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联合执法行动5篇禁渔联合执法行动 水产渔政工作报告 尊敬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根据会议安排,我受县政府委托,向县xx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全县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禁渔联合执法行动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禁渔联合执法行动
水产渔政工作报告尊敬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根据会议安排,我受县政府委托,向县xx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全县2022年水产渔政
工作情况,请予审议。一、渔业生产发展情况
全年共生产优质鲤鱼苗300万尾,鲫鱼苗20万尾,从重庆南川和遵义引进草鱼和花白鲢各100万尾,培育大规格鱼种4.5吨,生产商品鱼840吨,比上年同比增长5%。
(一)进一步规范鱼种场生产管理,确保优质鱼苗鱼种的生产和供应目前,我县仅有田生水产良种场和安场擦耳岩渔场两家具备专业法定资质的鱼苗繁殖场。2022年田生水产良种场在主管局水产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了亲鱼的更新换代和提纯复壮,确保和提高了所生产鱼苗的品质和良种化程度,共繁殖鲤鱼苗200万尾,鲫鱼20万尾,培育大规格鱼种3吨;安场擦耳岩渔场生产鲤鱼苗100万尾,培育大规格鱼种1.5吨。基本满足了全县养殖户的鱼苗鱼种需求。(二)以常规稻田养鱼为基础,大力发展生态渔业、效益渔业,积极推进渔业生产方式的转变1、在发展常规稻田养鱼的同时大力发展生态渔业。去年全县共发展稻田养鱼3.2万亩,成为全县渔业发展中最基本的生产模式,平均每亩产鱼10公斤,共产鱼32吨,主管局还在巩固了大坎20亩生态渔业示范点的基础上发展了凤仪小寨坝生态渔业示范点15亩,山峰村生态渔业示范点25亩,俭坪丁家山生态渔业示范点20亩,大力实施“稻鱼三千工程”,并充分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2、积极发展池塘养鱼,大力推广和利用山塘、水库大水面养鱼。全县去年共发展池塘养鱼360亩,山塘养鱼760亩,水库养鱼800亩,至此全县的山塘和水库基本上都得到了合理开发和利用,并发挥出了良好的经济效益。3、大力推广集约化养鱼技术。
去年县水产部门分别在小雅、庙塘和凤仪巩固和发展简易流水养鱼12亩;还利用芙蓉汇良坎库区得天独厚的水域条件发展网箱养鱼500平方米,并带动周边4家农户发展250平方米,集约化养鱼技术得到普及和推广。
4、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发展名特优养殖。一是推广埃及胡仔鲶的养殖。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县原水产公司就开展了埃及胡仔鲶的引种和人工繁殖工作,并取得了成功,此项技术填补了省内空白,所以埃及胡仔鲶在我县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和养殖条件。去年,由我县提供技术支持俭坪丁家山生态渔业小区饲养胡子鲶2022多尾,达到每尾个体1公斤,获利1.8万余元。二是推广南方大口鲶的稻田养殖技术,我县推广的南方大口鲶属芙蓉江野生,经我县水产科技人员引种驯化,进行反复人工催产试验,1998年在田生良种场取得繁殖成功,并进行稻田养殖,当年投放的鱼苗年底个体可达2公斤左右,去年共推广稻田饲养50亩,经济效益显著。三是开展大鲵(娃娃鱼)的人工驯养和繁殖试验,创办了谢坝娃娃鱼特种养殖场,通过人工手段克服技术难关,建造大鲵仿生环境,并在去年取得人工繁殖成功,获苗20余尾,此项技术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同时关于建立谢坝河大鲵自然保护区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工作正在进行当中,这对大鲵资源保护增殖和科研、药用价值利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四是开展棘胸娃的人工饲养和繁殖试验,目前我县共有两个棘胸娃生态养殖场,一个是桴焉棘胸娃养殖场和双龙清溪河棘胸娃养殖场,现两个养殖场均已完成了种蛙池、繁殖池、蝌蚪池、成蛙池等基建工程,并进入到了引种驯化和人工饲养试验阶段。(三)进一步加大了渔业科技培训力度,提高水产养殖科技含量。去年为大力实施生态渔业工程和推广集约化养鱼新技术,我局利用“三下乡”活动举办了三期生态渔业技术培训班,受训人数160余人,池塘养鱼和网箱养鱼技术培训班各一期,受训人数65人,同时派出技术人员跟踪指导,下沉到基层,蹲点指导,率先垂范,赢得了养殖户的尊重和信赖。同时也改善了年群关系,为构建“和谐正安”,服务新农村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渔政工作渔政工作包括了渔业普法和渔业行政执法两方面的内容,渔政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县渔业的可持
续性发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问题,已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我县渔政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以法治渔,以法兴渔”的渔政工作方针,重点突出三个狠抓,一是狠抓渔业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狠抓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三是狠抓渔政队伍的自身建设,规范管理,严格依法监管,文明执法,积极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文明窗口创建活动。2022年全体渔政人员克服了管理区域大、执法人员少、管理经费缺、执法装备无等实际困难,齐心协力,团结拼搏,开拓创新,取得了可喜成绩。一年来共查处种类渔业违法案件24起,其中简易程序8起,一般程序16起,涉案人员36人,没收渔船3艘,网具35张,电鱼机3台,罚款0.47万元,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万余元,从而严历打击了各种渔业违法行为,调解民间渔事纠纷2起,使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具体做法是:
