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12篇)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 实用标准文档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1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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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以下简称“组织特征”)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
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
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下简称
“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
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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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
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
10人
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
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
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
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
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
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
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
以及其他在组织
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
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
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
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
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
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
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
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
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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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
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
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
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
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
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
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
不管怎样,组织
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
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
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
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
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
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
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
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
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
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
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
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
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
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
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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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
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
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
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
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
如
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
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
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
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
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
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
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
可以不作
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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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
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
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
对于“主观上
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
企业、社团工作,未
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
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
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
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
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
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
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
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
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
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
(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
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
认定黑
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
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
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
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
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
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
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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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
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
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
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
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
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在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
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
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
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
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
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
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
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
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
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
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
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
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
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
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
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
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
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
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
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
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
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
也
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
还包括黑
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
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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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黑社
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
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
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
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
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但如
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
“多
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
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
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
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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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
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
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
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构成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
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
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
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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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
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
赌、毒等非法行业形
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
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
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
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
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
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
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
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
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
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
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
“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
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
或者具有
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
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
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
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
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
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
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
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
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
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
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
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
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
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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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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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
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打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从镇干部中抽调精干力量,配合派出所,成立“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亲任组长,确保了领导力度到位,同时明确责任,加大打击力度。
二、加大宣传、大造舆论
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大造“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广泛宣传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做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打一场“打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全镇共书写张贴“打黑除恶”内容的宣传标语10条,悬挂大型宣传标语2幅,出墙报宣传栏10期,召开各级各类会议10余次。通过宣传活动,使“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确定重点,打击声威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今年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成效。
到目前为止,我镇共查破刑事案件1起,查处治安案件3起,刑事拘留2人,治安处罚3人。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今后需继续保持“打黑除恶”一股劲头,争取太阳社会稳定,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今年以来,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及省、市综治(委)办的指导下,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某某大
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逐步完善社会防控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类
严重刑事犯罪,着力解决治安突出问题,强化治安防范,加强基层基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确保了全区的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现对照《某某市某某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以及《某某市平安建设模范区(市、县)考核标准(试行)》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群众安全感测评
经市城调队抽样调查,我区群众安全感为90.2%,达到年初制定的目标。
(二)“严打‘两抢一盗’,保卫百姓平安”专项行动及打击毒品违法犯罪。
1、公安机关建立集中统一行动和滚动打击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针对两抢一盗高发,刑事案件上升这一基本情况,区公安分局及有关单位认真分析当前治安形势,结合实际,有的放矢地相继开展了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侦破命案”、“打黑除恶”等一系列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有效地控制了全区社会治安局势,保持了社会治安的整体稳定。在开展“严打”专项行动中,全区上下,统一思想,群策群力,各政法单位、街道(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大力开展“严打”专项行动,有规模,有特色,有成效。
2、“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受到严厉打击。在实际工作中,区公安分局认真梳理排查出“两抢一盗”案件的高发区域,采取定所、定岗、定人的专项治安乱点整治责任制。组织辖区各派出所进行了一次全面治安乱点
的清理排查,在此基础上将全区划为十三个大片区,分别由分局领导任片区指挥长,按每个片区清理出的相关治安乱点明确联片行动单位及重点整治项目。为突出打击“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还制定了近期、中期和总体三个目标。要求各参战单位主动出击、连续作战、充分发挥公安队伍的“严打”主力军作用,相继打掉了多个危害时间长、危害面广的“两抢一盗”犯罪团伙,破获了一批社会影响大,老百姓普遍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
3、强化刑事案件立案统计工作,确保如实立案。某某年全区共立各类刑事案件某某起,比去年同期某某起增加某某起,上升7.78%。“两抢一盗”案件共立某某起,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某某.某%,与去年同期某某起相比增加某某起,上升某某.某%。
4、今年已经召开某某次全区治安形势分析会,排查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经过认真排查梳理,将火车站、客车站、某某周边列为全区重点整治区域,全力开展集中整治。火车站、客车站是全区治安重点整治地区,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平安车站创建纳入平安建设,推进企地共建。在重点整治中,认真抓好了两个结合,确保了火车站、客车站及周边治安环境的整体稳定。某某及周边既是区委、区政府所在地,又是全区重点整治区域。区综治委及成员单位、辖区街道以某某及周边为中心,集中开展清理流动人口,摸清流动人口底数现状,分类管理,对无固定职业、流动性大的人员进行重点管理,有效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经综合整治的某某个区级重点整治区域均未发生治安状况恶化的现象、突出治安问题也没有出现大幅反弹。
5、深入开展中小学、高校、企业、铁路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今年以来,我区不断加大校园及周边、铁路及周边整治工
作力度,全区中小学及周边200米范围内无“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区公安机关加大对校园周边治安整治,及时打击和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年共投入警力某某人(次),协勤人员某某人(次),共查处治安案件某某起,刑事案件某某起,刑事拘留某某人,在学校周边建立了108所治安岗亭或在校园内设立“治安室”,严厉打击了侵害师生的违法分子,有效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全年未发生严重侵害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也没有发生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同时,建立健全了铁路与地方共同维护铁路及周边治安秩序机制,深入开展“安全文明铁道线活动”,切实搞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1、90%以上的治安巡防队伍用于社会面巡逻防范。加强治安防范是预防和减少治安问题和违法犯罪的治本之策,我区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切实落实治安防范各项措施。着力构筑覆盖城区的街面治安防控网络。
某某乡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师宗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各村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综治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从而较好地保证了我乡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平稳。5月22日,乡综治中心召开了由治保调解主任和相关单位专职同志参加的全乡社会治安形势分析会议,全面分析了上半年社会治安总体形势,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平稳提供了科学决策。现将我乡2022年上半年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如下:
一、全乡社会治安基本状况
(一)全乡社会政治稳定
上半年,全乡信访形势总体较好,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绝大部分问题都已经解决到位,突发事件也都得到妥善处理,全乡无到市、省、赴京上访,来乡上访26起,同比下降38%,无集体上访。全乡共排查出重点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2起。主要是山场权属纠纷。总体来看,上半年全乡信访形势与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好转,社会政治基本平稳,但山场权属和工业项目区的征地补偿、拆迁、拆违等方面的问题仍有可能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治安状况总体平稳
上半年,我乡综治部门坚持严打不放松,根据上级安排,积极开展了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全乡的社会治安稳定状况,没有发生重大恶性治安灾害事故。元旦、春节期间全乡社会治安情况基本平稳。上半年,我乡现行刑事案件发案总量下降,破获现行刑事案件总量下降;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和查处数明显上升;交通事故发生数明显下降。
二、社会治安状况
(一)治安案件查处受理情况
1—6月份我乡共查处治安案件17起,受理17起,结案11起,结案率为64.7%,较去年有所下降。
(二)刑事案件查处情况
2022年上半年全乡共发生刑事案件30起,破9起,破案率为30%,同比下降15%。;
(三)其他情况
成功调处了辖区因山林、土地和邻里之间等矛盾引发的民间纠纷663起,其中治安案件调处(有书面协议)11起,基层治保会调处428起,驻村办调处26起,接处警中简易调处、口头调处138起,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调处轻微交通事故71起,调处率为99.2%,无一件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近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增大,招商引资部分项目的引进,外来人员增多,各类矛盾加剧,社会治安形势愈加复杂,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让人民群众满意方面与公众的期望值仍存在差距。
(二)盗窃案件频发的原因是部分群众、企事业单位的防盗意识不强,防盗措施不力,不能开展正常打更巡逻放哨和值班工作。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件高发。上半年,故意殴打他人占治安案件的80%。究其原因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往往采取非常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结果导致触犯法律法规现象的发生,另外《治安处罚法》实施后,殴打他人案件的受案标准降低,原来作为民事纠纷调解的行为现在纳入案件查处,同时也是狠抓立案统计工作的后果。
四、下一步工作的对策和建议目前,全乡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较好,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仍然存在,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
(一)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巩固和扩大严打整治成果。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方面广泛开展摸排,有的放矢地打击各类涉黑涉恶案件,一方面紧抓目前正在侦办的案件,集中力量,
适时出击,力求一网打尽;坚持“命案必破”,努力实现“两降一升”目标;加大打击力度,定期摸排治安混乱地区,经常分析本地区不同时期治安形势,找准发案特点和规律,制定对策,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行动,有效压降发案,提高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和查处率。
(二)加大防范力度,实行综合治理。在治安案件的防范、打击方面,一是坚持巡逻工作机制的前提下,在不断拓宽和延伸防控触角的同时,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巡逻防控效果;二是针对案件多发的村寨、场所,要及时与当地负责人协商加大技防和人防力量,提高防范力度,从而减少治安案件的发案率。
(三)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将工作重心放在最基层,抓早抓小抓苗头。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达到防止和减少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
篇三: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
个人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个人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_扫黑除恶个人自查材料一、存在问题1.街道各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思想认识不到位,扫黑除恶斗争存在“上热下冷”现象,各部门未能积极行动起来。2.摸排工作不深入,线索排查工作力度不够,排查方法落后单一。3.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宣传覆盖面不广,群众知晓率不高,距离家喻户晓还有不小差距,未达到全覆盖、无死角的状态。二、整改措施1.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上下“一条心”,把扫黑除恶上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全力协作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加强对辖区单位督导,提高辖区单位的积极性,对推诿扯皮、畏难厌战、消极怠工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肃问责。2.全方位深入摸排,掌握线索。将摸排线索责任层层压实到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干部包户原则,充分依托综治网格信息化平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企业、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
