成本vs合同履约成本

  新准则有什么明显的变化?

  为获得合同而直接增加的成本需要计入资产,考虑摊销年限啦

  合同取得成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如预期可收回,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就是“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该资产需要摊销,摊销的期限与相关合同收入确认的时点或期间一致。如果相关合同收入确认期间不高于一年,合同取得成本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履约成本:指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如果不属于其他准则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该成本直接与取得的合同相关。

  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义务的资源。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举例

  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如果合同未签订,无需支付。因此,它是为签订合同而增加的成本。另外,公司通常认为,佣金能够在将来对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收回。

  尽职调查成本或差旅费:哪怕合同最终未签订,这些成本费用也会发生。因此,不能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资产。

  支付给销售人员的年度奖金:它们不完全与获取合同相关。因此,不能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资产。

  为特定合同开发的技术平台,会发生很多成本。比如设计费,软件和设备成本,测试费用,专门操作人员工资等。特定技术平台的成本需要分别考虑会计处理:

  软件:根据无形资产的要求确认;

  硬件:根据固定资产的要求确认;

  设计和测试费用:该成本增加了公司的履约资源,也符合合同履约成本的另两个条件。因此,它需要资本化,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包括预计的续约期)摊销。

  雇佣的操作人员:由于操作人员的工资并不会增加公司的履约资源,因此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其他考量之二

  客户的选择权

  在经营过程中,公司经常向客户提供额外的优惠,比如优惠券,客户忠诚计划,续约权等。客户将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这些优惠。对于“额外选择权”,公司需要评估它是否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是否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它是一项重大权利,而且是一个单独履约义务,则需要计算单独售价并参与交易价格的分摊。

  本次购物时给予的,客户可以在下次购物时使用的优惠券:

  优惠券的票面折扣比平时高很多吗?-重大权利

  客户将来的“平均购买量”是多少?-计算单独售价

  购买的可能性是多少?-计算单独售价

  续约权:

  续约所需要的价格比平时价格低很多吗?-重大权利

  预计的续签率是多少?-计算单独售价

  客户忠诚计划:

  客户使用积分的可能性有多大?-计算单独售价

  电信运营商套餐外的服务:

  套餐外普通服务的定价并没有给客户一个重大权利,因此不属于“额外选择权”。

  其他考量之三

  衔接过渡

  国际准则15号规定,公司可以选择完全追溯调整法,完全追溯简便调整法和累积影响法。

  但是,中国准则14号规定,公司应当根据累计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的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但是,对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调整。对于某些符合要求的合同变更,公司可以予以简化处理,无需根据“合同变更”进行账务处理,而是根据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账务处理。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

  不要轻易放弃感情,谁都会心疼;不要冲动下做决定,会后悔一生。也许只一句分手,就再也不见;也许只一次主动,就能挽回遗憾。

  世界上没有不争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灵;生活中没有不会生气的人,只有不知原谅的心。

  感情不是游戏,谁也伤不起;人心不是钢铁,谁也疼不起。好缘分,凭的就是真心真意;真感情,要的就是不离不弃。

  爱你的人,舍不得伤你;伤你的人,并不爱你。你在别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觉到。所谓华丽的转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

  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却很少。谁在默默的等待,谁又从未走远,谁能为你一直都在?

  这世上,别指望人人都对你好,对你好的人一辈子也不会遇到几个。人心只有一颗,能放在心上的人毕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块,心里一直装着你其实是难得。动了真情,情才会最难割;付出真心,心才会最难舍。

  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

  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

  

篇五: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

  摘?要: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的收入准则相比,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会计理念、收入确认模式等方面均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境内上市公司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从上述时间表看,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1?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与现行的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式和理念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现综述如下:1.1?统一了收入确认模型

  当前,规范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有两项:分别是第14号会计准则——收入和第15号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前者是按照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主要原则,后者则主要以完工百分比法为收入确认的主要模式。在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并行的情况下,二者的边界是很难进行准确界定,有可能会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合并,使二者采用了共同的收入确认模型。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原建造合同准则不再执行,二者的边界不复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了基本的保障。1.2?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要求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当中的首要条件。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有时候也是很准确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界限,统一要求企业根据合同的履约情况,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收入准则的变化,解决了会计实务中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转移的难题,优化了收入确认的标准。1.3?明确了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为核心,提出了“履约义务”的概念,将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建立在“履约义务”识别的基础之上。新收入准则要求识别合同规定的各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以此为计量标准,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确认收入,即“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1.4?对于包含多项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收入确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对于包含多项交易安排的合同,新收入准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例如,如果在合同中存在代理人的情况下,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根据交易主体在交易中的角色,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如果交易主体的角色是代理人,则按照合同净额确认收入,否则按照合同总额确认收入。2收入准则变化的必要性