(一)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群众渔业法制意识,营造渔政监管工作舆论氛围一是利用有线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滚动电子屏幕、制作宣传标语和永久性宣传碑、出动流动宣传车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法》和《贵州省渔业条例》以及《正安县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全年共出动宣传车35辆,宣传人员124人次,制作永久性宣传碑3座,宣传标语60余幅,包括悬挂布标15幅,做到渔业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到沿河两岸和全县各大集贸市场以及各餐馆张贴政府通告500份,发放禁渔通知250余份。四是开展了养殖户和河道承包户的法律法规培训,去年共举办渔业法规培训班两期,受训人数210余人,使我县渔业生产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二)精心组织,强化服务,明确职责,确保春季禁渔工作有效开展一年一度的春季禁渔工作是我县渔政工作的重点,从国家农业部到省市政府部门都非常重视,2022年,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费极为紧张的情况下,挤出6000元资金用于开展禁渔工作,尽
管这对于开展时间长达三个月的春季禁渔专项行动来说是杯水车薪,但渔政部门还是克服难关,做到了早安排、早部署、有行动、有成效。
一是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对春季禁渔期间的各种捕捞行为、渔具渔法、餐馆经营等都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
二是渔政部门向各渔船主、渔具和餐馆经营者发放政府通告和禁渔通知,向其宣传春季禁渔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使其规范好自身生产和经营行为;
三是打破时间概念,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全力查处各种渔政案件。因渔政案件具有突发性、隐蔽性和取证难的特点,我们渔政人员在无渔政车和工作经费短缺的情况下经常租车或步行,不辞辛劳,风餐露宿,翻山越岭调查取证,认真查处每一宗渔政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查有结果;
四是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将岗位目标、岗位职责、管理范围责任到人,并围绕管理目标,对监督检查做到“四个结合”,即联合检查与分散检查相结合;水上检查与陆上检查相结合;江中检查与市场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晚上检查相结合。由于措施得力,有效地促进了禁渔工作的扎实开展,使我县基本实现了“岸边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上无河鱼”的管理目标。
(三)依法管理,重点整治,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1、加大渔政监管力度,建立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了河道日常巡查机制,鉴于渔政案件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只有经常性的不定期的巡逻,才能使案件得到快速及时查处。三是建立渔政协管员制度,探索建立渔政执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每一个河道承包户进行渔业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渔政协管员证,委托并赋与其一定的管理权限,但不能自行行使处罚权,必须配合县渔政部门实施处罚。2、着力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去年一共开展了四次重点专项整治活动。一是渔具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县各市场经营网具和钓具进行了专门清理,共检查市场11个,检查渔具经营户16家,没收不合格网具19张,爆炸钩130颗。
二是开展了违禁渔药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氯霉素、五氯氛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渔药,经过对我县各兽药经销点和养殖场(户)认真的清理和检查,目前还没收发现经营和使用违禁渔药的情况在我县境内发生。
三是开展了禁止电、炸、毒、偷鱼等渔法专项整治行动,这是我县历年来渔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常年性的专项整治,一年中以春季禁渔期为重点整治时段,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年共查处电鱼案3起,炸鱼案件8起,毒鱼案件2起,偷鱼案件4起,共收缴网具6张,收缴电鱼机3台。
四是开展了全县渔船专项整治活动,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做好渔船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对全县的渔业船舶进行了认真清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发放捕捞证8本,清理报废“三无”渔船6艘,查处无证捕捞案件3起,收缴渔船三艘,网具10张。
3、加强了河道滩涂渔业资源的分段承养护工作。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原正安县水产技术服务公司就着手研究如何有效保护和利用荒滩荒水,开发其潜在能力,实行封河养鱼,并率先在小雅河试行河道分段承包,效果非常明显,这种管理模式很快在全市范围推广,截止目前为止,我县一共承包了三江、芙蓉江、清溪河等一类水域及支流河段35处,面积7万余亩,发放养殖证35本。
4、开展人工放流,增殖鱼类资源。
为切实保护天然水域渔类资源,维护渔业水域生态平衡。除了采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进行保护以达到鱼类自然增殖的目的外,同时开展人工放流活动,通过人工调控手段,采取合理捕捞,增殖鱼类资源。一是开展人工放流活动,去年共开展从工放流活动4次,分别是安场三江张小华承包河段,投放优质鲤鱼、鲫鱼苗80万尾;石梁河下游徐际育承包河段投入大规格鱼种200公斤;流渡三角塘贾其元承包河段投放鲤鱼苗10万尾;中观晏溪王正福承包河段投放鲤鱼苗3万尾。二是根据河段承养护的时间和效果进行合理捕捞,去年在县渔业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合理捕捞,按照捕大留小,去劣存优的原则进行捕捞,芙蓉江、三江河段共起捕各种河鱼6000多公斤,其中不乏南方大口鲶、二胡子、白甲、重口裂腹鱼、中华倒刺巴等土著经济鱼类,南方大口鲶市场价每公斤可卖到
100元,二胡子每公斤60元,其他鱼每公斤20-30元,产品供不应求,经济效益非常可观,同时也保持了捕捞水域鱼类资源种群优势,增殖了鱼类资源,维护了渔业水域生态平衡。