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力、排查不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加强宣传“全覆盖”,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街道将加印“致全市人民群众的一封信”10000份,派发到辖区内企业、单位、居民户等,做到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全街居民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二是依托“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平台,联合驻点律师在辖区开展全覆盖扫黑除恶宣讲活动,针对10类打击重点,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动员群众主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充分发挥各居委公众号和微信工作群作用,形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互呼应、网上网下同步推进的立体宣传格局,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4.加强部门沟通,完善联席制度。充分发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作用,加大与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房管所、车站、批发市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联席制度。加大召开研讨会频率,研讨分析交流经验,信息互通,扩大线索排查的广度、
深度、精度,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合力打击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形成齐心合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格局。
个人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_扫黑除恶个人自查材料(2)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及时传达省、州、县“扫黑除恶”会议精神,部署“扫黑除恶”工作。以“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为原则,坚决彻底从严处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从镇干部中抽调精干力量,积极与派出所对接,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及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我镇“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与各村签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书。确保领导力度到位,责任明确到位。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阵地,打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广泛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一是在各村广泛张贴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二是利用镇村党建月会深入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三是利用微信等媒体做好宣传。全镇共制作”扫黑除恶”悬挂横幅26条,发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读本700余份。通过宣传活动,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开展全覆盖走访排查为确保此次摸底排查不落死角、真正做到全覆盖摸底排查走访,xxx镇对辖区内的群众进行入户宣传、询问和调查。对他们再次进行扫黑除恶宣传教育,通过谈心教育的方式引导他们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和违法犯罪行为,鼓励检举揭发,全方位了解本村治安、黑恶势力等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全镇范围内对黑恶势力形成“人人喊打”的氛围,没有定期收取各村摸底排查表。四、组织建设
按照州、县关于乡镇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的工作要求,结合xxx镇实际,彻底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全面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提高农村党建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基础,我镇制定了《20xx年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方案》,将涉黑涉恶线索收集纳入乡村党建月会,定期对村级班子队伍进行分析研判。五、依法治我镇认真贯彻落实县法治工作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价值取向,以维护社会公平为主旨,紧紧围绕“法治镇”创建工作目标,着眼于四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通过“法治镇”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个人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_个人扫黑除恶心得体会两篇体会一1月22日、23日召开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电视电话会议,对政法机关扫黑除恶工作定准了基调,明确了方向,提出了要求,作为公安战线上的一员,深感责任重大,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浅谈心得体会。扫黑除恶意义重大,务必高度重视。一些黑恶势力长期霸据一方,为非作恶,广大群众深受其害,一些黑恶势力甚至以腐化党政机关干部为手段,寻求保护伞,谋取暴利。有人可能会说黑恶势力与我何干,但人毕竟不是独处的,有与其他人交集的可能,你可以保证你不会成为黑恶势力,但你绝对不敢保证你不会成为黑恶势力的受害者。扫黑除恶就是为了保障我们有清明的政治生态,保证我们有安居乐业的生活,甚至是保护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作为公安机关的一员,必须自觉置身大局,将扫黑除恶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扫黑除恶迫在眉睫,务必重拳出击。黑恶势力关系错综复杂、盘根错节,比如有些轻微刑事案件,因嫌疑人是涉黑人员,通过恐吓等方式找被害人调解,找证人做假证言,案件证据得不到手机固定,使得案件无法进展,黑恶势力从而更加有恃无恐、肆意妄为;有些黑恶势力有保护伞的支持,攫取暴利,操控重要领域,打击黑恶势力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重大。虽然扫黑除恶困难重重,但作为公安干警,必须坚定信念,自觉屏蔽阻力,对苗头性问题,及早扼杀,确保打早打小、除恶务尽。扫黑除恶任重道远,务必一以贯之。黑恶势力都有滋生、成长、壮大的过程,黑恶势力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作为公安民警,我们除自身要学习扫黑除
恶的相关知识外,还要注重结合案例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懂得用法治的武器抵制黑恶势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人人都是扫黑除恶的斗士,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根除黑恶势力滋生成长的土壤。扫黑除恶的冲锋号已经吹响,作为公安民警,必须坚定打赢这场攻坚战的决心,立足于自身工作岗位,不放过任何一股恶势力,为不断增强人民幸福感、安全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体会二大家通过10年前的那波打黑就能明白,任何黑社会背后都有保护伞,如果只打黑不扫保护伞,那么在保护伞的支持下,黑社会迟早就会再一次复燃。所以,今年能够打黑升级为扫黑,其根本是在过去五年的深度反腐过程中,打掉了涉黑“保护伞”在中央的“保护伞”。就像刚刚结束的中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上明确提出,“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这也更意味着,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范围,将不仅仅局限于政法系统,而是直指地方党政系统。把最近几年“最关心困难群众”、“振兴乡村战略”、“精准扶贫”和“扫黑除恶”放到一起,就会明白,在十九大上,将扶贫脱贫列为我党的头等大事后。那么“扫黑除恶”和重建基层党组织,自然会成为我国未来五年的重中之重。所以,将扶贫脱贫列为我党的头等大事的十九大召开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就联合下发“扫黑除恶”,其目的,就是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制度和政商环境入手,重新
整顿基层吏治,再引导资金进入中西部进行扶贫和城镇化。这是一项必须的工作,倘若在“扫黑除恶”之前就去振兴和扶贫,一个负面的例子,就像2004年国务院提出振兴东北,大量的中央资金倾斜,并对辽宁和吉林的班子空降主要领导,可结果呢?糜烂的基层党组织,与黑社会勾结的官僚体制,将中央投入的资金全部榨干,东北不仅没有成为国家预想的新经济发动机,反而在“振兴”后开始大幅拖国家后腿,欠了八辈子都还不完的债。虽然大家都喜欢黑东北的腐败和黑社会,但是如果拿中西部,尤其是中西部村镇,来和东北相比的话,恐怕政商环境还远不如呢。要知道自古皇权不下乡,中西部尤其是农村,真正的话语权掌握在少数“村霸”和“乡绅”手里,而不是党的手里。可想而知,如果不整顿基层吏治,不除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国家对中西部的投资,和东北一样,唯一推动的就是海南的房价。所以,中央在振兴中西部之前,必须要吸取当年振兴东北的教训,在中西部大规模投资之前,必须先“扫黑除恶”。因此,这也是“扫黑除恶”为什么会上升为国家级战略,并被迅速推动的最根本原因。
篇四: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言材料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生态环境局扫黑除恶工作作简要发言,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自2022年3月成立以来,充分认清到当前“扫黑除恶”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工作要求和“两结合”工作原则,将“扫黑除恶”与“生态环保”比肩并重,深挖细排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全力做好“扫黑除恶”专项工作。
一、强化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领导重视,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多次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黑恶势力重拳打击范围、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全程跟踪处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领导小组强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要从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工作,敢于打击、敢于斗争。领导小组特别要求,针对砂场、ktv等行业,要加强情况信息预警,密切留意动态,发现问题苗头要立即上报和及时制止,要求全局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
(一)2022年环境执法情况(1)积极开展水电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对辖区内装机规模0.25万KW以上所有水电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及已建成总装机容量2.5万KW及以上的水电站2家和总装机容量2.5万KW以下的
水电站15家),共计对17家水电建设项目开展排查整治。此次检查下发行政命令1份,水电站环境监察执法现场监察单15份,行政处罚0件。
(2)加强汛期环境安全监管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一是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应急值守,对涉及重点污染源减排项目、尾矿库、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置、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风险源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全面排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做到每日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二是督促辖区内重点风险企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储备等管理工作,要求企业及时填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登记表,企业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后,进行备案登记。
(二)2022年环境执法情况高要求完成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根据整改问题清单截止目前,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反馈督察意见,我市涉及5大类28项,完成整改任务21项、销号10项,完成率75%;中央环
保督察信访举报问题涉及我市3项,完成整改任务3项、销号3项,完成率100%;省环保督察反馈我市问题14项,完成整改任务13项、销号12项,垃圾填埋场问题已整改完成未销号,完成率93%;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州督察组移交现场核查问题线索涉及我市6项,完成整改任务4项、销号3项、下游沿线本真村等已完成砂石治理但未销号,完成率66.67%;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1项,完成1项、销号1项。完成率100%。
高质量做好环境执法工作。一是2022年我市63家砂石加工点已全部关停,依法撤除砂石加工点43家。二是加大、城区建设项目等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重点检查渣场设置是否规范、有无乱倒弃渣、破坏生态植被、
噪声扰民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查处环境污染案件。严格施工工地扬尘、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2022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36人次,对56家企业检查195家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15份,责令其整改。对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严肃处理。全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4件,包括移送1件,结案3件,正在办理中1件,处罚金额28.6万元。当场行政处罚7件,处罚金额0.4万元。
三、广泛宣传,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通过在辖区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多种方式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公开环保投诉热线12369,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果。
四、积极摸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扎实推进,摸排线索。一是指导企业内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是排查企业大环境中的黑恶线索,及时反馈;三是摸排生态环境举报信息,排查是否涉黑涉恶,关注一人举报多家企业和多人举报一家企业问题,重点关注生态环境中突出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下一步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大专项斗争工作力度,在政治站位、线索摸排、行业治乱、广泛宣传上再下功夫,全面做好做实各项整改落实工作,做到标本兼治不松劲、销号推进不含糊,为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我的完毕!