  2006年2月,财政部同时发布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并分别规范了销售商品(或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灵活发展,这也为企业判断准则的适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比如,如何划分一般合同和建造合同的界限,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以及如何判断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间等?这一系列的问题迫切要求对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修改,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易模式多样化的需要。2.1?解决了各种收入边界的划分和收入确认的难题

  新收入准则提出了“履约义务”这一核心概念,从而打破了商品和劳务之间的界限,要求企业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并且要求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的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这样便解决了各种收入边界的划分的难题。鉴于此,企业必须评估合同条款,以识别其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并以各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为比例,计量各项履约义务相关的收入,这样便解决了复杂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2.2?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进一步趋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于2014年5月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对原有的收

  入准则进行修订,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商业交易模式的变化对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也保证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进一步趋同。2.3?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有助于加强企业管理

  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解决了建造合同收入与一般合同收入,以及商品销售收入与劳务销售收入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一致性,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与此同时,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完全是基于合同,这就促使企业强化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和程序,推动我国企业管理逐步走向成熟,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2.4?有助于促进业财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为收入确认的基础,以履约义务为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依据,收入确认的模式与商品或服务的模式一致,收入确认的金额与单项履约义务的金额一致。在这一模式下,合同条款的约定直接决定了收入确认的结果,这也就决定了与收入相关的会计信息直接源于业务部门。因此,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必须与业务部门深度融合,财务部门应当在业务前端就介入销售活动,就合同的条款(如价格安排、支付方式等)与业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以保证企业的业务活动能够体现财务要求,促进企业财融合,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3?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分析3.1?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如上所述,合同是收入确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新收入准则首先要对合同进行定义。按照收入准则,合同应当具备五个基本要素:(一)合同经双方批准并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二)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三)有明确的付款条件;(四)有商业实质;(五)收款方很可能收回商品或服务的对价。3.2?合理划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之前,应当对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进行拆分。如前所述,履约义务是新收入准则当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企业首先需要把合同中包含的多项商品(或服务)进行识别,并要判断其是否可明确区分。例如,电信行业常常为客户提供多种产品(例如“免费”手机)和电信服务的捆绑合同,就属于这种情况。3.3?计量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权取得的对价,企业在计量合同价格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在合同中存在的可变对价等事项对收入确认金额的影响。3.4?分配交易价格至各项履约义务

  对于一个相对复杂的合同而言,履约义务可能不止一项。例如,在某一电梯销售合同中,合同的标的物既包含电梯的销售,又包含电梯的安装劳务,二者是可以识别的履约义务。根据新收入准则,如果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能单独地识别,应当将交易价格分摊至每项履约义务,从而分别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应当以每项履约义务为基础,将合同总的交易价格分摊至每项履约义务。在会计实务中,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有时候是可以直接观察得到,而有时候是不可以直接观察得到。因此,新收入准则指出,对于无法直接观察其单独售价的履约义务,可以采用市场法、成本法、现值法等方法进行合理的估计。3.5?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即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需要确认收入。所谓“控制权的转移”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以及能够从中获得该商品(或服务)剩余的全部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收入的确认是伴随着控制权转移,它可能发生在某一时间点,也可能发生在某一段时间内。参考文献:[1]黄沙沙,孔庆林.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应用研究———以房地产行业为例[J].

  财会通讯,2017,(4).[2]李泱.CAS14收入准则变革对典型行业和特定业务的影响分析[J].证券市场

  导报,2017,(7).[3]

  

  

篇六: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介绍

  一、新收入准则制定背景: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CAS14号—收入》和《CAS15号—建造合同》

  两项准则对企业的收入确认、计量和列报披露进行了规范。但随着经济发展交易行为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如:两项准则的边界,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等。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IFRS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该准则改变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突出强调了收入确认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等。

  综上,为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准则实施中面临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列报披露,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结合IFRS15号与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于2017年7月下发财会[2017]22号文重新修订了收入准则。二、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三、新收入准则具体内容介绍(一)收入的确认时点: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二)收入确认计量五步法模型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就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以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它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已发生成本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则不可以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客户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判断依据有:企业就该商品享有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客户、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报酬已转移给客户等。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针对可变对价应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指付款和控制权转移间隔期超过一年的合同,按照现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支付按照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和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

  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除外。

  当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市场调整法,是指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法,是指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当企业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发估计其单独售价。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某些履约义务相关时,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的履约义务中。第五步,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三)合同的合并与变更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同进行会计处理: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变更是指经各方批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于第1条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四)合同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当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五)特殊交易的处理1.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

  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2.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处理;否则按照CAS13号—或有事项准则处理。3.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根据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4.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准则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5.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1.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2.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6.售后回购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1、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1、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客户不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处理。7.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一)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二)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三)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六)列报与披露

  企业应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收入确认与计量采用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相关变更,本期确认收入发生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剩余履约义务及为取得合同和履行合同发生的信息等。四、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时间安排和新旧衔接规定:

  新收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新旧准则衔接方面,采用将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而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的方式,以保证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同时避免追溯调整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和累计影响。

  

  

篇七: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解析

  Preparedon21November2021

  新收入准则修订解析

  夏自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讨论稿2002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启动了修订其收入确认相关准则的联合项目。2008年12月,双方理事会发布了《讨论稿:对源于客户合同收入的初步观点》,该讨论稿阐述了双方理事会对于收入的初步观点,包括作为未来准则基础的部分理论原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基于合同的收入确认模型的一般原则,该模型采用以交易价格分摊为基础的计量方法。该收入确认模型是双方理事会在对确认和计量收入的各种替代模型进行广泛讨论后制定的。特别是,讨论稿提出了“履约义务(performanceobligations)”的概念,并将履行履约义务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2.2010年征求意见稿在考虑了针对该讨论稿的反馈意见后,双方理事会着手制定准则征求意见稿。2010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相对应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发布了一项会计准则更新的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者支持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收入确认核心原则,即,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

  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收回的对价。3.2011年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提出了很多复杂的应用问题及修订意见,因此,双方理事会于2011年11月发布了二次征求意见稿。相对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收入确认模型受到了更多的支持。4.2014年发布正式准则2014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修订完成的收入确认准则。其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4-09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主题606》)。5.2016年对收入准则的澄清在2014年5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和《主题606》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收入确认联合过渡资源组(TRG),以确保新收入准则的实施。TRG的目标之一,是向双方理事会反映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应用相关问题,以帮助双方理事会确定是否以及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以进一步阐述这些问题。在2014年至2016年间,TRG共召开了8次讨论会议,供讨论主要议题41项。其中,前6次由IASB和FASB联合召开,2016年的2次会议仅由FASB组成的TRG讨论,IASB

  派代表旁听。最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4月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澄清》,对TRG讨论涉及的三项议题进行了澄清,即识别履约义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考虑,以及许可。对于实务简化操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合同变更和已完成合同提供了过渡简化操作。(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修订历程根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从起草到发布,大致经历了前期准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测试和修改完善等几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一直以来,财政部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项目的进展,并结合我国实务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2014年5月,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发布之后,财政部成立了收入准则项目组,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并启动了我国新收入准则的修订项目。在对我国收入准则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新收入准则,经多次反复修改,于2015年3月形成准则初稿。2.起草阶段(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自2015年3月,财政部就新收入准则初稿分阶段、有步骤、分层次地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意见:一是,多次组织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听取

  意见和建议;二是,针对受新收入准则影响较大的行业,组织召开分行业座谈会,了解新收入准则对这些行业的影响;三是,赴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企业意见;四是,与国税总局、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沟通,听取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财政部草拟了征求意见稿。3.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2015年12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共收到反馈意见63份。征求意见截止后,财政部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和分析,总体来看,大多数反馈意见基本认可新收入准则,并认为新收入准则既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与收入确认、计量相关的实务问题,也切实履行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承诺。与此同时,反馈意见也提出了一些高质量的修改意见,并建议在应用指南中给出更加详细的指引和示例以帮助企业在实务中理解和执行准则。此外,还有反馈意见认为应充分考虑收入准则修订对我国实务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建议分阶段实施新收入准则。对于反馈意见中的有效意见,财政部均予以吸收。4.测试阶段(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

  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为了解其对实务的影响,财政部于2016年3月选择了3家央企和4家上市公司开展新收入准则的测试工作,其中包括同时在香港和美国上市的企业、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内地上市的企业,涉及电信、房地产、能源化工、交通运输、制造业等行业。各测试企业在对2015年交易按照新收入准则认真进行测试后,提供了书面测试结果,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不断修改的同时,形成了新收入准则测试报告。5.修改完善阶段(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对于反馈意见提出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测试情况,财政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听取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意见,并就有关难点问题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同时,财政部选取了部分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的行业,针对我国实务中常见的交易和业务类型,收集相关案例。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主动与各主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就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时间表和衔接规定达成共识,并对新收入准则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修改和完善。在履行财政部内部审核程序后,形成准则最终稿,并于2017年7月5日正式发布。二、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规定,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

  “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收回的对价。”(该核心原则未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17年修订)明确纳入,但具体处理均遵循了该原则)该核心原则确定了收入确认的两个基本原则:(1)收入的确认,应反映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情况;(2)收入的计量,应反映因转移商品或服务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新准则下,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本质是对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确认和计量。当涉入一项客户合同时,主体获得了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并承担了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履约义务)。将权利和义务相抵,根据剩余权利和履约义务的关系,就产生一项净资产或净负债。当所计量的剩余权利超过剩余履约义务时,该合同属于一项资产(合同资产)。相反,当所计量的剩余履约义务超过剩余权利时,该合同属于一项负债(合同负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制定过程中,双方理事会考虑了多种收入确认模型,主要包括两方面:(1)收入确认的基础——特别是,主体应当仅在向客户交付了所承诺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contract-basedrevenuerecognitionprinciple,