(四)加强渔政队伍自身能力建设,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渔政一是提高渔政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目前县渔政站共有渔政执法人员5人,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人,中专2人,年龄平均在38岁,水产专业毕业3人,渔政专业毕业两人,获得高级职称1人,初级职称4人,均通过了渔政执法培训和考试取得了执法资格,专业化程度较高。二是强化学习与知识更新,不断增强渔政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去年派出2人参加全省水产动物检疫员培训,2人参加了省渔政员培训,加上自身的不断总结和提高,增强了全体渔政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执法水平。三是牢记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打造廉洁型渔政、服务型渔政,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一年来没有发生渔业执法人员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四是完善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公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外公布渔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渔政。三、存在的问题1、渔业产业化经营没有形成,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高,渔业生产管理粗放,科技含量低。2、投入不足,政府未将渔业生产和渔政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产渔政工作经费和一年一度的春季禁渔专项经费末纳入财政预算,严重制约了水产生产发展和渔政工作的开展,削弱了我县渔业生产先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3、体制不顺,水产渔政工作陷入单打独斗,孤军奋战的尴尬境地。虽然在2022年经过县编委行文,撤消原有县水产公司建制,恢复水产站,但由于种种原因末能真正合并到县畜牧局,财务仍实行单列,工作开展举步维艰。4、人员编制不足,工作经费短缺,无执法车辆和执法服装,执法取证设备不到位,严重影响渔业生产发展和渔业行政执法效率。
5、渔政站有牌子无机构,目前和水产站是一套人马,挂渔政站牌子,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工作格局,这有碍渔业生产对技术要求的专业性,同时也影响了渔业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6、对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大部分人不知道《渔业法》和《贵州省渔业条例》。
7、执法力度不够,对县政协、县人大和社会各界对渔政工作的提案和举报案件查处不及时,影响了渔政执法形象。
8、和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的配合不够,没有形成渔政联合执法行动机制。9、与乡镇党委、政府、乡镇畜牧水产站和村支两委的工作衔接不够,导致水产渔政工作有名无实,漠然视之。10、河流承养护制度不健全,承包户责任不明确,末缴纳承包费,造成其责任心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11、河道规划和分段不合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承包者管理不到位。12、河道游钓秩序混乱,缺乏管理规范,严重损害了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四、今后工作打算1、大力发展效益渔业,积极推行健康养殖和启动水产品产地认证工作。2、适度发展休闲渔业和观光渔业。3、稳步推进特种水产养殖,建立谢坝河大鲩自然保护区。4、围绕“五五”普法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即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5、筹建全县钓鱼协会,实行钓鱼许可证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县天然水域游钓行为。6、进一步加强渔政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7、加大市场检查和河道巡查的力度,及时查处各类渔政案件。
8、探索和创新工作思路和管理手段,整合执法资源,建立同公安、工商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
尊敬的各位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这次对水产渔政工作的审议,是《监督法》实施以来人大的首次审议工作,这充分体现了人大对水产渔政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特别是在前期的调研过程中,不辞劳苦,不但深入到我县沿河各乡镇,还远赴绥阳专题调研渔政工作,给我县水产渔政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也带来了兄弟县关于渔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使政府加深了对水产渔政工作的了解,在此,对审议过程中的人大领导及工作人员深表谢意,针对当前水产渔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将认真对待,重新审视和定位水产渔政工作,着力解决好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的突出矛盾,组建渔政工作机构,解决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理顺工作关系,下一步工作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提出的与渔政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目标,即“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两手都要硬,下大力气实施好“餐桌工程”的同时,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鱼类资源,维护渔业水域生态平衡,以实现我县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正安”、“生态正安”做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篇二:禁渔联合执法行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6•【文号】农办渔[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