篇五: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
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
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
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
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
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
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
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
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
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
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
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
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
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
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
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
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
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
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
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
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篇六: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
扫黑除恶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动,各种类型的公司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报告的用途逐步扩大,用于新产品开发、投融资、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等方面。扫黑除恶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县扫黑办:根据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改交办会议精神和柘扫黑领(2018)2016号文件要求,结合县督导委督导交办的整改要求,我街道高度重视,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及时整改。现将整改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贯彻上级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学习贯彻中央部署不到位。整改措施:#月2016号,我街道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压促进专题会议,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月2016号,街道全体班子成员、支部书记召开培训会,学习扫黑除恶指导手册。
(二)基础保障不力。整改措施:#月2016号,在原有扫黑办成员基础上,办事处又抽调乡干部补充到扫黑办,同时安排优先扫黑除恶经费拨付。
(三)宣传发动不深入、宣传力度不均衡。整改措施:#月2016日,街道党工委再次安排部署,要求每村必须不少于#条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同时要求利用微信平台、村头大喇叭进行宣传,并结合实际对物业管理等进行重点宣传。
二、线索摸排、移交、核查方面存在的问题-1-存在线索摸排不够深入细致。整改措施: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指定奖励办法,鼓励对涉黑、涉恶、涉乱线索的摸排与征集,各村、各单位要积极与派出所对接,扩大线索摸排渠道。
三、落实工作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体责任落实存在层层递减现象。整改措施:党工委书记黄锦用深入各村调研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与村干部座谈,专题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增强了村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
四、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村党组织带头人“领头雁”作用发挥不明显。整改措施:全街道2016个村在“两委”换届中,新增大学生党员2016名,储备后备年轻村干部2016名。
(二)对发动群众扫黑除恶的力度还不够。整改措施:要求2016个村,村两委带头对扫黑除恶进行宣传,对线索进行摸排。
五、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组织协调作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一)统筹作用发挥不够、机制不完善。整改措施:及时形成涉黑案件的会商机制、督导机制、接访移交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值班等制度。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督办和开展专项斗争调研不够。整改措施:形成党委书记抓扫黑除恶的“书记工程”,
并及时调研、督-2-促。(三)扫黑除恶办公室存在保障不到位问题。整改措施:
抽调#名街道干部充实到乡扫黑除恶办公室,在街道综治中心明确了扫黑办的办公场所。
下一步,我街道将继续按照县扫黑办要求,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利用宣传车、张贴公告、微信等行之有效的宣传载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与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为XX的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扫黑除恶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玉林市和福绵区委、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按照《玉林市民政局关于提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对照督查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治站位情况认真对照《福绵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和台账工作培训会的通知》重点督查内容开展自查。
(一)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的情况。我局按照《关于做好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的通知》(玉市扫黑办[2019]7号)文件相关要求。对照六大方面内容,认真做好台账资料收集汇总,按时报送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资料。(二)根据具体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我局多次召开局党组会议,认真组织学习________关于扫黑除恶重要论述,党中央和自治区、玉林市和福绵区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立了以局领导班子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压实责任。二是强化工作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风建设;三是各部门要加强互联互通、加强协作,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对黑恶犯罪打击的精准性。二、责任落实(一)广泛宣传。贯彻落实《玉林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月工作方案》,我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月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活动,制定宣传方案,开展扫黑除恶知识考试,通过悬挂横幅、LED电子显示屏、张贴通告等多种方式向广大
群众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举报奖励规定,有效提升这场人民战争效果。
(二)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职能,主动积极筹措落实全区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经费,2019年财政预算安排扫黑除恶经费2000元,确保全区扫黑除恶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我局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提高整治站位,进一步压实责任,提高认识,及时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扫黑除恶决策部署,局党组定期研究扫黑除恶工作,按时间节点在职工大会传达各级扫黑除恶会议精神。二是加强成员单位协同联动,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工作协调联动,积极研判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动态,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努力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四是强化工作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五是落实经费保障工作,根据自身职能,主动积极筹措落实全区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全区扫黑除恶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扫黑除恶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自去年以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我院在县委及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政治站位更加坚定,思想认识逐步深化,工作氛围愈加深厚,职能作用发挥稳步提升,主要做好了以下工作:
篇七: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
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
2022年4月28日,街道党工委顾书记召开了街道领导班子扩大会议,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后,政法委谢书记立刻组织召开了由各社区(村)书记、治调主任、各相关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发动工作推进会。会议主要针对当前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措施,多措并举,加大宣传。会议同时下发了《香山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发动任务分解方案》和《香山街道2022年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乱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参会单位(科室)负责人、社区(村)书记抓好工作落实。
通过几天的工作开展,街道扫黑办、各社区(村)、各成员单位都利用51放假期间,加强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情况统计如下:
街道层面:在中环入口处增设了2块高6米宽12米左右大型扫黑除恶宣传版面,辖区所有主干道和主要路口进行排摸,制作50条横幅有针对性的对破损、缺失、未覆盖到的宣传点位加强宣传,在扫黑办公室上墙香山街道扫黑除恶宣传版布点图,以便更加直观的展现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工作(上墙制度正在印制中)。
各社区(村):合计在辖区范围内增设固定宣传版55块,悬挂横幅95条,印制给街道辖区居(村)民的一封信10000多份,对所有的保留村庄、拆迁安置小区、商业小区逐户上门发放,增大群众知晓率,力争群众知晓率95%以上。
各科室、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管辖的企业、工地、企事业单位布置任务,规定扫黑除恶宣传内容,针对原宣传标语摸底,与上级扫黑除恶精神不符合的全部清除和替换,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知晓率。目前,辖区内资产公司、城管中队、预防保健所、敬老院、中学、2所小学、23处工地、4所寺庙等单位均制作了固定宣传板和大量横幅强化宣传。
同时,已和电信、联通、移动公司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对街道范围内的所有手机用户进行短信宣传,宣传方式采取同一号码1周内至少接收1次宣传短信,因发送短信业务正在进行中,采取以周为单位进行统计,目前暂
未收到三大公司的信息发送量汇总。下一步,中央、省、市、区委的督导工作迫在眉睫,我们一是继续对照上
级下发的8大项60小项的台帐资料标准,查漏补缺,确保不缺项、不漏项,严格把关;二是在督查任务中群众知晓率力保90%以上下功夫,不能仅仅停留在设置固定宣传版、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和各个社区(村)对主动上门对居(村)民发放宣传材料上,要发动一切力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既要结合街道“三联(连)”主题实践活动,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带头左右,又要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一张网的格局,以三级网格为抓手,发挥辐射效应,从而实现街道辖区全覆盖;三是要在舆论宣传上求创新,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与优势,营造良好的扫黑除恶氛围。
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今年,在县政法委和乡党委的领导下,我乡的扫黑除恶工作扎实有效,深入细致地开展,经过全乡扫黑除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共同努力,在全乡各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针对我乡近年来无涉黑涉恶犯罪等实际情况,我们在扫黑除恶宣传、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扫黑除恶开展以来工作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扫黑除恶工作落到实处。工作开展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乡及时调整充实了三阳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人,保证了我乡扫黑除恶工作正常有序、扎实有效地进行。2、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扫黑除恶知晓率。工作开展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乡共张贴扫黑除恶宣传小标语400幅,横幅50条,100人次深入各村开展宣传教育,期间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张贴公布扫黑除恶涉黑涉恶通告269张,通过宣传全乡扫黑除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效果。3、切实搞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摸底及回头看工作。根据县综治办、扫黑办文件精神,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乡党委
及时组织召开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及各村支书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三阳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摸底及回头看工作会议,我乡无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无涉黑性质的组织及涉恶势力,也无黑帮等,在调查摸底及回头看的同时,工作组人员还认真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并利用广播宣传(信访条例)2次。真正做到了有黑打黑,无黑打恶,无恶打帮,无帮也要打一场法制宣传的人民战争的要求。
二、存在不足(一)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内容不够丰富,内容涉及不广。(二)扫黑除恶工作期间,因交通不便,有时上报材料不够及时。(三)对群众法律宣传力度还不够。(四)因近年来,我乡社会治安秩序较好,少数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性不够高。三、下一步的打算(一)进一步收集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加大全乡扫黑除恶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的积极性。(二)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群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积极参与法制宣传的能力。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开展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整体工作情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局共接到线索130条,主要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贩卖毒品等九类涉恶案件和群众信访件。目前,已办结线索84条,正在核查侦办的线索34条,移交其他部门12。涉黑涉恶案件侦办情况:公安局共侦破涉恶类案件12起(已被公安厅认定),其中涉恶集团案件3起,涉恶团伙案件9起,打击涉恶类犯罪嫌疑人48人。
治乱工作开展情况:办理赌博案件45起,打击违法人员280人;办理卖淫嫖娼案件12起,打击违法人员52人;办理吸毒案件110起,打击违法人员118人;查封宾馆2家,责令2家会所停业整顿。
打伞破网断血工作开展情况:目前我局向旗纪委监察部门移交的涉嫌保护伞问题的线索12件,正在核查。结合扫黑除恶打财断血铲基础“回头看”工作,累计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资金、扣押房产、汽车、手机等共计4000余万元。
二、具体工作措施(一)明确“一条主线”,密切“三条支线”。在专项斗争过程中,对公安厅认定的涉黑涉恶案件深入分析其坐大成事的过程和原因,深入分析研判团伙成员违法犯罪问题清单和关系网清单,密切与党委政府、政法机关(政法委、法院、检察院)、行业监管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深挖彻查涉黑涉恶案件“保护伞”及其背后腐败和失职失责问题,确保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实质性战果。(二)强化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进行有奖举报,截至目前我局已对3起群众举报线索进行了奖励;二是大力开展“十进”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条幅标语,张贴各类通告、制作宣传展板、高速路口擎天柱、组织参加大型集中宣传活动等,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工作;三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对专项行动进行报道,目前我局在报纸发表扫黑除恶专版两篇;四是组成专门工作督导组对成员单位和农牧区派出所进行实地检查督导,进一步抓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并纳入绩效考核,有力推进工作开展。五是根据案件侦办情况积极向社会公布案件线索征集通告,充分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六是打造扫黑除恶成果展览室,将专项行动认定的战果以及各类宣传资料、工作成果进行搜集汇总进行展示。截至目前,宣传活动累计出动警力18000余人/次、出动车辆2800余台/次、发放传单65000余份、张贴公告3200余张、悬挂条幅标语300余条,制作宣传展板100余副。(三)深化线索排查,密切部门联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局制定下发了《滚动摸排涉黑涉恶线索工作制度》、《重点行业领域线索摸排工作方案》、《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方案》、《公检法司部门工作联动机
制》等一系列工作方案制度,一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联系,适时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对疑难案件进行提前沟通,确保案件进展顺利;二是加强与纪委监委线索双向移交工作,深挖保护伞,坚决做到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对发现的问题绝不姑息;三是建立了涉黑涉恶案件打财断血清单,对涉案的违法所得进行扣押、查封和冻结;四是加强与各成员单位和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建章立制,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五是对近十年来的九类涉恶案件进行梳理,保证涉黑涉恶线索不丢不漏;六是对涉黑涉恶前科劣迹人员和在押人员开展排查;七是对报警记录进行梳理,重点对赌博、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类警情进行分析研判,从中发现涉黑涉恶类线索;八是结合缉枪治爆、整治“黄赌毒”等专项行动,在重点部位场所开展排查;九是对2366余名苏木镇两委换届候选人进行逐一的资格审核,发现43名候选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旗委组织部、盟公安局;十是召开扫黑除恶恳谈会,聘请扫黑除恶义务监督员20人,落实宣传和线索摸排工作。十一是多次召开治安、刑侦、经侦部门工作会议,对扫黑除恶线索核查、案件侦办工作进行在安排、再部署,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截止目前,累计走访行业场所3800余家、各类公司2800余家,单位1600余家,居民入户8100余户。
(四)加大侦办力度,确保工作实效。一是对公安厅认定的12起涉恶案件进行回头看,严查是否存在漏罪、漏人的情况,对案件中涉及的经济基础和打财断血工作是否彻底,深挖彻查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等;二是按照“双清”工作要求,扫黑办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截至目前,18条问题线索和黑恶积案工作已经全部办结。三是对12起涉黑涉恶重点案件线索进行专案安排部署,限期侦办,确保案件及时高效办结。四是安排局领导和相关所队长对侦办的线索案件进行逐一回访,重点对不予立案、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进行回访,确实做到息诉罢访,保证群众满意率;五是积极申请旗委政府拨付扫黑除恶专项经费,目前共拨付专项经费60万元,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快扫黑办规范化建设,做好中央督导组迎检工作。我局按照公安厅下发的扫黑办标准化建设指南要求,结合我局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对扫黑办标准化建设工作,目前,各个办公室内要求的上墙制度、标识、标牌都已经制作