  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以下简称“合同模型”),还是在主体执行了一项活动时确认收入(activities-basedrevenuerecognitionprinciple,以活动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所执行的活动不必以合同的存在为基础,以下简称“活动模型”);最终,理事会并未采纳“活动模型”,并重申,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合同模型”),对于一项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确认准则是最为适当的基础。即,收入应以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为基础,在主体履行了履约义务,向客户交付了承诺商品或服务时,才能确认收入。(2)收入计量的基础——特别是,收入应当以所分摊的客户对价金额(transactionprice,交易价格)计量,还是以当前脱手价格(currentexitprice)计量。最终,理事会得出结论,收入的计量应以合同交易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以当前脱手价格为基础。三、“风险报酬转移模型”与“控制权转移模型”辨析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只有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才能确认收入(“控制权转移模型”),该提议改变了传统“风险报酬转移模型”的收入确认模型。二者主要差异包括:

  (1)“控制权转移模型”属于资产负债表观,“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属于利润表观。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商品和服务被看作向客户转移的资产,尽管服务不会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才获得服务的同时就立即被消耗了。而资产的定义中,是以控制为基础来决定资产是否被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因此,收入的实现,源于向客户承诺的资产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2)用“控制权转移模型”来评价商品或服务是否转移,得出的结果更具一致性。当主体保留了商品或服务的部分风险和报酬,要合理判断商品或服务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被转移了多大程度,是很难做到的,得出的结论可能各不相同。(3)“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可能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得出矛盾的结论。例如,如果主体转移了一项产品,但是同时保留了该产品相关的部分风险,“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可能认为,只有全部的风险都被消除以后,认定为一个履约义务才整体被转移。但是,以“控制权转移模型”为基础,则可能拆分为两个履约义务:商品和保留的服务,比如固定价格的维护服务。因此,履约义务在不同时点被转移。四、新收入准则主要内容概述(一)收入确认原则:五步法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对收入确认

  “五步法”的主要内容,即识别客户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向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在履行了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步法”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合同收入确认提供了详尽的指引,将使收入确认过程更趋一致性及可操作性。同时,也扩大了如可变对价等估计的应用,对会计职业判断要求更高。“五步法”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企业需对其整套内控体系进行重新评价,以迎接新准则可能带来的影响。步骤1:识别客户合同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之间订立的、产生了可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新收入准则规定,通常,主体应当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合同单独适用收入确认原则:(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履行其各自的义务;(2)主体能够识别各方与拟交付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权利;(3)主体能够识别与拟交付商品或劳务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合同将导致主体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或金额发生改变;(5)主体很可能将收回对价,该对价是主体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后有权收回的。在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时,主体应当将两项或多项合同作为单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合同是基于一个商业目而进行一揽子谈判的;(2)一项合同对价的支付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价格或履行;(3)这些合同承诺

  的商品或服务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此外,新收入准则对合同变更也提供了相关指引。步骤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与客户的合同中,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如果主体在合同中承诺,向客户交付多项商品或服务,则当且仅当(1)各项商品或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或者(2)各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实质上是相同的,且采用相同的交付模式时,主体应将各项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一项商品或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1)能够被区分——客户可以单独的,或者与其他资源一并从该商品或服务受益。(2)在合同范围内可明确区分——该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在合同中可与其他承诺单独识别。不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承诺合并,直至主体识别出一揽子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步骤3: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主体预期有权用于交换向客户承诺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的对价金额(例如,应付款项),且扣除代表第三方收取的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主体应当考虑以下影响:(1)可变对价——如果合同对价是可变的,则主体应当确定包含在交易价格中的金额,此时需要估计预期价值(即,概率权重金额)或最可能金额,这取决于主体

  采用的预期能更好的反映主体将有权收回的对价的方法。(2)可变对价的限制估计——主体作为交易对价的部分或全部估计的可变对价,仅应以累计确认收入金额的重大逆转事项很可能不再发生,从而使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得以确定时的金额为限。(3)重大融资成份的存在——如果合同各方商定(明确或未明确的)的支付时间,使客户或主体在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享受了重大融资利益,则主体应当对承诺对价金额中的资金时间价值进行调整。在评价是否存在融资成份且对于合同是重大的时,主体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在实务应用中,如果主体预期合同开始后,客户支付和向客户交付承诺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期限将在一年以内,则主体不需要考虑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份。(4)非货币性对价——如果客户承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支付对价,主体应当以公允价值对非货币性对价(或非货币性对价承诺)进行计量。如果主体无法可靠估计非货币性对价的公允价值,则应当以所涉及的用于交换对价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销售价格,间接对非货币性对价进行计量。如果非货币性对价是可变的,主体应当考虑可变对价限制估计的相关指引。(5)对客户的应付对价——如果主体以现金或其他形式(例如,信用积分、优惠券或代金券)向客户(或者从客户购买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支付或应付对价,客户可以其抵减所欠主体(或者