2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针对当前我国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为切实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工作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部调整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2]1号)的各项要求,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26号)关于违反休渔禁渔规定作业扣除全年油价补助的有关规定,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休渔渔船及早了解新的规定和要求,赢得广大渔民群众对休渔规定调整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二、休渔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伏季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确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
由休渔渔船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向停泊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异地休渔,休渔渔船要遵守停泊地休渔规定。跨省休渔的,由休渔渔船船籍港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汇总后,向停泊地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海区渔政局要会同本海区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异地休渔渔船管理办法,早宣传、早动员、早部署,切实落实异地休渔渔船的监管责任。
三、加强休渔期间渔运船的监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渔运船的监管,坚决制止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对在休渔期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一经查实,要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渔船管理“黑名单”,与渔运船的更新、买卖及相关惠农惠渔政策挂钩。有条件的省(市)可探索建立渔运船渔政观察员制度以及渔运船同步配套休渔制度。四、强化港海联动执法和执法信息通报要有效调配现有渔业执法力量和管理力量,强化渔港、海上联合执法,实现人员互派,信息共享,海陆联动。要充分发挥港口执法投入少、效率高的特点,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要加大对海上违规渔船的登临检查力度,对违规渔船原则上一律扣港处理,确不能扣港处理时要会同违法渔船船籍港渔政机构共同查处。对海上发现的拒不接受检查的违规渔船,要做好相应的取证工作,按照《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做好证据移交和协查工作。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和通报工作,及时反馈、报送案件查处进展和结果。五、加强对休渔期间交界水域的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休渔期间交界水域的管理,加强对重点海域的巡航执法和重点渔港的动态监管,防止渔船违规出海和越线作业。我部将根据不同海域休渔时间安排,在休渔后期组织开展闽粤交界海域、北纬35度线“护渔行动”,有关海区渔政局和有关省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护渔行动”顺利开展。
六、认真落实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已于2011年8月发布《关于举报涉渔违法案件给予奖励的通告》。各地要大力宣传,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渔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对恶意虚假举报行为,要及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查处。七、继续组织开展伏休交叉检查工作伏季休渔期间,结合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我部将组织各海区渔政局开展跨海区交叉检查,相互学习借鉴,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落实。具体检查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请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总结材料报所在海区渔政局,各海区渔政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篇三:禁渔联合执法行动
2022年珠江禁渔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和2022年11月在珠海召开的珠江禁渔期制度部署工作会议精神,养护珠江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珠江渔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精神,保护珠江水生生物资源,维持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促进流域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宣传国家渔业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渔业发展新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全面提高内陆渔政队伍执法管理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强渔政队伍依法行政,服务渔业发展的能力。
二、禁渔内容
(一)禁渔水域范围
珠江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下游,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二)禁渔时间
禁渔时间自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