完毕并投入使用,各类目录封皮以及标准的档案盒也已经制作印刷完毕,现正在将2022年以来的所有文件资料、档案台账按照公安厅标准化建设指南中的规范要求分类整理、归档、整理、装订,确保以最好的状态迎接中央督导组的检查督导。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在对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艰巨复杂性认识不足,在攻坚克难的决心、力度、韧劲上明显不足;二是宣传发动还不到位,没有全覆盖,有死角,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主动性不高;三是案件线索核查不到位,不扎实,存在疲于应付的状态,案件回访工作不到位;四是攻坚克难力度不够,涉黑案件没有清零,打财断血,打伞破网上战果不丰;五是与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协同作战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合力;六是执法办案民警的执法水平不高,还需要不断提高。四、下一步的打算(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大对偏远地区、行业领域的宣传发动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全方位滚动式宣传,最大限度做到宣传全覆盖,让人民群众明白什么是黑、什么是恶,最广泛地争取群众的关注和支持,持续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二)深入线索摸排核查。一方面,在充分发挥好派出所线索摸排主力军的作用的同时,调动各警种排查业务领域内的线索;另一方面,积极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搜集其行业、系统内的线索。(三)打好专案攻坚硬仗。尽快完成对现有线索的核查,做好案件清零工作。与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旗政法委密切配合,深挖“保护伞”特别是政法部门内部人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不断强化证据、程序意识,将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四)密切部门协作配合。将协作配合摆在突出位置。在公安机关内部,随时协调各警种与派出所的工作。对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机制的作用,合力推进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五)全力打伞断血破网。深挖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有坚决的态
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查清背后“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篇八: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
结范文多篇与大学生优秀团干部事迹材料合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范文(10篇)您好,欢迎阅读本站,网址,下面范文仅供参阅,如果您需要一篇高质量且符合您工作实际的文章,请联系电话:,我们将为您提供高质量的原创文章写作服务(篇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委政府的统一部署,XX年3月12日,**区住建局召开了扫黑除恶动员会,落实我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现将区住建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局成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阳振辉同志任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城建科、建管科、信访办、财务科、人事科、村镇科、审批科及直属各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骨干力量为成员,**区住建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管科,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领导重视,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局党组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分析并明晰了建设领域黑恶势力重拳打击范围、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并全程跟踪处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局党组特别要求,针对建筑施工行业、要加强情况信息预警,密切留意企业动态,发现问题苗头要立即上报和及时制止,并要求我局全体人员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避免发生涉及我局职能管理范围的涉黑涉恶事件。局党组强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要从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工作,敢于打击、敢于斗争。
三、广泛宣传,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我局通过悬挂横幅、LED
电子显示屏、建筑工地、小区物业张贴通告等多种方式向建筑施工企业及小区居民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公开举报方式和奖励规定,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果。截至目前,共悬挂横幅80条、LED电子显示屏宣传的小区达8个,督促各建筑工地悬挂条幅150副。
四、积极摸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局审批科、监察大队、建管科、建管站、信访科等单位发挥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等优势、积极对违建抢建、阻挠房屋征收、阻挠工程项目施工、恶意欠薪等建设领域容易出现黑恶案件领域进行细致排查。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箱和联系电话,便于广大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社会群众投诉举报。
五、下步工作下一步,我局积极与区打黑办加强对接,做好资料收集与上报,使我区建设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实效、形成常态。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精准摸排,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住建工作环境,促进我区住建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篇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示精神和有关要求,民政局党组思想高度重视,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其中,现将前期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工作在民政局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和落地生根,我局成立了以局长彭金强为组长,副局长刘铁林为第一副组长,副局长林海武、贺仁斌,社会救助局局长谢钧为副组长,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下发了《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
二、大造声势,营造氛围1、我局多次召开党组会,全体干部职工会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并结合民政工作特点分析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形势,并制定出有针对性地工作措施,确保了每个干部职工都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来。
2、为进一步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氛围,我局在办公楼醒目位置悬挂了“扫黑除恶,净化环境,共建平安”的横幅,并利用电子显示屏不间断播出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新动态和宣传口号。
三、尽责履职,狠抓落实1、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按照《江西省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确保线索件件有登记确保不出现泄露、私存、扣压、隐藏或遗失线索等现象。
2、受理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严格按照《江西省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及时移送本级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确保线索“快速移送、快速反馈”确保不发生拖延、推诿、敷衍等行为。
下一步,对摸排中发现的涉及相关部门、行业、领域监管问题和漏洞,及时通报本地相关部门,协调推动加强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铲除扫黑除恶势力在行业、领域的滋生土壤。查找缺漏,加强措施,突出重点,全力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篇三)XX年,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民宗局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积极做好民族宗教领域扫黑除恶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民宗局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姜朝兴任组长,分管领导谢军为副组长,其它干部为成员的领导机构,负责该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确保有人抓、有人管。
2.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针对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汉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民族宗教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扫黑除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3.抓好安排部署,确保工作落实。一是在民族宗教领域通过召开会议、悬挂横幅,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宣传,提高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参与意识。二是针对民族宗教领域情况,加强线索排查。通过排查,未发现黑恶犯罪线索,也未接到过涉黑犯
罪线索举报。三是完善工作档案,对扫黑除恶工作中收到的文件、上报的材料、宣传图片资料做好收集,形成工作专档。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1.没有有效利用新兴媒体,宣传形式还比较单一。
2.因单位力量有限,宣传力度和广度还不够。3.与扫黑办、成员单位联动还不够。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工作深入人心,人人喊打。积极与县扫黑办加强对接,做好资料收集与上报,使我局民族宗教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实效、形成常态。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精准摸排,突出重点精准打击,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民族宗教领域工作,促进我县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篇四)今年以来,按照县委、县政府“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扎实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及时召开全局“扫黑除恶”工作动员会,传达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会议精神;同时,召开局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并工作方案,明确了“宣传要到位、底子要摸清、打击要有力”的工作目标。同时,在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宣传发动,提高了全局上下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和紧迫感,决心为促进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了档案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抓,确保此项工作落到了实处,责任到人,不留死角。我局脱贫攻坚工作联系乡镇为周坡镇石马村,在做好扶贫工作队同时,积极协助石马村两委扫黑除恶工作,狠狠打击该村黑恶势力。三、立足防范严格追究。局党组要求各股室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折不扣地完成局党组安排的