  从客户购买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款项,则主体应当将该支付(或预期支付)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或者对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或二者皆有)的支付进行处理。如果对客户的应付对价是可变金额且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处理,则主体应当考虑可变对价限制估计的相关指引。步骤4:向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对于具有多项履约义务的合同,主体应当将交易价格向各项履约义务进行分摊,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履行了各项履约义务后有权收回的对价金额。为了向各履约义务合理分摊对价金额,主体必须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相关各项义务的单独销售价格,并以相对单独销售价格为基础分摊交易价格。如果单独销售价格无法获得,主体应当对其进行估计。主体应当以合同开始时相同的基础,将合同后续变动后的交易价格向履约义务进行分摊。向已履行义务分摊的金额,应当在交易价格变动当期确认为收入,或者作为收入的抵减。步骤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主体应当在履行了一项履约义务,向客户交付了一项承诺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当客户获得了对一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时,该商品或服务被交付。对于各项履约义务,主体应当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是否通过转移了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履行了履约义务。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主体是在一段时间内转移了一项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从而履行了一项履约义务,并按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1)在主体履行了其义务时,客户获得并同时消耗了相关利益;(2)主体的义务是创造一项资产或使一项资产增值(例如,在建工程),则当该资产被创造或增值时,客户控制了该资产。(3)主体的义务不是创造一项对于主体具有替代用途的资产,则在该义务完成时点,主体享有强制支付的权利。如果主体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来履行一项履约义务的,则该履约义务是在某个时间点被履行的。在确定客户于哪个时点获得了对承诺资产的控制,从而使主体履行了其履约义务时,主体应当考虑转移控制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主体享有该资产相关支付的现时权利;(2)客户享有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3)主体转移了该资产的实物占有权;(4)客户承担了该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5)客户接受了该资产。对于主体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各项履约义务,主体应当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并一致的采用按进度完全履行履约义务的计量方法。对进度的计量方法包括产量法和投入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主体应当对其进度的计量进行更新,以反映主体在计量日的已完成义务。(二)取得或履行一项与客户合同的成本新收入准则还规范了取得或履行一项与客户合同的成本相关会计处理。取得合同的增量

  成本——主体应当将预期可得到补偿的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那些未取得合同则不会发生的成本。在实务应用中,如果此类成本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则主体将其费用化。履行合同的成本——对于履行与客户合同发生的成本,如果适用,主体应当遵循其他准则(例如,存货、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等准则)。此外,如果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主体应当区别于履行合同的成本,单独将该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1)与一项合同(或特定的预期合同)直接相关;(2)产生一项将在未来用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源,或者使其增值;(3)预期将得到补偿。(三)为某些具体问题提供指引为实务中收入确认相关的问题提供了更加明确和详尽的规定,例如,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包含可变对价的合同,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等。这些指引将消除实务应用中的理解误区,使收入确认准则的应用更趋一致,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四)收入相关的披露新收入准则还包括一套连贯一致的披露要求,这些要求将使主体能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主体与客户之间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综合信息。

  

  

篇八: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修订解析

  夏自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讨论稿2002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启动了修订其收入确认相关准则的联合项目。2008年12月,双方理事会发布了《讨论稿:对源于客户合同收入的初步观点》,该讨论稿阐述了双方理事会对于收入的初步观点,包括作为未来准则基础的部分理论原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基于合同的收入确认模型的一般原则,该模型采用以交易价格分摊为基础的计量方法。该收入确认模型是双方理事会在对确认和计量收入的各种替代模型进行广泛讨论后制定的。特别是,讨论稿提出了“履约义务(performanceobligations)”的概念,并将履行履约义务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2.2010年征求意见稿在考虑了针对该讨论稿的反馈意见后,双方理事会着手制定准则征求意见稿。2010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相对应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发布了一项会计准则更新的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者支持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收入确认核心原则,即,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

  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收回的对价。3.2011年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提出了很多复杂的应用问题及修订意见,因此,双方理事会于2011年11月发布了二次征求意见稿。相对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收入确认模型受到了更多的支持。4.2014年发布正式准则2014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修订完成的收入确认准则。其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4-09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主题606》)。5.2016年对收入准则的澄清在2014年5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和《主题606》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收入确认联合过渡资源组(TRG),以确保新收入准则的实施。TRG的目标之一,是向双方理事会反映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应用相关问题,以帮助双方理事会确定是否以及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以进一步阐述这些问题。在2014年至2016年间,TRG共召开了8次讨论会议,供讨论主要议题41项。其中,前6次由IASB和FASB联合召开,2016年的2次会议仅由FASB组成的TRG讨论,IASB派代