(三)禁止作业方式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确需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我部审批。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成立珠江流域禁渔工作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珠江禁渔工作,人员组成如下:总指挥:陈毅德(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主任)副总指挥:吴壮(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局长)指挥部成员:胡学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副主任)刘添荣(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副局长)陈良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施汉飞(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龙鳌(贵州省农委畜牧总工程师)孙海清(云南省农业厅副厅长)邓为民(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副局长)邓建平(江西省农业厅副巡视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珠渔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办公室主任:邓伟兴(珠渔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陈文(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处长)王慧丰(广东省渔政总队渔政处处长)林炎光(广东省渔政总队指挥处处长)陈国良(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执法处处长)陆毅(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渔政处处长)王冲(贵州省渔业局局长)张穆(云南省农业厅渔业处处长)何兴春(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渔政处处长)官少飞(江西省渔政局局长)在禁渔水域,六省(区)、有关市(州)、县也应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相应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四、开展广泛深入的禁渔宣传工作今年是实施禁渔期制度的第一年,也是关键的一年。禁渔制度能否顺利实施有赖于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渔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因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把禁渔的宣传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认真组织力量,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及在重点区域和重点渔港树立倒计时牌等传播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努力使禁渔制度在沿江社会和广大渔民群众中家喻户晓,形成禁渔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禁渔期间的管理
禁渔期间的管理是禁渔成败的关键,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禁渔管理的各项措施。
(一)开展巡航执法行动
要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巡航执法行动,强化对禁渔水域的监督管理,努力做到“江中无渔船,水中无渔具”。一是重点水域管理。珠江干流西江中下游地区是主要的渔业生产地,渔民多、渔船集中、情况比较复杂,其中广东三水至广西来宾江段是巡航执法的重点水域,珠渔委要加强对该水域的检查,组织沿江的佛山、肇庆、云浮、梧州、贵港、来宾等地渔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维持禁渔区内的正常秩序;二是大型交界水域管理。在龙滩库区、天生桥库区等大型交界水域,相关渔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巡航执法行动,共同管好交界水域;三是其他水域管理。各省(区)可根据实际,集中有关管理力量,加强对其他禁渔水域监管。
(二)整治辖区内非法捕捞的“外来渔船”
沿江各省(区)辖区内都不同程度存在捕鱼船舶跨省(区)捕捞作业问题,即俗称的“外来渔船”。“外来渔船”大部分是“三无”船舶,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如管理不力将对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产生影响。各地政府和渔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整治辖区内非法捕捞的“外来渔船”作为一项工作重点,确保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落实责任制,加强督查指导
禁渔期间,各级渔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禁渔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乡镇政府、治安部门的作用,落实责任制,实行分段分片包干管理。要成立并派出督查小组,深入禁渔重点水域进行巡回检查,了
解禁渔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指导、督促有关地方积极开展工作,解决禁渔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将会同珠渔委和沿江各省(区)渔业主管部门组成禁渔工作督查组,开展督查和交叉检查。
(四)违反禁渔期制度行为的查处原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捕捞生产或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按照我部和财政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违规渔船要扣减或取消渔用柴油补助。