篇九: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ﻫ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ﻫ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ﻫ(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ﻫ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ﻫ《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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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ﻫ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ﻫ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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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ﻫ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ﻫ相关案例ﻫ《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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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ﻫ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ﻫ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ﻫ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ﻫ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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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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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经济特征ﻫ《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ﻫ《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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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行为特征ﻫ《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ﻫ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ﻫ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ﻫ《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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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ﻫ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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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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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
税务局扫黑除恶自查对照要求自查整改渐见成效某市税务局扫黑除恶工作总结对照要求自查整改渐见成效某市税务局扫黑除恶工作总结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和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xx市税务局立足职责定位紧扣工作实际按照督导工作要求结合xx市落实中央督导组
二是从深挖彻查上加大“打伞”力度。xx市税务局加强对全市税务系统涉黑恶腐败、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检查督办工作,对涉黑恶问题的案实行优先处置,提高线索处置工作效率,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问责,特别对涉黑涉恶案认真开展“一案双查”,仔细摸查是否存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20XX年以来,纪检监察部门对稽查局移交的2宗涉黑涉恶案开展“一案双查”,对2起群众通过网络反映稽查案的舆情开展核查,暂未发现税务人员涉黑涉恶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
三是从加强联动上确保打击成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加强外部联动,同时也要增强内部合力。加强税警使用联合打击违法犯罪。在涉黑涉税案查办过程中,与公安部门同调查、同收网、同取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提升政治站位,始终把做好扫黑除恶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按照上级工作安排和指示精神,制定市税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对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工作步骤等进行明确和强调。
(二)是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税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扫黑除恶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为扫黑除恶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利用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并通过在税务局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办税大厅举报、信举报等多渠道全方位畅通举报途径,方便群众举报,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
(四)立足问题,积极作为。以日常税务宣传管理稽查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情况,进一步规范砂石、建安等重点行业的涉税行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积极联动工商、公安等部门,形成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合力。
二、存在困难与问题存在部分干部职工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思想认识不足的情况,没有充分认识到扫黑除恶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大意义,导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下功夫不深。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一)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的联动,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强化宣传动员工作。加强全局干部职工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思想认识,召开专题学习会,学习xx、刑法、社会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继续开展线索摸排。对黑恶线索进行准确研判评估,妥善处理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对不稳定隐患及早介入,尽早化解。对发现税务人员充当“保护伞”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篇十一: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
P> 李典村位于李典镇集镇中心东南部,由原李典村、朱家村、大兴村、裕民村四个自然村合并而成,村两委工作人员共计13人。村域面积5.75平方公里,辖35个村民小组,划分为四个网格,现有人口3922人、1110户,耕地面积3200亩。有低保户1户,有低收入农户5户。村党总支部下辖2个基层党支部(农业农村支部、青年创业支部),总数129人。一、响应党委号召,聚力村级经济发展2021年初,镇党委提出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持续健康发展”的号召。我村积极响应,努力通过多种途径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一是优化固定资产。通过两年多时间,共优化了固定资产(厂房)7处,我村现有集体厂房4622㎡,2021年底收取租金16.75万元,通过资产优化,2021年底租金收入达到22.4万元。同时,优化租金模式。经村两委商议,将发包模式改为竞租模式,将以往以单间为单位收取租金改为以平方收取租金,有效提高了租金收入。二是发展特色农业。改变以往单一的农业发展模式,集中精力发展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目前初见成效的新型农业项目有:生态果园、水蛭养殖园、百草源牧业、新经典田园等。今年年初,村集体投入30万元在百草源牧业新建标准化羊舍,这些项目去年为我村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3.16万元,今年预计新增6万元。同时,试水乡村旅游体验服务。依托村内现有农业产业资源,尝试以各新型农业项目为基础,发展农村绿色生态观光旅游,前期与小骆驼、扬州日报小记者、扬州青旅等多家旅游公司合作,成功举办了多次亲子游活动,既满足了城市家庭到农村参与体验式旅游的心理,又为村里增加了收入。三是发展物业经济。2021年,村两委发掘周边市场需求,创办了扬州市便民物业有限公司和扬州市长泽物业有限公司,主动承接了镇区农贸市场、市民广场保洁,光阳花苑小区、光阳春和苑小区、富民四期五期安置小区管理等多项物业业务,去年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5万元,今年有望增加到8万元。四是打造特色品牌。我们李典镇有不少的特色农产品,羊奶、稻鸭米、草鸡蛋、蜂蜜、香菇、葡萄、水蜜桃、多肉植物等等,基本上可以说是一村一品。为实现李典农产品品牌战略,服务于李典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我们成立了“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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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农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归整了李典全部的特色农产品,统一注册商标,实现线上线下销售,注重打造品牌效应,带动村内村外群众的农特产品销售。目前项目正在进行整体装修,预计明年可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10万元。
