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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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3篇

2022-11-04 19:30: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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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3篇

篇一:《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doc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doc第六章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舰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工会组织的主体和中坚,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第四条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第五条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应当维护本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组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加入工会。第七条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职工不足25人的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在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由集团公司工会直接领导,集团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由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第八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工会审批,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依法成立的企业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国有企业改制应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企业工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企业工会委员。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是党员的应进入党委班子。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候选人,一般为企业工会主席。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待遇。第二十条企业工会主席具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或列席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二)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三)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四)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五)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六)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七)对严重侵犯企业工会合法权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九)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发生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包括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应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新任企业工会干部,应当进行上岗资格培训,提高工作能力。第二十三条县以上地方工会建立企业工会干部保障基金,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对兼职工会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应给予适当补贴。上级工会应建立企业工会干部的考评、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的工会干部给予批评诫免。第四章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四)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企业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突出做好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维护各种用工形式职工依法加入工会的权利;提高维权机制建设质量;改制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非公有制工会应突出做好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国家有关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为职工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工作。第五章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与本企业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企业与职工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监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事先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改制企业在改制和重组后,及时与职工续签、重签或改签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本企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必备条款,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第二十八条企业工会应监督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因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征得工会同意。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奖惩和裁员等。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涉及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第三十条企业工会应在广泛征询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协商议题,制定协商方案,向企业提出书面要约。协商情况要向职工通报,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第三十一条国有改制企业可重点协商企业裁员方案、裁员程序、裁员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等问题。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可重点协商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在劳务工集中的企业,可由工会与劳务公司、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三十二条企业工会应主动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企业工资水平和标准、调整办法、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方法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等。第三十三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时,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篇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贯彻执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促进劳企关系和谐

  -—子陵镇八里干沟办事处工会联合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总工会首次以条例的形式,就企业工会工作出台的指导性文件,对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的工作,更好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基层工会处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第一线,在畅通民主管理渠道、维护职员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从本质上体现工会的作用和价值,如何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赢得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如何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是摆在我们当前和今后工作中的一项极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因此,加强贯彻执行《条例》刻不容缓,势在必行。自《条例》出台后,我们注重结合工作的实际,加强了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深化了对《条例》的贯彻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狠抓宣传学习,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认识自去年7月,全总十四届九次主席团(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工会条例(试行)》出台后,我们先后组织专题学习10余次,印制文本200余册,为《条例》的宣传贯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条例》不仅是规范企业工会

  工作的重要文件,更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激发企业工会工作活力,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既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也有利于企业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更有利于发挥广大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截止目前,干沟境内50余家企业工会组织均通过广播、杂志、报纸、板报、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贯彻,取得了较好的学习的效果。

  通过宣传教育,大家一致认为,《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了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的颁行,体现了全总对企业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全总对抓基层、打基础工作的连续性、发展性、创新性。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创新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的身份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条例》重点解决了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主席职权、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也就是解决了企业工会是什么、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的的问题。通过学习思考,大家体会到,《条例》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从根本上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企业工会和怎样建设的问题。《条例》通篇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

  义企业工会,这是整个《条例》的核心和灵魂。中国企业工会的特色就是既致力于维权,又不与企业对立、对抗,而是通过依法协商的方式解决劳资双方矛盾,共谋企业发展,最终实现劳动关系和谐并互利双赢。这些都是我们在贯彻执行《条例》中需要牢牢把握的。

  二、狠抓强基建制,夯实贯彻执行《条例》的组织基础《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可见,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时工会工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们注重加强了组织建会的宣传引导,一是行政参与,广泛引导.采取办事处行政人员和工会干部兵分两路到业主和职工中进行宣传,让业主明白工会把职工组织起来,是为了双向维护,在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劳动关系的更加和谐,共谋企业的发展;让职工知道工会是自己的组织靠山,只有组织起来,才能整体维护,才能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开办专栏,增强氛围。采取办墙报、黑板报对工会的性质、作用进行广泛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知,同时下发《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至职工手中,增强职工的自保意识。通过不断的政策宣传、教育引