  表旁听。最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4月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澄清》,对TRG讨论涉及的三项议题进行了澄清,即识别履约义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考虑,以及许可。对于实务简化操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合同变更和已完成合同提供了过渡简化操作。(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修订历程根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从起草到发布,大致经历了前期准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测试和修改完善等几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一直以来,财政部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项目的进展,并结合我国实务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2014年5月,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发布之后,财政部成立了收入准则项目组,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并启动了我国新收入准则的修订项目。在对我国收入准则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新收入准则,经多次反复修改,于2015年3月形成准则初稿。2.起草阶段(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自2015年3月,财政部就新收入准则初稿分阶段、有步骤、分层次地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意见:一是,多次组织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

  议;二是,针对受新收入准则影响较大的行业,组织召开分行业座谈会,了解新收入准则对这些行业的影响;三是,赴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企业意见;四是,与国税总局、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沟通,听取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财政部草拟了征求意见稿。3.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2015年12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共收到反馈意见63份。征求意见截止后,财政部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和分析,总体来看,大多数反馈意见基本认可新收入准则,并认为新收入准则既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与收入确认、计量相关的实务问题,也切实履行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承诺。与此同时,反馈意见也提出了一些高质量的修改意见,并建议在应用指南中给出更加详细的指引和示例以帮助企业在实务中理解和执行准则。此外,还有反馈意见认为应充分考虑收入准则修订对我国实务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建议分阶段实施新收入准则。对于反馈意见中的有效意见,财政部均予以吸收。4.测试阶段(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

  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为了解其对实务的影响,财政部于2016年3月选择了3家央企和4家上市公司开展新收入准则的测试工作,其中包括同时在香港和美国上市的企业、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内地上市的企业,涉及电信、房地产、能源化工、交通运输、制造业等行业。各测试企业在对2015年交易按照新收入准则认真进行测试后,提供了书面测试结果,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不断修改的同时,形成了新收入准则测试报告。5.修改完善阶段(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对于反馈意见提出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测试情况,财政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听取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意见,并就有关难点问题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同时,财政部选取了部分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的行业,针对我国实务中常见的交易和业务类型,收集相关案例。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主动与各主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就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时间表和衔接规定达成共识,并对新收入准则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修改和完善。在履行财政部内部审核程序后,形成准则最终稿,并于2017年7月5日正式发布。二、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规定,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收回

  的对价。”(该核心原则未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17年修订)明确纳入,但具体处理均遵循了该原则)该核心原则确定了收入确认的两个基本原则:(1)收入的确认,应反映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情况;(2)收入的计量,应反映因转移商品或服务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新准则下,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本质是对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确认和计量。当涉入一项客户合同时,主体获得了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并承担了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履约义务)。将权利和义务相抵,根据剩余权利和履约义务的关系,就产生一项净资产或净负债。当所计量的剩余权利超过剩余履约义务时,该合同属于一项资产(合同资产)。相反,当所计量的剩余履约义务超过剩余权利时,该合同属于一项负债(合同负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制定过程中,双方理事会考虑了多种收入确认模型,主要包括两方面:(1)收入确认的基础——特别是,主体应当仅在向客户交付了所承诺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contract-basedrevenuerecognitionprinciple,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以下简称“合同模型”),还是在主体执行了一项活动时确认收入(activities-basedrevenuerecognition

  principle,以活动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所执行的活动不必以合同的存在为基础,以下简称“活动模型”);最终,理事会并未采纳“活动模型”,并重申,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合同模型”),对于一项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确认准则是最为适当的基础。即,收入应以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为基础,在主体履行了履约义务,向客户交付了承诺商品或服务时,才能确认收入。(2)收入计量的基础——特别是,收入应当以所分摊的客户对价金额(transactionprice,交易价格)计量,还是以当前脱手价格(currentexitprice)计量。最终,理事会得出结论,收入的计量应以合同交易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以当前脱手价格为基础。三、“风险报酬转移模型”与“控制权转移模型”辨析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只有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才能确认收入(“控制权转移模型”),该提议改变了传统“风险报酬转移模型”的收入确认模型。二者主要差异包括:(1)“控制权转移模型”属于资产负债表观,“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属于利润表观。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商品和服务被看作向客户转移的资产,尽管服务不会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才获得服务的同时就立即被消耗了。而资产的定义中,是以控制为基础来决定资产是否被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因此,收入的实现,源