这两年通过村两委共同努力,我们李典村的集体经营性收入由2021年底的26.8万元增长到2021年底的51.2万元,2021年底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有望突破60万元。
二、净化社会风气,构建融洽和谐环境发展是硬道理,一个和谐融洽的村庄环境是基础。一直以来,村党总支充分发挥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将淳朴民风、教化百姓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着力为发展经济营造和谐氛围。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村两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部署要求,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民生工程来抓,意识强、推进快。一是强化组织保障。专门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以村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村委会主任为副组长,村两委成员为小组成员,并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网格细则》,落实全村抓扫黑除恶主体责任和协调责任。同时,镇党委书记王绪林、区委办主任吴龙林等上级党委、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到村走访督导、宣传引导,以实际行动指导我村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二是抓好班子建设。一方面,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村两委班子问题自我排查,重点查班子是否运转正常、合心合力;查班子成员是否担当负责、敢于与黑恶势力作斗争;查班子成员是否有涉黑涉恶举报、为黑恶势力提供庇护。通过自查,未发现有班子成员涉黑涉恶或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另一方面,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原主办因年龄较大,已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根据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已于去年9月完成了主办会计的新老交替;为充实村党总支力量,于去年12月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选配了书记助理1名;今年4月和6月有两名班子成员到龄退休,村党总支严格执行上级党委“退休不留用”的政策要求,对出现的村干部缺额,已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组织部门统一招录,坚持逢进必考。通过以上一系列举措,切实强化班子建设,确保村两委班子成员在带领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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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营造浓厚氛围。以宣传工作打头阵,发放扫黑除恶一封信1100余封,问卷调查200余份,在村、组道路口悬挂宣传横幅累计90余条,张贴宣传、海报350余张。同时,利用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内容及典型案例,利用每月党员统一活动日对党员普及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召集群众观看扫黑除恶宣传基层行节目,等等。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传播扫黑除恶相关内容,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舆论声势,提高党员群众知晓率,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是形成强大合力。村两委班子成员带头,全体村片干部总动员,与近期秸杆禁烧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大学生村官、党员骨干、村民代表挨家挨户宣传政策,摸排情况。依靠广大群众,公布举报电话,在农贸市场、村委会门前等人流密集地设立举报信箱,设有专人看护,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大胆揭发身边的涉黑涉恶势力线索。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们采取各种方式,对涉黑线索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村内重点人员进行突击检查,调查农贸市场是否有欺行霸市情况,对辖区内洗浴场所进行细致排查,对赌博风气进行摸索,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必尽”,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对“村霸”、“市霸”和宗族恶势力等黑恶犯罪线索一查到底,确保将黑恶势力消除在萌芽状态。
在前期的宣传发动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存在:如在夜间有搞流动场所开档赌博的现象。群众心理存在害怕被打击报复的想法,不敢及时举报的问题存在。针对这一问题,村里多次召开党员骨干、群众代表会议,反复学习,深刻领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义和目的,同时村两委也公开表明态度,在这次的专项斗争中,村两委就是全村群众的坚强后盾,动员发动群众,大胆揭发。由于我村位于集镇中心的东南部,辖区内有农贸市场1处、棋牌室27家、宾馆7家、浴室1家、足疗店2家,以及镇村结合部的出租户有大量流动人口。为此,我们有侧重点的对这些行业进行了针对性排查,主要查有无黄、赌、毒等恶习,查有无欺行霸市、占道经营等不良行为。我们通过以点带线,由线及面的方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力求将我村打造成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强战斗堡垒,确保扫黑除恶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全村党员群众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下一步,我村将坚决以此专项斗争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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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强化自身学习,进一步强化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不断加强组织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排查力度,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同推进,使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到最大限度,务必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圆满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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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扫黑除恶支部委员对照材料
P> 2022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专题汇报材料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总结1为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攻坚仗,观
凤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扫黑除恶工作列为当年重点工作,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等进行布置。现将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以xx书记为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副组长,所有中层干部、各村支部书记、场镇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了扫黑除恶工作方案,落实责任,迅速行动,以村为单位,精心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发现涉黑恶行为要及时报告乡综治办、派出所,形成强大合力,坚决打击黑恶势力;
(三)是要突出重点,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坚决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采取各种手段,打掉各种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创造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1、严厉打击?两盗一抢?及流氓黑恶势力。2、严厉打击以地称霸、强买强卖、强制服务、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犯罪行为。3、严厉打击非法上访、非正常上访、聚众闹事、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信访秩序,使合理上访的合理诉求得到尽快解决,非法上访的邪气得到有效控制。4、严厉打击非法集资。5、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犯罪行为。
二、存在具体问题
1、个别村、单位对该项工作重视力度还不够。
3、资金缺乏投入不多。
三、下步工作打算
2、严格工作督查考核管理。
3、加大工作经费投入。
4、建立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总结2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法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迅速在卫
计系统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潮,努力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市卫计委迅速安排部署,大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专项行动,具体工作如下:
一是迅速动员。全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动员部署会后,市卫计委认真研究领会《xx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提高广大干职工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明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系统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要求各地各单位迅速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干职工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
二是组建机构、制定工作举措。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早在xx初市卫计委就成立了以主任书记为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委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制定了xx市卫计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工作做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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