  导,干沟50余家个体经济组织均已成立了工会组织,408名职工自愿加入工会,真正使广大职工有了自己的“娘家”,为《条例》的广泛贯彻落实和工会工作的有效开展夯实了基础。

  三、狠抓权益维护,体现贯彻执行《条例》的实际效果《条例》第十八条对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工会要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实践、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我们按照“维权到位”的要求,切实为职工争权利、谋利益.-—突出了职工民主权益的维护.今年3月以来,原煤价格不断提升使得石灰生产成本加大,而各业主为了保住自己的客户又不愿意提高石灰销售价格,结果导致许多企业亏本经营,职工工资无法保障。我们得知情况后,迅速组织专班对各业主的成本核算摸底,提出了优质石灰销售价格不得低于180—200元/吨、钙灰销售价不得低于100元/吨的整体联动提价方案,并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参加讨论的50余名职工代表和20余名企业代表均同意按照此方案实施。这一举措,成功地使整个干沟石灰价格整体提升,业主利润明显提高,职工工资得到有效保障.这使

  企业清楚地看到了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好处,使职工感受到了自己主人翁地位的真正体现.

  ——突出了职工法律保障权益的维护。今年来,我们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400多份,并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按月发放,不得克扣;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劳动定额不得低于上年标准;法定节假日必须放假,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必须达标,保险福利必须到位。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使职工权益有了法律保障,职工频繁流动的现象明显减少.同时,我们还注重了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查。今年7月,我们得知广安厂一职工因业主拖欠其200元工资多次催要无果,阻拦业主轿车行驶,业主对其拳打脚踢后,及时出面进行调解,对业主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指出业主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责令立即返还拖欠工资,该厂负责人当场承认了错误并及时付清了所欠200元工资;同年9月,正兵石灰厂一职工也因业主拖欠其工资催要无果,而阻窑生产,业主扬言“只要他阻窑生产就给他脑袋打个洞”。我会也及时出面进行了调解,最终以业主借钱凑齐了拖欠的730元工资当场返还而完结,双方非常满意。据不完全统计,自干沟工会成立以来,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余起,为职工讨还各类拖欠工资近5万元,赢得了广大职工的好评。

  ——突出了职工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安全监管是我们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干沟是一个石灰生产基地,从采矿到成品

  运装,每一个生产环节都是高危作业。针对干沟厂多、面大、采矿点杂的实际情况,今年来,我们以提高安全生产观念入手,先后办安全墙报10余期,刷写标语30多条,剖析案例20多个,警示广大职工做到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安全责任率达到100%。同时,将区划分5批片,分到工会委员,每天巡查监管,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排除,发现“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督促查处。先后督促企业排除各类隐患50多处,查处“三违”40多人次,协调各企业投入整改资金120万余元,修建盘山公路4公里,关闭超高塘口40处。同时,我们还根据干沟企业业主块头小,承受事故风险能力弱的实际,与各业主反复协商,设立了干沟事故援助基金,并经职代会讨论后制定了实施章程,真正做到了一手抓规范,一手抓保障。近几年来,先后启动援助基金6。2万元,给予了及时援助,劳资双方都对基金的设立非常满意。

  四、狠抓活力建设,营造贯彻执行《条例》的和谐环境我们结合贯彻执行《条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一方面,结合“创争"活动的开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内刊、标语、横幅、专栏的形式,

  大力宣传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的理念,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参与,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我们通过开办计算机培训、法律培训、书法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等各类免费培训,满足职工求知的渴望,增强个人的能力素质。另一方面,注重了职工群众业余生活的充实。今年以来,组织开展以书法比赛、篮球比赛、乒乓球比赛、象棋比赛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文体竞赛活动20余次,均设立了奖项,增强了活动的趣味性和娱乐性,同时也丰富了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其次,在市、区、镇工会和办事处的支持下,修建完善了职工活动室,扩大了图书室规模,新购了大量的图书和一台彩电.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使职工劳动之余学有所需、娱有所乐,个人能力素质得到提高,业余生活更加充实,劳企关系更加和谐.

  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企业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要从贯彻落实《条例》,建设和谐企业的高度,创新工会工作,全面履行工会职能,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工程,调动职员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为实现干沟企业的和谐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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