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江苏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徐州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徐州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江苏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我市2003年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成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今年在全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突出重点,严查重罚。严厉打击侵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和追究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责任,做到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有效遏制污染反弹。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优化投资结构,合理布局企业,严格控制高污染的项目上马。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重污染项目要全面清理。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典型引路,疏堵结合。制定政策,树立典型,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引导和鼓励企业走经济利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在巩固2003年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扩大清理整顿范围,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和其他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重点是: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粉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
(二)运河、奎河流域等重点流域和地区影响国控、省控水质监测断面的排污企业;未完成限期治理和关闭任务的水泥、酿酒、化工、造纸行业;城镇集中供热范围内未能限期拆除的燃煤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集中处理企业和乡镇“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污染以及农村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
(三)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问题。尤其是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和铬盐行业违规建设问题,以及地方区域开发中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包括降低或取消环保准入门槛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各种方式限制、阻碍环保执法的规定;擅自改变监管主体、违规减免排污费的做法等。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5月下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实施计划和检查重点,筛选挂牌督查名单,并在5月底前将专项行动准备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份)
各地在自查自纠的同时完成调查摸底,确定重点问题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名单、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6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下旬―9月上旬)
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不法排污企业查处到位;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清理到位。各项工作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7月下旬―8月上旬,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对各地的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听取各地汇报,通报检查结果。8月中旬―9月中旬,迎接省联合检查组对我市进行现场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中旬―11月)
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各地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于11月5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次“回头看”,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具体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分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二)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违规项目要逐一查处,尤其是钢铁、水泥、炼焦等行业的违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已经开工的一律停建,已经建成的一律停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不准排污。
(三)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四)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年、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成停产治理,未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于存在偷排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限期治理的企业,超出限期治理期限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一律由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并实施停产治理。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果断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强制措施。对限期关闭的企业、完不成关闭任务或关闭措施不到位的,由做出限期决定的当地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关闭,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集中供热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 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于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五、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为加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徐州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履行职责: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本次行动抽查的重点企业名单,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
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配合,形成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良好局面。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初步查清违法事实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移送有关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查办,并将查办情况通报环保部门。各部门要及时沟通,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严查严办,保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最大的成效。
(二)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每年解决几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梳理出一批重点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徐州日报》、《彭城晚报》、《淮海环境》、徐州电视台、徐州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各地对依法查处的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查处典型案件力度大的地方要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力,谎报、瞒报、漏报本地突出环境问题,引发群众上访、污染事故和纠纷的,监察部门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发布环保整治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各级环保部门要开通并公布12369环保热线电话。各县(市)、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每月公布一次环保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也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营造震慑违法、鼓励守法的浓厚氛围。
(五)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是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上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结构性污染问题,制定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分年度实施,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
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平、公开、公正。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有奖举报、环保局长接待日,行风评议等制度。
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追究制度的县(市)、区要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尚未建立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实施。