(五)妥善安排好禁渔期间渔民的生活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始终关心特困渔民的生活。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配合民政、社保部门做好特困渔民的救济工作,争取把生活困难渔民纳入低保对象或社会保障体系。要把渔用柴油补贴等中央支渔惠渔政策落实好,及时、公正地发放柴油补助,缓解禁渔期间渔民的生活困难。禁渔期间,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渔民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渔民知识文化水平和其他专业技能,开拓其他就业渠道,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渔区,确保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开展资源监测评估工作
沿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科研机构认真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禁渔效果评估工作,掌握禁渔制度执行情况和效果,为不断完善禁渔期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七、有关要求
在珠江流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开局之年,沿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落实禁渔期间的各项管理措施,确
保禁渔制度的顺利实施。为此,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广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
(一)服从调度和指挥。树立大流域、大协调、大协作的理念,相互团结,密切配合,坚决服从指挥与调度,遵守工作纪律。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服务意识,把握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安全有序的原则,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对违规案件的处理,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准确恰当。执法过程中,要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以理服人,杜绝粗暴行为。
(三)加强信息交流。禁渔期间,各地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反馈信息,将禁渔期间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经验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扩大影响。
(四)认真做好禁渔工作总结。沿江六省(区)渔业主管部门在禁渔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珠渔委办公室,由珠渔委办公室汇总后,于7月10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篇四:禁渔联合执法行动
宁夏青铜峡市渔业发展现状及创新措施分析刘波【摘要】宁夏青铜峡市通过运用新机制、转方式、调结构,引进示范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大力发展现代渔业.本文分析了青铜峡市渔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期刊名称】《宁夏农林科技》【年(卷),期】2016(057)012【总页数】3页(P41-42,49)【关键词】渔业;发展;现状;创新【作者】刘波【作者单位】宁夏青铜峡市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宁夏青铜峡7516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4青铜峡市地处黄河灌区,沟渠纵横,享有“塞上江南、鱼米之乡”之美誉。境内不仅有黄河流经(流经长度达58km),还是秦渠、汉渠、唐徕渠等九大干渠的发源地,引黄灌溉条件得天独厚。宜渔水面0.52万hm2,2016年水产品产量达1.7万t,渔业总产值2.17亿元,渔业成为农民增收的优势产业。近年来,青铜峡市依托丰富的资源优势,围绕“提质、增效、扩量”的目标,深化结构调整,拓展发展空间,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适水产业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1.1养殖面积稳步发展
渔业养殖面积达到0.52万hm2,其中:成鱼养殖面积0.47万/hm2,鱼种养殖面积0.05万hm2。1.2水产品产量逐年增长2016年水产品总产量达到1.7万t,渔业总产值2.17亿元,青铜峡市渔民人均收入达到13000元。1.3稻田养蟹(鱼)高标准推进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建设高标准稻田养蟹(鱼)示范园区,稳步推进稻渔工程。1.4水产品质量安全全面提高以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和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行渔业标准化养殖。加强养殖水体环境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推广微生态制剂科学使用。2016年农业部随机抽检水产品样品15个,宁夏水产站抽检水产品11个、苗种1个,合格率达100%,达到安全食用标准。1.5高产高效养殖新技术示范一举成功从安徽、江苏、四川、湖北等渔业发达省份引进池塘高产高效养殖技术、池塘底排污节水养鱼技术、微生态制剂调水调藻技术、水产养殖智能监控技术和鱼病综合防治技术等5项新技术。池塘高产高效养殖试验示范面积达14hm2,平均产量26250kg/hm2,平均纯收益达到45000元/hm2。1.6着力推进渔业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渔业发展质量和效益①加强渔业科技培训工作,举办培训班42场次,培训农民和技工2018人次。②扎实推进渔业科技入户工程,建立渔业科技入户200户,培育科技示范点22个。③开展高效水产品的健康养殖,以池塘主养黄河鲶、鱼鳖混养为主导品种的养殖面积达122.67hm2。1.7切实开展水产养殖病害预测预报与防治以点带面、全面监控。布控鱼病预测预报点9个,测报面积267.33hm2,辐射面
