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吴川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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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方案】吴川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完整文档)

2023-05-21 19:15:27 来源:网友投稿

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吴川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吴川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完整文档)


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223号),结合吴川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到“十二五”末期,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力争达到20%左右,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

2013年底前将全市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支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要。

(二)合理确定供应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单位引进的专业人才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2015年力争将住房困难标准扩大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三)实行分类保障

按照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驻人口分开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予以解决。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优先予以保障,其中,低保对象要重点照顾。

(四)合同确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鼓励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新建公租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配套建设相应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行物业管理。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60%-80%核定统一的租金标准。租金标准要根据市场租金水平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租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适当租金补贴。

(六)以需定律、轮候保障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制度和准入、退出机制。要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申报,制定建设计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

(七)创新建设模式

采取新建与改建相结合、独立建设与项目配建相结合、建设与购买相结合等方式,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除通过财政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外,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自建或自有的职工宿舍、通过租赁用于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以及其他形式筹集资金建设的住房,也均可纳入我市公租房建设管理范畴。

1、政府建设、筹集模式。即由市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市政府也可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现有存量公房或直管公房改造成为公租房、原廉租房转为公租房、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公租房。

2、社会投资建设模式。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合作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模式。即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盐场、学校、卫生院等危房改造保留划拨方式用地)。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模式。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出让土地中公租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使用。在有配建指标的地块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在本地块自行建设方式,也可以通过向政府交纳公租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进行指标置换。“三旧”改造项目按“三旧”改造有关规定进行配建。

5、产业园集中配建模式。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模式。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主要向外来务工人员、向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三、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放。市房管局要积极申请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市政府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金注入、投资补助、借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市财政局在执行原有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等政策的基础上,将政府每年的土地出让收益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2、建立多渠道融资平台。加快建立公租房建设资金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公租房建设资金。

3、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闲置土地,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建设公租房,设立公租房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本单位公租房的建设、维修等各项费用开支。

4、组织开展金融创新。积极支持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

5、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二)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商品房开发项目、“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招拍挂”时,要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2、确保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须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特别是公租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3、盘活房管部门现有旧公房的土地资源,结合旧城区改造,可对房管部门管理的旧房进行拆旧建新,增加公租房存量。

(三)规划保障

1、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租房需求登记及存量房情况,结合市财政负担能力,按逐年分步解决原则,在需求登记范围内确定保障幅度,制定公租房5年建设规划。并将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和计划向社会公布。

2、适当提高公租房容积率。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规划设计要体现地域特色、文化特色,美观与实用相结合。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并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及职责。市政府要设立或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三)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制订实施方案,确保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到人、保障到位。

五、明确部门分工

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求按职责明确分工和责任,制订具体公租房建设操作方案。

(一)市房管局负责起草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解、住房面积准入标准的拟定、申请对象住房情况审核,同时做好计划下达、项目审核、公示公告、信息统计、情况上报、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作。

(三)市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推进工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交通监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

(四)市民政局负责家庭总资产准入标准和人均收入标准的划定,并组织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进行审核。

(五)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概算和筹集,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核;市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格备案及造价的具体监管工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安排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日常办公经费的拨付。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出具申请家庭的社保金证明。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供地计划、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征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

(八)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审批本级权限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议;招投标监督,如有重大变更(监理或质量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确认),须经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审核后,经批准实施;项目建设阶段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项目竣工备案;市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并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核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达地块规划条件书,审核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市政、绿化、管线规划等)方案,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十)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受理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业务的报审及审计工作,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十一)市物价局负责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公租房租金标准。

(十二)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负责供应相关储备用地。

市政府及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绿色通道,归并部分报建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实行一站式办公服务,对需要审批的事项一次性审批,确保各审批环节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便捷高效。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的,该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书面解释。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一)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定期检查。

(二)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专题跟踪督办、下发督办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

(三)强化监督落实,实施问题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对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的迎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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