  于向客户承诺的资产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2)用“控制权转移模型”来评价商品或服务是否转移,得出的结果更具一致性。当主体保留了商品或服务的部分风险和报酬,要合理判断商品或服务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被转移了多大程度,是很难做到的,得出的结论可能各不相同。(3)“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可能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得出矛盾的结论。例如,如果主体转移了一项产品,但是同时保留了该产品相关的部分风险,“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可能认为,只有全部的风险都被消除以后,认定为一个履约义务才整体被转移。但是,以“控制权转移模型”为基础,则可能拆分为两个履约义务:商品和保留的服务,比如固定价格的维护服务。因此,履约义务在不同时点被转移。四、新收入准则主要内容概述(一)收入确认原则:五步法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对收入确认“五步法”的主要内容,即识别客户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向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在履行了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步法”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合同收入确认提供了详尽的指引,将使收入确认过程更趋一致性及可操作性。同时,也扩大了如可变对价等估计的应用,对会计职业判断要求更高。“五步法”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企业需对其整套内控体系进行重新

  评价,以迎接新准则可能带来的影响。步骤1:识别客户合同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之间订立的、产生了可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新收入准则规定,通常,主体应当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合同单独适用收入确认原则:(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履行其各自的义务;(2)主体能够识别各方与拟交付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权利;(3)主体能够识别与拟交付商品或劳务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合同将导致主体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或金额发生改变;(5)主体很可能将收回对价,该对价是主体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后有权收回的。在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时,主体应当将两项或多项合同作为单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合同是基于一个商业目而进行一揽子谈判的;(2)一项合同对价的支付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价格或履行;(3)这些合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此外,新收入准则对合同变更也提供了相关指引。步骤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与客户的合同中,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如果主体在合同中承诺,向客户交付多项商品或服务,则当且仅当(1)各项商品或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或者(2)各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实质上是相同的,且采用相同的

  交付模式时,主体应将各项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一项商品或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1)能够被区分——客户可以单独的,或者与其他资源一并从该商品或服务受益。(2)在合同范围内可明确区分——该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在合同中可与其他承诺单独识别。不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承诺合并,直至主体识别出一揽子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步骤3: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主体预期有权用于交换向客户承诺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的对价金额(例如,应付款项),且扣除代表第三方收取的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主体应当考虑以下影响:(1)可变对价——如果合同对价是可变的,则主体应当确定包含在交易价格中的金额,此时需要估计预期价值(即,概率权重金额)或最可能金额,这取决于主体采用的预期能更好的反映主体将有权收回的对价的方法。(2)可变对价的限制估计——主体作为交易对价的部分或全部估计的可变对价,仅应以累计确认收入金额的重大逆转事项很可能不再发生,从而使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得以确定时的金额为限。(3)重大融资成份的存在——如果合同各方商定(明确或未明确的)的支付时间,使客户或主体在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享受了重大融资利益,则主体应当对承诺对价金额中的资金时间价值进行调整。在评价是否存在融资

  成份且对于合同是重大的时,主体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在实务应用中,如果主体预期合同开始后,客户支付和向客户交付承诺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期限将在一年以内,则主体不需要考虑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份。(4)非货币性对价——如果客户承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支付对价,主体应当以公允价值对非货币性对价(或非货币性对价承诺)进行计量。如果主体无法可靠估计非货币性对价的公允价值,则应当以所涉及的用于交换对价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销售价格,间接对非货币性对价进行计量。如果非货币性对价是可变的,主体应当考虑可变对价限制估计的相关指引。(5)对客户的应付对价——如果主体以现金或其他形式(例如,信用积分、优惠券或代金券)向客户(或者从客户购买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支付或应付对价,客户可以其抵减所欠主体(或者从客户购买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款项,则主体应当将该支付(或预期支付)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或者对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或二者皆有)的支付进行处理。如果对客户的应付对价是可变金额且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处理,则主体应当考虑可变对价限制估计的相关指引。步骤4:向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对于具有多项履约义务的合同,主体应当将交易价格向各项履约义务进行分摊,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履行了各项履约义务后有权收回的对价金额。为了向各履约义务合理分

  摊对价金额,主体必须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相关各项义务的单独销售价格,并以相对单独销售价格为基础分摊交易价格。如果单独销售价格无法获得,主体应当对其进行估计。主体应当以合同开始时相同的基础,将合同后续变动后的交易价格向履约义务进行分摊。向已履行义务分摊的金额,应当在交易价格变动当期确认为收入,或者作为收入的抵减。步骤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主体应当在履行了一项履约义务,向客户交付了一项承诺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当客户获得了对一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时,该商品或服务被交付。对于各项履约义务,主体应当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是否通过转移了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履行了履约义务。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主体是在一段时间内转移了一项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从而履行了一项履约义务,并按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1)在主体履行了其义务时,客户获得并同时消耗了相关利益;(2)主体的义务是创造一项资产或使一项资产增值(例如,在建工程),则当该资产被创造或增值时,客户控制了该资产。(3)主体的义务不是创造一项对于主体具有替代用途的资产,则在该义务完成时点,主体享有强制支付的权利。如果主体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来履行一项履约义务的,则该履约义务是在某个时间点被履行的。在确定客户于哪个时点获得了对承诺