积0.52万hm2,病害防治面积达到l00%。1.8探索休闲渔业发展空间将渔业发展与二三产业进行深度融合,同休闲、度假、观光紧密结合。截至目前,已建成国家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l处,完成高标准休闲渔业基地3处,全市休闲渔业场所达到20家。2.1养殖主导品种效益低池塘老化严重、养殖模式陈旧,单产水平低,效益下滑;渔具、渔药、渔饲料价格激增,养殖成本大幅增加,养殖效益明显降低。2.2渔业科技支撑能力不强养殖模式单一,养殖技术落后,科技与产业结合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较慢。2.3技术服务体系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专业知识老化,技术服务水平有待提高,鱼病防治体系亟待加强和完善。渔业产业存在设备落后、管理水平跟不上现代渔业发展需求等情况。2.4养殖户科技意识较弱渔业养殖户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思想比较保守,在渔业养殖中对现代科学养殖技术缺乏重视,科学养鱼技术水平低,先进技术难以得到大范围推广。2.5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标准化养殖池塘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池塘淤积严重,鱼类病害频发,渔业生产力和经济效益下降,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构成威胁。2.6扶持政策相对较少渔业虽然是青铜峡市优势特色产业,但在资金扶持上与农业、畜牧业、林业等产业相比,扶持政策较少,补助资金不多,申请贷款门槛较高。资金短缺导致生产水平低,效益差,渔业推广、疫病检疫、养殖培训等工作开展受到限制。3.1以科技为引领,建设智慧渔业
3.1.1应用物联网,提高管理水平针对现代渔业生产管理集约、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通过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搭建现代渔业云服务平台,全天候对水产养殖各阶段的水温、pH和溶氧量等各项基本参数进行实时监测预警,一旦发现问题,通过手机短信,可以远程控制池塘增氧机的开关,达到人虽千里,却在塘边的效果。据测算,使用物联网智能控制管理系统,可节本增效20%左右,增收15000元/hm2以上。同时,有利于水产养殖生产技术日趋完善,实施标准化养殖要求,严格控制投入品的使用,保证养殖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了渔业生产管理信息全方位感知、渔业信息可靠安全传输、健康养殖过程智能决策、养殖设施智能控制、水产品流通过程安全可溯,节能降耗、绿色环保、增产增收。3.1.2应用新设备,提高渔业效益切实开展水产品健康养殖,加强标准化生态渔业池塘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装备配套使用。通过改造旧池塘,建成适合地区标准化池塘改造的示范场。引导养殖大户或企业及合作组织使用渔业新机械,更新涌浪机、叶轮式增氧机、水车式增氧机及微孔增氧设备,安装智能监控系统。通过渔业新设备的配套组装,减少渔业因鱼病而造成的灾害性损失,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速现代化渔业建设步伐。3.1.3引进新技术,转变养殖方式针对渔业经济下滑的被动局面,及时分析渔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引进健康、高产高效水产养殖技术、精准投喂技术、微孔增氧技术、稻渔综合种养技术、微生态制剂调水调藻技术、底排污节水养殖技术等,从根本上实现由追求数量型向追求质量型的养殖方式的转变。3.1.4引进新品种,调整养殖结构在稳定大宗水产品养殖的同时,积极开展名优品种水产品的养殖示范推广。积极开展“渔业科技入户工程”,组织专家和技术指导员进村入户,深入渔业生产一线,为广大渔民提供面对面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渔业科学技术直接到户、技术要领直接到人、良种良法直接到塘的“一线”式
渔业技术推广长效服务机制。3.2以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加快推广稻蟹(鱼)综合种养新技术充分发挥稻田综合种养“一田两收、一水两用、渔稻互利、提质增效”的生态优势,加快蟹田有机稻建设步伐,改变传统的单一水稻种植和水产养殖模式,大力发展稻田综合种养,平均增收30000元/hm2以上。以有机稻生产为主,积极开展蟹、鳅、鱼、鸭等适宜稻鱼综合种养的示范建设。从而实现多种产业复合种养增产、提质增效、生态高效的目的。3.3以优质水资源为依托,大力发展特色渔业充分利用黄河流经青铜峡市、青铜峡市水资源充沛的资源和地理优势,发展特色渔业。①大力发展名特优新水产品养殖。利用库区、滨河大道两侧大型湖塘的优质资源,发展网箱养鱼和生态渔业,在不影响原有池塘生产力的前提下,设置网箱进行匙吻鲟、鳜鱼的试验养殖。同时,开展示范大水面设施围栏鱼鳖混养,南美白对虾的主养,狗鱼、加州鲈、河蟹、小龙虾的套养及设施温室名贵虾类和鱼类的高密度精养。通过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大幅度提高养殖效益,确保水产品产值和效益的稳步提升。②利用旅游资源,大力发展休闲渔业。围绕乡村旅游休闲渔业主题,大力开发渔业生产、生活、生态等多种功能,加快发展创意渔业、休闲渔业和体验渔业,推进渔企举办吃鱼、摸鱼、钓鱼、放鱼等渔趣活动,使渔业和旅游业紧密结合,互相促进,通过游客宣传提高青铜峡市特色渔业的知名度。3.4以低碳环保为主,推动生态渔业发展积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广应用池塘工业化生态养殖系统,配套建设流水精养区、外塘净化区和操作平台区3个功能区域,集成推水增氧、精准投饲、粪便自动收集、底部微孔增氧、物联网应用、水循环利用等技术,初步实现达标排放、产出高效、环境友好的目标。3.5以水产标准化养殖为重点,强力推行健康渔业
3.5.1实施科技服务创新工程以科技培训为切入点,技术推广为着力点,科技创新为支撑点,加大新型农民培养力度,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同宁夏大学、宁夏水产研究所、宁夏水产技术推广站共同建立项目实施小组,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解决了产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培育渔业科技示范户220个,探索匙吻鲟大水面套养、鳜鱼高效专养、小龙虾生态繁养、泥鳅稻田养殖等特色水产品高效养殖模式。3.5.2实施水产品牌创建工程利用各类推介平台,进一步深化品牌创建,带动地方特色品牌联动发展。开展水产品牌创建,现已注册“伊群”、“塞上秀河”、“塞上鸟岛”3个水产品牌,提高了青铜峡市水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3.5.3实施平安渔业示范工程扎实抓好渔业生态、渔业生产、水产品质量三大安全。开展常态化禁渔打非联合执法行动,多方争取渔业司法办案支持,严厉打击渔业非法捕捞行为,持续做好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宣传暨鱼类放生节活动,保持水域生态的生物多样性,确保青铜峡市渔业资源数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相关文献】
[1]李斌,张朝阳.宁夏优质水产品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59174.
