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术文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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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术文献分类

2022-10-20 13:30: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国家文献分类标准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文中简称《中图法》)艺术类目存在的不适应性。并提出了弥补其艺术类目之不足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中图法》;艺术类目;问题分析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第4版艺术类比第3版在科学性、实用性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总的来说,修订幅度不大,相对艺术文献的现状而言,仍有不细致、不完善、不适用的地方。

第4版《中图法》注重对新学科、新主题、新事物的增补。努力反映出艺术文献的时代特色。对于艺术领域出现的新事物、新形式、或采用增设类目、或于类目注释中加以说明。如新增了“艺术市场”、各种宗教艺术、各种艺术流派与研究等类目,为适应计算机发展的需要,增加了“J2—39电子绘画技术”等。虽然这种反映仍不全面,但增强了分类表的实用性。

重视采用多种分类标准对类目进行细分:艺术文献除技法外,还有地区、时代、题材等重要划分标准。第4版在第3版的基础上,扩大了按地区、时代、题材划分类目的范围。使类目更具有专指性:如在J05艺术评论与欣赏及后面的J205、J305、J405、J505等各种艺术形式的评论与欣赏中,全部增加了“依世界地区表分”的注释:宗教题材的世界宗教绘画作品通过新增注释明确入J219,宗教雕塑技法则新设立了类目J315。这一点比起第3版来有很大进步,使一些无可归类的文献找到了自己的“家”。

技术方法上扩大了复分、仿分的使用,并增设指示性类目:复分、仿分的采用,使类目既具有较高的专指度。又不至于篇幅过长。如J228各种画:按用途分类目下注释“仿J218分”,相对于3版详列各个画种显得简洁了许多;增设指示性类目则是第4版《中图法》又一特色。尽管第4版《中图法》在第3版的基础上有了一些改进,但在艺术文献分类工作中仍感到艺术类目的设置难以满足类分艺术文献的实际需要。

第4版(中图法)虽然注意引入艺术领域内的新事物、新品种。但远未跟上艺术发展。《中图法》相对固定的类目结构,使J类很难适应艺术的更新。如绘画作品(J22、J23)按画种(工具和材料)立类,各类之间壁垒森严,使一些运用多种技术方法形成的绘画难以人类,特别是打破画种界限的新的绘画形式难以找到合适的类目。

《中图法》一直未设立美术——造型艺术类目,而把属于美术范畴的绘画、书法、雕塑、摄影、工艺美术、建筑艺术逐一立类,与本应与“美术”平行的音乐、舞蹈、戏剧、电影并列设置,而未能使“美术”这一学科有自己独立的类目,显然缺乏合理性。这使分类标引人员在类分美术概论综合图书时,只能入“J1世界各国艺术概论”:世界美术史图书只能人“J11O.9艺术史、艺术思想史”;绘画、雕塑、建筑作品综合集,也只能人“J121艺术作品综合集”,这种立类造成美术文献分类不科学。若能在二级类目中设立“美术”类,就可把美术文献都集中于此,而不必再入上位类——艺术大类了。

一部分类法在某一级类目设置上只能按一个标准来进行划分,这是编、制一部分类法的基本原则。如果不按这一原则行事那就会出现同一文献按这个标准可以分入这个类,而按另一个标准又可分入另一个类的现象。而《中图法》就有这种现象存在。以J64中国音乐作品为例:J64中国音乐作品下面是以表演形式分类的,所以它分J642歌曲:J643戏曲音乐;J644曲艺音乐;J647器乐曲;和J648民族器乐曲等。但同时在这一级上又出现了一个J645舞蹈乐曲,这个类目不是一种表演形式而是一种作品形式,声乐曲、器乐曲、民族器乐曲都可能同时又是舞蹈音乐,因而像合唱《春之声圆舞曲》、管弦乐合奏《瑶族舞曲》、或板胡独奏《秧歌舞曲》等,既可以分别分人J642歌曲J647器乐曲和J648曲J647器乐曲和J648民族器乐曲,同时又都可以全部分人J645舞蹈乐曲。

类目设置较粗,某些类目表达性不强、专指度不高,导致一些文献无类可入,一些文献人类不当。我们对照I文学类发现,同为中国作品集,文学作品集121下设1211作品综合集、I212/217各时代作品集,/218地方作品综合集、I219群众文艺演唱材料几个类目,而中国艺术作品集却只有J121艺术作品综合集1个类目:同为中国文艺作品的小说与绘画,其类目设置的粗细程度也是相距甚远,124小说除按时代、体裁区分之外。还增设了题材复分表进一步区分;而J22中国绘画作品主要按画种区分,其中除J227中国画可按中国时代表进一步分类外,其余画种只设立一个主类,不再细分。

类目的扩充仍滞后于学科的发展,缺乏前瞻性而显得保守。音乐文化领域从来就是人类思想活动的活跃地带。特别是在人类音乐艺术创作上,新的形式不断产生,充满着无穷无尽的活力。《中图法》虽然注意引入音乐艺术领域内的新事物、新品种,但其新颖程度还未跟上音乐艺术发展的现实。

适应艺术专业特殊性,提供更多交替类目和参见类目。《中国法》J类与K类,T类在内容上有许多地方是重复和交叉的。考虑到艺术院校专业的特殊要求,《中国法》设立了一些交替、参见类目供艺术专业选用。如“美术考古”,“J523,1参见TsI”等,但作为大量收藏艺术文献的专业院校,显然不够用,如内容种类丰富的艺术家传记图书在J类中未能找到交替类目。《中国法》规定,“人物传记”入K类,造成艺术院校在排架,读者使用等方面的诸多不便。艺术院校图书馆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图书与艺术类图书往往分库管理,故应尽量把与艺术有关的图书集中入艺术书库,这样需要在J类设“艺术家传记”的交替类目。

参考文献:

1、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2、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使用手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3、呼德福,《中图法》第四版音乐类目设置探讨,《图书馆杂志》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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