  资产的控制,从而使主体履行了其履约义务时,主体应当考虑转移控制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主体享有该资产相关支付的现时权利;(2)客户享有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3)主体转移了该资产的实物占有权;(4)客户承担了该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5)客户接受了该资产。对于主体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各项履约义务,主体应当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并一致的采用按进度完全履行履约义务的计量方法。对进度的计量方法包括产量法和投入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主体应当对其进度的计量进行更新,以反映主体在计量日的已完成义务。(二)取得或履行一项与客户合同的成本新收入准则还规范了取得或履行一项与客户合同的成本相关会计处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主体应当将预期可得到补偿的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那些未取得合同则不会发生的成本。在实务应用中,如果此类成本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则主体将其费用化。履行合同的成本——对于履行与客户合同发生的成本,如果适用,主体应当遵循其他准则(例如,存货、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等准则)。此外,如果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主体应当区别于履行合同的成本,单独将该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1)与一项合同(或特定的预期合同)直接相关;(2)产生一项将在未来用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源,或者使其增值;(3)预期将得到补偿。(三)为

  某些具体问题提供指引为实务中收入确认相关的问题提供了更加明确和详尽的规定,例如,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包含可变对价的合同,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等。这些指引将消除实务应用中的理解误区,使收入确认准则的应用更趋一致,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四)收入相关的披露新收入准则还包括一套连贯一致的披露要求,这些要求将使主体能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主体与客户之间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综合信息。

  

  

篇九: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

  财会【2017】22号文解读:新收入会计准则

  来源:毕马威作者:毕马威人气:23960发布时间:2017-07-20

  摘要:新准则发布背景财政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新收入准则)。该准则修订主要是为了与2014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15)保持趋同。施行日期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

  新准则发布背景

  财政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新收入准则”)。该准则修订主要是为了与2014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15)保持趋同。

  施行日期

  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衔接规定

  首次执行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母公司执行该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该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该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该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该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该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准则概要

  新收入准则提供了一套框架,用以取代现行的收入确认指引。新收入准则引入全新的定性及定量披露要求,旨在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

  企业将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根据该模型的具体要求,收入应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根据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收入应按以下方式确认:在一段时间内,以一种能够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方式确认;或者在某一时点上,当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

  新收入准则就众多相关事项提供了具体指引,包括质量保证(质保)和授权许可合同(许可证)。同时,新收入准则还就企业何时应将其他会计准则(例如存货)中未涉及的、为取得或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予以资本化提供了指引。

  毕马威洞察

  新收入准则可能对企业如何以及何时确认收入产生重大的影响,要求企业做出新的估计和判断,并且导致收入确认的进程可能加快或延迟。即使企业发现向新准则的过渡对于企业而言相对容易,企业仍将受广泛的新披露要求的影响。

  企业预期将在下述方面可能受到新收入准则的重大影响:

  收入可能在某个时点上或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当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企业将需要重新评估是否应在一段时间内或在某个时点上确认收入。而对另一些企业而言,目前收入是在某个时点上确认,将来可能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确认。

  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加快或推迟。较现行会计处理而言,对于包含多个组成部分、有可变对价或涉及许可证的交易,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加快或推迟。

  可能需要修订税务规划、遵循协议的合规方案及销售激励计划。因收入、费用及成本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调整而导致的涉税变动可能要求企业修订税务规划。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员工奖金和激励计划,以确保这些计划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

  可能需要重新考虑销售及签约流程。某些企业可能希望重新考虑现有的合同条款和商业惯例(例如分销渠道),以达到或维持特定的收入水平。

  可能需要升级IT系统。在新收入准则要求下,企业可能需要获取更多数据,例如用于做出收入交易估计和支持信息披露的数据。

  将需要做出新的估计与判断。新收入准则引入了需要估计与判断的新事项,从而将对收入确认的金额或时点产生影响。

  将需要修改会计流程和内部控制。企业将需要制定流程以便从源头(例如销售业务部门、市场及业务开发部门)获取新信息,并做适当记录(特别是涉及估计和判断的信息)。

  更广泛的披露新要求。准备新的披露信息可能非常耗时,而且获取所需信息可能需要增加工作量或更改系统。

  企业将需要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在新收入准则生效之前,企业的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将希望了解新收入准则对企业整体业务的影响。他们关注的领域可能包括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业绩的影响、实施成本、拟对商业实务做出的变更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收入确认等问题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我国2006年发布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至今已逾十载,财政部首次对收入相关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该准则规范收入确认、计量以及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中华会计网校小编将带领大家看一下此准则的修订改进了哪些方面。

  本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四点:(一)统一收入确认模型,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方法,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更好的解决了"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问题。(二)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由风险报酬转移变成控制权转移。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此举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三)解决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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