篇五:禁渔联合执法行动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
第322号《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已经2018年2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2月28日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长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环境,优化岸线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含洲岛)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国家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长江岸线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划统筹、绿色发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对辖区内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江岸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综合治理目标,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地方主体责任。
沿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制止违反长江岸线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沿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长江岸线环境整洁,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水务、发展和改革、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卫生计生、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成,统筹协调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
第七条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应当制定本市长江岸线保护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依法保护长江岸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环境、景观和各项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长江岸线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利用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内容包括长江岸线边界范围、功能分类、保护目标、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十条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多规合一具体要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是本市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本市长江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根据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实行分区保护。
第十三条长江岸线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一)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三)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四)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等沿江重要湿地内的岸线;(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第十四条长江岸线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项目,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生产设施,以及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以及其他与水产种质
资源保护方向不一致的项目;(四)在沿江重要湿地内建设破坏生态功能的项目,以及实施破坏湿地的行
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长江岸线保留区包括以下范围:(一)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部分实验区内的岸线;(三)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部分实验区内的岸
线;(四)幕燕滨江、滨江新城等为满足生活、生态建设需要的岸线;(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第十六条长江岸线保留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其
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长江岸线控制利用区包括以下范围:(一)开发可能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道稳定等带来不利影响,需要控制
开发利用强度的岸线;(二)重要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
区内等需要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岸线;(三)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
资源保护区的部分实验区等生态敏感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等需要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部分岸线;
(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第十八条长江岸线控制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可能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设施安全、岸坡稳定以及加重水土
流失的项目;(二)建设可能对生态敏感区以及水源地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危化品码头、排污
口、电厂排水口等项目;(三)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或者改
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四)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或
者建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五)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围垦或者建设排污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等影响较小的岸线划分为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区。
第二十条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充分考虑与城市发展、土地利用、港口建设、防洪、疾病预防、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影响,根据本市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提高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长江岸线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长江岸线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需要经长江流域有关管理机构、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临时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岸线原状;确需延长占用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长江岸线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江岸线范围内设置界桩和标识牌,应当载明区域范围内禁止和限制行为相关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第三章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鼓励采取清淤疏浚、植被种植与恢复、生态廊道建设等相关措施对受损岸线进行修复,保护长江岸线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严禁非法占用长江岸线。沿江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要求,全面排查长江岸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生产情况,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非法占用长江岸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采取或者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恢复原状等措施;
(二)对已取得有关行政审批,但不符合长江岸线保护相关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不符合国家、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及时报请审批部门依法处理;
(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依法应当补偿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长江岸线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查处,相关部门在管辖权限内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办理: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违法
建(构)筑物进行查处;(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港口岸线范围内违反港口法律、法规的违
法建(构)筑物进行查处;(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
(构)筑物进行查处;(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占地行为
进行查处;(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构)筑物查处中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
律、法规行为的认定;(六)国家、省和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采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市严格执行长江禁渔期制度,修复水域生态环境。鼓励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
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科学增殖放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市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对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重点保护,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控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第二十九条本市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对长江岸线范围内的湿地依法进行保护。
对长江岸线范围内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由市、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评估,并相应采取野生动物栖息地营造、湿地植物群落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修复措施。
第三十条在长江岸线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重点对渔船集中停靠地、江滩湿地、岸线景观带等开展警示、监测和综合治理工作,保障长江岸线健康环境。
第三十一条本市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岸线景观资源,整合湿地公园、生态绿岛、森林公园等岸线资源,合理布局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与岸线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打造各具特色的长江岸线景观链。
第三十二条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实施退田还江、退渔还江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渔)民,沿江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因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等导致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的农(渔)民,沿江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给予补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长江岸线保护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重要信息共享、重大事件集中会商、重点案件联合执法督办机制;
(三)对长江岸线保护和利用状况定期开展评估;(四)建立与长江流域有关管理机构的协调机制;(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沿江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履行长江岸线保护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洪安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化工污染、港口船舶污染、非法码头、规范入江排污口等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市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共同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防洪安全、河势控制、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
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行为;(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岸线管理工作,按照港口规划严格控制
港口岸线开发,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
理,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利用管理;(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渔业水域
生态环境、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行为;(六)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防护林和湿地的保护管理;(七)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岸线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
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
(九)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岸线保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出示有关许可证件、资料;(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长江岸线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六、十八条规定,在长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洪、河道保护、港口管理、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管理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长江岸线,或者在临时占用的长江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占用期届满未及时恢复有关岸线原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批准使用长江岸线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巡查中发现或者举报属实的违法行为隐瞒、迟报、谎报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